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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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润分配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是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之下的一个子规则。公司利润分配规则,旨在回答:什么是分配?何种财务状况方能分配?谁来决定是否分配?第一个问题,关系股东权益的变现与小股东权益的保障。第二个问题,关系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冲突与平衡。第三个问题,关系分配决议的决定权谁来掌控。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主要解读前两个问题,进而检讨我国公司分配规则的正当性。?一、公司分配的内涵界定:什么是分配?

?分配的内涵:《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第条的界定?什么是公司分配?《美国示范公司法》第(6)条是从“重实质而轻形式”的视角来界定的。所谓“分配”(distribution),是指公司对股东直接或间接移转金钱或其他财产(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设定负债的行为。分配可以股利的配发、股份的回购或回赎或其他取得自己股份方式,或公司负债的分配或其他方式为之。该官方注释从三个方面,对如何理解公司法中的“分配”进行了解释:1)哪些交易应视为分配?2)分配定义中的“间接”指向什么?3)股份股利是分配吗???首先,认定“分配”,是从公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效果来判断,即一项交易行为是否导致公司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示范公司法》第条对所有产生分配果的一切行为设定了统一的单一标尺。第(6)条反过来界定了分配的内涵,包括:公司基于股份,而向股东转移金钱或其他财产,包括现金股利、公司回购自己股份、公司本票或负债的分配以及自愿或非自愿清算之际的分配等。如果公司在分配后负债,例如向公司股东分配本公司债券,或采纳分期回购方式取得自己股份,那么此类负债的创设、发生或分配事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配,而非随后的公司债务的清偿。?其次,认定“分配”,不论某项交易行为是否贴上“分配”的标签,无论是直接的分配抑或“间接”的变相分配,只要产生分配的效果,均一概纳入“分配”的法律规制之中。《示范公司法》中的公司分配定义中的“间接”一词的含义,旨在包括这样一种情形,即当一家被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购买母公司的股份之际,或者类似的交易之际,在法律上视为分配,而非正常的股份买卖交易。这一术语也旨在包括任何其他的交易模式,只要交易的实质与典型的股利分配或股份回购相同,无论这种交易如何设计或贴上何种标签,均不影响其视为实质的分配。??最后,《美国示范公司法》明确列明了股份股利不视为分配的理由。该法的官方注释中指出:“分配”不包括仅仅改变股份单位的股份股利与股份分割形式。在美国公司法学理看来:股份股利是一项纸面交易(papertra nsaction),换言之,仅仅是公司资产负债表的左右两侧科目的数额的变动,

公司资产并没有现实地从公司流向股东,公司资产既未减损,股东也没有实际获得现实利益,这种交易之下的股份发行无须股东支付对价。因此,在美国,股份股利被排除在股份分配之外。

诉Perison公司一案:英国公司法对“分配”概念的反思?? AvelingBarfordLtdv诉PerionLtd一案的解决,引起了英国公司法关于“分配”概念内涵的反思,导致了学理上对“分配”的重新界定。?「案情」原告公司在没有可分配利润情况下,以远低于独立的评估师评估的价格出售部分财产,买方是Perion公司,由Lee先生控制,而他同时也是卖方公司的控股方。一年内,Perion重新出售该财产并获得一大笔利润。Aveling公司的清算人成功地追索这笔买卖的收益,主张perion公司是以建设信托(推定信托construc tivetrust)持有该收益。法院主张,lee先生以如此低的价格出售财产,违反其对AvelingBarford公司的信义义务。而且perion公司知悉该事实,它作为推定信托(建设信托人—constructivetrustee)承担责任。

?「判决」该交易行为无效,理由在于:1)普通法中的不法减资,表现为当公司无资产可供分配时的一种伪装的分配或资本返还给股东,因此,该行为构成越围,这种行为事后不能为股东所认可;2)该行为违反了董事的义务,且购买方知情。

?本案之所以成为英国公司法学理的争议焦点,在于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即“公司集团内部的低价资产买卖,究竟是否构成分配”。其背后的更为实质的追问是:公司法应该如何看待并界定分配的边界?本判决的核心意见是:公司集团内部的资产买卖,亦可构成公司法的分配。其理由是:在公司没有利润之际,将公司资产低价卖给同一股东控制的另一家子公司,其实质是公司资本的返还,该项交易应该视为分配。本判决的贡献在于澄清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公司并非基于其章程,真实地行使出卖资产的权力,而系不法的资本返还之际,此项行为应视为不法分配,其效力不因股东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而认定有效。??在本判决的推动下,英国公司法学理建议将分配的界定扩张解释为:适用于资产分配给成员,或分配给以成员的指令,或实质上以成员的指令行事的第三方的交易之上。这一模式旨在确保AvelingBarford类型的个案也被纳入分配的定性之中。??二、公司分配的财务底线:可分配的“尺”在哪?

