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主体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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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民事权
利能力和义务能力。

一般情况下,商事主体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自
然人。

商事主体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时,受到法律法规和规则束缚,必须遵守当地的商业习俗和普通的商业惯例。

商事主体可以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个方面来将它们划分。

营利性商
事主体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
企业等,以及独资企业等。

这些商事主体的行为都旨在获得经济利益
或增加社会福利,使特定的资源得以有效利用,以便获得一定的利润
和收入。

非营利性商事主体可以是公民团体、学校机构、协会等,其
活动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了达成某些社会目标或服务社会。

商事主体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发挥其作用,但每个商事主体必须严格遵
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市场活动中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选择,公平竞争,避免任何形式的欺诈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商事主体还需要
尊重公共利益,同时负责保护环境和满足社会的需求。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是指能够独立承担权利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商事主体:自然人指的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作为商事主体独立承担权利义务。

法人商事主体:法人指的是拥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组织或
社会团体,如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具
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合伙
企业法》等法规的要求形成法定组织形式,独立从事商事活动。

其他组织商事主体:包括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其中社团法人是由特定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例如商会、学会、
俱乐部等,经公安机关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督注册设立的法律
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社会团体组织的公益事业活动。


办非企业法人是由某一社会组织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并经有关部门核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自身发展,从事
非营利性慈善事业活动。

而其他组织即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仍能独
立行使一定权利义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

商事主体参与商事活动,不仅要满足相应的社会要求,而且也必
须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所承担的权利义务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民事活动,有自主权和独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可以根据工商注册登记或者经其他依法确定的方式来识别具有自
主权的自然人或法人,它们也被称为有限责任公司、单位或机关等。

商事主体指在市场经济中从事合同业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这些自
然人和法人必须有证明其存在的合法文件,并且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能力。

只有经过法律手续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法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家机关和其他商事单位
才能正式成为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主要承担社会责任,以满足社会需求。

例如,商事主体
由于业务发展,可能会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社会收入水平,促进社会
生产力的发展;商事主体应正确处理和解决社会关系,控制社会不公
的行为;商事主体也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帮助弱势群体,消除
社会不公。

商事主体也有自身的经济责任:它们应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商业
惯例和合同条款合理经营,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和规章;它们也应为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商事主体在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不仅是市场竞争的参与者,
也是社会发展的推动者,它们的行为行动将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发展方向、社会的转型方式和社会的运行规则。

商事登记须知

商事登记须知

商事登记须知一、商事登记问答1、什么是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各类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和一般经营项目经营资格;许可经营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2、什么是商事登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或注销等事项进行登记,签发营业执照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3、这次商事登记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实施商事主体登记和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二)实施注册资本认缴制;(三)建立商事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四)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管理;(五)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六)打造市场监管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七)强化商事登记后续监管。

4、商事登记与传统登记的最大区别是什么?商事登记与传统登记的最大区别是,传统登记是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经营资格的登记相统一,申请人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前置许可审批文件;商事登记仅是对主体资格的登记,除一些特殊主体的设立须经批准外,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无需再提交相关部门的前— 1 —置许可审批文件。

