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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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2001年3月30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对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人员,不再实行计划指标管理。
21世纪,户籍制度改革的相机决策权被下放到地方政府,特别是城市政府,针对性 更强,比如农民工,技术人才等。
…… 13
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户籍改革的三种模式: ① 以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为代表,特点是“最低条件,全面放 开”。
分之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终于使户籍制度做出了相应的初级改革。 1997年6月,《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
意见》,明确规定:从农村到小城镇务工或者兴办第二、三产业的人员,小城镇的机 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 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以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27.4
251
30.8
20
单薄的农民人大代表力量
安徽的第十届、十一届人大代表构成情况为:
21
低水平均衡陷阱(户籍制度管制下的经济发展水平)
改革之前,中国农民处于一种贫困的恶性循环状态,1978年全国 有2.5亿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处于一种“低水平均衡陷阱”。 所谓低水平,是指农民收入长期在生存水平上下徘徊,并且在动态 上表现为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197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为 农民人均收入的2.6倍。所谓均衡陷阱,是指这种生存水平 的收入 具有一种制度决定的稳定性,假设任何一个向上的扰动,都会由于 生产队集体劳动中激励问题(大锅饭,平均主义,多干少干一个样 ……)的存在,而被重新拉回到出发点上。
粮食 棉花 油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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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需求促进户籍制度改革
刘易斯揭示的发展中国家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恰恰是在类似中 国户籍制度及其相关制度所导致的劳动力市场分割的条件下才真正 具有解释力。一方面,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扩大造成城乡差距;另 一方面,户籍制度也造成城乡居民不能平等地享受工业化成果;同 时造成资源配置效率的巨大损失。在这样二元结构下的农业经济体 制,把全部农村生产要素归并到一起,农村劳动力既没有退出人民 公社的选择权,也没有流动的自由,因而劳动力激励机制受到了极 大的损害。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管理⼯作中⼏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管理⼯作中⼏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市、县、⾃治县⼈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管理⼯作中⼏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并贯彻执⾏。

⼀、婴⼉落户随⽗随母⾃愿的政策,从1998年7⽉22⽇(含当天)起实⾏。

凡新⽣婴⼉,包括超计划⽣育、⾮婚⽣育的婴⼉,既可以在⽗亲也可以在母亲常住户⼝所在地户⼝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

对1998年7⽉22⽇以后出⽣已经随母登记常住户⼝,现要求迁往⽗亲常住户⼝所在地落户的婴⼉,可按现⾏户⼝迁移审批程序,准予办理落户⼿续;对1998年7⽉22⽇以前出⽣尚未落常住户⼝的,应根据《通知》第⼀条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他们的落户问题;对1998年7⽉22⽇以前出⽣已随母落户、尚未成年且要求投靠⽗亲迁往城市落户的,可以本着常住地登记户⼝的原则,分期分批逐步解决他们在城市落户的问题,对其中的学龄前⼉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对计划外⽣育未经计⽣部门处理的,公安部门在办理婴⼉⼊户⼿续时应及时通报当地计⽣部门。

⼆、解决夫妻分居的户⼝问题,以投靠⼈在投靠的配偶所在城市的实际连续居住年限为条件。

居住年限以公民办理暂住登记的期限为准,年限长短由各地⾃⾏规定。

但对有违反计划⽣育政策超⽣的,5年内不办理投靠配偶⼊户城市⼿续。

三、⽗母投靠⼦⼥,以年龄和⾝边⽆⼦⼥为基本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性超过55周岁,⾝边⽆⼦⼥需到城市投靠⼦⼥的公民,应准予落户。

对于多⼦⼥的,由申请⼈⾃⾏选择要投靠的⼦⼥。

四、农业户⼝的男⼥青年结婚后,根据⾃愿的原则,准予将户⼝迁到配偶户⼝所在地。

农村⼥青年与城镇(或部队、港澳台同胞、华侨)男青年结婚,⼥⽅要求将户⼝迁到男⽅农村⽗母处,应予准迁;⼥⽅要求不迁出户⼝的,应予保留,任何单位或个⼈不得注销其户⼝。

