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2020年商业银行法修订内容解析(2)
事项:
10月 16日,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简称“修 改稿”)。此次修订新设和充实了四个章节,分别涵盖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 护、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并对立法范围、业务经营、 违法处罚进行更新和补充。
平安观点:
完善风险管理和资本管理的要求,有利于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修订稿单独新设资本和风险管理章 节,大幅新增了相关监管条款。在资本管理方面,顺应了全球银行业在巴塞尔协议三框架下不断提升 的资本要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资本补充。在风险管理方面,在内部机制、策略、缓释措施等方面 明确细则,提升违规成本,旨在提升银行抗风险能力。
细化行业准入加强公司治理,为银行体系稳定增添砝码。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股东监管的具体 要求,内容涉及:1)新增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2)提高设立门槛;3)新增股权变动审批; 4)加大股东处罚,把好行业准入关口。在公司治理层面,完善监管细则,大幅提升处罚力度。在金融 机构风险处置方面,健全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整体上,通过对准入、退出及中间过程管理要求 的明确,完善了股权管理和公司治理的监管内容,为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增添砝码,相信随着修订稿 未来的落地实施,类似过去几年出现的个别金融机构的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将会大幅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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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分业经营不变。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两会期间多位代表委员提出适度放宽对商业银行跨业经营 的限制,但此次修改意见稿中仍然遵循此前的分业经营要求,禁止商业银行从事股票、信托投资业 务,不得投资非自用不动产和非金融企业股权,证券承销业务中仍然明确禁止交易所的证券。2020 年以来,整个资本市场对于金融混业的关注度较高,我 们 认 为 考 虑 到 政 策 本 身 所 带 来 影 响 的 广 泛 性 和复杂性,顶层设计势必会更为审慎,短期整体制度框架突破概率较小,未来由点及面的循序探索 或是更可行的路径。
商业银行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第一节讲义第三章 银行业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商业银行法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一、贷款法律制度1.对贷款人的限制(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遵循商业银行法第39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即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贷款人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3)不得发放人情贷款,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目的是维护公平交易和自身的资金安全。
【法条】第40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例题·单选题】关于商业银行贷款法律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8-1-23)A.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B.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C.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D.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答疑编号2761030101]【答案】B【解析】选项ACD 均正确。
选项B 说法错误。
商业银行不可以根据贷款数额以及贷款期限,自行确定贷款利率,他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商业银行法》第35、38、39条)2.对不良贷款的监管。
(一般了解)不良贷款是指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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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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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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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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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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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_商业银行法资料
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是指商业银行要实现 的目标,也是确定整个法律条文的基本指 导思想,它体现着国家制定商业银行的立 法精神。不少国家的法律都重视对立法宗 旨的规定,往往把它放在法律的第一条。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 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 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 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指定本法。”
(4)连锁银行制:又称联合银行制,它是指某 一集团或某一人购买若干独立普遍银行的多数股 票,从而控制这些银行的体制。
集团银行制与连锁银行制的异同:都是通过控股 来实现控制其业务与经营决策的目的;前者是为 收购或控制商业银行而专门设立股权公司,后者 不专设股权公司。
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 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行承担责任, 银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业银 行。
2、董事会:是商业银行的决策执行机构。负责 制定银行的经营活动方案,并对此负责,定期向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董事长为商业银行的法定代 表人。
3、监事会:是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和检查的常设机构。监事会通过监督检查,保证 银行各项政策、规定得到贯彻执行,并防止董事 会滥用职权而有损银行、股东和客户的利益。监 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董 事、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 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也可列席董事会 会议。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权力机构 (2)董事会:决策执行机构 (3)监事会:监督检查常设机构 (4)行长:日常经营管理者,对董事会负
责。 (5)分支机构:总行的派出机构
1、股东大会:是商业银行的权力机构。股东通 过参加股东大会表达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对银行 重大事务进行决策,行使自身股权。《公司法》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 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权力机 构。商业银行的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
第三章商业银行法
八、组织体制
• 1、各国体制 • (1)单一银行制。或称“独家银行制”,
即法律规定银行业务由完全各自独立 的商业银行经营,禁止或严格限制商 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目前,美国是 实行这种体制的惟一国家。
• (2)总分行制。或称“分支行制”,即 法律上允许商业银行总行在国内外设 立分支机构,所有分支机构由总行领 导和管理。这种体制渊源于英国的股 份银仃,以英国、加拿大为代表,也 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一种银行体制。
把社会上闲散的各种货币资本集中到 银行里来,再通过银行的资产业务(放 款和投资等),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
• 2.支付中介职能
• 通过客户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代 理客户办理货币兑换、货币结算、货 币收付等业务,成为工商企业、团体 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收付 代理人
• 3.信用创造职能
• 利用吸收的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 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转化 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现或不完全 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 资金来源
• 3)担任资本金总额在10亿元以上(含) 的银行总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从事金融工作10年或经济工作15年以 上,本业工作3年以上(其他专业同等 学力,从事金融工作15年或经济工作 20年以上,本业工作5年以上。具有经 济、金融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 历的,从事金融工作8年或经济工作12 年以上,本业工作2年以上);具有高 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券;
• (7)买卖政府债券; • (8)从事同业拆借; •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 (11)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 (13)经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法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
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本章共五条,对保护存款人作出了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运营资本总额中,自有资本只占一小部分,而负债则占相当大的部分。
负债经营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经营中的一个显著特点。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由客户的存款构成,存款规模的大小,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关系着商业银行的兴衰,因此,各国商业银行都非常重视存款业务,注意对存款人的保护。