申请人从事许可经营项目,在办理营业执照后向相关部门申请,凭相关部门的有效许可审批文件从事经营活动。

5、商事登记后,营业执照对经营范围的核定有何变化?改革后,经营范围核定分为“许可经营项目”与“一般经营项目”。

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

例如:梅州市**家具有限公司,经营者可以申请经营范围为“制造业”或者“产销:家具”,由经营者自主决定。

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许可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例如:梅州市**酒店有限公司,申请设立时已无需提交《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等许可文件,待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办理相关许可文件。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甲是乙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的职员, 甲被乙派往丙处购买录像机。经当场试 放录像机,未发现质量问题,甲遂付款5 万元购买10台。一周后,一台录像机无 法正常使用,拆开发现内部重要零件已 经生锈,后换货无果,为此乙要求甲支 付修理费用1000多元。 问题:甲应否就此对乙负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9
案情:商人甲授予其雇员乙经理权。乙 与丙为法律行为。后来发现,甲乙当初 的雇佣合同是无效的。 问题:在上述情况之下,乙与丙的法律 行为是否有效?
申花俱乐部下属的上海申花足球队在1995年度的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提高了申花的知名度使这一名称不再仅仅是申花俱乐部享有独立法人人格的标志还具有了象征荣誉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发挥号召公众作用的属性
第二章 商事主体概述
第一节 商事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商人、商主体、商事主体之术语运用。 比较法上的观察:法国、德国、日本和美国。(1)行 为标准。(2)职业标准。(3)名义标准。(4)知识 标准。 中国:(1)职业要件?(2)营利要件?(3)行为要 件?(4)登记要件? 教科书:商事主体是商事关系主体,常简称为“商主 体”或“商人”,是经核准登记而取得从事以营利为 目的的商行为的组织和个人。(较为严格)
经理权与代办权的主要区别
第一,经理权的权限范围大于代办权。 第二,经理权须由商人亲自授予。代办权不须商人亲 自授予,商人的代理人也可授予。 第三,经理权需明示授予。代办权可默示授予,如容 忍代办权和表见代办权。 第四,经理人的签名需附加在商号上,且这个签名附 有表明经理人权限的标记。代办人的签名只能附有表 明代理关系的附加标记。 第五,因经理权所涉范围广泛,故需履行工商登记。 代办权只限于一定的范围,无须履行工商登记。
典型案例5
案情:商人甲委托水果居间商乙为其购 买一定数量的苹果。水果居间商乙知道 果园主丙正在出售苹果,但他并未将此 行情及时向甲做报告。事后,甲自行知 道了此情况,遂要求乙对甲因未购买到 苹果而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问题:甲的请求成立否?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包括个人、合伙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它们在进行商事活动时都具备一定的民
事行为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和落实自己的商事活动,并负有相应的义
务与责任。

传统的法律认定,商事主体的范围一般以个人和法人为界。

其中,个人既可以单独参与商事活动,也可以作为企业的共同代表或成员参
与商事活动。

法人则是指被法律认可的经济组织,它的商事行为受到
限制,能够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与其他个人和组织形成良好的商业
关系。

如今,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新型商事主体也逐渐出现,如独立
法人、集团公司等,他们既具备与传统法人赋予的民事行为能力,而
且还具备更高的行政职权。

商事主体的出现,为人们提供了更加安全、便利的经济环境,促
进了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引发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因为不同的
商事主体拥有不同的特征,他们在参与商事活动时所负有的义务和责
任也有所不同。

因此,对商事主体的相应法律责任制度仍然有待进一
步完善。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社会活动主体。

它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内设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乡镇企业和合伙经营者。

与一般人相比,商事主体具有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有着自己的民事观念。

它可以采用合同形式参加民事活动,受民事法律保护,并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进行保护。

商事主体是指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它的存在是民法的前提。

它的建立和开展经济活动,参与市场竞争,承担民事责任是必要的,是一个主体的基础。

商事主体是以特定的财产组合形式,受民事法的保护的独立法律主体,利用市场机制进行经济活动,承担经济风险,从而单独从事商业经营的经济社会主体。

商事主体是按照民法的规定,根据国家规定的商业制度,独立展开经济活动,以产生经济效益为目的,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社会经济主体。

商事主体也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经过特定程序组建成立的依法建立的、有一定形式的组织和管理的社会经济组织。

它是以市场机制建立的经济社会主体,以及国家民法法规的要求,具有独立财产,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从事商事活动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
其可以是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经营者等。

商事主体是指对外实施准
则行为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它既可以是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如
企业和合伙企业,也可以是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
力的,如单位、团体和非法人组织。

商事主体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社会上进行商事活动,以及保护
受害方的利益。

法律规定,商事主体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尊重他人的
权利,公平竞争,并负责承担其经营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一般来说,商事主体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就
具备了从事商事活动的资格,即使是没有实体性的法律主体也是如此。

