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26•【文号】财综[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2006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明确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基金预算安排。
同时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从各地实际执行情况看,目前只有少数市县按照规定编制了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大部分市县尚未开展预算编制工作。
为将国务院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现就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及时足额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不得拖欠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对于应缴未缴的土地出让收入,要督促国有土地使用权人限期补缴。
实施非税收入收缴改革的地方,要严格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已经缴入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不得滞压应缴地方国库资金。
要坚决纠正在相关部门设立过渡性账户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取消相关部门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二、进一步明确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主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制度,不仅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也是全面、客观、完整反映地方财政预算收支状况的一项重要内容。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11.23•【文号】财综[2009]7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加强住房改革支出资金管理和监督,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财政部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提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质量,根据财政部编制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核评比范围的中央单位,是指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的中央单位(含中央企业所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
第三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核评比内容,包括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编制说明的系统性。
第四条中央单位住房改革支出决算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
考核指标分值为:报送的及时性(10分);编报的完整性(20分);数据的准确性(30分);编制说明的系统性(40分)。
第五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报送的及时性(10分)。
中央单位应在每年3月20日前报送住房改革支出决算数据报表、编制说明以及相应电子介质数据等相关资料。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每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为止。
第六条住房改革支出决算编报的完整性(20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关于土地出让金缴纳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萍府办字[2010]122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萍府办字〔201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一日萍乡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0〕6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
特制定本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定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1.清理的范围在对全市2007、2008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2009年度签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
2.清理的具体内容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按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全市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1、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指在政府规划的土地一级开发区域红线内实施土地一级开发全过程的费用。
由项目前期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公共区域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管理费、财务费用、土地招拍挂中的交易费用、公共市政配套设施移交前的管理费用等构成。
2、土地一级开发作用①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对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的重要性。
政府或土地一级开发企业是否有足够的资金实施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中主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土地一级开发成本超过投资者的财务能力,就会使决策者放弃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因此,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决策阶段,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就成为项目财务分析和经济评价的重要依据。
②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融资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所需资金量较为巨大,要求项目的投资者必须有很强的融资能力,以保证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
土地一级开发成本基本决定了土地一级开发的资金需求量,从而为筹集资金提供了依据。
土地一级开发从不同融资渠道筹集资金时,金融机构在对项目进行融资评价和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土地一级开发成本。
因此,土地一级开发成本也是土地一级开发项目融资的依据。
③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项目成本管理的依据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是通过不同阶段的预估,最终通过竣工决算确定下来的。
不同阶段的土地一级开发成本预估是成本管理的重要手段,每一次成本估算都不能超过前一次估算的幅度。
土地一级开成本的准确性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地确定土地一级开发成本才可能实现有效的成本管理。
④是决定土地出让交易价格的依据土地出让交易价格是指出让使用权的地块上已经完成征地拆迁,土地开发程度为已完成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帄整(简称?七通一帄)(或?五通一帄?及其他情况),可直接用于建设的土地价格。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
土地一级开发及盈利模式分析一、土地一级开发因何炙手可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影响太大了。
不仅是因为项目规模大,少则上千亩,多则数十平方公里,还因为土地一级开发作为房地产产业的最上游,对整个城市各种资源的运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撬动着整个城市的宏观经济的发展,土地一级开发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城市化的进程、效率和质量。
现在能够参与一级开发的都是实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大型企业。
二是诱惑太大了。
