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稳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稳定
大连金州新区电大·教师进修学校阎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实力在国际地位上有了巨大攀升,也给老百姓带来了实惠,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还必须注意到中国快速发展进程中存在的贫富差距偏大、劳资关系失衡、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利益冲突、城乡差距与地区差距持续拉大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与发展又在很大程度上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不健全、不完备及其功能弱化直接相关。要缓和乃至化解这些问题,必须充分认识社会保障在整个社会运行机制中所处的地位,以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全面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明显的增强,当人们的生存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时,我们的社会就会和谐稳定。反之,也就会发生一些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为此,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健全、完备的过程,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与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稳定进行浅析。
一、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和“安全网”。
1、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前提条件。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的正相关关系,决定了我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通过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和矛盾。
2、社会和谐稳定是社会保障制度健全的必然结果。
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的“安全网”。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是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目的。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3、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现状。
自1986年我国开始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以来,社会保障制度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行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然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尚处于转型过程之中,由于体系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健全,尚未全面地发挥出其缩小差距、
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公平和实现共享发展成果的功能作用。这种状况显然不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主要是困难群体得不到有效援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因保障功能仅限于食物保障而无法缓解贫困家庭的其他生活困难,乡村贫困人口缺乏制度化的生活保障机制,从而难以使贫富差距偏大的局面得到扭转。在协调劳动关系方面,主要是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如一些企业或雇主不仅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与职业福利,甚至也不参加法定的社会保险。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在7.5亿多就业劳动者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在1.4亿老年人中,只有4100多万人享有退休养老金;在5.4亿多城镇人口中,只有1.2亿多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还不到7000万人。以上这些数据表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仍然很窄。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按照公平的原则来调节劳动关系,而且还可能加剧劳资矛盾。此外,城乡之间差距的持续扩大,与国家教育福利、卫生福利及其他社会保障资源长期向城镇居民倾斜直接相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与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儿童福利事业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的发展滞后直接相关。
二、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对城镇企业职工实施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现已基本完成了由单位保障向由社会保障的转变。
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
1、理论研究与立法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逐步暴露出来,这些矛盾最终都可以归结为社会保障制度缺陷。但是,我们对社会保障的性质、基本功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中政府与个人的责任等一系列问题,都存在诸多的认识分歧。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未来时期的发展,也存在多种不同的评价和主张。具体操作中,不少保障项目定性不清、目标不准,没有具体的实施步骤。比如,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险,相互内涵交叉,经常混用;住房救助演变成部分人新的社会福利;发行彩票被定义为弥补政府财政不足的重要手段,等等。从立法来看,虽然有关社会保障的内容在宪法以及劳动法中均有体现,但作为社会保障法的核心部分的《社会保险法》,目前仍未出台。
2、尚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的社会保障与就业单位紧密相联,因所有制性质不同,社会保障的水平也不同,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这方面基本还是空白;即使同一企业中,用工制度不同,劳保待遇也不一样。广大农村地区,除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已开始进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试点外,绝大多数农村都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因此,有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处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社会保障体系缺乏协调性。
社会保障的历史责任与现实责任划分不清,政府与企业、民间、市场的责任划分不清,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责任划分不清。当前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部门很多,除了财政部门,还有民政、卫生、人事、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保险公司及各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政策规定等方面政出多门,部门、单位之间难以统一协调困难,加之机构重叠,以致相互扯皮、相互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最终影响社会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全方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针对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不是一朝一日的事情,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人性化,合理化。我认为要从职责越位与缺位并存、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狭窄、社会保障基金缺口大,收支不平衡、困难群体规模大、管理方式滞后、社会保障标准不一,不同统筹范围劳动者流动养老保险无法衔接。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可转移;参保人员在各地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休金月均增120元)、失业保险作用小,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有待加强、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相对滞后、社会救济尚不尽如人意、社会保障立法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督机制等十个方面。重点应当进一步完善老年服务保障、医疗服务保障、失业(就业)服务保障、伤残服务等五个方面的保障。因此,加快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