英美公司法学理达成这样一个共识:除非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章程而保留股利分配的最终决定权,否则,股利分配的权利配置给董事。董事如何作出商业判断,又须参照法定标尺。各国公司分配的标尺不一,大体有三:其一,传统的资产负债表标尺(即累积盈余标尺),以大陆法系的公司法为例证;其二,现代以经济现实为基础的“负债比率和流动比率规则”,以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分配标尺为

例证;其三,美国的偿债能力规则,以示范公司法的双重标尺为典型。?模式1,资产负债表标尺(即累积盈余准则),是指公司分配的资金,源于且只能源于公司的收益盈余。该准则所秉承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有经营收益方能分配,股利分配不得侵蚀或削弱资本。以《欧盟公司法第二指令》规定,如果公司年度财务报表所确定的净资产已经低于实缴资本的数额与依据法律和章程不得予以分配的公积金之和,那么,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任何财产利益。这一表达,在德国公司法、日本公司法中几乎是一致的。?这一分配标尺,实则并非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在美国,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是指纯利标尺,以德拉华州公司法为代表。在纯利标尺准则之下,股利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的盈余。这里“盈余”,是指公司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股利可以从资本盈余中支付。该准则的一个基本思想是:有盈余,即可分配,不论是资本盈余还是收益盈余。相反,在收益盈余准则之下,除非特别允许,否则不能从资本盈余中支付股利,因为资本盈余不是收益盈余。?比较而言,似乎收益盈余准则比资产负债表准则更为合理,因为除非股东同意或章程允许,否则公司不能从资本盈余中分配股利,从而防范了股东抽回资本。但实际上,无论是收益盈余还是盈余,均是以资产负债表右侧帐目的记载为判断公司分配的标尺。资产负债表不过是会计师对公司的财务的“定时快照”,换言之,“收益盈余”和“盈余”,不过是一个艺术化的术语、账簿上的概念。存在帐上的盈余,并不意味有足够的现金予以支付股利,也非必然能够支付到期债务,因为公司分配是从资产负债表的左侧科目而非右侧科目支付的。?正是对传统收益盈余准则对债权人保护表里不一的回应,美国现代公司法又出现了两种模式,即加利福尼亚州公司的“负债比率和流动比率规则”,以及《示范公司法》(1984)的双重破产法则。

模式2,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股利条款安排,制定于1977年,标志着对传统股利法规的全面决裂。直到那个时代,绝大多数州公司法的基石是一个法律概念-设定资本(statedcapital)。相反,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基石则是一系列经济现实:留存收益(retainedearnings)、资产负债比率(asset-liabilityratios)、清算优先权(liquidationpreferences)、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准则(aninsolvencytest)。依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公司分配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条件之一,股利分配额度不超过公司的保留盈余。条件之二,公司如果没有足够的保留盈余,则公司的负债比率(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之比)必须高于11/4倍且流动资产必须大于流动负债(两者之比,得出流动比率),或如果公司不能经营获得利润,从而达致前两年已经支付的利息,则该公司的流动比率须大于11/4倍。??加州公司法中的股利分配条款的设计,事实上往往超过公司贷方可在借贷协议谈判中,基于磋商讨价可获得限制性保障。上