越来越多的品牌大开发商热衷于土地一级开发,觊觎的并非是土地一级开发不到10%的利润,随着土地市场的日趋完善及土地政策进一步紧缩后,拿地压力越来越大,开发商凭借一级开发的优势获得二级开发权已成为“曲线拿地”的新途径,三是弹性太大了。
按《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土地征用的规定,土地一级开发的主体应是当地政府,各地也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但究竟谁可以成为操作主体、开发成本如何界定、利润如何分配,基本上依然无法可依,尽管有个约定俗成,即所谓的“谁投资、谁受益”,但一级开发中的交易黑洞、甚至各方共损(而非共赢)的现象时有发生。
土地一级开发涉及三个利益集团:代表土地所有权的政府、一级开发企业(授权、组建或招标)、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一级开发前土地使用者)。
土地一级开发的过程,也是协调、处理和重新调整三者利益关系的过程。
普遍认为,征地和拆迁是土地一级开发的核心问题,也是难点问题,其实,归根结底依然在于利益的分配之上。
只要利益保障了,多难也能征、也能拆。
原驻地企业、居民、农业生产者已经不满足于仅有的征地、拆迁补偿了,但是如果让政府或者一级开发企业在无法预知未来收益的情况下给他们足够的补偿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加大了一级开发成本。
在遭遇无法回避的征地和拆迁尴尬时,一方面是因强行拆迁而丢官入狱的闹剧不断上演,一方面是因失地又失业的农民上访旷日持久。
二、土地一级开发模式分析从空间上来讲,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可分为成片(或连片)开发及分片开发两类。
财综(2009)7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房地产贷款制度解读-林桂娥
2020/1/16
9/30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三、我行房地产贷款相关规定
限额管理 :年初确定的650亿元原则性、 指导性额度,自本年度9月后变成指令性 额度、强制性额度,各分行贷款不得突 破总行对其核定的限额。
2020/1/16
2020/1/16
11/30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我行房地产贷款相关规定
项目:城市业务对项目本身不再实行准入制度 (国家有特殊规定的,继续执行,比如对别墅 项目,土地使用权应为2005年12月2日之前取 得);县域的业务仍按照客户及项目准入条件 执行。
重点支持我行已经发放贷款的续建和在建的 普通住宅项目,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贷款支 持。经营性物业贷款须全部符合单项业务规定 的条件方可上报总行。
主体资格 :支持类客户?资质?央企红名单内?非 房地产主业国企或其控股公司?土地闲置?捂盘惜 售?
项目合法性:四证(全部);核准或备案(尤其是 外商投资)?土地规划用途与实际建设用途是否一 致?
2020/1/16
18/30
四、审查中关注重点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项目总投资:与核准、备案投资是否一致?评估增值?
16/30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我行房地产贷款相关规定
贷款约期及还款
以出售为主的商品房开发项目一般为3年,最长不 超过5年;已出租、自营为主的商品房项目,贷款 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须严格按照 销售进度还款 ;土地开发贷款中政府土地储备原则 上不超过2年,重点城市行本级及直辖市分行本级 土地储备机构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5年;园区土地开 发贷款最长5年;土地一级开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 年,最长5年。
片区综合开发的投资模式探讨
摘要:片区综合开发是一项对资金需求较大,具有一定复杂性的综合系统工程。
多数地方政府因财政压力大,自身无法获得足够融资从而难以将片区综合开发项目按规划落地。
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对片区综合开发的投资模式进行分析研究,并在结合片区开发实施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具有一定可行性的片区开发投资模式建议,希望可以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关键词:片区综合开发;投资模式;对策一、片区开发主要投资模式片区开发主要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区域内,依照城市总体规划,有效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城市资源经营等的综合性开发。
具体划分为旧城改造、新城开发等类型,其中包含公益性、准经营性以及经营性子项目。
现阶段,片区开发主要投资模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一:政府直接投资开发。
地方政府有足够的资金或者专项政府债券能够满足项目实施资金需求的,可以采取政府直接投资的方式。
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指定相关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同级平台公司)具体实施,现有资金、专项债务,增加土地开发财政收入,作为开发建设资金来源列入政府预算支出。
管理实施依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
模式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财金十号文件”发布前,部分区域开发项目整体以PPP模式实施;“财金十号文件”发布后,地方政府可根据PPP模式实施的财政承受能力,在区域开发范围内,采用适合实施PPP模式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并满足实施PPP模式的相关条件。
具体执行《财金十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模式三:片区特许开发模式。
区域特许经营发展模式是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方式授予社会投资者特许经营权,社会投资者作为项目业主,向政府提供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
具体而言,委托项目业主或社会投资者利用自身资源优势,为项目提供投资、开发、建设、运营等全方位服务。
根据《特许经营发展授权协议》的规定,政府应履行规则制定、绩效考核等职责,并在运营维护期内每年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维护成本支付相关费用。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估价师大纲10年新增法律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增加了28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27号);7、《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9、《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10、《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1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1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号);14、《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15、《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8号);16、《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1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市场和矿业权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28号);18、《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19、《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20、《关于切实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98号);21、《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3号);22、《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23、《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24、《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25、《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26、《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和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
财综[2009]74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颁布时间:2009-11-18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0〕11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
