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
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印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
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审判团队):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06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遵照执行。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告知本院立案一庭。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6日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之规定,经本院与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商议,就宁波市中级
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委托律师调解制定如下工作细则:
一、通过官方网站、微法院平台、调(和)解建议书等各种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在诉讼各阶段均有委托律师调解、庭外和解的权利。
宁波市司法局、宁波市律师协会会同本院建立律师调解员名册。本院在院内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及时公开和更新律师调解员名册信息,便于公众知悉委托律师调解工作。
二、案件立案前,对适合律师调解的,由本院案件分流机构主动引导委派法院律师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统一编立“引调”案号。调解成功的,当事人可申请律师调解工作室所在地基层法院确认其效力。调解不成的,律师调解员在30日内将案件退还本院案件分流机构依法立案。
三、本院各法官调解团队对接收的立案案件,先核实诉讼费交纳情况及一审是否有代理律师,并将适合委托调解的案卷整理分类,以契合律师调解员的专业特长。
四、根据案件的分类,本院各法官调解团队将当事人愿意调解的案件委托宁波市律师协会派驻的、具有对应专业特长的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民事、商事条线法官调解团队每月委托调解的案件不少于本审判条线当月受理案件的30%,行政条线、执行条线法官调解团队对适宜调解的案件委托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
五、宁波市司法局每周视情派驻律师调解员至本院接受委托调解案件,并事先将派驻律师名单通报本院,并附派驻律师调解员的专业特长、简介等。
六、律师调解员在本院阅卷,并通过本院专用电话等方式联系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调解。有调解意愿的,由律师调解员签收案件并及时组织调解;确认无调解意愿的,案件退还本院各法官调解团队。
七、律师调解员依据《宁波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会议纪要》、《关于推进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组织调解。律师调解员可在本院律师调解室、市律协调解中心等合适场所,确定具体时间组织双方调解。调解应遵守合法、自愿原则,并制作调解记录,调解记录应当经双方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署的,调解员应当在调解记录中予以说明。
律师调解员召集双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首次调解时,应核查当事人身份、授权委托代理资格和告知调解相关事项,由双方签署提交“庭外和解申请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律师调解员将其纳入卷宗材料保管。庭外和解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调解成功的,需制作调解协议和结案报告。律师调解员应将案卷材料、调解协议和结案报告一并移送各相关法官调解团队。
调解不成的,律师调解员应将案卷材料、庭外和解申请书、调解记录和无争议事实记录等,一并退还本院相关法官调解团队。
为保证工作留痕,方便统计和查询,律师调解员需按照市司法局的有关规定建立独立的律师调解案卷和台帐。案卷内至少包括调解告知书、调解协议书和调解案件结案表等内容。
八、提倡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宁波微法院平台”委托律师调解员在线调解,解决纠纷。通过在线平台、宁波微法院平台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的,按照平台工作规程操作。
九、调解协议一般应载明以下内容:1.诉讼参与人及律师调解员的基本身份信息;2.纠纷的类型、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3.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及期限,包括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承担;
4.诉讼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律师调解员签名等。
调解协议须明确具体,具有可执行性,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序良俗。
十、当事人在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撤诉或者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移送本院各法官调解团队依法审查。
各法官调解团队经审查后,认为调解协议或撤诉申请书符合自愿、合法原则的,于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依法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撤诉申请书有疑问、可能违反自愿或合法原则的,可向相关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调查核实,也可向律师调解员了解情况,必要时请律师调解员出具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
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宜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不予准许撤诉裁定的,由审查法官作出书面说明,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宁波市律协。
十一、接受委托调解的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与调解的案件不得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律师调解员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法律顾问,或律师调解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系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单位,以及律师调解员与当事人的代理人属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均不得接受该案件的委托调解。
律师调解员在接受委托后发现有前述情形的,应主动向本院说明,自行提出回避。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申请律师调解员回避的,律师调解员应当中止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继续调解的,由宁波市律协另行指定律师调解员组织调解。
律师调解员不得再就该争议事项或与该争议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纠纷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仲裁或诉讼的代理人,也不得担任该争议事项后续解决程序的人民陪审员、仲裁员、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十二、律师调解员在调解全过程,应对其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守秘密,不得向第三方进行披露或不当利用。
十三、经律师调解员调解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经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减半收取诉讼费。
十四、委托调解的期限为本院移交委托调解案件之日起15日内;如有特殊情况,由律师调解员出具情况说明并提交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延长调解期限申请书”,可延长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