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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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及非诉讼机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照法定程序,在进行诉讼或者与诉讼有联系的非诉讼活动中,依据事实,适用法律、法规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程序进行审理,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的什么罪,是用什么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依法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对下一级任命法院所做出的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重新进行审理的法律文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有有关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是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做出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维持原判用刑事裁定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确认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没有错误,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时制作的法律文书。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依法审理终结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确认被告人的行为应否负刑事责任的同时,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请求一并判决时所用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对审理完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就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二审民事判决书:是指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做出的书面决定处理。

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并制作的文书。

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就解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依法作出的书面决定。

第一审行政判决书:是指一审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程序,对于审理终结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有关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性问题作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第二审行政判决书: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对于当事人不服、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经审理终结后,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参照行政规章,就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终结处理的书面决定。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依法参加诉讼或处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制作的文书。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组织因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状。反诉状:是指刑事自诉案件或民事诉讼的被告提出的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上和法律上有牵连的独立请求,要求人民法院与原告起诉合并审理,并追究原告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者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申诉状: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刑事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仅指刑事案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不起诉决定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书状。

再审申请书: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法自愿原则,或调解内容违法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请求重新审判的文书。

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针对自诉状、起诉书、公诉意见书的指控进行反驳或辩解,说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法庭辩论文书。

法律意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要求,针对某一法律事务,根据掌握的事实和材料,正确运用法律进行阐述和分析,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有时还要提出积极的建议,出具给当事人的一种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行驶刑事检察职能,如立案侦查、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以及对各类诉讼案件实行法律监督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起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自行侦查的案件,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而制作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是指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起诉,认为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决定不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审判而终止诉讼所做的书面决定。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按照法定的抗诉程序或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要求重新审理,纠正产生的错误时制作的法律文书。公诉意见书:是指公诉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为支持公诉,以起诉书为基础,结合法庭调查情况而进一步揭露指控论证被告人所犯罪行为的综合性发言。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关依法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公证书: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和事实,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和要求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证明文书。

要素式公证书:是指文书内容由规定的要素构成,行文结构、文字表述等则由公证员的酌情撰写的公正文书。

仲裁法律文书:是仲裁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文书,指仲裁机构和仲裁申请人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指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仲裁协议书:是申请人将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解决,并服从仲裁机构的裁决,以解绝纠纷为目的的书面协议。

仲裁裁决书:是指仲裁庭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证据,使用相关法律,最终在实体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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