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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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会[2008]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财会〔2008〕22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工作开展顺利。但是,各区财政局为会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许可后办理调动、注册和变更时,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会计人员调入我市,必须取得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方可调入。

二、深圳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可调出外地,但在继续教育栏中必须注明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变更姓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份,务必填明变更原因和内容,并签字承诺真实性)。

2.公安部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经办人核对考试相片和证件相片,查询更改前的姓名有无申领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随机面试变更申请人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6.经办人核对无误后报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上传到会计管理系统至市局批准后变更。

7.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变更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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