因此,只要满足要求,不论法人实体的形式是什么,都可以成为商事
主体,并且有权从事商业活动。

商事主体是一种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受理或实施具体行为,同时,他们还具有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有
权享受法律的法定权利,同时也必须担负法律的法定义务,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

在我国,商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商事主体可以依法自由筹集资金,进行投资
活动,以及活跃市场。

同时,也规定商事主体应当依法行使其权利,
履行其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注册公司-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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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事主体的概念
1.传统商法的含义商事主体(Commercial Subject),也称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商主体,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商事行为,在商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作为商人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
1、商主体须同时具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应当具有特殊性;
3、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活动的主体,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
4、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不属于商人;
5、商主体须以特定的营利性活动为其职业或经常性营业。

2.我国商法的界定
(1)非法定性
(2)在发展中变化
(3)商主体是能够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企业。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事主体必须具有商事能力。

商事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法律|教育|网在商法上的商事权利能力与商事行为能力的统称。

有两层含义:一是商事主体必须能够参加商事活动,二是商事主体有特定的经营范围。

2、商事主体以从事营利性活动为其常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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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主体的身份或资格经商业登记而取得。

4、商事主体必须是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实际承担者。

文章来源:/article/dengji/14520551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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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

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探讨:
1.民事主体类型之一:商事主体属于民事主体的类型之一,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等。

这些主体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2.独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等)——合伙企业——公司:商事主体的发展经历了从独资到合伙再到公司的演进过程。

独资是最早的商事主体形式,由一个人出资设立,承担全部责任。

随着经济的发展,需要更多的资金和资源来开展业务,因此出现了合伙企业,由两个或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共同承担责任。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公司成为最为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之一,由股东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发行股票进行融资。

3.其他经济组织:除了上述常见的商事主体形式,还有其他经济组织形式,如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组织形式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视为商事主体的一种,因为它们也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但其法律地位和组织形式与上述主体有所不同。

总之,商事主体的类型谱系是一个复杂多样的体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还会有新的主体形式不断涌现。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单位,具有自主权、独立责任、独立所有财产、可单独从事商事活动能力和独立经营能力,可以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录》的经济组织。

主要包括:
(1)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3)联营企业;
(4)合伙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
(6)农民专业合作社;
(7)股份合作企业;
(8)普通合作社;
(9)个体经营户;
(10)其他经济组织。

商事主体的存在赋予了企业法人独立法律地位,使企业法人具有
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与外部主体发生
民事关系,独立受益于其经营活动,由此实现公民和企业法人的有效
分离,均能实现民事行为的独立关系,从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现
社会精神文明和文化进步。

商事主体的存在,可以使企业法人对外透明、计划性、可控性强,更利于实现企业的规范化、规模化、效率化经营。

商事主体的存在,
可以在主体关系中有效地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实现,使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保护、实现。

同时,商事主体的存在还有利于企业法人根据
自己的经营需要,有效地实现经营管理规范及效益优化,从而促进企
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商法等相关法律,可以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规定:“法律上用于担任权利义务主体的,以及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法律赋予行为能力的组织和自然人,均为民事主体。

” 根据此法律规定,在民法中,商事主体不仅包括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自然人,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除了具备实体法人资格外,也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指参与商法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具有实体法人资格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对于商法活动而言,商事主体是主要参与者,既能担任权利义务主体,又能独立承担商法中的民事责任。

商事主体可指具有实体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他组织,如公司、企业、社团、学校等;也可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如个人、家庭等。

除实体法人和自然人之外,还包括少数受法律保护的法人组织,如慈善组织、宗教团体等。

商事主体的类型有企业法人,普通自然人,特殊自然人等。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企业资格的法律主体,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营活动能力,具备自主权和独立经营能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类型。

普通自然人是指没有实体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一般的个人,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特殊自然人是指年龄较小的婴儿、儿童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商事主体,只不过权利义务均由他们的监护人代理行使。

