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章-破产法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 经济法基础》PPT课件
二、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由管理人接 管的可以依照破产程序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 业的财产。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我国企业破产财产由 下列财产构成:
1、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宣告其破产并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 清偿给全体债权人,或者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 由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以使企业 复苏,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
一、破产的特征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执行程序。 2.破产适用的前提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破产的目的是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 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二、管理人的职责
第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第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第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第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第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第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第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一)对债务人的约束 (二)对债权人的约束 (三)对其他人的约束 (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
破产申请人的种类
破产申请人有四类人:第一,债务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时候,债务人可 以申请破产(还可以申请和解或者重整)。第二,债权人——债务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申请破产清算。这里注意不包括债务人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是因为债务人的资 产情况,债权人作为外人无法知晓,所以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还可以申请重整)。第三,依法 负有清算责任的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 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时候,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 产清算。第四,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国务 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破产清算的 申请(还可以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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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我领大家过中级”《经济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一)本章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斑竹将分四贴为大家总结本章的重点内容。
本章主要讲了16个问题:1.破产界限;2.破产申请;3.破产受理期限;4.破产管理人组成;5.撤销权;6.抵销权;7.取回权;8.破产费用;9.共益债务;10.破产债权申报期限;11.债权人会议;12.重整;13.和解;14.破产宣告期限;15.破产财产分配顺序;16.破产程序终结期限。
第一贴总结问题1—4,第二贴总结问题5—8,第三贴总结问题9—12,第四贴总结问题13—16。
1.破产界限。
债务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其所依据的标准就是破产界限。
其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得知,债务人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被法院宣告破产: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破产申请。
能提出重整申请的包括两类人:债务人、债权人。
能提出和解申请的只有一类人:债务人。
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包括三类人:债务人、债权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那么破产申请是向谁申请呢?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
3.破产受理期限。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有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期满→(≤10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无异议):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5日)通知债务人;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15日)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裁定→(≤5日)向申请人送达裁定并说明理由→(≤10日)申请人提起上诉。
经济法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 而是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 整计划,规定在一定的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的方式全部 或部分地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 度。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申请 (二)重整期间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及作用
(二)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4. 保障优胜劣汰机制正常运作
第二节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 作出宣告破产的法律事实。
三、重整计划的制定 四、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与批准
第五节 五、重整计划的执行 六、和解的概念与特征
重整与和解
和解是预防债务人破产的法律制度之一。 在发生破产原因时,债务人可以提出和解申请及和 解协议草案,由债权人会议表决,如能获得通过,再经 法院裁定认可后生效执行,可以避免被宣告破产。
七、和解协议的效力 八、和解协议的终止
第六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根据破产申请人的请求,依 照破产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二、变价和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五章 破产法
本章要点:
破产的立法概况;
破产及破产法的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破产的条件和破产程序;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债 务,或债务人无能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一种事实上和法律上的状 态,它表明债务人之经营活动已然失败。在这种情况下,依照 法定程序对其财产实行强制清算,并令其退出正常的市场经济 竞争环境或消灭其法人资格,对债务人来讲就是破产了。破产 有以下特点: 1. 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债务人。 2. 破产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且已达到“资不抵债的状 态”。 3. 破产还债后,破产人的主体资格不复存在。 4. 公平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破产法第五章》课件
• 第六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行使下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核查债权;
计划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三)监督管理人;
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我国法的规定
❖ 第五十九条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 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 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 先受偿权利的,对于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 第十项规定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 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 第六十条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 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的条件
❖ 适格的债权人会议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其债权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 (任意设立机构;应由债权人代表、债务人职工代 表或工会代表组成;人数应在3-9人。)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的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 破产管理人实施那些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 响的财产处分行为时,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 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 定认可。
经济法(破产法)课件
2、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法律效力(重点、 难点)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 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但是债务人以 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 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 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 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 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 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 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 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 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8)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 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申 报其债权。 (9)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 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合 同解除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可以申报 债权,但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 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 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 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11)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其破 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该票据的付款 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 产生的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
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 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请宣告破产还 债。”
㈢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 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 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 理债务。”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 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 不能清偿与资不抵债是有区别的。
第五章企业破产法(注会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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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主体问题(破产能力): 1、《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 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第一百三十五条 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 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清算对本法适用的规定。 在经济生活中,除了一部分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外还存在其他形式 的非法人类经济组织,如合伙企业,也有一些非企业的法人机构从事某些经 济活动,如民办学校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依照法定规则进入市场, 参与竞争,也需要依照法定的规则退出市场。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解散或者终止,应当依法进 行清算。其中,有的清算属于人民法院主导下的破产清算。比如:《合伙企 业法》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 出破产清算申请;《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 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但是,有关法律未对这些组织的破产清算程 序作具体规定。为了解决这些组织破产清算的程序适用问题,本条规定,其 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 定的程序。 3、《企业破产法》第134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 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问题:自然人个人破产行为未提。
