简述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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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份额享有共有权。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
(2)分割请求权(包括转让权),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
(3)优先购买权。当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
(5)物上请求权。(一)按份共有人的权利
财产的使用,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决定。按份共有人死亡以后,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或受遗赠人获得。
2.按份共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份额。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
3.优先购买权。为防止某一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份额造成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害,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共有人对依据共有份额取得的收益的处分,则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1)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过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2)共有份额的处分,按份共有人单独有权处分,要通知其他共有人,因为其他购买人有优先购买权;
(3)共有收益的处分,完全由共有人自主决定,与其他共有人没有任何关系。
(二)按份共有人的义务
共有财产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一个或几个共有人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处分的,对其他共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如果这样的行为使得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所有权,其他共有人可以追究无权处分共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共有人的处分不能等同于对共有物的管理。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处分行为以外,还包括保存行为。
保存行为:共有人的保存行为可以单独为之。所谓保存行为,是指保全共有物物质上或权利上利益的行为,比如说,共有物的修缮。由于这种行为只会给共有人带来利益,因此可以单独进行,不需要经过同意。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根据《物权法》第102条的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因此各共有人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照份额确定各自
的民事责任。如甲、乙、丙按份共有一辆汽车,没人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在某次运输中,该车出车祸,致丁受损。丁可以要求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甲、乙、丙中任一主体承担责任后,可以要求其他共有人按比例分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