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沫灭火系统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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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沫灭火系统使用范围
名称
分类使用范围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0以下)
液上喷射系统各类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水溶性甲、乙、丙类
液体的固定顶或内浮顶储罐
液下喷射系统适用于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
半液下喷射系统适用于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
泡沫炮系统
(1)直径小于18m的非水溶性液体固定顶储罐;
(2)围堰内的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3)甲、乙、丙类液体汽车槽车栈台或火车槽车栈台;
(4)室外甲、乙、丙类液体流淌火灾;
(5)飞机库。
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0-200)
全淹没系统一般用于小型场所
局部应用系统
适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场所,限定位置的流
散B类火灾场所,固定位置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
灾场所
移动式系统
适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的场所
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用于B类火灾场所,需要泡
沫产生器喷射泡沫有一定射程,所以其发泡倍数不能太高,
通常采用吸气型中倍数泡沫枪,发泡倍数在50以下,射程
一般为10m~20m。
因此,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只能
应用于较小火灾场所,或做辅助设施使用。
油罐用中倍数泡沫灭
火系统
采用液上喷射形式。
选用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仅
限于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单罐容量小于10,000m3的
甲、乙类固定顶与内浮顶油罐。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200以上)
全淹没系统
特别适用于大面积有限空间内的A类和B类火灾的防
护;有些被保护区域可能是不完全封闭空间,但只要被保护
对象是用不燃烧体围挡起来,形成可阻止泡沫流失的有限空
间即可。
围墙或围挡设施的高度应大于该保护区域所需要的
高倍数泡沫淹没深度
局部应用系统
用于四周不完全封闭的A类火灾与B类火灾场所,也可
用于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的集液池或储罐围堰区
液化天然气液化站与接收站设置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有2个目的,一是当液化天然气泄漏尚未着火时,用适宜倍
数的高倍数泡沫将其盖住,可阻止蒸气云的形成;二是当着
火后,覆盖高倍数泡沫控制火灾,降低辐射热,以保护其它
相邻设备等。
移动式系统
主要用于发生火灾的部位难以确定或人员难以接近的
场所,流淌的B类火灾场所,发生火灾时需要排烟、降温或
排除有害气体的封闭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