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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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八条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组织形式的隶属关系,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义务。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部门、各行业拥军优属的应尽职责和重要内容。

第九条退役士兵应当保持和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适应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纪守法,积极进取,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组织接收第十一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当予以接收;(一)义务兵股现役满2年的;(二)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的;(三)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已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患病不能评定残疾等级,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驻军医院证明,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五)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六)因国家建设需要,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同意接收并批准退出现役的;(七)士兵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其家庭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证明确需本人退出现役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由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接收。

退役士兵安置一般为其入伍时的户籍所在地。

征集的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安置地。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户籍管理制度发展情况,对退役士兵安置地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退役士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易地安置:(一)服役期限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发生变迁的,可以在父母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可以在配偶或有生活基础的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不符合现役士兵婚恋规定要求的除外。

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构批准可以易地安置。

经批准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有当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现公布《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国务院总理李强2024年7月29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退役军官安置方式第三章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安置方式第一节逐月领取退役金第二节自主就业第三节安排工作第四节退休与供养第四章移交接收第一节安置计划第二节安置地第三节交接第五章家属安置第六章教育培训第七章就业创业扶持第八章待遇保障第九章社会保险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第三条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国家关心、优待退役军人,保障退役军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益。

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军人,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第四条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则。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军地协同推进。

第五条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3)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51.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有哪些优惠?答:免收工本费、挂失手续费和自开卡之日起1年的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发卡银行异地支取手续费。

52.对因病、执行特殊任务等原因推迟退役不能按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的士兵,如何办理一次性退役金发放事宜?答:可以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在退役时单独办理。

53.对因发生意外事故、遭遇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退役士兵本人不能办理支取一次性退役金手续的,如何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答:经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委托代理人支取一次性退役金。

54.一次性退役金专用卡遗失或损坏了怎么办?答:尚未激活的,持支取一次性退役金相关资料,到安置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已经激活的,持居民身份证到农业银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

55.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通过竞争机制实现就业,不需要退回已经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56.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免费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吗?答:可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对此有明确规定。

57.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免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有哪些基本要求?答:政府组织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要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以省或市(地)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大多数退役士兵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

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最新内容退役士兵即是退伍士兵,退出现役的军人称退伍士兵。

又专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隆回县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基本原则1、实行量化考核记分原则根据民政部、总参谋部《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5]195号)规定,对所有安置对象根据在部队服役表现实行量化评分,评分标准和内容根据《湖南省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表》的评定评分。

具体量化评分由以下部分构成:服役年限、平时个人奖励、战时个人奖励、个人获得荣誉称号、优秀士官人才奖、职业技能等级、部队服役期间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一周年以上、参加对外作战、涉核、服役期间因战或因公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烈士子女。

量化计分经本人签字认可,评定分值由高到低依次在拟定岗位自行选择,分值相同的进行抽签决定选岗顺序。

2、依法依规安置原则严格执行民发[2015]195号《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为:(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

根据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对于今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一是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补助;二是对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由县财政负责单位应缴部分,安置对象本人负担个人应缴部分。

最低生活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两项待遇从2014年退役安置人员开始执行,不延伸到2014年以前已安置的退役人员。

最低生活标准补助和养老保险缴纳金在安置到岗时一次性结算。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量化评分由民政、人社、编办等单位参加,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档案进行逐一核查,量化计分。

核档人员须高度重视,严肃纪律,认真对待,并对查档内容量化评分签字负责。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许政[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兵役制度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许政[2017]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改革强军进程和部队调整精简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认清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各级政府要强化法治意识、国防意识、服务意识,认真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深入做好退役士兵思想政治工作各地相关部门要紧紧围绕国防和军队改革大局,充分把握退役士兵思想特点和变化规律,认真开展政治教育和思想引导工作,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

要搞好调查摸底,了解退役士兵的退役态度、愿望期盼和困难疑惑,不断增强工作针对性。

要结合改革强军主题教育活动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退役士兵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做贡献。

要加强相关形势政策学习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创业发展形势,增强参与社会竞争的信心。

要广泛开展“学老兵、赞老兵”活动,大力宣扬老兵先进典型,引导退役士兵珍视从军荣誉。

要把做好思想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积极提供政策支持的基础上,想方设法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确保退役士兵思想稳定。

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

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

2017年山西省退伍军人安置及补贴政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2)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2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不可以。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行政介绍信原件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报到时间通常在每年的12月至翌年1月。