企业破产法——概述
破产法 的含义 • 指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法院依法 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清偿给债权人或通过 和解协议进行债务清偿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 律 特 征
• 1、调整范围仅限于企业丧失还债能力 ——对有清偿能力而不还债的问题,由其他法律解决 • 2、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一体 ——基本内容涵盖了实体性规范(破产界限、破产财产 等)和程序性规范(破产案件的管辖、破产申请、宣告等)
经济法概论第5章企业破产法
(二)债权人会议的成员与权利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 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职权
•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
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决议机关。债权人会议设
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主席主持
债权人会议。
•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 一、重整 • 二、和解
一、重整
•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 1.重整申请
•
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
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 (一)破产的概念 • 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
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⑤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
业;⑥通过重整计划;⑦通过和解协议;⑧通过债务人财产的
管理方案;⑨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⑩通过破产财产的分
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2.债权人会议决议
•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
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
1、审查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 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5日 内通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2、立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 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 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申报债权 终止程序
清偿处理
OK 终结破产程序
NO
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分析
案例:2002年12月下旬,一家机械配件厂与一家机械销售公司发生合同纠纷。销售公司 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支付配件厂的29万元的货款。几经催讨未果,机械厂的厂长 一怒之下提出:如果销售公司再不支付货款,将向法院申请宣告它资不抵债,让销售公 司破产,让它在法院的破产公告中“亮丑”,看以后谁还和它做生意。
《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
《企业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 执行制度,并根据破产程序的特点、原则加以适当的变更, 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必要的扩张或限制,同时兼顾 对社会利益的维护。
破产法的作用
1
公平保护债权人利益;
2
弥补传统民事救济手段的不足;
3
给予债务人以重新开始的机会;
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提出,是破产程序启动的依据。
申请的实质条件是:符合破产界限,且无破产障碍。
并非“资不抵债”就该破产
经济法概论第五章 破产法
三、管理人的职权
•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①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②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③决 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④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 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 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⑥管理和处 分债务人的财产; ⑦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 者其他法律程序; ⑧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⑨人民 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管理人经 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 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 《破产法》不仅规定了债权人和债务人在 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时,均有权提出破产 申请,而且还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 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 《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 内裁定是否受理。其中,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 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 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准,可以延长15日。 •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 达申请人。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 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 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 纳情况。 •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 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 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济法中的破产法ppt课件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 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破产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
破产案件的受理(立案: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审查和裁定(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2、指定管理人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 等社会中介机构; (3)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 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交付财产。 (3)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
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4)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5)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
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6)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案例]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 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向法院提出破产 申请,法院7月20日裁定受理此案,同时指定甲会计师事务所为 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企业后发现以下情况(1)7月1日与乙企业 签定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企业应先向贸易公司发出 100万元的货物,发货后10日内由贸易公司付款,管理人决定继 续履行该合同,鉴于贸易公司濒临破产的事实,乙企业要求管理 人提供一定的担保后才予以发货。(2)2008年6月,贸易公司 因有逃税行为,其一批价值为120万元的货物被当地主管税务机 关依法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予以扣押。(3)法院于2008年8 月1日通知了所有已知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确定的债权申报 期限为8月1日-9月15日。
经济法实用教程 第5章 破产法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概况
我国于1986年12月和1991年4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对我国企业法人的破产行为进行了规定。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新《破产法》 ,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
第五章 破产法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决议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 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 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 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 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 额的1/2以上。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 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 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 的可能性; ◆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 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二)、管理人的资格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债 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 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 以更换。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五节 重整与和解
《经济法破产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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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1、债权人会议:是由全体债权人组成的,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 益为目的的,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 人意思的破产机构。债权人会议本身不是执行机关,也不是 民事活动的权利主体。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享有表决权;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 人中指定主席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无表决权,除非放弃其优先受偿权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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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破产案件的管辖法院:债务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5、法院受理:
法律后果:破产程序开始
A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B立案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公告;债务 人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
C收到债务清册后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 债权,对此便不再予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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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破宣告破产, 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 产债权;
(2)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 到期的利息;
(3)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4)破产宣告前对债务人的罚金、行政罚款等刑事或行政处罚,在破产宣
2.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会议召集规则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P178
4、债权人会议的议事规则:
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
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
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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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和解整顿制度
C、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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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组 1、破产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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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 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 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 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 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 帐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 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4、如果“3”中火烈鸟公司的欠款尚未到 期,赵、钱获悉火破产,可否申报债权?
