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律师调解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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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与启发

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

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 ,UIA)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2、在美国法院系统内的律师调解员

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在试点的美国联邦法院,调解机制和州法院调解机制相同。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调解不仅调审分立,而且律师参与成为正常机制。美国律师,对低报酬调解工作踊跃参与的原因,主要是成就感、荣誉感。因为法院调选出的调解律师是从律师会员中遴选出来的。

3、英国的律师专业调解机构

1989年“ADR Net Ltd”(全国律师ADR网络)成立。该机构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选出、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律师,而且它还与国际性的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在海事、破产、劳动争议等方面相互合作。英国律师专业机构的调解方式,为律师调解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模式。有关调解的课程,多年前就开始在法学院和法律继续教育中开设。在“英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的《法律调解之道》中,对调解技巧进行了较详细阐述。

4、德国的调解中间人律师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充当了调解人的律师,应该进行回避。即曾主持调解的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此担任调解工作的律师,意味着放弃了相应案源。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得再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有的州法还明确规定,调解律师在法庭传唤时享有沉默权,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德国调解的费用,在调解失败时由败诉方承担。调解员收费,失败的调解收10欧元,成功的调解收20元,一般调解成功的还可有奖励。

5、挪威律师协会指定下的律师调解

挪威设立类似中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组织,但涉及一些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双方认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不够,又不愿上法庭,就可以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指定律师调解。在调解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带上自己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6、日本丰富多样的律师调解方式

日本法院调审分离比较明显,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的“有德望有良知”律师等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由日本的律师协会成立的律师专业调解(大多用“斡旋”词汇)机构,有“东京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横滨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名古屋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新泻县律师协会咨询斡旋中心”、“琦玉律师协会咨询、斡旋中心”。日本律师还设立“东京第二律师协会仲裁中心”、“广岛律师协会仲裁中心”、“冈山律师协会仲裁中心”,这些律师仲裁中心,显然更能弥补律师调解书的执行效力,是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推进和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不论是西方律师协会,还是法学院,都有专门的律师调解业务实用培训教材,特别注重培训律师调解技能。例如英国律师协会推荐的《法律调解之道》、美国众多律师参与的《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这些教材由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撰写。他们把谈判调解、纠纷调解等进行细分,那些丰富的资料充分显示了西方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值得中国律师进行学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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