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法律法规培训(2013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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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完善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
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处罚)。
2.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1.《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3.《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176号公告)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 (农业部1519号公告)苯乙醇胺A等11种“瘦肉精” 强制性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2
明确饲料的分类和定义
★饲料原料: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 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饲用物质。
★饲料: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3
加强监管执法措施和处罚力度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1
明确主体责任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饲料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 制、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地方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 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监管、 监测、执法、预警、培训、指导)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9
完善经营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 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2.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
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
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 期不得少于2年。
新《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
新《条例》修订背景
新《条例》的主要特点、亮点
新《条例》配套规章的主要规定及特点
新《条例》修订背景
近年来,畜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安全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明
确法规,加强监管。
2008年底,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历
二、拟新发布饲料规章及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草案)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草案) 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尚未有草案)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草案)
5.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文件,未出台)
三、原有饲料规章、标准
•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 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允许或禁止生产、使用 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
• ★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三个目录) • 1.饲喂对象限制(动物内脏) • 2.饲喂阶段限制(金霉素) • 3.用量限制(添加剂、药物添加剂) • 4.配伍限制(药物) • 5.休药期限制 • 6.供货企业限制(乳粉) • • ★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 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10
完善使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 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 全使用规范。
2.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 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3.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5.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6.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7.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时3年完成《条例》修订工作,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
修订后的《条例》,2012年5月1日实施。
新《条例》的三大特点
1.修改条款多。法律条款由35条增加到51条。其中主要管理 规定、制度由8项增加到20项,行政处罚由9条增加到14 条,刑事处罚由4条增加到7条。 2.涉及内容广。涉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生产、经营、 使用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 理等方面。 3.调整幅度大。行政处罚调整幅度较大。如违法生产最高可 处产品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及 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最高 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级审核)
3.提高门槛: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分类);成立审
核委员会,负责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规定对弄虚作假
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 4.规范管理: ★生产许可证是生产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停产一年以上的注销; ★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执法, 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三证合一: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 管理,统一名称为《生产许可证》。
2.分级核发:
★农业部:负责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两级审核)
添加剂;禁止使用“四无”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限 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或直接使用农业 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 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
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新《条例》配套规章 主要规定及特点
1.禁止经营用“三个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2.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
3.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4.禁止经营“四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即无产品标签、无 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 添加任何物质。
意事项。
★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散装饲料),可以罐 装车辆运输,并随车附具标签。
★产品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特殊情况) 1.“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 2.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
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满足委托加工和定制 产品的具体要求; 4.企业供其内部分支机构使用的产品应当加贴标签。
饲料行业新法规培训讲座
新条例十大亮点
2012年10月
主 要 内 容
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wenku.baidu.com
及配套法规解读
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一、新发布饲料法规规章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5.允许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委托双方具备共同的生产资质,包括生
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 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 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保持“一品一号”,以利质量安全追溯; 2.不再设立有效期; 3.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 4.简化审批程序。如取消试制记录和饲喂效果报告;减少复核
检验数量,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文的,同一产品类
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复检 一个产品的样品;
• 5.明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和种类“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三个种类: • ★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 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 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 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 添加量不低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 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 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 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 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万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监督抽查 • 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 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 ★信息公开(黑名单公布制度) • 建立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公布抽检结果,公布具有不 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执法检查手段 •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
加大处罚力度
★生产环节 —最高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业。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7
增设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如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对
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生产、
经营或使用,主动召回产品,立即通知相关环节单位,记 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应 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共担:委托双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 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 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 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 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 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4.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 附具检验合格证,并如实记录出厂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注:原料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4.增加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国内代理机构销售制度(不 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饲料),进口饲料产品须包 装并附具中文标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检疫,并对包装、标签进行核查。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6
完善规范饲料包装和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包装,易燃或者其他 特殊的,其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5
完善规范饲料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2.增加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5年。 ★3.生产企业要具备新《条例》规定条件及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拟发布)。
★经营环节 —最高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环节 —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以上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4
明确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
★ 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三个目录) •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
完善生产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范,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
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处罚)。
2.禁止使用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 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3.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1.《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1126号公告) 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农业部1224号公告) 3.《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168号公告) 4.《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农业部176号公告)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物质》 (农业部1519号公告)苯乙醇胺A等11种“瘦肉精” 强制性标准: 《饲料标签标准》和《饲料卫生标准》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2
明确饲料的分类和定义
★饲料原料: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 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饲用物质。
