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陈逸飞诉大一公司等擅自加印其作品挂历侵犯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著作权-陈逸飞诉大一公司等擅自加印其作品挂历侵犯

陈逸飞诉大一公司等擅自加印其作品挂历侵犯著

案由:著作权纠纷案

要旨: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本案中大一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加印挂历5000本交由陈云龙销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1、案情摘要:

原告:陈逸飞

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陈云龙

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

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案情:

1994年9月初,原告陈逸飞与第三人中国图书进出口上海公司达成合作出版与销售《陈逸飞油画作品选》挂历15000本的口头协议,由陈逸飞提供挂历的版模,中图公司负责安排联系出版书号及印刷。同年9月7日,中图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一包装设计印刷有限公司签订《印刷合同》,约定印刷数量15000本的挂历。9月8日,大一公司开出《工程单》,主要内容为:“客户中图公司,印件名称陈逸飞月历,样本数量5000册”。9月11日,第三人上海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应中图公司的要求,开出《印订施工单》,要求挂历印刷5000册。上述《印刷合同》和《印订施工单》均由中图公司委托被告陈云龙交给大一公司。9月12日,因挂历封面印刷要求高,陈云龙即以大一公司的名义,委托中华印刷厂印刷,印数为2万份。大一公司共印制了19900本挂历,由陈云龙接管。同年12月,大一公司应陈云龙的要求,出具了3张“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的数量共计15000本,陈云龙将该3张发票交给了中图公司。印制的19900本挂历均以世图公司名义和出版书号出版,中图公司收取14900本,其余5000本陈云龙称由其销售。

原告陈逸飞以被告大一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加印挂历5000本并由被告陈云龙销售,侵犯了其著作权为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该两被告

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2万元。

2、诉辩:

被告大一公司答辩称:其受陈云龙委托印刷挂历,陈云龙受中图公司委托。我公司印刷2万本挂历是依据中图公司15000本的印刷合同及世图公司5000本的印制单,最后按实际印量19900本与中图公司结算。我公司没有擅自加印,没有侵权。

被告陈云龙答辩称:中图公司委托其联系印制挂历为2万本,有15000本的印刷合同和5000本的印制单为证,其行为得到中图公司认可,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

3、法院判决:

本案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云龙与第三人中图公司应停止对原告陈逸飞著作权的侵害。

二、被告陈云龙与第三人中图公司应共同赔偿原告陈逸飞经济损失141800元,其中陈云龙赔偿4万元,中图公司赔偿101800元,并对陈云龙的赔偿数额负连带责任。

三、原告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4、案情评析:

原告陈逸飞是《陈逸飞油画作品选》挂历中七幅油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七幅油画作品的著作权。被告陈云龙在整个挂历印制过程中知道实际印制挂历的数量与开出的发票不符,但任然对此行为进行了默许并私自处置了额外的挂历,此行为构成对原告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人中图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加印原告作品选挂历,其行为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侵害,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第三人世图公司虽未经原告同意开出《印订施工单》,但因原告对该挂历以世图公司名义出版已予认可,故世图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被告陈云龙与第三人中图公司应停止对原告陈逸飞著作权的侵害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5、法理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1]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人身权、财产权。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是侵犯著作权行为。本案原告是七幅油画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和第三人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加印挂历并出售牟利,其行为属侵犯著作权行为。

本案的侵权责任应由被告陈云龙和第三人中图公司承担。中图公司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加印5000本原告作品选挂历,故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并应负主要责任。被告陈云龙明知实际印刷挂历的数量与开出发票不符,又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了加印的挂历,故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许可中图公司出版发行其作品挂历,行使的是作品出版发行权。出版发行权包括出版方式、印刷数量、何种文字及至销售地区等等,都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但本案中,中图公司在加印挂历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原告,因此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同时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可以确定为侵权行为。据此法条,擅自加印印刷数目,也可确认其侵权。

参考文献

[1] 中国法制出版社《著作权法》,2010

[2] 蒋强,李自柱,吴江中国法制出版社《著作权纠纷》,200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