中国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

中国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

中国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影响摘要] 一国的人口政策对人口的流动产生着重要影响,我国特定时期的人口政策,对人口的流动的规模、流向起着重要的制约与促进的作用,而随着人口流动的流向与规模的改变,人口政策也会有所变化,二者在一定的时期内互为因果。

[关键词] 人口流动;人口迁移;户籍制度;主要趋势一、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1.人口迁移:人口迁移是指人口分布在空间位置上的变动,我国实行“户籍”管理制度,人们把人口迁移活动中那些户口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同时发生变化的的活动称为“人口迁移”,1982年联合国《多种语言人口学辞典》给人口迁移下了一个定义即人口在两个地区之间的地理流动或者空间流动(spatial mobility),这种流动常常会涉及永久性居住(permanent residence)由迁出地(place of origin, place of departure)到迁入地(place of arrival, place of destination)的变化。

这种迁移被称为永久性迁移,它不同于其他形式的、不涉及永久性居住地变化的人口移动。

2.人口流动:人口流动是指不改变户籍身份,离开居住地暂时寄居外地或临时外出。

这些流动的人口被称为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可以划分为经济型流动人口和非经济型两种基本类型。

二、中国国内人口迁移政策我国对人口迁移与流动起重要作用的是户籍制度,我国的户籍制度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1.户口自由迁移与和户籍制度的形成阶段。

1951年到1953年国家先后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简历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其中对居民的迁移没有做出限制。

在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规定居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而到了1953年至1957年政府先后八次发出指示,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到城市,逐步限制人们自由迁移,实行控制城市规模、限制农民进城的政策,把限制人口自由迁移纳入户籍管理,城乡分治的二元体系初步形成。

2.控制人口的迁移与户籍制度的确立。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

我国户籍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我国的户籍制度是在建国以后逐渐形成的一套户口管理制度。

户籍制度在身份证明、保持社会稳定、经济建设方面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户籍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越突出,以致影响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有必要探讨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问题。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过程我国的户籍制度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主要对城市户口进行管理,规定了对人口的出生、死亡、迁入、迁出以及变动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办法。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启示》但是当时进行户籍管理只是一个登记的手续,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掌握全国的人口及其变动情况,为国家的经济计划提供准确的数据。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的出台就是为了限制所谓的“农村盲流”进城,该条例和1957年底制定的临时工招聘规定,以及1959年初制定的户口登记制度一起,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正式形成。

这时,这一制度的目的就不仅仅限于统计数字,更多地是针对“大跃进”带来的城市人口的快速增加,而出台的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规定,在城乡之间搭建了一道人为的迁徙壁垒。

1960年开始的“三年自然灾害”引发了商品粮供应全面紧张,因此国家开始全面压缩城市人口。

为配合这一行动,1963年,公安部依据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使得这个制度具有了真正的操作依据。

1964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进一步划分了城市之间人口迁移的界限。

但是城乡之间的迁徙壁垒并没有随着粮食商品供应的充裕而逐渐弱化,相反却在不断的加强。

1975年通过的宪法,取消了关于迁徙自由的条款,1977年,为规范户口迁移制度,公安部发布了一个户口迁移规定。

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使城乡间城市人口迁移的限制达到了顶峰。

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

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

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王爱云:户籍和身份决定一切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2)如前所述,50年代中期以前,阶级划分具备经济分层意义;但是1957年后,阶级成分划分成为了一种政治分层。

这首先表现在地主、资产阶级等阶级成分的延续性上;最重要的,是逐渐采取以政治态度为标准划分阶级成分。

1957年后,党内“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并逐渐占了上风,一直延续到1978年【《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16页。

】。

在“左”倾错误的主导下,1957年10月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指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社会主义道路与资本主义道路的矛盾,毫无疑问,这是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

