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律师调解模式
国外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当今社会,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家庭纠纷日益增多。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本文将以一个发生在澳大利亚的法律调解案例为例,探讨家庭纠纷中如何通过调解达成和谐解决。
二、案例详情(一)纠纷起因本案当事人为约翰(化名)和玛丽(化名)夫妇,两人育有一子一女。
约翰是一名工程师,玛丽则是一名教师。
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却在约翰被公司裁员后出现了裂痕。
约翰失业后,家庭经济状况急转直下。
玛丽为了维持家庭生计,不得不辞去教师工作,外出打工。
然而,由于玛丽工作繁忙,无法兼顾家庭,导致家庭矛盾日益加剧。
(二)调解过程1. 约翰和玛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决定寻求法律调解。
2. 双方通过当地调解中心,预约了一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名叫李女士。
3. 李女士在调解前,与双方进行了沟通,了解纠纷的具体情况。
4. 李女士组织了一次调解会议,邀请了双方及其子女参加。
(三)调解内容1. 经济问题:约翰和玛丽就家庭经济来源进行了协商,决定约翰暂时不再寻找工作,而是专注于家庭照顾。
2. 工作安排:玛丽调整工作时间,确保能够兼顾家庭。
3. 子女教育:双方商定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关注子女的成长。
4. 沟通方式:约翰和玛丽约定每周进行一次家庭会议,共同讨论家庭事务。
(四)调解结果经过多次调解,约翰和玛丽最终达成以下共识:1. 约翰暂时不再寻找工作,专注于家庭照顾。
2. 玛丽调整工作时间,确保能够兼顾家庭。
3. 双方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关注子女的成长。
4. 每周进行一次家庭会议,共同讨论家庭事务。
5. 双方承诺,在今后的生活中,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三、案例启示本案充分展示了法律调解在解决家庭纠纷中的积极作用。
以下是一些启示:1. 法律调解是一种高效、便捷的解决方式,适用于各类家庭纠纷。
2.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地处理双方诉求。
3. 双方当事人应积极参与调解,坦诚沟通,达成共识。
美国的调解制度
美国的调解制度引言:调解是解决法律争议的一种手段,通过第三方独立调解人的介入,协助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方案。
美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拥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调解制度。
本文将介绍美国的调解制度的基本原则、调解程序以及其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
一、基本原则美国的调解制度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公正、独立和有效的解决争议。
1. 自愿性:调解是自愿的,任何一方都有权选择是否参与调解。
没有一方能够被强制参与调解,也没有强制执行的调解协议。
2. 独立性:调解人必须是公正、中立的第三方。
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只关注促进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协商。
3. 保密性:调解过程中的所有内容都是保密的。
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而不必担心其会在法庭上被使用。
4. 公正性:调解人必须确保每一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发表观点,并在调解过程中平等对待所有当事人。
二、调解程序美国的调解程序通常包括几个基本步骤。
1. 前期准备:调解人将与当事人进行会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争议的性质。
调解人还会解释调解的过程和原则,并与当事人讨论他们的期望和目标。
2. 问题定义:当事人将被要求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利益,并将问题进一步分解为更具体的争议点。
3. 利益探讨:调解人将帮助当事人识别和表达各自的利益,以便寻找共同的利益,并促使解决争议的办法。
4. 选项生成:调解人将与当事人一起探索各种解决方案,通过头脑风暴和创造性思维来产生不同的选项。
当事人将被鼓励共同寻找解决方案。
5. 协议达成:当事人经过协商和讨论之后,可能会达成一个解决争议的协议。
调解人会帮助当事人将协议的条款写成书面文件,并确保双方都理解和同意。
6. 协议执行:一旦协议达成,调解人会监督协议的执行。
如果一方未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寻求法院的执行。
三、调解在解决争议中的应用美国的调解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种类型的争议,包括民事、商业、家庭等领域。
在民事争议中,调解可以有效解决各种纠纷,如合同争议、财产争议和邻里纠纷。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是研究国际私事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它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与解决。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国际交往频繁,国际间的争议不可避免地增多。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国际争议,国际私法中涌现出了多样化的国际与争议解决机制。
一、国际仲裁(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国际仲裁作为解决国际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国际私法中。
国际仲裁依据各国订立的国际仲裁公约或协定进行。
在国际仲裁中,独立的仲裁庭负责听证双方争议,并根据事实和适用法作出裁决。
国际仲裁具有程序灵活、快速高效、裁决强制执行等特点,被认为是一种公正、中立的争议解决机制。
二、国际司法管辖(International Jurisdiction)国际司法管辖是指国际法院或国家法院在国际私法中对国际争议进行审判和裁决的权力。
国际法院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以及各国家自己的法院,都可以行使国际司法管辖权。
国际司法管辖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可以解决国际争议并明确相关法律适用。
三、国际调解(International Mediation)国际调解是一种争议解决机制,通过调解员或团队对双方争议进行调和,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国际调解的优势在于能够保护双方的权益,提供创新的解决方案,同时减轻了法院和仲裁机构的负担。
国际调解一般采用保密性较强的方式,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解决争议。
四、缔约国协商与协议(Negotiation and Conventions)缔约国协商与协议是指各国在国际私法领域通过协商和签署国际公约等形式解决争议的机制。
这种机制依靠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与对话,通过制定共同的法律规范和协议来解决争议。