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
二是坚持规划先行。
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
三是推行“净地”出让。
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及方法课件
城市土地管理
房地产市场 调控
土地一级市场 规范化
公开、公平 公正
限地 令
地价 王
5
(四)土地收购储备的职责
服务于政府-非盈利
收购、储备
收回、收购、 置换和征收
土地收购储备 库
土地市场管理 出让:招拍挂 融资
土地收购储备机构的工作规范
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办法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中心日常管理制度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出让工作流程
❖ (7)制订土地出让价格请示和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 (8)在媒体上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 (9)制作土地出让文件; ❖ (10)组织地块现场踏勘; ❖ (11)受理报名登记申请,审核竞买资格; ❖ (12)组织土地拍卖(挂牌竞价会)并现场公证; ❖ (13)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 ❖ (14)10日内凭成交确认书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内涵
政府授权
土地利用规划 城市规划等
收购征收 置换回收
年度计划 城市规划 拆迁、征地
前期开发
土地出让 招拍挂
(二)土地收购储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垄断城市存量 土地供应
改善投资 环境
生地 熟地
土地市场 规范化
盘活存量土地 产业结构升级
4
(三)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目的
(五)土地出让金交纳的约定
❖ 现行《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中规定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当事人双 方约定,双方约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一次性付清的,选择第一款,分期支付 的,选择第二款,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 土地出让金时,明确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相应的利息。1、 近几年市里做法,保证金与起始价相同,作为第一批交款;其余价款在成交之日起 60日内全部交齐;2、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 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 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张湾区、茅箭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4年5月8日支持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为加快推进十堰中关村科技成果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为基地)建设发展,结合十堰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于所有在基地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形式投资设立并在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的企业。
二、财税政策(一)凡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1亿元以上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的工业项目,均可在项目投产之日起2年内全额奖励上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2年期满后3年内可奖励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对于入驻基地的新建及扩建工业生产性项目,实行“零收费”制度,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过程中,由市政府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委托服务单位(符合相应资质管理条件)一律免收投资者各项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费用。
工业项目用地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取得,工业项目建设依法纳税。
具体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十堰市城区新(扩)建工业项目“零收费”暂行办法》(十政办发〔2013〕125号文)执行。
(三)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将等额补助给企业作为引进人才购买个人住房补贴。
房市退烧仍需新政下文
6国土资源导刊规范支出,看来也是没有办法中的办法了。
不可指望以此政策来平抑房价《通知》较之之前相关政策,有“吸引眼球”的新提法——对土地受让人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首付比例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拖欠土地出让价款、未按时开工建设的受让人作出了限制参加土地出让交易活动的规定。
《通知》和“国四条”、“营业税优惠政策终止”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几乎同时出台,表征了中央政府对2009年房价上涨过快问题的密切关注。
2009年12月27日,温总理在接受新华社专访时也提出四项措施来解决“房价”问题,其中第四项“打击捂盘惜售、占地不用、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的行为”的提法和《通知》有关加强征收管理条款保持了高度一致。
问题是,这样做就能解决房地产开发商“占地不用”,继而解决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么?分期缴纳时间紧了,首付比高了,开发商的土地出让价款支付压力大了,资金成本增加了,最后需要有人为此买单。
在卖方市场格局之下,增加的资金成本必然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如果说《通知》名义上是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打压房价,实际上恐怕很难奏效,并非解决高房价的有效措施。
再者,《通知》还将直接导致房地产市场竞争格局朝着“寡头垄断”的方向发展。
首付比提高,期限缩短,资金实力雄厚、融资能力强的开发商在取地环节必然更占优势。
换言之,这一规定将对中小开发商极其不利。
中化集团下属的香港上市公司方兴地产高价拿下北京广渠门15号地,背后的支撑是低成本的票据融资;而刷新全国地王记录的广州亚运成地块,最后由富力、雅居乐、碧桂园等上市公司、大企业组成的联合体以255亿元竞得。
在大中城市,中小开发商将很快被陆续淘汰出局。
与《通知》几乎同时出台的,是新P ERS PECTI VE视点房市退烧仍需新政下文自2008年底起,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房地产消费的政策。
2009年,为配合国务院“4万亿”的计划,四大银行等全年信贷规模达到9.7万亿元;来自监管部门内部的相关资料显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近6万亿元,金融风险积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19•【字号】鲁政办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
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4•【字号】宛政[2013]67号•【施行日期】201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宛政〔2013〕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南阳新区、高新区、官庄工区、鸭河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4日中心城区一体化招商优惠政策(试行)为进一步改善中心城区投资环境,提高中心城区招商引资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中心城区实际,特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市域外企事业单位法人、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来客商)在中心城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
二、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第二条投资领域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未明令禁止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心城区发展规划和主导产业定位的领域,都允许外来客商投资经营。