”【毛泽东:《做革命的促进派》(1957年10月9日)。

】这一错误判断使中共在政治路线上步入了阶级斗争扩大化之歧路,在经济路线上也启用了阶级斗争的方法来对待和组织经济建设,这就不可避免地将政治标准、意识形态标准放到社会分层机制中来,在以后历次的政治运动中严重地夸大政治态度和意识形态标准在阶级划分中的重要性,以戴“政治帽子”的形式划定了一些新的阶级成分,如在反右派运动中划定了“右派分子”,“文化大革命”中出现了“走资派”这种身份。

采用政治标准划分阶级,主要是根据人们的阶级成分、政治立场、政治观点,将人们分成高低不同的社会群体。

1957年后,人们逐渐在政治上基本被划分为三个不同的群体【也有学者认为人们在政治上被划分为两个大的集团:“人民”与“非人民(包括一部分政治上的敌人以及一部分暂非敌人也不属于人民的人)”,享有人民身份的主要是工人阶级(包括革命干部和革命知识分子)、贫下中农、中农和富裕中农;属于“非人民”的有地主、富农、资本家、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走资派等。

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流动》,第59页。

】:一是“革命阶级”,包括工人、贫农、下中农、革命干部、革命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等;二是中间阶级,包括中农(含富裕中农)、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含职员)、宗教职业者、小手工业者、小商、小贩等;三是“阶级敌人”,包括地主(含恶霸、军阀、旧官僚、破产地主、管公堂)、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资本家、走资派等。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

户籍制度的违宪分析和社会危害(2)迁徙自由是现代国家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

在中国,很多人回避或者从来不敢正视公民的自由迁徙权以及对自由迁徙权的限制所带来的危害,好像在中国,人口多,人民的迁徙权利就要受到控制,存在即合理。

当中国社会出现种种不公平的事件时,人们只是震惊、气愤于地方政府或者某个领导人在处理具体问题时没有人性。

例如孙志刚事件,虽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被废除,但其背后的根源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歧视制度却依然故我。

户籍制度、暂住证、歧视制度已经制造了无数的人间悲剧,对善良同胞的身心造成了重大的伤害。

如今,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和谐社会,越来越重视保护人权,越来越具有民本理念,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要罔顾正义、保留非法的歧视性的户籍制度、暂住证制度,纵容地方部门的贪婪与暴力吗?户籍制度是指中央或者地方政权对辖区内的人口进行申报、登记、立户,以便统计人口、征调赋役、控制人员流动、进行社会管理的家庭档案系统。

它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等级性、世袭性、封闭性的特点。

户籍登记在我国殷商时期就已经开始,甲骨文中有“登人”、“登众”之辞,《尚书》中有“惟殷先人,有册有典”之说。

西周时设立了掌握户籍的官职“司民”,并开始形成古代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都”(城)、“鄙”(乡)分开进行编户。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形成了严格的户籍制度“书社制度”。

每25户为1社,“社之户口,书于版图”。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采纳了更加严密的户籍管理措施,进行什伍编制,“什伍皆有长”,“使民无得擅徙”,实行“连坐”。

汉朝首次将户籍管理上升为法律,《九章律》中有“户律”的详细规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实行“黄籍”、“白籍”制度,“黄籍”记载服役年龄的人口,白籍记载流亡江南的北方人口。

隋时实行“输籍定样”制度,三年一造户籍,唐朝实行乡保制,五家一保,五百户一乡,户籍控制更加严密。

宋朝实行都保制,十家为一保,五十家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元朝实行村社制,五十家为一社。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历史一览

我国户籍政策调整一览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施行。

自此,中国公民有了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二元结构”的户籍制;1977年,《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下发,限制户口从农村向城市、小城市向大城市、大城市向特大城市迁移,提倡反方向迁移;1984年,国务院发出《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通知》,允许长期在城市务工、经商、办企业的农民,在有住所的前提下,自理口粮进城入户;1985年,我国首次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将户籍管理向现代化推进了一步;1985年,公安部《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标志着中国公民可以合法在非户籍地长期居住;1992年8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实行当地有效城镇居民户口制度的通知》。

