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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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实施细则
(试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目录
1.总则 (67)
2.规范性引用文件 (67)
3.项目竣工验收 (68)
4.工程质量检验评定 (72)
5.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76)
附录A-1: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总结报告 (108)
附录A-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总结报告 (112)
附录A-3: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114)
附录A-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总结报告 (116)
附录A-5: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总结报告 (118)
附录A-6: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120)
附录 B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意见书 (122)
附录 C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申请 (129)
附录D: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 (130)
附录 E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132)
附录F-1:分项工程基本要求检查表 (138)
附录F-2:分项工程实测项目检查评定表 (139)
附录F-3:分项工程外观鉴定评定表 (140)
附录F-4:质量保证资料检查评分表 (141)
附录F-5: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汇总表 (142)
附录F-6: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43)
附录F-7: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144)
附录F-8:工程项目质量检验评定表 (145)
附录G:竣工图编制要求 (146)
附录H: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工程量和有关指标 (147)
1.总则
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质量评定与验收工作,促进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与验收对象、验收的组织与实施要求、质量评定及竣工验收要求。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执行本细则。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按照三峡库区要求验收。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它社会资金开展的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1.3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1.4治理工程验收分为竣工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在治理工程完工且质量评定与自验合格后,进行竣工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验收。
1.5工程质量按评定标准进行检验评定,工程质量等级划分为优良、合格等级。
1.6治理工程验收按照工程实体完好性、质量评定结果、资料档案完整程度、工程治理效果、项目组织与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
予以通过或不予通过。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与竣工验收,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相关规范规程等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19-20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规范》(DZ/T0239-200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最新版本。
3.项目竣工验收
3.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组织。
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
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可委托或联合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3.2 承担单位负责按规定组织治理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3.3验收组由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专家构成,验收专家根据项目规模,自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中随机确定3~5名。
3.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
(1)现场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体质量与运行状况,必要时对工程实体进行无损原位检测或破坏性检验;
(2)听取承担单位和施工、监理、设计、勘查、监测单位项目实施情况的汇报;
(3)查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档案,重点查看项目招投标文件、原材料半成品等检验报告、关键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和施工记录、工程实体的检验报告、设计变更程序文件、重大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决算与审计、验收整改和工程监测、维护与运行情况等内容;
(4)讨论验收组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书。
3.5 竣工初步验收
3.5.1承担单位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负责组织项目相关部门和参建单位进行竣工初步验收。
3.5.2 竣工初步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完成治理工程设计要求(含经批准的治理工程变更设计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及整改内容;
(2)工程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合格证及进场复验报告齐全;
(3)按照质量评定标准进行了质量检验评定,其中抗滑桩、预应力锚索、锚杆等工程进行实体无损检测,检测报告齐全;
(4)承担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1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竣工总结报告。竣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项目来源、组织建设程序、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工程档案、资金使用、初步验收意见等内容,经项目负责人签字、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施工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2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施工总结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应重点说明工程的组织实施、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施工档案、执行合同设计规范情况、工程质量自评价等,并附竣工图和典型照片。施工总结报告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6)监理单位按照本细则附录A-3的要求,完成治理工程项目监理总结报告。监理总结报告应重点对工程实施过程各项控制、保证工程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