★饲料: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
、精料补充料。
★饲料添加剂: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
★药物饲料添加剂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3
加强监管执法措施和处罚力度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1
明确主体责任
★饲料生产企业、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负责统一领导饲料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 制、保障监管工作开展。
★地方饲料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监督管理档 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监管、 监测、执法、预警、培训、指导)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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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经营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 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2.经营者应当建立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
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
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 期不得少于2年。
新《条例》及配套规章解读
新《条例》修订背景
新《条例》的主要特点、亮点
新《条例》配套规章的主要规定及特点
新《条例》修订背景
近年来,畜产品和饲料质量安全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各界 普遍关注安全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后,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制定明
确法规,加强监管。
2008年底,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启动条例修订工作,历
二、拟新发布饲料规章及文件
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草案) 2.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部令草案) 3.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农业部公告、尚未有草案)
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申报材料要求(农业部公告草案)
5.关于进一步做好饲料管理工作的意见(农业部文件,未出台)
三、原有饲料规章、标准
•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 • 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允许或禁止生产、使用 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
• ★遵守限制性使用规定(三个目录) • 1.饲喂对象限制(动物内脏) • 2.饲喂阶段限制(金霉素) • 3.用量限制(添加剂、药物添加剂) • 4.配伍限制(药物) • 5.休药期限制 • 6.供货企业限制(乳粉) • • ★兜底条款: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 体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10
完善使用环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1.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 料,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应当遵守饲料添加剂安 全使用规范。
2.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自行配 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
3.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禁止使用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
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 5.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6.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农业部公告第1849号) 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7.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时3年完成《条例》修订工作,2011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布
修订后的《条例》,2012年5月1日实施。
新《条例》的三大特点
1.修改条款多。法律条款由35条增加到51条。其中主要管理 规定、制度由8项增加到20项,行政处罚由9条增加到14 条,刑事处罚由4条增加到7条。 2.涉及内容广。涉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管、生产、经营、 使用及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 理等方面。 3.调整幅度大。行政处罚调整幅度较大。如违法生产最高可 处产品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用农业部公布禁用的物质及 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最高 可处10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等。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 料、单一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一级审核)
3.提高门槛:提高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分类);成立审
核委员会,负责生产许可技术评审工作;规定对弄虚作假
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 4.规范管理: ★生产许可证是生产企业工商登记的前置条件;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有效期内实行年度备案管理,停产一年以上的注销; ★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和执法, 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 等情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三证合一: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全部实行生产许可 管理,统一名称为《生产许可证》。
2.分级核发:
★农业部:负责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
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核发。(两级审核)
添加剂;禁止使用“四无”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限 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或直接使用农业 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 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除乳和乳制品以
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新《条例》配套规章 主要规定及特点
1.禁止经营用“三个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2.禁止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的新饲料、新饲料
添加剂;
3.禁止经营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4.禁止经营“四无”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即无产品标签、无 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5.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拆包、分装,不得进行再加工或者 添加任何物质。
意事项。
★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散装饲料),可以罐 装车辆运输,并随车附具标签。
★产品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特殊情况) 1.“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 ); 2.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
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3.委托加工和定制产品的,标签还应当满足委托加工和定制 产品的具体要求; 4.企业供其内部分支机构使用的产品应当加贴标签。
饲料行业新法规培训讲座
新条例十大亮点
2012年10月
主 要 内 容
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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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配套法规解读
饲料行业管理法规体系概况 一、新发布饲料法规规章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609号令)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
5.允许委托生产:
★资质要求:对等原则,委托双方具备共同的生产资质,包括生
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生产技术、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 务; ★标签要求: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 号,委托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当标明 受托方取得的生产该产品的批准文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保持“一品一号”,以利质量安全追溯; 2.不再设立有效期; 3.规定对弄虚作假行为进行处罚(1或3年不得再次申请); 4.简化审批程序。如取消试制记录和饲喂效果报告;减少复核
检验数量,申请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文的,同一产品类
别中,相同适用动物品种和添加比例的不同产品,只需复检 一个产品的样品;
• 5.明确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定义和种类“ •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分为三个种类: • ★ 复合预混合饲料,是指以矿物质微量元素、维生素、氨 基酸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 其他饲料添加剂、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 均匀混合物,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 添加量不低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 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矿物质微量 元素与载体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 于千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 维生素预混合饲料,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维生素与载体 和(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其中维生 素含量应当满足其适用动物特定生理阶段的维生素需求, 在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 万分之一且不高于10%。
• ★监督抽查 • 地方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 实施监督抽查,并建立监督管理档案。 • ★信息公开(黑名单公布制度) • 建立质量安全信用制度:公布抽检结果,公布具有不 良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名单。 • ★执法检查手段 • 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查封场所
加大处罚力度
★生产环节 —最高处货值金额10倍罚款; —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负责人10年内不得从业。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7
增设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如发现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对
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生产、
经营或使用,主动召回产品,立即通知相关环节单位,记 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召回产品应 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备案要求:双方向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责任共担:委托双方对委托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2012年5月8日发布、7月1日实施)
主要规定及特点:
1.明确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范畴; 2.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产前的审定申请制度; 3.完善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资料要求; 4.规范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程序; 5.明确了从事审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6.规定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及要求; 7.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并如实记录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
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 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 4.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应当进行质量检验,并 附具检验合格证,并如实记录出厂销售产品的名称、数量、
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销售日期等信息。 ★注:原料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4.增加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国内代理机构销售制度(不 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饲料),进口饲料产品须包 装并附具中文标签,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 检疫,并对包装、标签进行核查。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6
完善规范饲料包装和标签管理制度
★产品应当有符合国家安全、卫生规定的包装,易燃或者其他 特殊的,其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5
完善规范饲料行政许可管理制度
★1.饲料、饲料添加剂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许可证有 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2.增加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5年。 ★3.生产企业要具备新《条例》规定条件及国务院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拟发布)。
★经营环节 —最高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
—吊销营业执照。
★使用环节 —最高处10万元罚款。
★以上环节存在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的十大亮点
4
明确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
★ 原料使用范围和规范(三个目录) • 《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
•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1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