同年10月,河南、山西、浙江和广东等十多个省先后以省政府名义下发了实行这一通知的决定。

这一政策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实行“蓝印户口”,即允许外商亲属、投资办厂人员、被征地的农民以“蓝印户口”形式在城镇入户,享受与城镇常住户口同等待遇。

二是将城镇户口转变为商品,农民要转变身份就必须购买或变相购买城镇户口。

而所谓的变相购买,就是农民需要缴纳一定数额的城镇建设费、开发费和维护费等费用。

1992年末,国务院发布政令,从1993年元旦起全国停止粮票流通,全面开放粮油市场。

从此,随户籍而来的廉价“商品粮”不复存在;1994年起,上海、深圳等大城市相继推出蓝印户口政策。

1998年9月,杭州市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杭州市蓝本户口管理办法(试行)》,并从11月起执行。

1997年6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规定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有合法自建房的居民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1998年7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解决了新生婴儿随父落户、夫妻分居、老人投靠子女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2000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0年起、凡在县级市区、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县以下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固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不得实行歧视性策。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中国户籍管理制度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中国户籍管理制度

高考历史备战小论文:中国户籍管理制度【题目】阅读材料,回答问题下表反映的是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实施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使全国城市户口管理制度基本得到统一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

标志着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的正式形成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确定两个“严加限制对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的要严加限制;对从集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1977年11月公安部规定了“农转非”的内部控制指标,即每年从农村迁入市镇的“农转非”人数不得超过现有非农业人口的15‰。

198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规定凡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或在乡镇企事业单位长期务工,准落常住户口,口粮自理1986—1995年安徽省滁州市天长县秦栏镇实行“绿卡户籍制”。

以此为代表,部分地区实行投资入户、购房入户或蓝印户口等政策,以吸引人才和资金2001年3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根据材料,谈谈你对新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认识。

(要求:表述成文,持论有据,论述充分,逻辑清晰。

)【参考答案】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也在不断变革。

论述:1958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较完善的户口管理制度。

同时也在城市与农村之间构筑了一道高墙,城乡分离的“二元经济模式”因此而生成。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旧的户籍制度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大锅饭”“铁饭碗”被打破,大量高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专业人士加入流动大军。

在市场经济逐渐形成的今天,人口的合理流动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对旧的户籍制度形成了冲击。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中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农转非

农转非

农转非作者:高涛来源:《档案天地》2013年第10期“农转非”,短短的三个字,折射了一个时代的特征,饱含着无数中国农民对城镇生活的向往,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特殊的户籍制度。

“农转非”释义“农转非”这一概念生产于计划经济时期。

1977年11月1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决定》,该文件强调要严格控制农村人口进入城镇,“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以及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天津、上海三市的,要严格控制。

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农转非”的概念,但是文件中并没有为“农转非”这一概念给出一个确切的、可依据的原始界定。

那么怎么理解“农转非”呢?从字面上看,“农”就是农业户口,“非”就是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就是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但是我们必须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非农业户口作为农业户口的对应面,城市作为农村的对应面,那么非农业户口就等同于城市户口吗?显然不是这样的,通观“农转非”的历史,非农业户口不同时期有不同的概念。

改革开放之初,户籍制度同粮油政策挂钩,此时的非农业户口被称为“吃国库粮的”或者“吃商品粮的”。

随着粮油价格制度的调整和户籍管理上的变化,又出现了“自理口粮户口”“当地有效城镇户口”“小城镇户口”等等不同的非农业户口。

“农转非”产生的历史背景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这是建国后最早的一个户籍法规,从而基本统一了全国城市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全国城市、集镇、乡村都要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开始统一全国城乡的户口登记工作。

1956年、1957年不到两年的时间,国家连续颁发4个限制和控制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文件。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