缔约国协商与协议对于规范和维护国际私法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国际仲裁院(International Courts of Arbitration)国际仲裁院是一种独立的机构,负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和国际投资争议等。
涉外纠纷化解方案
涉外纠纷化解方案引言在全球化进程中,涉外纠纷日益频繁,给各国之间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关系带来了许多挑战。
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国际间的和平与稳定,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积极探索涉外纠纷的化解方案。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涉外纠纷化解方案,并探讨其优缺点。
一、谈判和协商谈判和协商被广泛认为是化解涉外纠纷的首选方式。
这种方式主要通过双方的对话和协商来达成共识,以减少冲突和争端的发生。
谈判和协商的优点在于非暴力、双赢的解决方式,可以维护各方的尊严和利益。
此外,谈判和协商也有助于增进各方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从而为未来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然而,谈判和协商也存在一些缺点。
例如,双方在谈判中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导致一方在协商中处于劣势地位。
此外,谈判和协商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导致一些紧急情况无法及时得到解决。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借助其他方式来化解涉外纠纷。
二、仲裁和调解仲裁和调解是另一种常见的涉外纠纷化解方式。
仲裁是指由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在争议双方的请求下作出裁决的过程。
调解则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协助争议双方进行协商,并帮助他们达成一致意见。
与谈判和协商不同的是,仲裁和调解均由第三方介入,以更加客观和中立的方式处理涉外纠纷。
仲裁和调解的优点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和可执行性。
双方在向仲裁机构提交争议时,他们同意接受裁决,并承认该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也具有类似的效力,因为所有争议双方均同意接受中立调解员的建议。
然而,仲裁和调解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例如,选择仲裁和调解可能需要一定的费用,这可能成为一些贫困国家和个人无法承受的负担。
此外,由于仲裁和调解的过程是由第三方负责,其裁决或建议可能无法满足双方的全部要求。
因此,在选择仲裁和调解时需要谨慎权衡利弊。
三、国际法诉讼在一些较为复杂的涉外纠纷中,当其他方式无法达成一致时,国际法诉讼成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
国际法诉讼是指将涉外纠纷提交给国际法院或其他国际司法机构进行审理的过程。
这种方式强调对法律依据和程序的遵循,以确保公正和客观的决策。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方法总结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涉外法律问题处理方法总结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涉外法律问题的处理是一项具有挑战性的任务。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涉外法律事务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我们对法律体系和实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应用。
本文将总结处理涉外法律问题的一些有效方法和策略。
一、充分了解涉外法律环境在处理涉外法律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对涉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环境进行充分了解。
这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判例和国际公约等。
了解当地的文化、政治和经济状况也是必不可少的。
通过获取这些信息,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当地法律框架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处理涉外法律问题需要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律师、专家和机构合作。
建立广泛的合作网络可以帮助我们获取当地法律资源和专业知识。
同时,这也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并扩大我们的业务范围。
与其他专家的合作还能够提供不同的观点和解决方法,有助于更全面地处理涉外法律问题。
三、掌握跨文化沟通技巧涉外法律问题往往涉及到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和理解。
为了更好地处理这些问题,我们需要掌握跨文化沟通技巧。
这包括了解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商业惯例和礼仪,并学会尊重和理解不同的文化背景。
通过有效的跨文化沟通,我们可以与客户和相关方建立良好的关系,并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四、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我们必须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这包括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相关方的利益。
只有了解了案件的全部事实,我们才能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策略并为客户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
五、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针对涉外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制定合适的解决方案。
这可能包括进行谈判、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可以选择最符合客户利益的解决方案并帮助客户实现其法律权益。
六、果断行动和快速响应涉外法律问题常常具有紧迫性,因此我们需要果断行动和快速响应。
及时回复客户的问题、及时采取行动解决问题,都是处理涉外法律问题时非常重要的。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国外的一种专门用于解决行政争议的机构或程序。
在很多国家,行政机关可能会出现错误或者不当行为,给公民、企业甚至其他国家带来损害,这时就需要一个能够独立公正地处理行政争议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就是为了满足这种需求而设立的。
在一些国家,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如行政法院或者独立的行政调解委员会。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其职权和程序,并且有权力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进行复议和调解。