述的规则可得出这样一个推论: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在允许股东适当抽回投资和保护债权人利益以免股本的过度转移的冲突上,达到了理性的平衡。??模式3,《美国示范公司法》的双重破产准则,即公司无论从资产负债表还是从衡平角度观察,股利分配后,均必须具备偿债能力。衡平破产准则(equityinsolv encytest),是指如果分配导致公司“是或将是”在衡平意义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禁止分配。?本准则之所以称为“衡平破产法则”,是因为它是衡平法院判断公司是否破产的准则,而非破产法典中的资不抵债的标尺。这一旧公司法的准则为几乎所有的州所采纳,并依旧保留在《示范公司法》(1984)第(c)(1)中。衡平意义中的破产概念,关注的是资产的变现能力(liquidity),即公司解决到期债务的能力,而非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差额。事实上,衡平破产法则更现实地体现了债权人的关怀。对债权人而言,更关注的是公司可迅速变现的现金或速动资产。第(c)(2)要求,公司分配后,公司的资产应等于或大于其负债加上(存在一些例外)公司解散时的高级权益证券的优先获偿额。第(c)(2)授权,基于该目的而进行的资产负债的决议,应依据:1)在当时合理情形下,根据会计实践和原理而准备的财务报告;2)在当时合理情形下进行的公允评估或其他方法的评估。决定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以及选择可接受的判断基础,将留给董事会来判断。根据(d)进行判断时,董事可根据第条款依赖相关意见、报告、陈述声明,包括公共会计师或其他人所准备或提供的财务报告或财务资料。??比较而言,模式2与模式3的分配标尺有相似也有差异。??模式2与模式3的相似之处在于一种共识:法定资本概念的虚幻与不具有合理性。在此共识之下,两大公司法均取消了法定资本概念下的相关术语,如票面价值、库藏股份,以及一些例外分配规则(机智股利法则、损耗股利和特殊股份回购)。两者均将公司无对价地将公司现金或财产转移给股东或无对价地对股东发生负债,适用同一限制,而不论这一转让或负债采纳何种外在形式。当转让方,是母公司或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则两种模式均将这种限制适用到这种转让或债务的发生之上。可见:两种模式文本的起草人均秉承这样一个理念:建立在法定资本之上的规则安排,实质上是一种误导,它导致债权人和高级证券持有人相信这种体系可以保护他们的利益。??模式2与模式3在相似的表面背后存在差异。两种模式对法定资本模式引发的“误述”(possiblemisrepresentation),采纳了不同的法律对策回应机制。《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的对策是:给予债权人和高级证券持有人以“他们原本认为可以从法定资本体系中所能获得的保护”。而美国《示范公司法》(1984)试图这样纠正误述:为债权人和高级证券持有人提供,立法者想象中的这些群体事实上从法定资本体系中所能获得的保护。这一基本目标的差异,反过来在这些法案之间产生重大的不同:董事所拥有的相对自由度、股份回购情形中财务困难

的债务的地位。两者方式上的另一差别即是,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实际上(ine ffect)是收益盈余准则的经济学的翻版,而《示范公司法》实际上是损及资本准则的经济学的翻版。?三、我国公司分配的法律规则检讨

?我国公司法中的分配规则,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33条和第177条的表达之中,这一条款设计的内涵是典型的资本信用原则的延伸,而且为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其结构特色可归纳为:1)何为分配,法律并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回答;2)分配的标尺,采纳是比传统大陆法系公司法更为严格的资产负债表标尺;3)对于计算可分配利润,其标尺在于必须是营业收入(收益盈余);4)股东之间的分配标尺采纳强制性规则,而非“选入或选出”的推定性规则,给予股东以可自我安排一个可能空间。

将域外公司法中的分配规制标尺与我国的分配标尺相比较,启迪如下:?其一,分配的界定须“重实质而轻形式”,否则,将导致股东之间的利益失衡。??分配是什么,是一国公司法分配规则中的前提性难题。英美公司法的经验与教训、法律文本与司法个案,均清晰地表明了一个趋势:“分配”的法律界定,必须秉承“重实质而轻形式”的理念,否则分配的边界必然模糊,而相关利益群体必然无法达致最优的平衡,从而影响资本市场的发展与投资者的信心。英国AvelingB arfordLtdv诉PerionLtd的个案所隐含的问题,实际上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中比比皆是,如果依据美国示范公司法的标尺,完全可以认定是一种分配行为。

?其二,分配的底线标尺,应以给予债权人以切实利益保障为指引。??采纳何种财务标尺作为允许公司分配的底线,与一国公司法对于资本信用原则的态度相关。在信奉资本维持原则的国家,一般将沿袭资产负债表标尺。这一标尺,初衷是以“债权人利益”定位的,但实际的效果,并未给予债权人以切实的保障。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的分配标尺的演变,可以作为一个反证或一个范本,反而提供了一个债权人“原本认为或事实上”所能获得的保护。现代公司法改革之中,“资产信用”或许比“资本信用”更富有参考价值。?其三,强制性的分配标尺安排,或许是一个各方皆输的非效率设计。

