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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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区矫正工作的队伍建设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程海峰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搞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夺取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工作能否有效地落实到实处,笔者认为,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建设:即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建设以及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建设。针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应当参考由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构建社区矫正制度的几点设想》一文,依据不同的矫正方式有不同的具体操作,按目前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以下几种制度:家属担保制度;信息收集反馈制度;定期走访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定期归监制度(社区矫正队伍能够健全发展,罪犯的定期归监制度可以取消);生活安置救济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本文对此不作详细论述)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迫切需要按照“职业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一支由专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相结合的专职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一、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核实需要专职的工作队伍

按照现行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应到其固定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报到,由司法所进行登记、接收。但是部分服刑人员利用制度上的漏洞,规避矫正,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社区服刑人员在出监前故意隐瞒、虚报出监后的固定居住地,或因时间变迁其原住址已不存在;或是出监前提供的固定居住地是真实存在的,但其出监后故意不在其提供的固定居住地地址居住,拒不向司法所透露自己实际居住地点;又或是服刑人员固定居住地不明、无住处,而暂住在亲戚、朋友家等等的情况,都会造成出监后无法掌握其实际居住地,致使社区矫正办无法掌握其活动情况。因此,急需建立专职人员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实际居住地进行核实。

二、确保矫正工作的连续性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工作中,社区服刑人员由于就业、就学等原因,在本区内从原来的固定居住地迁出,这种流动,有的是短期的,有的是较长一段时期,面对这种情况,原居住地的司法所无法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直接监督和管理,发生与迁入地司法所档案材料和社区服刑人员的转交,而迁入地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情况要重新认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对陌生的环境也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为确保社区服刑人员的流动不影响到对其实施的个案矫正,个案矫正工作应该由区县专门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负责,从而确保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区内不同居住地之间流动时,实施个案矫正的工作人员始终是固定的,因此区建立专门的矫正机构及专职的矫正工作队伍,能够从根本上确保个案矫正的连续性,避免出现司法所由于地域管辖的限制,导致社区服刑人员在管理移交过程中,矫正工作的连续性受到影响。

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对社区矫正人员,要了解其生活、身体、思想状态和表现情况,认真检查他们的档案材料,具体因根据其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案。一要谈思想找根源,使其知其罪过;二要谈法律讲法纪,使其认罪服法;三要谈教训讲危害,使其迷途知返;四要谈未来看前途,使其热爱生活。认真细致地帮助每名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找出犯罪根源和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过去的犯罪给社会、家庭带来的危害,重新认清错误。通过谈心,了解辖区内所有暂予监外执行和假释罪犯的身体和家庭情况,对困难家庭及时督促所属社区开展扶贫助困活动,有效促进了他们内心世界的改造。与此同时还应该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进行适时的访问,从家庭的方向帮助其重新融入社会。这些都需要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而社区矫正工作者应是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主要包括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公安派出所民警及社区矫正组织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公职人员(包括试点期间派驻的监狱警察);以及愿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并经社区矫正组织批准和培训的非专职矫正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心理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村(居)社区干部等,作为社区矫正的负责单位,就应该统一举行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让社区矫正工作者掌握专业知识,更好地进行社区矫正服务工作。

四、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力度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据了解,目前就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力量来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多数情况下仍处于被动状态,负责监督管理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日常工作中还要处理其他事务,即便是确定了由专人负责校正工作,从目前的工作量看,工作人员也没有时间主动去监督、考察矫正对象的表现,而是等待矫正对象自己主动来汇报活动情况。如果其不主动来回报活动和表现情

况,工作人员就无法掌握其情况。无法真正对矫正对象起到监督和控制的作用,因此建立专门矫正机构和专职工作队伍后,就能够实现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和表现情况进行主动考察和监督,主动收集、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表现情况和思想动态,做到有效的监督。

在实际工作中,各街道司法所矫正工作人员由于受地域、工作模式等原因的限制,彼此之间缺乏经常性的沟通和了解,信息无法实现共享,各司法所呈现出“各自为战”的状态,再加上各个司法所建设程度不一,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和矫正难度不一,难以建立对司法所矫正工作统一的量化评估考核标准。不利于全区整体矫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工作方法的创新。建立专职工作队伍,实行集中管理,消除街道之间因地域限制造成的消极影响,才能统筹兼顾,推进全区整体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深入开展。

五、对矫正工作效果的科学评估需要专职专业的工作队伍

开展社区矫正的根本目的在于预防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而社会效果是评价社区矫正工作的唯一标准。而社会效果取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即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能否得到有效的预防、控制。因此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效果的测评体系,对社区矫正工作科学地开展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包括在矫正期间的预防、控制以及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管理人员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的跟踪、掌握。对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管理人员通过基层组织的配合,能够实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问题的关键在于管理人员如何在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后对其生活、工作、思想动态等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掌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

目前,我区已经成立了由区政法委牵头、由区综治办的组织,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从2004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止,我区在册监外执行罪犯共43人进行了一次全面的专项检查(其中缓刑9人,假释2人,暂予监外执行1人,剥夺政治权利31人),经过各部门的核实,无一人脱管漏管,全部在册正常执行。该小组也将继续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有效地促进和配合司法部门履行社会矫正工作,有效地控制和预防其解除矫正后重新违法、犯罪,为构建和谐江海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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