一般来说,公民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复议,要求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进行独立、公正的审查。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往往对个人和企业的行为作出决定,但有时候这些决定可能会是错误的或者违法的。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确保公民和企业在面对行政机关错误决定时有一个独立的机构来提供救济。
增强行政机关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行政机关是政府的执行机构,其行为应当是公正和透明的。
行政机关也可能受到某些利益的影响,导致其作出不当行为。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通过独立的审查和调解程序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法律和道德标准。
提高行政效率和法治水平。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减少行政诉讼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也可以促进法治建设,提高政府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行政机关的行为得到规范和监督,社会将更加和谐和稳定。
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可以帮助政府与公民、企业建立更加良好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促进行政公正、提高行政效率、加强法治建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它为公民和企业提供了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来解决行政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希望我国在建设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过程中能够借鉴外国的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为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英国和解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英国和解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英国和解制度是一种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端和纠纷的法律机制。
在英国的法律体系中,和解制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不仅可以减少法院诉讼的数量,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还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本文将介绍英国和解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史、主要特点以及优势,并探讨其对社会和法律体系的影响和意义,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本文的阐述,读者将对英国和解制度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对其作用和价值有进一步的认识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中,我们将概述英国和解制度的概念和背景,介绍本文的文章结构,以及阐明本文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英国和解制度的起源和演变历程,探讨其特点及优势。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和解制度对英国社会的影响和意义,展望其未来发展方向,最终对全文进行总结。
通过对英国和解制度的深入探讨,希望读者可以更全面地了解这一制度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英国和解制度,通过对其介绍、历史演变、特点及优势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从而更好地了解和解制度在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同时,通过对和解制度的影响和意义、未来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够揭示和解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缓解法院压力、减少诉讼成本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改革提供参考和借鉴。
最终通过对英国和解制度的研究和分析,提升读者对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的理解和认识,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
2.正文2.1 英国和解制度介绍英国和解制度是一种法律机制,旨在促进纠纷各方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避免法律程序或诉讼。
和解制度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一种和谐的解决方案,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稳定。
英国和解制度在司法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作为一种替代纠纷解决方式,它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更加灵活、高效和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许多国家都有着长期的历史和成熟的运作机制。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第三方调解,解决涉及行政机关和个人或机构之间的纠纷和争议,确保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通常由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或独立的调解机构负责管理。
这些机构往往由专业的调解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解决纠纷的经验。
当事人可以向这些机构申请调解,并在接受调解的过程中得到专业和公正的指导。
在进行行政复议调解时,调解人员通常会以中立、公正的立场进行调解,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由表达意见和诉求,寻求调解人员的建议和支持。
调解人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帮助双方达成和解。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解决各类纠纷和争议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些国家的行政复议调解机构可以处理涉及行政处罚、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征收等方面的纠纷。