?我国公司法分配中的“强制性提取两金”规则,是一个相当欠缺效率的制度。我国学者指出:这种规则导致无法由董事会决议作期中、期末分配,形成每季盈余分配平衡的股利政策。而提拨法定盈余公积金,其实等于半调子的追加资本充足原则“。这种强制性安排的表面逻辑是:利于外部债权人利益,利于公司利益,从而利于全体股东利益。这一逻辑推论,在域外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学理与实证看来,是一个误导与误读的理解。”立法对于留存收益的偏好,没有考虑到公司型基金、投资型基金、希望资本退出的公司的特殊需求,缩小了公司法的适

用空间“。??公益金是一个有中国特色的资金来源项目,其历史背景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职工低工资,国家包住房,包福利政策”的产物,它实际上是对职工的负债。将公益金列入“所有者权益”项下,这意味着它属于股东所有,这是对职工利益的损害。[11]规范的公司法和会计制度,要求职工福利从税前列支,事实上等于免交所得税,我国公司法这一安排,损害了公司出资人合法权益。

[12]这一制度,即非公司本身所需,也非公司出资人所需,又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也未能真正地反映债权人的利益需求,可以断言:这是一个各方皆输的设计。?其四,有限公司(闭锁公司)的分配,应给予股东以自由安排的余地。?大多数大陆法系的有限公司法,[13]均给予当事人自由安排分配的空间。这是一个自愿让步而无损于任何他人的交易,法律干预没有丝毫的正当性理由。这一空间,为高科技的出资多样化,为发起人股东与新股东之间的风险公平配置,为当事人之间将双方之间的“表决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分离等,均留有了可行的空间。上述情形,是一个商业游戏群体的合理需求。法律的禁止,无非是增添了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成本与司法干预的事后成本。取消这一不必要的强制性禁止规则,将是一个无损于任何利益群体的帕累托效率最优。

?「参考文献」?1、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2、《怎样阅读财务报告》,「美」Merrill Lynch Pierce Fenner & Smith 公司编著,闵豫译,中信出版社。

3、Kummert, 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on FinancialDistributions byCorporations toShareholders, (),59 ,282-284(1984)??

4、刘绍梁:《我国公司法制的迷思与挑战-以公司法与金融法规修正为中心》,(与证券市场法规系列座谈会),载《月旦法学》(),20XX年第5期。

5、邱海洋:《公司分配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发表)。

6、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注释]?1985年《英国公司法》指出:所谓分配,是指将公司资产以现金或其他形式分配给公司成员的任何一项交易。?本案案情与相关检讨,See Modern Company Law for Competitive Economy, Capital Maintenance: Other Issues,June20XX.??对于盈余标尺,公司法通常也承认例外,如建设股息。建设股息,即建业股息,是指经营铁路、港口、水电、机场等业务的股份公司,由于建设周期长,无法在短期内进行经营活动并获得盈利,为了吸引投资人,筹资到足够的资金,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可以将一部分股本分配给股东作为股息。其特色在于,股息源自股本,而非盈利。如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其程序须事先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同时股息发放不得超过两年。

可以说,建设股息可看作是对公司未来盈利的预先分配。参见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24-325页。?道理在于:资本盈余仍为股东

501,502.?《示范认缴的出资,往往视为股本同样对待,被称为准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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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条c款指出:如公司分配后发生如下结果,不得分配:1)在公司通常运营内,公司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或2)如果公司分配之际解散,则公司总资产不得少于总负债加上(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公司解散时高级权益证券所享有的优先支付额。该优先权先于股东分配受偿。

?所谓速动资产,是当你必须兑付突然急需时,可以立即拿给银行的资产。它们是很快可以兑换成现金的那部分流动资产。这里不包括商品库存,因为这种库存还没有卖出。因此,速动资产是流动资产减去库存。速动资产净额(netquickas sets),,通过速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总额而求得。一个兴旺的工业公司应该表现出速动资产适当地超过流动负债。这是对公司常务债务能力的严格而重要的检验。摘自,《怎样阅读财务报告》,「美」MerrillLynchPierceFenner&Smith 公司编著,闵豫译,中信出版社。

Kummert, State Statutory Restrictions onFinancial Dist ributions by Corporations to Shareholders,(),,282-284(1984)