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报到时间是如何规定的?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级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行政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的,怎么办?答: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如,自主就业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员发生重大伤亡、因受灾家庭遭受重大损失、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不可预知的客观原因,不能按时报到、上岗的,怎么办?答:士兵退出现役后应该按规定时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门报到。

确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突发重大疾病、发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时应及时与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申请延期报到。

25.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移交给有资质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或退役士兵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国务院令第608号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

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内容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城镇户口的士兵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转业安置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2017最新版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第一条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户籍管理一体化要求,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兴市本级(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开发区)安置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伍义务兵、复员和转业士官。

第二条对退役士兵安置实行安置就业、复工复职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

(一)安置就业。

转业士官、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据当年度用人单位职位和安置就业对象在部队表现等综合情况,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

(二)复工复职。

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单位职工的,退役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接收手续;原单位因破产、撤并等原因造成复工复职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难以安排的,鼓励其自谋职业。

(三)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根据退役士兵入伍时兵役机关颁发的《入伍通知书》上明确的无地(原非农户口,下同)或有地(原农业户口,下同),按照“区别标准”的原则发给安置保障金。

第三条对经部队批准正常退役并自谋职业的人员,由政府发给(核拨)安置保障金。

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军龄补助费、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以及养老、医疗保险和培训费组成。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标准要求军人为国家安全奉献出自己的青春,但是其服役期间掌握的军事技能与社会人才需求不相匹配,退役后面临就业难题。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2017部队军人转业新政策一、军人退役按排方式,1、军龄不满10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4.7万卓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干龄满6但军龄不满16的采取应金制前10每3.2万10后按每5.4万计并给予解决卓问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卓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开始实施。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1.军龄不满8或干龄不满3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或军龄在8以上16以下(不含16)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以上(含16)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以下(不含30)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含10)20以下(不含20)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以上(含20)30以下(不含30)且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以上或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7.12.12•【文号】国发[1987]106号•【施行日期】1987.12.1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国务院关于发布《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通知(国发[1987]106号1987年12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1987年12月12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了做好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二)服现役期末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作。

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接收退伍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7•【字号】成府函〔2017〕62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函〔2017〕62号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6〕52号)要求,为做好全市201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2017年度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在2016年冬季和2017年秋季由部队安排退出现役,且安置地在我市的退役士兵。

(一)退役义务兵。

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按有关规定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退役士官。

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下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确保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安置任务。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

2017年退伍军人工资补贴新政策军人在退伍之后,国家为保障其基本权益,颁布实施了一系列退伍军人保险政策。

以下是整理的2017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欢迎阅读!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推荐关注:微信查找"部队的往事道不完"。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

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最新要求转业: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 复员: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退伍:军队的义务兵退出现役。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2017年军人转业新政策安排干部转业的一般条件这是一个决定干部是否脱军装还是在部队干的现实问题。

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计划:一是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二是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三是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四是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军队改革期间,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不超过53 周岁(截止上年度12 月31 日),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mdash;&mdash;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中发〔2016〕13 号不得安排干部转业的条件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 周岁的;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mdash;&mdash;政策依据:中发〔2001〕3 号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以及年龄、军龄和有关年限计算干部转业复员的批准日期为当年的3 月31 日,转业复员命令由各级党委按照任免权限批准下达,于当年7 月31 日前公布;转业复员干部军龄、配偶随军年限以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干部转业复员当年的3 月31 日;计算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年限条件时,其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时间一并计算;师级干部转业年龄计算的截止日期,为批准其转业上一年度的12 月31 日;干部转业复员当年3 月31 日以前符合晋升军衔或者调整文职级别条件的,应当在向省军区转业办移交档案前办理完毕,办理时间填写为当年3 月1 日。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

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5)每年的士兵退役工作又将展开,士官选取和士兵退役工作关系到士兵队伍建设质量和部队战斗力的巩固与提高,也关系到广大士兵的切身利益,所以必须做好。

为使广大官兵了解掌握相关政策规定,本文整理了2016年最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解答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10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随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吗?答:不可以。

在服役期间因患精神病评定残疾等级和国家供养安置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按规定实行计划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编制下达计划、审查档案、达成协议、人员交接等程序。

患精神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规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08.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规定?答:患精神病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因病情严重需要住院治疗或独身一人无直系亲属照顾需要看护的,送民政部门管理的精神病医院。

监护人领取残疾抚恤金的,住院伙食费、服装费由监护人支付;监护人领取建房补助经费的,住院床位费由监护人支付。

监护人如放弃领取残疾抚恤金、建房补助费等有关经费,可将经费拨给精神病医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医疗保障。