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研究报告财政学09-2班小组成员:雷磊 5894曾宇帆 5857沈骞 5869李伟 5877邵立志 5863孙翔 5882李文鑫 58徐徵 58一、中国户籍制度的现状分析中国的户籍制度,有狭义、广义之分。

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以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

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加上定量商品粮油供给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通婚子女落户等方面又衍生出的许多具体规定。

它们构成了一个利益上向城市人口倾斜、包含社会生活多个领域、措施配套、组织严密的体系。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变迁中国户籍管理制度的变化大致可划分为3个阶段:第一阶段,1958年以前,属于自由迁徙期;第二阶段,1958年至1978年,为严格控制期;第三阶段,1978年以后,半开放期。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全国城市统一户口管理制度开始形成的标志。

1953年4月3日,政务院决定进行全国人口普查,并发布了《为准备普选进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的指示》和《全国人口调查登记办法》,在全国城乡分别实行了两种目的不尽相同的户籍管理制度,城市户籍制度偏重于维护社会治安,农村户籍制度主要在于掌握人口数量状况。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明确提出全国户口登记由内务部和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民政部门主管。

1956年2月,国务院发出指示,要求把内务部和各级民政部门管理的农村户口登记、统计工作移交给各级公安机关,至此,全国城乡户籍管理机构得到了统一。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该条例是全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形成的重要标志,也是当代中国户籍制度发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1977年11月8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提出对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2006―2007考录国家公务员

2006―2007考录国家公务员

2006―2007考录国家公务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一)户籍制度改革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二)禽流感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三)建设节约型社会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五)奥运自愿者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六)最低生活保障金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七)科技创新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八)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九)政府执政能力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劳资纠纷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一)霸王条款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二)新交规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三)车辆超载超限问题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一)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二)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三)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四)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五)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六)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七)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八)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九)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一)参考答案申论全真模拟试题(十二)参考答案满分:100分时限:150分钟1.申论考试是对应考者阅读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的测试。

2.参考时限:阅读资料40分钟,参考作答110分钟。

3.仔细阅读给定资料,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作答。

1.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新中国第一部完整的户籍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我国传统户籍制度正式形成。

此条例确立了一套新的户籍管理办法,它包括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等多项人口登记规定,并以法律的形式对人口流动进行了严格的管制。

单纯从经济的角度看,1958年起实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是必需的,也是有效的。

随后的饥荒之年,如果人口毫无管理地盲目流动,造成的社会危害与社会管理成本将是无法想象的。

这个制度在当时对稳定社会经济有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条例的颁布也在城乡之间、城市之间构筑了一道道高墙,而现在为各方人士深感头痛的城乡“二元经济”也由此蔓生出来,并一直影响着中国经济的结构性调整,困扰着中国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落实。

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二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公安部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经济的需要,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户口管理政策,解决了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使户口管理制度在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在继续坚持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原则下,逐步改革现行户口管理制度,适时调整有关具体政策。

考虑到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解决,现就其中几个突出问题,提出如下解决意见:一、实行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政策。

今后,新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

对以往出生并要求在城市随父落户的未成年人,可以逐步解决其在城市落户问题,学龄前儿童应当优先予以解决。

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

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

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有关问
题的批复
公治[2006]360号
新疆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如何在原迁出住地恢复户口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公九[2006]1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77]140号)精神,对于经查实确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查处地和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妥善处理好注销户口和恢复户口相关事宜。

一、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及公安派出所书面通报决定注销当事人户口的有关情况。

二、查处地公安机关应当向当事人书面告知注销户口的决定,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收回当事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的当事人原落户相关证件(明)的复印件。

三、当事人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当事人所持上述材料与查处地公安机关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实,经确认无误的,报请县(市、区)公安(分)局户政(治安)部门审核同意后,为当事人办理户口恢复手续。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五日。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中国户籍制度沿革