刘绍梁:《我国公司法制的迷思与挑战-以公司法与金融法规修正为中心》,(与证券市场法规系列座谈会),载《月旦法学》(),20XX年第5期。

邱海洋:《公司分配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未发表),第120页。

[11]刘燕:《会计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331-333页。[12]刘纪鹏:《对〈公司法〉修改的试点建议》,载于郭锋、王坚主编:《公司法纵横谈》,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87-98页

?[13]《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29条,第72条;《日本商法典》第293条。

吉林大学法学院·傅穹??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三篇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年终利润分配方案-管理层

经理及以上人员年终利润分配方案 为增强激励机制,留住公司需要的人才。公司在当年产生经济效益的情况下,公司提取一定比例的净利润,对核心人员进行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分配原则 根据公司每年制定的利润、销售指标,结合个人在公司的表现情况及在岗时间等因素,以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再分配。 二、发放范围 公司经理及以上人员(不含营销总监、业务人员)。 三、年终利润分配的前提是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一是当年净利润率达到3%及以上,二是当年销售额达到2500万元以上。此两项指标每年初由企管部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制定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公布。 四、分配办法: 1、公司按净利润的20%提取给经理及以上人员作分配。 2、分配办法:个人利润分配额=当年公司净利润×20%÷经理级以上人员的分配系数总和×个人分配系数×(在职天数/365)×(个人月平均绩效考核成绩/100)。 经理及以上人员的分配系数总和=∑【个人分配系数×(在职天数/365)×(个人月平均绩效考核成绩/100)】

五、发放时间安排:每年2月底,财务部根据上年完成指标情况制订出利润分配额,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发放。当年的个人利润分配额分两年发放:即次年的3月15日前发放60%;再下一年度的3月15日前发放另40%。 六、年终利润分配的其它规定: 1、在利润分配发放日前离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个人利润分配额未发放部分全部取消。 2、如当年有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核实,其当年不能参加利润分配。 3、当年因部门人员责任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累计达20万元以上,该部门所有人员按60%享受利润分配。 七、本方案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企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经理及以上人员年终利润分配计算表 XX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六月三十日

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2020年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2)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3)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4)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6) 第六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6)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向全体投资者分配股利,公司进行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 第八条公司可以在中期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红。 第三章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公司应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股东回报规划,明确各期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创业初期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范文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范文 篇一:有限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方案(1480字) xxxx有限公司由xxx提议建立,以xxx为主要股东,xx,xx,xx参股,四方共同组建。 股东一: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二: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三:xx (32090219850xxxxxx) 股东四:xx (32090219850xxxxxx) (依次排列) 根据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的一致通过的决议,确定全体股东以兹遵守对公司具体合作事项如下: 一、股东及其出资入股: 股东一:xxx,现金出资人民币万元,是主要股东,以合作公司法人代表的名义参与经营; 股东二:xxx,提议建立公司,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三: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四:xx,无现金出资,以提供公司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参与经营; 股东现金出资的资金用于公司的经营开支,包括租赁和装修办公场所、购买办公设备、开支办公费用、员工工资等等。今后公司如需增资等重大事项均有全体股东开会决定。 二(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参加股东会并享有平等表决权; 2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 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 4 按照比例分取红利; 5 优先购买公司所增的注册资本或其他股东依法转让的股份; 6 公司终止或清算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7 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8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权利。 (二)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遵纪守法; 2 严格遵守合作条款,按期交纳所认缴的出资和提供市场需要的实际技术及相关服务; 3 依其按占有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依法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退股; 5 不得从事或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动: 6 无合法理由不得干预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 7 保守公司秘密; 8 《公司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股东大会 (一)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

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 年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订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公司制订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订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公司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六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七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八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利润分配方案(3)