5、火烈鸟公司和丙公司签订一笔买卖合 同,向丙公司购买50万的上等布料,管理人解 除了该合同,丙公司可否申报债权?可以什么 理由申报债权?违约金是否也可申报?(5)
1、火烈鸟公司在一年前向甲银行贷款100万, 约定2年后归还,现甲知道火破产,可否申报债 权?(1)
2、火烈鸟公司从戊公司购进一批纽扣,签 给对方一张20万的支票,随后进入破产程序, 而银行不知情,仍把20万划给了戊。现在银行 该怎么保护自己权益?(7)
3、火烈鸟公司向乙银行贷款200万,由赵 某、钱某做保证人,到期后因火烈鸟公司无力还 债,乙向赵、钱分别追回了50万和80万,还有70 万债务未追回,乙可否申报债权?赵和钱如何保 护自己权益?(3)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2、若受理: (1)5日内送达申请人-债务人15日内提交 相关材料 (2)受理同时指定管理人 (3)受理后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 3、若不受理: 5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服10日内 向上一法院上诉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1、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一定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 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3、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 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 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 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乙公司欠天籁公司200万元钱,听说其破产后就 把钱还给了天籁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张某把钱偷偷存 入自己帐户,现天籁公司的管理人向乙公司要欠款, 乙公司应否偿还?
若张某收到200万后把钱交给了管理人,管理人 还有权向乙公司要欠款吗?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三)债权申报
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 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 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 地位的行为。
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 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能少于30日,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 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 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 对其补充分配。
可以申报的债权 火烈鸟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因经营不善,已经 资不抵债,现以进入破产程序,现有如下问题,请 予以分析: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这里的有关人员是指破产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还可以包括企 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擅自 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 拘留,并可依法并处罚款。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不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 受到损失的,不能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 财产的义务。
第五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当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经债务人或债 权人申请,由法院审理,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公平合理的清偿给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不允许个别清偿 2、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进行 3、对债务人全部财产和经济关系进行的 彻底清算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二、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时,法院强 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 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进行 重整程序,避免其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当债务人 丧失偿债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殊情况。 2、破产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 3、破产法保护的利益主体既有债权人又有债务人。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界限 (一)不能清偿+资不抵债 (二)不能清偿+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鼓励适用破产程序,以积极清理债务,避 免社会中大量的债务积淀和资产闲置。 破产程序包括: 1、和解 2、重整 3、破产清算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提出主体 1、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 2、债务人(和解、重整、破产清算) 3、清算责任人 (二)管辖(向哪个法院提出) 1、地域管辖(住所地-注册地) 2、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
但是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交付 财产或清偿债务后,债务人将其交给管理人, 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受到损失的,债务人的债 务人可以不再承担向管理人交付财产或清偿 责任。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案例:
天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申请后, 债权人甲来要天籁欠的原料款50万,恰好帐上有钱, 天籁的财务部长就把钱划给了甲,是否允许?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3、移送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பைடு நூலகம்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程序 1、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 受理: (1)债权人提出: 5日内通知债务人-7日内债务人可提出异议 -异议期满10日内法院裁定是否受理 (2)债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提出: 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特殊情况经上级批准 可延长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