通过调解,可以避免长时间的诉讼程序,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同时也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还可以提高行政机关的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通过调解,行政机关可以更及时、公正地解决涉及公民权益和社会利益的问题,建立起良好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互信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提高行政效率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解决纠纷和争议,也有助于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和民主进步。
希望各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能够更加重视和支持行政复议调解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为人民的福祉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字数:457】第二篇示例: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一、外国的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概述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的复议程序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机制。
在一些发达国家,行政机关设立了专门的行政复议调解机构,以便更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
【法规名称】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 1977-01-01【实施时间】 1977-01-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一)苏黎世商会设立调解部以及仲裁庭,以便在法院外解决贸易商行之间和工业企业之间(尤其是涉及其会员或具有涉外因素)的争议。
但劳资争议除外。
(二)调解程序旨在不经法院诉讼程序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成立和解,以解决纠纷。
(三)仲裁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时,不采取正式法律程序而通过仲裁使争议得以解决的程序。
仲裁庭的裁决和法院判决具有相同的效力。
(四)此外,苏黎世商会会长依据当事人间的合同协议或应全体当事人的联名申请,可为某一次仲裁指定公断人或仲裁员,也可指定仲裁鉴定人。
第二条在任何案件中,至少一方当事人为苏黎世商会会员者均得申请调解和仲裁。
双方当事人均非商会会员时,只有在苏黎世商会会长酌情决定或通常是事先核准的情况下,才能对案件进行调解或仲裁。
拒绝核准时,不须解释理由。
第三条调解与仲裁基本上是两种各自狡立的程序。
即使当事人原来愿意依本《调解与仲裁规则》解决其纠纷,后来其中一方拒绝接受调解程序时,他们也可不先经调解而将争议诉诸仲裁。
第四条(一)仲裁员和仲裁庭工作人员是否合格、应否排除和拒绝,应根据有效的《苏黎世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苏黎世法院组织法》第九十五条及其以下各条的规定决定之。
(二)前款规定也适用于调解程序中的主持人(调解员);但最后决定权属商会会长。
第二章调解程序第五条(一)适用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书面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提交商会秘书处,并附以申请人一方或双方表示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规定的声明。
(二)有关案情的书面说明的副本和有关文件应和申请书一并提出。
第六条(一)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商会秘书处应将此点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向他送达案情说明副本并提出以下要求:1.应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声明是否同意实行调解程序和是否遵从《调解与仲裁规则》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规定。
民事纠纷解决的国内外比较
目 录
• 引言 •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比较 •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方式比较 •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效果比较 •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 完善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探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本文旨在比较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异同,分析各自的优缺点,以期为我 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提供借鉴。
应对社会变革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亟待解 决的问题。通过比较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多的思路和 方案。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现状
国内民事纠纷解决现状
我国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诉讼制度不断完 善,仲裁、调解等非诉讼解决方式也得到广泛应用。
法律体系差异
国外法律体系通常比较完 备,法律规则详细、具体 ,而国内法律体系正在不 断完善中。
05
国内外民事纠纷解决制度 存在的问题
国内民事纠纷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诉讼程序繁琐
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等多 个环节,耗费时间和金钱成本较高。
司法资源不足
部分地区基层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效 率低下。
执行难度大
民事判决的执行涉及多个部门和程序,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当事人 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国外民事纠纷解决制度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差异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对同一纠纷的解决方式和结果可 能不同,增加了跨境纠纷解决的难度。
司法腐败问题
部分国家存在司法腐败现象,影响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保障。
德国调解法的介绍及启示
德国调解法的介绍及启示张艳红;陈宇晴【摘要】2012年7月,德国《促进调解及其他诉讼外冲突解决程序法》(以下简称“德国调解法”)颁布实施,这是德国冲突解决方式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这部法律强调以温和的方式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纠纷,完全突破了德国19世纪70年代以来以激进方式解决冲突的传统法律思想。