我国商业银行法设专章规定了对存款人的保护。
在此次修正中这一部分规定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护储蓄存款人的规定。
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是银行业产生的基础。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用法律形式保护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性,我国也不例外,1982年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宪法的原则,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都有保护存款人的条款,例如,我国继承法把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列入公民合法的财产,可以继承和遗赠。
银行管理条例规定,国家保护个人储蓄,实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在国家法律保护下,我国的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四个原则,也是保护储蓄存款人的四个基本要求:一、存款自愿原则公民个人的储蓄存款是其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依法享有占有、处分的权利。
公民是否参加储蓄,参加何种储蓄,在哪家银行的储蓄机构储蓄,应由其本人选择。
银行应当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来吸引存款,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的办法吸收存款。
二、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体现了储户对其财产的所有权。
银行应当及时地、无条件地保证付款,不得压单、压票或者强收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 商业银行设立程序 (1)筹建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 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 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② 可行性研究报告; ③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
(2)开业申请 设立商业银行的申请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审查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应当 填写正式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①章程草案; ②拟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③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④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 ⑤持有注册资本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资信证明和 有关资料; ⑥经营方针和计划; 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的资料; 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 料。
(3)领取证照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 设立分支机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 商业银行境内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商业 银行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额。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 总额的60%。 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应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提交规定的 文件、资料(与设立商业银行大致相同)。经监管机构批 准后,发给许可证,经登记后开业。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起6个月必须开业。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终止
• 商业银行的终止 •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 已经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因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违 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国家机关吊销其金融 机构经营许可证,使其丧失法人资格的状态。 • (三)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 • 商业银行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发生了信用危机 ,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其法人资格 的情况。
第3章商业银行法《金融法规》
3.2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
3.2.1 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
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 注册资本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
• 3.4.3 银行与客户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 (1)商业银行的权利。完全支配客户存款资金的
权利;收回本息的权利;抵消的权利;收费的权 利。 • (2)商业银行的义务。代客支付的义务、执行客 户支付委托或命令的义务;)代客收款并结账的 义务;保密的义务。 • 2)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 (3)客户的权利。请求兑付存款本金的权利;取 得利息的权利;签发支票的权利。 • (4)客户的义务。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和透支本息 的义务;向银行交付服务费的义务;自我保护的 义务。
3.5商业银行的接管、解散、破产、 终止
• 3.5.1 商业银行接管
• 接管是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保护存款人 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对已经 发生信用危机或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的商业银行在 一定期限内行使经营管理权的制度。
• 1)接管的前提和目的 • 2)接管的性质 • 3)接管的程序 • (1)接管的决定 • (2)接管期限 • (3)接管的法律后果 • (4)接管终止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3.1 商业银行法概述
• 3.1.1 商业银行的概念与特征 • 1)商业银行的概念 •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 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 的企业法人。 • 2)商业银行的特征 • (1)商业银行是企业 • (2)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 (3)商业银行的法律形式是企业法人
第三章 商业银行负债经营管理
第五节 商业银行负债成本理
一、商业银行负债成本构成 利息成本/营业成本 利息成本 营业成本 利息成本:存款利息、向央行借款利息、同业拆借利息、发行 利息成本:存款利息、向央行借款利息、同业拆借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等。 金融债券利息等。 营业成本:除利息以外的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开支。 营业成本:除利息以外的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开支。如存 款的广告宣传费用、筹资人员的工资、 款的广告宣传费用、筹资人员的工资、筹资所需设备和房屋的 折旧费摊销、筹资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发生 折旧费摊销、 费用。 费用。
(二)短期借款形式 1、同业拆借 、 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 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融通,主要用于支持 日常性的资金周转。 日常性的资金周转。 特点: 特点: 1、期限较短(<4个月) 个月) 、期限较短( 个月 2、利率低 、 3、市场多层次 、
2、向中央银行借款 、 方式:再贷款、 方式:再贷款、再贴现 期限: 期限:不超过一年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 再贷款是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提供的贷款,既可以是信 用贷款,也可以是质押贷款。 用贷款,也可以是质押贷款。 再贴现是商业银行把已经贴现过的商业票据向央行再次 申请贴现。 申请贴现。 发达国家,再贴现为主要渠道;发展中国家,再贷款为 发达国家,再贴现为主要渠道;发展中国家, 主要形式。 主要形式。
二、商业银行负债构成
公众 各项存款: 单位存款 储蓄存款
债券市场
发行债券
中央银行
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 银行 负债 业务
同业 同业拆借
第二节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经营的原则
一、依法筹资原则 二、成本控制原则 三、量力而行原则 四、结构合理原则
一、依法筹资原则
【BT学院】2020年法考商经法 经济法 第三章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在法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设立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B.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 C. 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不适用《公司法》 D. 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事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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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的考察多围绕着法条的原文进行出题,因此,我们在学习过程中需要对重要的法条进行记 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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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学习要求】