商事主体可以作为商法活动中的主要参与者,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受法律保护,具有自主经营能力。

他们在商法活动中可以发出和承担诉讼请求和辩解,也可以独立参与调解、仲裁程序,以解决商法事务问题。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商法总论第三章商事主体
b.不需进行工商登记 c. 在对外债务承担方面同个体户相似 d.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主要依据承包合同确定 e. 不具有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以承包方自然人
为诉讼当事人
(三) 商事合伙
1.商事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商事合伙(Business Partnership): 指二个以上合伙人为实现营利目的而依 据合伙协议设立的商主体。
《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 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合伙企 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公司法》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 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理解公司人格的本质及意义
在法律上,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续前页:
形式商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因采取 资合公司的特定形态而当然属于商人的商 主体类型。(资合公司包括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有限公司,属于完备商人)
表见商人:指原本不属于商主体,没有正 确地在商业登记簿上登记,事实上却以商 人身份从事了商事经营活动,即应被视为 商人。(法律规定表见商人是为了保护善 意第三人利益及交易的安全。)
法律依据:
1999年8月30日颁布、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个人独资企业法》
1988年颁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
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
A. 投资人为单个自然人
B.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投资人对企业 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
C. 企业必须注册登记,必须有商业名称 和商业账簿
D. 企业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E.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是公理意义上的商人; 2.从事的是商法列举的绝对商行为; 3.以经营为业,事实上应拥有企业; 4. 不登记则违法,但不登记不影响商主体资格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的特征
1. 商事主体本质上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具有商事能力; 2. 是以营利性活动为营业的主体; 3. 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商法上权利 与义务的承担者。
三、商事主体的分类
1. 商个人、商法人与商合伙 2. 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与任意商人 任意商人:
(1)从事的活动多属于辅助商行为; (2)活动不具有持续性; (3)不具有营业性组织的特征; (4)不须履行商业登记程序。
第三节 商个人
一、商个人的概念
商个人——凡依法取得商主体资格的公民个人为商个人。 在我国,商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独资私营企业 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其雇工人数原则上1— 2 人,不超过5个。”(《民法通则》第26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 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民法通则》第27 条) 独资私营企业则是指企业资产归一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 经济组织。(《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条,第7条)
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区别:
营利;登记;经济管理关系。 行为性质、主体资格和法律适用上不同。
二、对商个人的民商法调整
1. 须经特殊登记程序产生,并根据登记区的特 殊权利能力和特殊行为能力; 2. 公民取得商主体资格,必须适用对营利性经 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的特别法规则; 3. 承担经营财产责任,并应依法承担财产注册 的义务;
3. 当事人之间的共同经营关系;
4. 连带责任主体;
个人合伙的民商法调整:
1. 个人合伙登记制度; 2. 个人合伙的法定强行性条款制度; 3. 个人合伙的法律推定条款制度;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法学第四讲-商事主体、商事行为、连锁经营

商事行为
一、商事行为概念
学理上通常认为,商事行为是指法律主体以营利为主要目
的而实施的,并且通常具有连续性的经营行为;企业的经营 商行为
行为一般视为商行为,但明显不以营利为目的之行为除外。
主观主义
德国——主观主义模式:商人从事的其商业经营的全部行为。 模式
法国——客观主义模式:商法规定的各种营业活动。
商事主体
(二)关于商事能力的特别限制 1.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限制 未成年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 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未成年人商事能力的明确规定,但有关企业立法涉及了 自然人设立企业的能力。一般认为企业主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原则上 未成年人不得设立独资企业从事营业活动。 2.对于公务人员商事能力的限制 各国公务员法大都规定,凡公务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经营商业或其他投机 事业。我国对党政机关及其干部从事商事经营活动,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商事主体
(二)商法人
按照法定要件和程序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 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各种商事企业。 1.法律特征 (1)商法人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法人组织。 (2)商法人的设立和活动由商法规范调整。 (3)商法人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特殊的从事商事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有 权在其目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具体表现 (1)全民所有制企业 (2)集体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4)合作社
商事行为
四、特殊商事行为规则
• (三)商事居间 • 商事居间是指商事主体为获取一定的报酬(佣金)而从事的为委托人与第三
人订立合同提供缔约机会或进行介绍,以促成合同订立的行为。 (四)商事行纪
商事行纪是指商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等,由 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