所以,笔者在访问了德国相关政府网站、阅读了国内研究该部法律的学者的文章,搜集了许多文献资料,将会在本文中,从自己的角度去看待德国调解法,介绍德国调解法。
同时,还会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与德国调解法进行对比,取其长处,提出促进我国现有调解制度的发展的建议。
%In July 2012 , the German “Laws Concerning Promoting Mediation and Conflict resolution procedures and Other Proceedings”(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German Mediation Law”) was promulgated , [1 ] This is the way to solve the conflict in Germany and is a milestone in solving conflicts . This law emphasizes gentle way to resolve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parties , disputes , completely breaking the German nineteenth century seventies radical solution to the conflict in the tradition of legal thought . By visiting some relevant government website , reading the domestic laws of scholars studying the article and collecting a lot of literature , the author of the paper , from their own perspective on the German Mediation Act , introduces German Mediation Act and also 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ople's Mediation Law” with German Mediation Law and makesrecommendations to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xisting mediation system .【期刊名称】《怀化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00)010【总页数】6页(P70-75)【关键词】德国;调解;保密;调解员;意思自治【作者】张艳红;陈宇晴【作者单位】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0;怀化学院政法系,湖南怀化418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19世纪西欧最伟大的法学家,新功利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鲁道夫·冯·耶林曾经发表过一篇轰动世界的经典演讲《为权利而斗争》,这也是他迄今为止唯一被翻译成中文的作品。
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
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齐广燕译(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出版)第一条定义本规则中,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荷兰调解协会:荷兰调解机构基金会,注册地在鹿特丹。
规则:荷兰调解协会调解规则。
秘书处:荷兰调解协会秘书处。
登记簿:登记簿由荷兰调解协会持有,并列出了根据本规则在调解程序中可以提供援助的调解员的名单。
调解:争议双方根据本规则,在一位调解员的帮助下,试图友好地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适用的程序。
调解协议:当事人和调解员签订的相互保证通过调解程序尽最大的努力以解决其中描述的争议的协议。
争议:在调解协议中描述的争议。
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
调解员:主持调解程序并且被列入登记簿里的人。
辅助人:应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请求,或者应调解员的请求并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协助调解的个人或组织。
分开谈话:一个或几个当事人与调解员在没有其他的当事人在场时进行的谈话。
第二条秘书处2.1秘书处负责将调解记录下来,并负责保管登记簿。
2.2另外,秘书处应该享有本规则应当赋予的其他义务和权力。
第三条本规则的适用本规则应适用于当事人通过签订调解协议作出保证的调解。
第四条自愿性任何当事人和调解员可以提前终止调解程序。
第五条不作承诺不得强迫当事人遵守他们在调解过程中采取的立场和提出的建议,也不得强迫当事人遵守对调解员或者其他当事人所作出的陈述,除非当事人在十四条所规定的和解协议中同意接受以上内容的约束。
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明确地同意遵守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立场、建议和陈述。
第六条隐私调解员、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以及辅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不得出席调解,除非当事人一致同意。
调解员希望在调解期间由于秘书的支持他可以利用他所指定的人的帮助时,只有事先保证保守机密,除了调解员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才能参与或者准许参加调解。
第七条机密7.1当事人负有不向包括法院和仲裁员在内的任何第三者,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透露调解程序中关于调解程序的进展、采取的立场、提出的建议以及当事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的信息。
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
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
1. 嘿,你知道吗?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就像一把神奇的钥匙!想象一下,当投资者和国家之间出现矛盾,就如同陷入了一团乱麻,而这规则就是那把能解开乱麻的钥匙!比如说,在某个跨国投资项目中,双方因为利益分配起了争执,这时候这规则不就派上用场啦!
2. 哇哦,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可是相当重要的呀!它就像是一个公平的裁判。
像是有两个球队在比赛,规则确保比赛公正进行,同理,这调解规则确保争端能公平解决呀!如果没有它,那争端不就乱套啦?就像没有裁判的比赛还不乱了套!
3. 哎呀呀,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简直是解决问题的法宝!好比在黑暗中照亮前路的明灯。
假设一个海外投资遇到麻烦,规则就像那盏灯给你指引方向!没有它,投资者们不就像无头苍蝇一样乱撞啦?
4. 嘿嘿,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是个超厉害的存在呢!如同一场暴风雨中的避风港。
当争端的暴风雨来袭时,规则就是那可以躲避的安全地带!就像在惊涛骇浪中有个安稳的地方可以依靠!没有它,大家不就只能在风暴中飘摇啦?