(1)准确记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 (2)准确记忆银行业监管权限的划分和监管措施。 银行业法的学习框架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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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 ★★★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与变更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银保监会的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 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2.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3.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是实缴资本,且应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1)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2)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3)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4)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 款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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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天
简单解释今天学习内容: 财税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同学们学习时心理上都比较容易接受,但是银行业法听起来就离我们 很遥远对不对?可如果我说“包商银行被接管”,同学们可能比老师还了解。20年来国内银行接管第一例, 引起了不小的轰动。当时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公告,包商银行因为存在严重信用风险,对其实行一年期的 接管,期间由建行托管运营。这就是银行业法的实际应用啊。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下,为什么是央行和银保 监会安排接管?什么情况下发Th接管?接管的后果是什么?接管什么时候终止?请同学们跟着老师开始今 天的学习吧! 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还是记忆的问题,学习内容非常的机械、琐碎。 习题注意事项: 今日习题无难点。 建议学习时间:4小时
第-3-章----商业银行法
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3)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
所谓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指商业银行为保证其正 常经营,并执行其意志而设立的有关机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包括
▪ 股东会 ▪ 董事会 ▪ 监事会及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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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和经营方针
1)贷款的审查制度 :
为了保证信贷资产的质量,商业银行在贷款之初,应当 严格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
(1)借款用途
(2)偿还能力
(3)还款方式
2)贷款的期限 :
在确定贷款的期限时,应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 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双方商定后,明确地 记载在借款合同中。其中自营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 有必要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以利于银监 会监管资金的流向及安全;票据贴现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至票据到期之日为止
(1)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的特殊企业
(3) 商业银行经营的根本目的是利润最大化
2)商业银行的职能 :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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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3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
1)商业银行的设立 :
《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了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对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实施许可管理制度, 规定了商业银行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其对哪些金融机构的 哪些活动有法律约束力,概括起来,本法适用如下金融机 构的活动:
•商业银行业银行。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全国人大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年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
2023商业银行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和经营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宗旨,稳健经营,防范风险,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风险的有效识别、评估、控制和报告。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内部薪酬制度,激励员工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同时合理控制风险。
第二章经营许可和退出机制第六条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应当依法取得银行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并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和资本金要求经营。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开业,营业执照的颁发日期为开业日期。
第八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要求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依法接受行政处罚,并可能被吊销经营许可证书。
第九条商业银行在达到法定退出条件时,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提出退出申请,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算或者转让。
第十条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保障客户权益,妥善处理债权债务关系,合理安排员工福利。
第三章资本管理与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合理配置和管理资本,确保资本充足率达到最低要求,为正常经营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经营风险的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预警指标,一旦触及预警指标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风险发生。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明确岗位责任,有效防止内部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情况,并按要求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第四章客户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
商业银行法全文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基本任务是接受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结算,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业务,开展资信调查和咨询等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资本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依法缴足,并且符合存款保险机构的要求。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分国家出资和法人股东出资。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确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结算、代理收付款项、信用证服务、购买、承兑和发行汇票、经营债券、股票和其他金融证券、开展国际结算等业务。
第三章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管理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业银行监管体系,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经营报表和财务报告,并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查。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和业务稳健。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内部人员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储户和社会公众公开其经营信息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商业银行的合并与分立第十六条商业银行的合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的分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法规类别】银行法规【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5.10【实施日期】1995.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条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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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商业银行法1周延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第一节商业银行法概述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一)商业银行的概念•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 )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二)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 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