商事主体的名词解释商事主体是商务活动中的关键性概念,它包括了所有进行商务交易活动的个人、公司或其他实体。

在商业领域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可以被理解为一种经济主体,它对于整个经济系统的发展和健康至关重要。

商事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个人商事主体和单位商事主体两种,具体内容解释如下:1.个人商事主体个人商事主体指在商业活动中进行直接交易的个人。

这种商事主体主要以自然人为主,在日常生活中进行的各种交易活动,都可以视为个人商事主体的商务活动。

比如,个体工商户、小贩、网络商家等都属于个人商事主体。

个人商事主体的特点是操作简便、灵活性强、独立性高。

但其一般仅能从事小规模商业活动,数量有限,存在融资难度大、经营风险高的问题。

2.单位商事主体单位商事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公司、机构等实体组织。

单位商事主体的特点是规模较大、实力强、利润高、市场份额相对较大,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体。

单位商事主体包括的种类较多,不同类型的商事主体在发展、经营、经济实力等方面各具特点。

其中比较常见的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份作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股份持有者将所持股票转让给另一人即转让权,可以自由交易,是典型的市场化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有限责任公司法设立的,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认缴的资本额份额,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规章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充分保证了股东的利益,对法律的限制也为股东积极防范风险打下了坚实基础。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由诸如律师事务所等高收入行业常常采用的形式,旨在提高组织之间的互动,采取多种方式共同生产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好的返还。

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全额或部分)的企业,是经过协议和规定成立的,目的是推进经济增长、经济绩效和国家安全。

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清晰地认识到商事主体的概念和种类,商事主体既包括了直接参与交易的个人,也包括了组织型企业,它们在经济活动中都各具特点,也对整个经济体系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二、商个人的价值
1.优点: 第一,经营灵活; 第二,法律规制相对宽松; 第三,可以充分保持营业秘密。
2.缺点:
第一,资金少,筹资受到限制;
第二,经营范围受到法律严格限制;
第三,出资人负无限责任,风险很大。
2.特征
①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商事登记
②独立从事商事行为。 ③享有并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④是个体。
3.依据商事主体的组织机构特征,可以 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①商个人(商自然人)
②商法人(营利性法人、企业法人)
③商合伙
第二节

商个人
本节包括三个问题: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商个人的价值
三、商个人的种类
一、商个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定义: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取得 特定的商事主体资格,独立从事商事行为, 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个体。 在我国,商事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 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
3.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①遵法守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②依法纳税; ③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④依法保障职工权益。
4.解散与清算 ①解散: 投资人决定; 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而没有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 ②清算: 顺序是: 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其他债务。 清算后,注销登记。
③商事主体细分的意义越来越小;
④商法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商人法的使命已 经完成,现代商法应以企业为核心,企业 应是现代商法的商事主体和调整对象。
以“企业法”的观点划分商主体:
个人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
共同企业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

论述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各种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商事主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的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人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律人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法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

法人可以是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也可以是个人。

二、自然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自然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独立从事商业活动,享有商业利益,承担商业风险。

自然人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所有者,也可以是企业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承担风险、共同分享利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从事商业活动,共同享有商业利益,共同承担商业风险。

合伙人之间应当签订合伙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四、股东股东是指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股东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公司债务。

股东之间应当签订股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五、投资者投资者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投资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资者是商事主体的重要构成要素,可以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润,但不承担企业债务。

投资者之间应当签订投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六、经营者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经营者是商事主体的核心构成要素,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商事主体及其构成要素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市场规则,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竞争,推动经济发展。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整理:第一章