利润分配方案 企业实现的利润需要依法分配,在利润分配环节,管理者应关注下列信息: 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有哪些项目,具体金额是多少。 本年度利润分配的方向如何,具体的分配方案如何。 本年度末公司的未分配利润还有多少。 一、可供分配的利润来源 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本年实现的净利润。简称“今年挣的”,是可供分配利润中的重要来源,它和利润表中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应保持一致。 年初未分配利润。简称“以前剩的”,是指截止到上年末累计的未分配利润,构成可供分配利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他转入。主要指盈余公积转入,当企业本年度没有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又不足时,为了让股东对企业保持信心,企业会在遵守法规的前提下,将盈余公积转入参加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内容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有两个用途:第一是企业用于生产经营发展的储备,是企业扩大业务的重要资金来源;第二是具有风险基金的功能,当企业当年利润不够分红时,盈余公积可以转入参加利润分配,起到以丰补歉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实现的税后净利润,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提取的数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根据公司法规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法定盈余公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决定计提的盈余公积称任意盈余公积。 2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扣除依法提取的盈余公积后的数额就是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具体分配的程序和内容如下: 为企业的优先股股东分配股利。 根据需要决定是否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决定是否为公司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 决定是否将应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利润转增股本。 计算期末未分配的利润。 为了更加清晰和直观地说明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企业可以设计利润分配方案表,如表33所示。 表33利润分配方案 编制单位:B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单位:元) 项目本年数上年数 一、净利润525 318 232311 742 715 75283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 420 060 61989484 889 22132 盈余公积转入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1 945 378 852202 227 604 97415 减:提取法定盈余公积52 531 82323174 271 57528

广日股份: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股票简称:广日股份股票代码:600894 编号:临2020—013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 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 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并未分配利润余额3,743,359,487.0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2,426,490,768.04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19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59,946,89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28,992,034.2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2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doc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4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厚普股份: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471 证券简称:厚普股份公告编号:2020-016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厚普清洁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厚普股份”)于2020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合并报表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82.76万元。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 9,078.84万元(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2019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2019年度末公司总股本364,72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1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4,376,640.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本公告披露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股本发生变动的,则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分配总额不变。 二、关于利润分配方案的说明 1、利润分配方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等。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前,公司已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对知悉本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并进行了备案登记。 2、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成长性的匹配度 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制定的,兼顾了

全聚德利润分析与利润分配管理制度(修改)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析与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并保护广大投资人的权益,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及本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利润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质量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最终财务成果,是衡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成效的尺度。 第三条利润分析及分配,是检查利润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利润增减的变动因素,开展利润预测,挖掘内部潜力,提高利润总额,统筹利润分配,增强企业实力。 第二章利润预测与计划 第四条目标利润的确定可采用以下方法: (一)根据市场情况和近年来利润增减趋势,参照同行业先进水平,提出预算期的目标利润。 (二)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已掌握的比较准确的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来测算计划期可能实现的利润数。 第五条公司的目标利润一经确定,必须制定实现目标利润的各项技术组织措施,制定财务计划和成本计划,使目标利润的实现建立在扎实、科学的基础之上。 第六条公司财务计划应根据生产计划、销售计划、成本计划编制。 第七条财务预算编制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预算编制说明书 (二)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表 (三)主营业务销售利润预算表 (四)期间费用预算表 (五)营业外收支预算表 (六)投资收益预算表

(七)筹资预算表 第八条财务预算经各部门、各分店(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人签字并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平衡后报董事会批准后予以实施。 第三章利润分析 第九条利润分析是公司进行利润管理的重要内容,它是以实际核算资料为依据,评价利润预算的完成情况,研究影响利润增减变化的各种因素,提出改进措施,挖掘增加利润的潜力,促使公司改善经营管理,进一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十条利润分析的程序为: (一)收集资料、掌握情况、取得并充分利用好以下资料: 1、预算资料:包括各种预算指标和定额; 2、核算资料:包括基础统计资料、会计报表和账册等; 3、其他资料:包括调查研究、统计核算等有助于分析工作的相关资料。 (二)对比指标,揭示矛盾,以各项指标的预算与实际比较,寻找差异,指出方向和途径。 (三)分析矛盾,研究各项内在联系因素,从中找出决定性因素。 (四)综合评价,提出措施,通过揭露矛盾和分析矛盾,对本期预算的执行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并提出今后改进的意见和措施。 第十一条利润分析的内容包括: (一)利润组成项目的分析。将利润总额中的各明细项目的实际数同预算数及去年同期数相比较,了解这些项目增减情况及其对利润总额的影响,据以编差异汇总分析表。 (二)产品销售利润分析,对产品销售利润预算完成影响大的项目进行深入分析,找出实际完成情况偏离预算指标的具体原因,正确评价产品销售利润预算完成的情况,担出改进措施和意见。 (三)其他销售利润的分析,计算其他销售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将实际与预算相比较,若这一指标比重上升,须进一步分析并查明原因(四)营业外收支分析,对各项目的预算数与实际数及去年同期数相比较,

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八月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 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上市公司收益分配案例分析(作业版)