重点鼓励和引导外来客商投资以下领域:(一)装备制造、油碱化工、冶金建材、纺织服装、食品医药等传统产业;(二)光电、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三)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技术研发、创意、中介和研究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会展设计装饰、文化娱乐和社区服务等新兴服务业,对批发、零售、仓储、餐饮等传统商贸流通服务业改造提升的项目等;(四)以旅游景区开发与经营、旅游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为主的旅游业。
第三条投资方式(一)兴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二)并购、承包、租赁、托管现有企业;(三)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经营形式。
三、优惠政策第四条财税政策(一)外来客商新设立的工业企业享有以下优惠:1.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前两年等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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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印发后,各地区认真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大力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有的地区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在非税收入汇缴专户滞留时间过长,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有的地区存在拖欠土地出让收入问题,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的地区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造成土地出让收入流失;还有的地区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等。
针对上述问题,按照财政资金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全面完整反映地方政府收支活动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加强土地调控、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从维护中央政策统一性以及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综〔2006〕68号等文件,不折不扣地落实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将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支出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对于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落实到位,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在本地区得到贯彻执行。
二、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
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以外,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严格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合同有关规定缴款。
对于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入库。
土地出让收入原则上采取就地直接缴库方式,商业银行应当把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划转地方国库。
市县财政部门已将土地出让收入收缴至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的,要严格执行10个工作日划转地方国库的规定,不得超时滞留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不按规定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划转地方国库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予以纠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检查监督与管理。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
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四)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执行管理,督促土地受让人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款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
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计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活动。
对于2009年审计调查发现的个别地方越权减免缓缴或者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现象,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
(五)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
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
市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土地有形市场等方式及时了解土地出让情况及土地出让收入相关信息。
省级财政部门要商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收缴信息。
三、完善预算编制,严格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根据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要求,自2010年起,各级财政部门要向同级人大报告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通知》(财综〔2008〕74号)的规定,共同做好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年度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核拨所需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县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
同时,要在市县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于当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财政部汇总。
财政部门要将经人大批准的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抄送同级地方国库部门。
四、加强统计工作,提高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高度重视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认真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体系的通知》(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本部门内部指定具体负责统计报表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报表填报责任。
同时,要加强内部协调与沟通,指定相关机构及时向本部门牵头汇总机构提供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相关数据。
市县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保障数据准确性,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按时报送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省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并及时审核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按时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强化对市县落实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财政、国土资源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察、审计部门要于2010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