农村的户口工作从1951年开始试建1953年,在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的基础上,大部分农村建立起了简易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4年12月20日,内务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出〈〈通知》,要求普遍建立农村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开始在全国城乡全面建立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1956年1月13日,国务院决定将内务部主管的农村户口登记工作移交公安部门,从而使全国户口工作实现了统一的管理。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和市镇粮食供应两个暂行办法,户口与粮食直接联系起来了。

3个月后,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城乡划分标准的规定》,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作为人口统计指标。

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进行划分与管理的二元户籍管理体制开始形成。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

〈〈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口登记制度,是新中国城乡统一户籍制度正式成立的标志。

1964年8月,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草案)》,该文件比较集屮地体现了处理户口迁移的基本精神,明确规定:“从农村迁往城市、集镇,从镇迁往城市的,要严加限制,从小城市迁往大城市,从其他城市迁往北京、上海两市的,要适当限制。

”此规定堵住了农村人口迁往城镇的大门,标志着新中国户口迁移制度的最后确立。

197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要求几年内把市镇无户口的人员基本动员回农村。

〈〈规定》强调“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严格控制“农转非”。

从1980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户口准迁证,即使用统一格式的〈〈准予迁入证明》(简称准迁证)。

准迁证使用的范围,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其他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干部、职工、军人的家属和其他人员,以及从 --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人员,一律凭准迁证办理落户手续。

6.第六章 户籍制度

6.第六章 户籍制度


为了实现中国式的工业化和城市化目标, 我 国不但形成了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和为工 业化服务的城市化策略, 而且建立了一整套 严密的政治经济制度。如高度集中的计划 经济体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度及“ 政社 合一的” 人民公社制度。

这些制度的实质是为了保证重工业发展的 资本、资源, 并降低其成本在国家具有绝对 权威的条件下, 确立农业服从工业、农村服 从城市的社会资源划分界限。通过这些制 度安排, 最终形成了城乡分割的格局。这种 格局, 要求国家对各地区和城乡人口劳动力 及资源进行统一配置, 同时国家为维护人民 生活安定必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资料 的供应, 并制定城乡之间、不同等级城市之 间居民生活资料的不同供应标准。

其一, 收人分配策略。 压低城市总消费, 提高城市工业部门的资本 积累。压低城市的总消费, 一是降低市民人 均消费标准, 二是限制城市人口数量。

其二, 投资分配策略。 压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限制对城市基 础设施的要求。

其三, 人口控制策略。 限制城镇人口数量, 控制城镇发展。据统计, 到1978年, 我国100万人口以上的特大城市只 有18个, 50~100万人口的大城市27个, 20~ 5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60个, 小城市则由1957 年的114个减少到82个, 建制镇由1956年的 3672个减少到2600多个。


由于这段时期我国实行户口自由迁徙政策, 公民迁移也就非常活跃。1949年到1957年, 是新中国历史上户口迁移最频繁的时期, 仅 1954年到1956年的3年间, 迁移人数就达7700 万。其中最有意义的迁移形式是大量农民 自由进人城镇。但由于大量农村人口涌人 城市, 一方面给城市居民就业、食品供应带 来了困难, 另一方面也使农业劳动力过度流 失。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2013-11-27 14:43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作者:王跃生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演变考察——立足于20世纪50—90年代作者: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王跃生【摘要】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政策的变动表现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自由迁徙制度得到了基本落实,特别是农村人口因就业或投亲靠友向城镇迁移没有或较少限制。

1955年自由迁徙开始转变为限制农村劳动力在非招工、招生前提下迁往城市。

1958年全面控制农村人口迁往城镇政策产生,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形成。

由于50年代至80年代初期,中国粮食短缺问题一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控制农村劳动力到城镇就业或转变为吃商品粮人口成为政府迁移限制政策的重点。

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夫妇团聚型迁移和直系关系成员投亲型迁移逐渐放松;80年代中期农村劳动力进集镇务工型迁移政策启动,"农转非"人口逐渐成为小城镇居民的主体。