市公司收益分配 案例分析 班级: 财务管理一班学号:113 姓名: xx 、中外收益分配政策对比一)、我国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分红方式。在证券市场建立的初期,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上市公司较少,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现金股利形式分红的公司越来越多。 案例江苏康缘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摘录) 1、分配年度:2010 年度。 2、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415,646,69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6 元(含税)。 3、每股税前现金红利金额 0.06 元。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54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 D,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054 元进行派发;如该类股东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

关纳税证明文件: 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0 元。 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股东的红利所得税。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 元。 二)、国外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在国外发达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分红收益分配方案大致可以分为4 种形式。 (1)现金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分红时向股东分派现金。这种分红方式可以使股东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方法简便,是分红的主要形式。但是在确定分派现金比例时,往往存在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矛盾。分派现金过多,受到股东的欢迎,但是公司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就会减少,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分派现金过少,虽然公司扩大再生产的资金增加,但是股东的眼前利益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 (2)股票股利形式。即上市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代替现金作为股利向股东分红的一种形式。这种分红形式即送红股的形式。所送红股是由红利转增资本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形成的,属于无偿增资发行股票。由于所送股票是按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分派的,每位股东在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发生变化。同时,这种分红方式只是使公司帐户上的一部分留存收益转化为股本,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并未受到影响。送红股方式的好处在于,现金股利可保留在公司内部,防止其流出公司,既增加了公司的资本,又扩大了公

最新2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2

21企业年度利润分配 的管理2

企业年度利润分配的管理--转载 (一)年度经营亏损 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当获得的所有收入小于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以及资产损失时,企业的经营成果就表现为亏损。亏损是指企业在一定的经营期间内,全部收入不能抵补全部成本费用及损失而出现的差额。 企业产生的亏损,根据形成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三类: 1、经营性亏损,即由于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它属于非故意性亏损。 2、政策性亏损,是由于执行国家政策造成的,这类业务不一定以盈利为目的。 3、恶意性亏损,即由于经营者恶意经营企业或者贪污侵占、擅自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行为造成的亏损。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亏损属于主观造成的舞弊性、非正常经营性亏损。 (二)企业弥补经营亏损规定 1、弥补的是经营性亏损,即企业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亏损,对于政策性亏损,应当向国家申请财政补贴。 2、依照税法规定弥补,即依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性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的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连续5年用税前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这里需要说明的是,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无论企业是盈利年份还是亏损年份,均作为亏损弥补期计算弥补年限。而对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期限内的任何一年发生的亏损,又都可以单独计算各自的亏损弥补期限。 3、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的亏损在税后利润不足弥补的情况下,通常可以用企业所提取的盈余公积加以弥补。但是,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出弥补亏损方案,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审议决定。 4、按照规定的顺序和比例弥补,即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是负数(未弥补亏损),企业就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年度利润的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完之前,不得提取法定公积金。 2、提取10%法定公积金。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基数,不是累计盈利,也不一定是本年的税后利润。只有在年初没有未弥补亏损的情况下,才能按本年净利润计算提取数。 3、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企业章程对提取任意公积金有规定的,按规定提取任意公积金;企业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应当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向投资者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一并进行分配。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属违法行为,分配的利润应退还企业。库存股不参与利润分配。因实施股权激励办法而回购股份的,预计的回购支出在当期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中做出预留,对预留

公司奖罚及利润分配制度

新诺亚科技有限公司奖罚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员工的奖罚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公司监察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它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奖励 第六条本公司设立好下列奖励方法 1、大会表扬 2、奖金奖励 3、晋升提级 第七条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应当给予奖励 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事故 3、完成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建议,为公司采纳; 5、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7、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风,事迹突出; 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9、其它对公司作出贡献,总经理变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三节处罚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奖金、扣除部分工资、警告、记过、降级、辞退、开除等处分; 1、违反国家法规、法律、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违反劳动法规,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完成工作任务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4、拒不执行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的,干扰工作的; 5、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产品,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财源,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生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未违反校规、达到刑事处分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的; 11、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的; 12、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的; 13、其他违章违纪行为,总经理应予以处罚。 第九条若企业领导发现本企业员工犯有第八条中的行为时,应当和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员工也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章违纪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条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检举、揭发,应及时报告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后,经各部门中和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分人。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定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的利润分配管理工作,规范 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结合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工作要求,制定具体利润分配办法。 第二章利润构成 第三条公司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和营 业外净收益。 第四条营业利润是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扣除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后的差额)加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减去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及财务费用的差额。 第五条投资净收益是指投资收益扣除投资损失后的差额。 第六条营业外净收益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 利润分配 第七条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股东会应在每年年底结账后,根据当年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提出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八条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㈠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项后的10%提取,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金50%时可不再提取。 ㈢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应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两项后的5%至10%提取。 ㈣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扣除前三项后的70%提取。 ㈤应付利润。按照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给股东利润。 第九条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待留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十条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积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益金只能用于集体福利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