(全面解析)马工程《商法学》第二版笔记
整理:第一章
本文档旨在全面解析《商法学》第二版的第一章内容,以下是
对该章节的主要内容进行概述:
1. 基本概念和特征
商法学是研究商事法规范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学科,主要包括商
事主体、商事法律行为、商事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概念和特征的研究。

2.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是指从事商业活动并具有商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依法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订立合同、成立公司等。

4. 商事民事法律行为
商事民事法律行为是商事主体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进行的商事法律行为,包括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

5. 商法学的研究方法
商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比较法、历史法、制度法等方法,以及社会学、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的运用。

以上是《商法学》第二版第一章的主要内容概述。

更详细的内容请参考原书。

希望该文档能够对您的研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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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选择成为普通合伙人还是有 限合伙人(性质自定)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 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 通合伙人
(2)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
者其他权利出资,也可以劳务出资
2、个人经营的改变经营者,重新申请登记; 家庭经营的,申请变更登记
商事权利:
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 动,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 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除法律、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另有规定 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个体工商户收 取费用,个体工商户有权拒付
商事义务: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 “公司”
投资人出资 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
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个人出资 家庭共有财产(注明)(2)设立的形式要件 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 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 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投资人的持续清偿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 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2.3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该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 企业
非法人企业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
连带:债权人要求合伙人承担责任时, 可以不分先后顺序,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 一人、数人、全体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
例2,甲、乙、丙三个合伙人成立A普通合伙 企业,A企业欠债权人B企业100万元,B企 业要求A企业清偿时A企业的财产仅剩下60 万元。请问,本案的债务清偿顺序?
解:(1)先以A企业财产60万元清偿
商事能力: 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
事权利能力的统称
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者本人 主持经营者
登记的主要项目: 字号名称 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从业人数 资金数额 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
?思考 流动摊点、地摊的存在,我们如何去看待?
注意:
1、变更主要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原登记的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 不得擅自改变
有限合伙人不许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可以分期出资;出资期限在合伙 协议中写明
(3)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无限连带责任
清偿顺位: 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无限:企业先以企业财产承担,企业财产 不足承担的,普通合伙人以其他个人财产 承担补充责任。
(2)不足清偿的40万元,B企业有权要 求普通合伙人甲、乙或丙中的一人、数人、 全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清偿
(3)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自行管理
委托或聘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委托或聘用的人员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 转让给他人使用
(4)债务清偿责任和纳税义务
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主观主义:商事主体 商事行为 客观主义:商事行为 商事主体 折中主义:商事主体+商事行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商事主体的分类
个体工商户

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 人
非法人企业——独资企业
企业
组织
法人企业
非企业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 商 事 组 织
2.2 商事个人
1、个体工商户 《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 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 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二讲 商事主体
主要内容:
了解商事主体的基本概念和分类 掌握商事个人和合伙企业的相关规定 知道商事公司 了解商事辅助人
2.1 商事主体概述
一、商事主体
贸易生财 —— 经济学核心见解之一
交易
实现价值增值过程 经常性营利行为
商事主体
商事主体—— 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
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投资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共有财产对 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所得纳税义务 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企业所得税
(5)解散和清算 原因: 投资人决定解散
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 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经营:以个人全部财产 家庭经营:以家庭全部财产
税务征收: 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投资人 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投资人:
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 含港、澳、台同胞)
从事合法正当经营
认真保管营业执照,遗失应报告并挂失 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或伪造 不得冒领国有、集体营业执照,也不得挂靠经营 因故停业,应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 终止营业,须进行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因经营的原因可以办理歇业,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备案,并交存营业执照,交存日期不超过6个月;超 过6个月的,缴销营业执照
一、普通合伙企业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的实质要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两个以上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合伙人均为普通合
伙人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 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 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1,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的条件的表 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 有( )
A.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为中国公民 B.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C.有企业章程 D.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合法的企业名称 厂、店、部、中心、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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