109.在部队已评残士兵退役后的医疗怎么保障?答: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等法规文件,1级至6级的残疾退役士兵,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7级至10级的,因旧伤复发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7级至10级的,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

110.残疾士兵退出现役后因残疾情况发生严重恶化,原定残疾等级与残疾情况明显不符,可以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吗?答:可以。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新修订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8号现公布《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当前,全国正在优化军队结构,加快军队现代化,正在步入富强民主文明的时代背景下,为配合军队结构的变化,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特制定本条例。

二、条文规定(一)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择业顺利落实,按照安置程序向乡镇政府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区政府应当积极协调、统筹安排,向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

(三)部队退役士兵应当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获得就业技能,为落实就业打下基础。

(四)部队退役士兵应当接受由国家、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政府组织的就业指导,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国家对部队退役士兵就业提供财力支持,以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安置,使他们能够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

(六)各级政府应当注重发挥部队退役士兵的潜力,为他们提供科技指导、技能培训、社会保障等各方面的支持,帮助他们就业和解决实际困难。

(七)对于部队退役士兵在就业就职期间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应当及时给予协助,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他们更好地安置。

三、实施细则(一)国家要实行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

(二)各级政府要加大就业扶持投入,特别是要建立就业培训基金,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

(三)各级政府应当通过政策引导,为部队退役士兵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安排就业机会,积极推进退役士兵在基层单位公职就职。

(四)各级政府应当按照就业补贴政策,为部队退役士兵调剂就业补贴和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保障他们的营生收入。

四、本条例视为立法,并将由国务院负责落实。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国防部高度重视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

为了解决部队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完善的政策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部队退役士兵顺利落实就业解决实际困难,让他们能从事合法活动,增加收入,进而提高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一方面,国家重视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帮助,帮助退役士兵就业,建立就业扶持机构,为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贷款等服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也要加强就业扶持投入,为部队退役士兵提供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并通过政策引导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让他们得到充分就业保障,使他们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后更好地安置。

浙江省的退役士兵条例

浙江省的退役士兵条例

浙江省的退役士兵条例浙江省的退役士兵条例是怎么样的,大家来了解一下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2017浙江省的退役士兵条例,欢迎大家阅读!第一条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工作,促进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发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经济补助。

第三条在2015年冬季后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下列人员,发给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 本市接收的退伍义务兵。

(二) 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

(三)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在部队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第四条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金标准以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统计指标为依据,结合城乡人口比例测算基础标准,并按不同对象结合服役年限确定具体标准。

第五条全市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下列标准发放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一) 退伍义务兵服役满2年的,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200%核减退役金(由部队对作自主就业安置的退出现役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偿,下同)后发放。

(二) 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士官按服役满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

(三) 进藏服役期满退役后,按当年度基础标准的400%核减退役金后发放。

每多服役满1年增发当年度2年退伍义务兵经济补助标准的10℅。

(四) 从2015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含2014冬季退役士兵),对在杭入伍在校大学生(指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后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民办、高职、独立学院、成人高校同类学生),退役后复学的退役士兵,由入伍地民政部门按照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

2017年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3)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待业安置期间,退役士兵可领生活补助一、对已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非个人原因尚未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安排工作的,要按照规定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上岗。

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各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愿意选择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法按时到岗,每个月有80%的补助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补发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可选公益岗三、对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退役士兵,要求上岗的,由原接收单位负责安排其上岗。

不愿在原接收单位上岗的,可以办理自谋职业,对符合相关规定的,也可以选择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上岗。

企业破产,优先清偿退役士兵工资四、对安置后待岗或失业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其合法权益:1.对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自主就业的,由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落实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要求继续在原单位工作的,可等单位情况好转后上岗,待岗期间,由其所在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7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2.对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拖欠工资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优先予以清偿。

本人有到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优先安排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

3.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个人提出申请、企业批准、双方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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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退役士兵安置管理条例全文小编相信,大家都非常关注退役士兵的安置是怎样的,究竟相关法律条文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等小编告诉大家吧!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国家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优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条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移交和接收第八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全国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计划。

第九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条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

但是,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第十一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第十三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

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第十六条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第三章安置第一节自主就业第十八条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第二节安排工作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应当制定下达全国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计划。

第三十一条中央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

中央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中央国家机关管理的京外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下达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对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较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第三十三条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的,应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录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七条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条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第三十九条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

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第四十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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