小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小企业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企业年度决算后实现的利润总额,要在国家、企业的所有者和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利润分配关系着国家、企业、职工及所有者各方面的利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规和制度执行。 一、利润分配基本原则 (一)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依法进行。为了规范企业的收益分配行为,维护各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国家颁布了相关法规。 (二)分配与积累并重原则 企业通过经营活动赚取收益,既要保证企业简单再生产的持续进行,又要不断积累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财力基础。恰当处理分配与积累之间的关系,留存一部分净收益以供未来分配之需,能够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三)兼顾各方利益原则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企业是经济社会的基本单元,企业的收益分配涉及国家、企业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 (四)投资与收益对等原则 企业进行收益分配应当体现“谁投资谁受益”、收益大小与投资比例相对等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 利润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对企业一定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派必须经过的先后步骤。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报告议案

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报告的议案 各位董事: 现拟订了丽江市古城区顺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利润分配报告,请审议。 一、利润分配的一般政策 1、利润分配顺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本年度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与否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股东股利。 2、利润分配说明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3、股利的发放 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报告与发行前将保持一致。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 1、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 2、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 三、利润分配的方式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以年度为周期进行现金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当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剩余; (3)保证公司日常经营对现金流的需求; (4)根据公司战略计划,保证公司下一个会计年度投资的现金需求。 3、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公司按照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10%(含10%)发放现金股利。 4、公司经股东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后,可以进行年度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载明的利润分配原则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制度

一、年终利润分配情况: 本年纯利润的15%作为计提标准,20万封顶。 副总:40% 物流总监:30% 财务总监:30% 二、业务招待费:个人承担20%,公司承担80%。(需上报副总批示) 三、出车油费报销:0.6元/公里,出车前和出车回来均需拍照。(需上报副 总批示) 四、亏损赔偿制度 亏损1万以内公司承担80%,个人承担20% 亏损1-3万(含1万)公司承担70%,个人承担30% 亏损3万及3万以上公司承担60%,个人承担40% 五、2014年4月1日起,给予基本工资及业务提成。 基本工资:副总(主管营销)2500、财务总监3500,物流总监3400(以上工资均为现金发放)。 销售提成:当月创造毛利润总额在1-5万之间的计提毛利润总额的10%;毛 利润(无需上税)为现金收入的按照15%计算。 当月创造毛利润总额在5-10万(含5万)之间计提毛利润总额 的15%;毛利润(无需上税)为现金收入的按照20%。 当月创造毛利润总额在10万及以上计提毛利润总额的20%;毛 利润(无需上税)为现金收入的按照25%计算。 采购提成:自采自销无采购提成;销售总经理采购的货物总经理无采购提成,直接发放销售提成;销售除了总经理采购的货物给该采购人5% 的采购提成(5%的采购提成由销售提成中扣除)。 六、所有成员均有销售义务并享有销售权利,提成按照制度计提(注:每单业务需要通过公司总经理及副总经理批准)。 七、物流没有发货提成,但是在发货过程中可收取信息费等作为物流利润项目。

八、财务与营销对接时,在涉及开票信息方面需要持有认真负责的态度认证客户的电子信息或文字传真信息;在营销部提供电子信息后,在不影响客户的情况下完成工作,后需要营销部在2个工作日内补齐所需的客户资料。 九、福利待遇: 1、每季度发放劳保,200元/人;由物流总监负责组织采购, 财务见票报销。 2、设定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两节发放节日补贴500 元/人。 3、设定元宵节、端午节、中秋节发放节日补贴200元/人。 十、财务报销需要见票执行报销政策(例如:发票、收据),主要为了方便 财务统计工作;财务总监需每月底向总经理汇总当月已报销的表格,由 总经理签字方可。 十一、以上1-7项从2014年2月1日起执行;第8-9项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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