5. 哇,国际律师协会投资争端调解规则可是大功臣呀!像一位智慧的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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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keith律所和解技巧
与keith律所和解技巧了解调解流程与律所进行调解需要深入了解调解流程。
调解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
调解员不会裁决争议,而是促进沟通并协助制定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准备调解充分准备是调解成功的关键。
整理好案件文件,包括证据、文件和法律依据。
考虑对方可能的立场和目标,准备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明确您的底线并准备好做出必要的妥协。
与调解员合作调解员是调解过程中的重要参与者。
建立与调解员的良好关系至关重要。
尊重调解员的意见,并对其流程保持开放的态度。
向调解员提供必要的背景信息,并寻求其指导和建议。
倾听对方的立场调解的关键是理解对方的观点和需求。
在对方发言时,积极倾听并避免打断。
尝试换位思考,了解对方的动机和担忧。
这将有助于建立共识并探索解决办法。
探索共同利益尽管存在争议,但当事双方通常有共同利益。
确定这些共同利益可以为建立解决方案提供基础。
例如,在商业纠纷中,双方可能都希望维持业务关系或避免负面宣传。
提出解决方案在充分协商之后,是时候提出解决方案了。
提出一个公平且务实的解决方案,平衡双方的利益。
愿意妥协并寻找创造性的方法来应对双方的担忧。
达成共识调解的目的不是赢得争论,而是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
如果可能,努力达成全面的协议,涵盖争议的各个方面。
调解员可以帮助起草和完善协议条款。
记录协议一旦达成协议,调解员将起草书面协议,记录双方同意的条款。
确保协议清晰且全面,避免未来的误解。
遵守协议调解协议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守其条款。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定期审查协议并确保其仍然符合双方的需求。
调解的优点与律所调解有很多优点,包括:成本更低:调解通常比诉讼更具成本效益。
速度更快:调解可以比诉讼更快地解决纠纷。
灵活性: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定制,允许当事方探索各种解决方案。
保密性:调解是非公开的,可以保护敏感信息免遭公开。
关系保护:调解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纠纷,从而保护双方之间的关系。
葡萄牙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启示
葡萄牙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及启示□ 龙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世纪80年代以来,ADR(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各国进入了高速发展期,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西欧和北欧等国家和地区都形成了各具特点的发展模式。
2008年5月,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颁布《关于民商事调解若干问题的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并保障各类调解机构,并要求成员国在2011年5月21日之前,必须将指令转化为国内法,完成原有法律体系的协调。
葡萄牙在欧盟的统一规划下,建立了调解、仲裁、调停、小额诉讼法庭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推动了ADR改革的蓬勃发展。
2002年,葡萄牙在司法部下设ADR办公室,从国家层面上对全国ADR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ADR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的制度以确保人们得到法律救济;为各种ADR包括调解、调停和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支持;策划和实施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项目;促进仲裁中心、小额诉讼法庭和调解制度的建立,并为其提供支持。
葡萄牙的家事调解。
葡萄牙家事调解制度2007年7月16日确立,至2008年12月已经在全国实施。
主要调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例如:与履行亲权有关的事项、离婚或者分居后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纠纷、对离婚后丈夫给妻子的赡养费的确定和调整、分居配偶的和解、家庭住房的分配等问题。
家事调解比较简单灵活,当事人只要拨打相关电话,就可以申请进入家事调解程序;调解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他们认为合适的调解机构进行调解,任何公共机构、私人组织以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也都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费用相对也比较低廉,一个案件只收50欧元,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或者法官移交调解的案件不收取费用。
欧美调解制度
欧美调解制度
欧美调解制度主要分为两大体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调解制度,二是以英国、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以美国为例,其调解制度起源于ADR(替代性纠纷解决)运动。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行政程序领域进行了一项重大改革,将ADR 引入行政过程,允许包括行政在内的所有案件中使用ADR,取得了很大成功,并被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效仿。
在美国,调解服务的提供机构具有多样性,包括私营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
私营机构利用手上的调解资源,例如私人调解员、调解场所,提供有偿调解服务。
而公共服务机构则由调解志愿者组成,日常运作主要依靠专项基金或者一些捐助,具有非盈利性质。
在英国、德国和法国等欧洲国家,法院附设调解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调解制度。
这种制度的目的是鼓励法官帮助当事人和解,激励当事人利用替代性方式解决纠纷,以减少法院的案件压力,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纠纷解决时间。
诉诸法院的案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入替代性纠纷解决途径,包括调解、仲裁等,其中调解是人们广泛选择的方式。
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避免讼累是终极目标。
