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88号文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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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

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年88号文之解读

丁旭阿贞

[背景介绍] 在国际热钱不断流入中国,中国外汇储备节节高升的背景下,国

家外汇管理局于2011年7月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88号文”),对2008年8月印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42号文”)做出更为细化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监督管理。综合考虑88号文产生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原因,本团队对该文件进行解读,以期协助相关外商投资企业理解该文件,在实践中少走弯路、不走错路。

法规条文:

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法规解读:

142号文和88号文的规范对象均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结汇,所以该等文件不适用于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相关事宜或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结汇。

学习88号文时应当注意,88号文是对142号文的补充,文件最主要的目的是细化并完善142号文,进一步规范142号文出台后外资企业在资本金结汇过程中仍存在的不合规行为。88号文的目的通过以下五方面的规定得以实现:结汇所用发票的真伪验证、结汇后情势变更的应对、新增银行内部办事流程及要求、其他新增特别结汇要求以及例外条款。为方便读者理解,笔者亦从这五个方面剖析88号文。

第一部分结汇所用发票的真伪验证

法规条文:

第一条: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

(一) 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二) 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

法规解读:

142号文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

(二)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

(三)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包括商业合同或收款人出具的支付通知,支付通知应含商业合同主要条款内容、金额、收款人名称及银行账户号码、资金用途等。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人民币贷款,须提交该笔贷款资金已按合同约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的说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

(五)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清单和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若该笔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企业应当于结汇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提交前述材料。

(六)银行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由于88号文是对142号文的细化与完善,88号文第一条便在14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的基础上,做出进一步规定。根据142号文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时,提供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对外支付的发票复印件即可。然而,88号文就提供发票事宜做出更为严格的要求:

1. 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发票原件;

2. 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证明发票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即企业向外汇主管部门提供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就发票事宜,国家外汇管理局做出更为严格之规定的原因不言而喻:企业外汇资本金入账后,如果没有符合规定的资金使用用途,该笔外汇资金将滞留于公司账户不能使用,结合人民币不断升值的现状,企业一直处于外汇资本金贬值状态,所以,有些企业走出下下之策,向外汇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合同和发票进行结汇。为了更好的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防止企业以虚假合同和发票进行结汇,88号文增加了企业的法律责任——在提供发票原件的基础上,还要证实发票的真实性。

另外,为了更好的规范发票事宜,88号文还增加了对银行的要求,具体规定将在下文中逐次分析。

法规条文:

第二条: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

(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

1.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2.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国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3.对于营业税发票,审核地税局网络查询结果清单。

(二)对于网上无法核查的,银行凭企业提交的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办理结汇。

第三条:银行应根据企业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途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发现各项材料之间不能互相印证或者存在矛盾的,不得为该企业办理相关结汇业务。

银行审核企业资本金结汇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后,应在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注明已办理资本金结汇金额和日期,留存批注后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复印件,原件验后返还企业。

法规解读:

88号文第二条要求,银行在收到企业提供的结汇发票等凭证后,还要进行验证、核对,可见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发票真伪证明文件并不是发票真伪验证工作的终点。银行在收到相关文件后,还要进行核对,倘若不能核查,银行办理结汇就必须由税务机关出具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

同时,88号文对银行的审慎义务做出了原则性要求,即审核材料应注意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和一致性。银行应当统一核查相关文件,对文件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是否可以互相支持,做出单独判断,这事实上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增加了银行的责任。

88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要求银行在已经核查完毕的发票上加盖银行业务章并批注,防止企业用同一笔发票多次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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