更多还原【关键词】中国人口迁移;迁移政策;自由迁徙;控制迁移;新中国成立后的人口迁移深受制度的影响,政府所制定的与迁移有关的政策主导着民众的迁移行为、迁移方式和迁移规模。

但也需看到,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中国的人口迁移制度和政策经历了多次变动,形成独特的变动轨迹。

大体上可分为三个时期,即20世纪50年代中期前的自由迁徙,50年代后期至80年代初期的控制迁移和80年代中后期至当代自由流动与适当控制迁移的制度。

本文将对不同时期迁移政策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落实方式和特征进行探讨。

一、自由迁徙制度及其短暂实行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确何谓迁徙自由?对这一概念的解释甚多。

一般来说,它是指一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和保障本国公民在国内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居国外的权利。

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人民有迁徙的自由。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条进一步重申和完善了这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1977.11.01【实施日期】1977.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

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

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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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的通知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一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
国务院同意《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现在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目前,全国市、镇有相当数量的无户口的闲散人员,急需抓紧处理。

凡是应该回到农村的人,各地要在党委一元化领导下,作出规划,采取有力措施,做过细的思想工作,有计划地、逐步地在几年内把这些人基本上动员回去。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并在口粮、劳动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附: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的规定(节录)
市、镇人口的增长,必须与农业生产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严格控制市、镇人口,是党在社会主义历史时期的一项重要政策,是贯彻毛主席“备战、备荒、为人民”的伟大战略方针。

处理户口迁移,首先要贯彻严格控制市、镇人口增长的方针,同时要保障人民群众符合国家规定的迁移。

地区之间的迁移,要从全国一盘棋出发。

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现根据一九五八年一月九日毛泽东主席命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对处理户口迁移重新规定如下: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

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场、蔬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

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

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一)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

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

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

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

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

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臧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

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

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
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

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

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在市、镇符合释放、清理条件的,经有关劳改单位事先同迁入地公安机关联系后,凭省、地公安机关劳改部门发给的证件,准予落户。

家在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放回时要从严控制。

二、审批权限和手续
(一)凡要求从农村迁往市、镇,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的,以及从一般农村迁往国营农场和蔬菜队的,都必须向迁入地派出所(或公社)申请,经派出所(或公社)查实有关情况,一律报迁入地的市、县公安局审批。

市,县公安局应和粮食、劳动、人事、民政、知青办等有关部门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控制市、镇人口的工作。

对有些疑难户口,在审批前,应主动征求粮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二)从农村迁往市、镇,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必须严格执行《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的申报制度:新招职工凭市、县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干部、工人调动凭组织、人事、劳动部门的调动证明;大、专院校学生凭教育部门的录取证明;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凭复退、转业军人安置办公室的证明;其他人员凭公安机关的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

对于私自离职的职工、离校的学生和私自离开农村的人,迁出地不得给予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不得给予入户。

(三)对已经调动工作的干部、职工及随迁的家属,以及调动或复员、转业的军队干部的随军家属,他们的户口都应迁至调往地区落户。

户口没有迁走的,应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负责动员迁出,公安机关负责督促检查。

对参军、出国(境)、死亡和逮捕的人,要按照规定及时注销户口。

(四)正在监督改造的地、富、反、坏分子在迁移户口时,必须经迁出地的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并征得迁入地公安机关的同意。

户口迁移,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这项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向党委请示汇报;向群众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本规定的精神,充分说明严格控制市、镇人口的意义,提高群众遵守户口迁移规定的自觉性。

各级领导要带头遵守并切实贯彻执行户口迁移规定。

要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户口迁移。

对于不准在市、镇落户,应该返回农村的人,各有关单位要耐心细致地讲清道理,做好动员回乡工作。

农村社队应欢迎他们回乡落户,并做好对他们的安置工作。

公安干警和户口管理人员要模范地执行党的户口迁移政策。

对于坚持原则,按照党的政策办事的人,要给予支持和表扬;对于破坏户口迁移政策的,要严肃处理。

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迁回原地。

过去制定的有关户口迁移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各地不得另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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