这种法院附设调解既有自愿也有强制,这取决于州法律如何进行具体规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多欧美调解制度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
ADR制度之美国发展简史处理纷争,权衡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是人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美国,选择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也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纠纷解决的第二大主流方式。
美国纠纷调解系统十分庞杂,实践范围非常广,但事实上,因为没有强制培训要求,整个调解领域又基本处于无师自通和自我约束的情况。
本文将简要美国ADR历史以帮助我们更好了解该制度。
一、摇篮中的ADR制度美国现代的ADR发端于二十世纪初的工人运动。
工会的合法性得以承认,和平协商成为劳资双方消除分歧的主要途径。
美国联邦政府于1947年成立了联邦调解与协调服务中心,负责输送工人调解员,帮助劳资双方解决纠纷。
这些调解员就是现代美国调解制度基本元素的前身。
1926年美国仲裁委员会诞生,并被作为法院诉讼的替代品而推广,是美国《联邦仲裁法》(《美国法典》第9编1-16条)的产物。
直到现代ADR产生,仲裁一直是司法程序之外唯一的的纠纷解决方式。
二、蹒跚中的ADR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美国社会充满动荡,以社区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开始崭露头角。
人们普遍对法院、律师及程式化的诉讼程序唯恐避之不及,纷纷投身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创立。
许多试点项目由类似惩教署司法研究中心“CCJ”【矫正司法中心(Center for Correctional Justice)】的机构进行策划和实施。
这些项目的成功,不仅平息了监狱内部的暴动,从更深层次的意义上来说它们证明了调解作为一种非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重大意义。
同时,美国联邦政府的法律实施协助委员会为这些调解项目提供资金。
早期的一些关于创建私人调解服务的尝试促生了纠纷解决行业协会。
1972年,这一新生事物相当引人瞩目。
没有任何政府行政条文或法律法规来约束这个行业,可以说,这是一个自创的组织和专业,自我教育、自我设定道德标准是它的特点。
直至今日,该行业内部职业道德规范仍旧控制着整个调解领域。
1976年罗科斯庞德会议期间,哈佛大学法学院桑德教授递交了一份题为:“庞德会议——未来司法之展望”的简短学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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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律师调解模式的概况与启发
1、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会
国际律师联盟(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e ,UIA)下设国际律师联盟调解委员,由该委员会组织的国际调解中心论坛,自2001年至今已举办12次论坛会议,组织世界上各调解中心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中心通过定期聚会讨论的方式达到互换信息、通报情况、交流学术成果、总结实践经验。
这是我国学习借鉴世界律师调解发展的窗口。
2、在美国法院系统内的律师调解员
美国部分州法院,如加利福尼亚州法院是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
调解员也可以由律师担任,调解员每人每日可获150美元的补偿;在试点的美国联邦法院,调解机制和州法院调解机制相同。
由此可见,美国法院的调解不仅调审分立,而且律师参与成为正常机制。
美国律师,对低报酬调解工作踊跃参与的原因,主要是成就感、荣誉感。
因为法院调选出的调解律师是从律师会员中遴选出来的。
3、英国的律师专业调解机构
1989年“ADR Net Ltd”(全国律师ADR网络)成立。
该机构拥有120名从全国各大型优秀律师事务所选出、经过专门调解培训的律师,而且它还与国际性的组织保持合作关系,在海事、破产、劳动争议等方面相互合作。
英国律师专业机构的调解方式,为律师调解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模式。
有关调解的课程,多年前就开始在法学院和法律继续教育中开设。
在“英国律师协会推荐律师必读书目”的《法律调解之道》中,对调解技巧进行了较详细阐述。
4、德国的调解中间人律师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充当了调解人的律师,应该进行回避。
即曾主持调解的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因此担任调解工作的律师,意味着放弃了相应案源。
德国《联邦律师法》第43条规定,代理律师不得再作为调解人进行调解。
有的州法还明确规定,调解律师在法庭传唤时享有沉默权,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德国调解的费用,在调解失败时由败诉方承担。
调解员收费,失败的调解收10欧元,成功的调解收20元,一般调解成功的还可有奖励。
5、挪威律师协会指定下的律师调解
挪威设立类似中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组织,但涉及一些比较复杂法律问题的案件,双方认为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法律知识不够,又不愿上法庭,就可以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指定律师调解。
在调解时,允许双方当事人带上自己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
6、日本丰富多样的律师调解方式
日本法院调审分离比较明显,法院设立专门的“调解委员会”,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的“有德望有良知”律师等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
由日本的律师协会成立的律师专业调解(大多用“斡旋”词汇)机构,有“东京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横滨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名古屋律师协会斡旋、仲裁中心”、“新泻县律师协会咨询斡旋中心”、“琦玉律师协会咨询、斡旋中心”。
日本律师还设立“东京第二律师协会仲裁中心”、“广岛律师协会仲裁中心”、“冈山律师协会仲裁中心”,这些律师仲裁中心,显然更能弥补律师调解书的执行效力,是对律师调解工作的推进和弥补。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发现不论是西方律师协会,还是法学院,都有专门的律师调解业务实用培训教材,特别注重培训律师调解技能。
例如英国律师协会推荐的《法律调解之道》、美国众多律师参与的《纠纷解决——谈判、调解和其他机制》,这些教材由丰富调解经验的律师撰写。
他们把谈判调解、纠纷调解等进行细分,那些丰富的资料充分显示了西方律师丰富的调解经验,值得中国律师进行学习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