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
3• 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
• 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 4. 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法律特征及职能•(三)商业银行的职能•商业银行的职能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有四个基本职能:4•1、信用中介•2、支付中介•3、信用创造•4、金融服务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5•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6•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三、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7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
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7、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8、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并颁布,用来调整商业银行在其设立、经营、管理和终止等过程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实施。
8•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自2004年2月4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共9章95条。
•2015.8.29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会议修改《商业银行法》,删去“存贷比”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第二节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商业银行的设立是指商业银行的创办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通过筹建银行并使银行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包括设立的条件、程序、变更、分立和合并等内容。
9•(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0•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认定。
•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一)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11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2)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二)商业银行设立的程序•《商业银行法》将设立程序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以及申请、审批、登记、公告四个环节。
•应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筹建申请:筹建期6个月12•开业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文件资料•监管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商业银行从核准之日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1、经审查批准;•2、我国境内按需设立,不按行政区域设立;•3、各商业银行总行拨付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13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4、提交相关的文件、资料;•5、不具有法人资格。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亿元,总资产已经达到100多亿元。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苏州、广东惠州等五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构。
拨付资本金13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14元,向银监会申请批准时因违反法律规定,被银监会纠正后,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2009年,该行设在无锡的分支机构在办理结算业务中,甲公司委托无锡分支机构将一笔款项划转到乙公司,但该分支机构错误地划到丙公司账户。
由于乙公司没有及时收到预付款,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解除,为此,甲公司的损失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续)15达20万元。
•甲公司将无锡分支机构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试问:•1.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时哪些方面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规定?2.无锡分支机构能否独立承担责任?为什么?商业银行的变更,是指商业银行设立后,在某些重大事项上的改变或变动。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24条规定,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商业银行的变更16(1 )变更名称。
(2 )变更注册资本。
(3 )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 )调整业务范围。
(5 )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 %以上的股东。
(6 )修改章程。
(7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一)组织形式•商业银行作为企业,其组织形式为公司。
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有四类:第一类、国有商业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17•业银行)•第二类、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第三类、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如城商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第四类、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及外国银行分行中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信银行农商行18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宁波银行齐鲁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徽商银行天津银行大连银行……北京农商行上海农商行成都农商行昆山农商行天津农商行广州农商行……三、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一般而言,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其完备的组织机构应包括:19•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执行机构(董事会和总经理)•监督机构(监事会)•总稽核、业务和职能部门等。
第三节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一、商业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则•(一)存款业务的意义•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负债。
商业银行的业务是20从负债业务开始的,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最基本的业务,也是其开办其他业务的基础和前提,可以说,商业银行没有存款也就没有贷款。
李向华是某钢厂退休工人,丧偶,一人独居。
去年的一天突发疾病死亡。
在外地工作的一子二女回来料理丧事。
在整理遗物时,儿子发现了一帐户名为李向华、开户银行为交通银行某储蓄所的定期存单一张,存款为30万元。
此外,李向华的遗产还包括两间房和一些家具。
•李没有留下遗嘱,三兄妹协商将两间房和家具卖掉,三人平分款项。
存款业务21但李子提出自己工作较早,出的赡养费多,于是主张30万元存款归己所有。
两个女儿不同意,三人争执不下,遂向法院起诉。
•在法院立案期间,李子偷偷到储蓄所,向工作人员出示存单、李向华身份证、李子本人身份证想提前取款,银行以手续不全拒付。
•问题:⑴银行拒绝付款对不对?•⑵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其银行存款?1 、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CASE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3 (二)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2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4 、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其1万元。
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商,获利5千元,其中2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
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不当得利返还问题23A. 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B.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C.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D. 甲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万元,同时还应返还1个月的利息及3000元利润不当得利•1、何为不当得利•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 )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有损于他人而自己获得的利益。
•《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24•2、不当得利成立的条件•(1)须一方受益;•(2)须他方受到损失;•(3)受到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4)须无合法根据。
不当得利•3、得利的返还范围•①受益人为善意(在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仅在现存利益的范围内负返还义务。
25•②受益人是恶意(在取得利益时明知道没有合法根据)时,应将所受领的利益,附加利息后,一并返还。
不管在返还时其所获利益是否还存在。
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1995年元月3日,某储户王某手持为期半年的500元港币存款单到交通银行大连分行取款,工作人员核对了利息数额后,将507元外币及找零7.43元人民币付给了王某。
当不当得利返还问题26日下班后,工作人员核对帐目时,发现当日实际美圆库存额少了507元,港币则多了507元。
经核查,银行最终认定差错出现在办理王某的到期存款时,误将美圆当港币付给了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