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
案说美术作品常见侵权及认定⼀、美术作品及分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美术作品的定义为“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彩或者其他⽅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或者⽴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从定义本⾝分析,美术作品是由线条、⾊彩等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或⽴体的作品,即满⾜前述要求的都可以主张美术作品。
美术作品与其他作品的不同主要体现在艺术表现形式上,如⾳乐作品是通过⾳符、⾳调等的不同组合等来传达艺术感受;电影作品是通过⼀定的设备摄制的具有连续性的画⾯、通过表达⼀定的情感或故事等来传递美感表达思想,⽽美术作品,是通过构图、线条的搭配、⾊彩的选择等传递美感。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及案例美术作品侵权分析,是在著作权侵权分析的框架下适⽤通⽤规则,再结合⾃有特点采⽤具体的侵权⽐对⽅法。
当下的美术作品侵权,已经从传统的纸笔绘画向电脑、软件等技术设备构图偏移,⼤量美术作品侵权如游戏内⼈物形象和武器道具样态等、⽹络媒体图⽚、⽹络漫画等等。
新的创作设备、内容载体和传播⽅式等,增加了美术作品侵权的数量、类型及侵权认定、赔偿认定难度。
⼏个案例来看美术作品权利的侵权特点及认定。
1.美术作品平⾯到⽴体是否构成复制动画的主要形象可构成美术作品,如⼤头⼉⼦、⼩头爸爸、围裙妈妈;熊⼤熊⼆;⽶⽼⿏等等。
该等可单独构成作品的美术形象,可以单独⾏使著作权利。
如“熊⼤”侵权案(2015)津⾼民三终字第0018号中,盟世奇公司公司经著作权⼈授权取得将美术作品制作成⽑绒玩具,⾏使复制和发⾏的权利。
此种情形下。
1)平⾯到⽴体的复制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复制法院认为“判断某种⾏为是否构成对受保护作品的复制,关键在于判断新的载体中是否保留了原作品的基本表达,同时没有通过发展原作品的表达⽽形成新作品,如果最终表达载体再现了被保护作品或其具有独创性的特征并加以固定,且没有形成新的作品,就应当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
”,即⽆论是从平⾯到⽴体甚⾄到其他形态,只要两件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在后作品符合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要求,即属于复制。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
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美术作品创作和传播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合法权益,需要对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一、美术作品的定义美术作品是指通过绘画、雕塑、摄影、装置艺术等形式创作的艺术品。
美术作品的创作包括表现形式、构图、色彩、线条等方面的艺术处理,其作品的价值不仅在于艺术表现,更在于其对社会、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影响和意义。
二、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美术作品侵权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美术作品的创作属于著作权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以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作品的行为,均构成著作权侵权。
2.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美术作品中的商标是指具有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颜色组合等。
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美术作品中的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可能涉及到肖像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任何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均构成侵权。
4.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名誉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5.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美术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可能涉及到隐私权问题。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文字等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
三、美术作品侵权的防范措施为了避免美术作品侵权,需要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美术作品的创作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因此需要尽可能保护自己的作品。
可以通过著作权登记、版权声明、水印等方式保护作品的版权。
2.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在美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需要尽可能避免使用他人的作品,特别是涉及到商标、肖像等权利的作品。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一、著名画家状告中国铁通侵权2008年10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著名画家刘旦宅起诉铁通公司侵权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铁通公司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赔偿2万元。
1981年,刘旦宅创作《黛玉葬花》美术作品,并制作成邮票。
随后,刘旦宅发现,铁通公司下属武汉分公司和荆门分公司发行的充值电话卡使用了题为《黛玉》的人物画像,画中人物与自己美术作品《黛玉葬花》基本一致。
为此,刘旦宅以铁通公司侵犯了自己享有的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二、饭店擅用他人画作被判赔2007年10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杨信诉北京国际饭店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万元。
原告杨信诉称,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餐厅内使用自己的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70余幅画作,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
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
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三、床上用品图案惹官司2006年9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埃迪蒙托公司诉上海维希公司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万元。
2005年8月,原告埃迪蒙托公司在深圳市场上购买到上海维希公司生产销售的“嘉妮美”牌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各一套。
发现三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静夜》相同,四件套中的枕套和被套图案与埃迪蒙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暖流》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三件套和四件套床上用品上复制了原告上述两幅美术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希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埃迪蒙托公司这两幅美术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作出上述判决。
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认定
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认定在这类案件的著作权侵权比对中,人们往往从作品整体出发,在判断作品“整体”与“局部”的侵权近似比对时就会见仁见智。
作者 | 张瑜北京派道律师事务所编辑 | 墨客著作权侵权判断标准通常包括三方面的条件。
第一,权利人主张著作权的客体构成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第二,被控侵权人与权利作品存在接触可能性。
第三,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实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被控侵权作品整体仅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或者被控侵权作品的一部分与权利作品的一部分相近的情况。
在这类案件的著作权侵权比对中,人们往往从作品整体出发,在判断作品“整体”与“局部”的侵权近似比对时就会见仁见智。
事实上,就作品而言,已经创作完成的作品可以整体上是一件作品,而其中所包含的片段或者部分内容也可以构成一件或多件单独的作品。
这也就是说,对权利人而言,其既可以就一件作品的整体主张著作权,也可以在情况需要时仅对这件作品中的局部主张单独的著作权,进而有助于进行侵权的比对与判断。
本文将主要就美术作品“局部”的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
01作品局部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的法律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有关“作品”的界定,《著作权法》已经有明确规定。
所谓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那么如何界定作品的创作完成呢?就中国四大名著之一《红楼梦》举例而言,该著作通行本共120回,一般认为前80回是清代作家曹雪芹所著,后40回作者为无名氏,整理者为程伟元、高鹗。
虽然曹雪芹所创作的《红楼梦》并非完整的《红楼梦》,但并不影响其所创作的前80回的《红楼梦》单独构成作品并享有著作权。
关于作品的创作完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其所发布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亦明确指出,“作品创作完成,既包括整体的创作完成,又包括局部的创作完成。
创作完成的部分能够以某种形式完整表达作者的思想,可以认定该部分属于创作完成的作品”。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美术作品侵权是指未经原作者授权或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展示、传播或变更他人的美术作品,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
在这种情况下,侵权者将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赔偿。
本文将探讨美术作品侵权所涉及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1.著作权侵权责任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复制、展示、传播或变更美术作品均构成侵权。
侵权时,著作权人可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结果,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其经济损失以及合理的维权费用。
2.名誉权侵权责任美术作品涉及到人物形象、肖像等内容,未经被描绘者同意,通过美术作品侵犯了被描绘者的名誉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描绘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取决于侵权对被描绘者声誉和名誉造成的影响程度。
3.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别人的美术作品,在商业上追求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会对原作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害。
被侵权的原作者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结果,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二、行政责任美术作品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行政责任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相关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旦被行政部门查处,将面临处罚,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美术作品侵权行为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判定为刑事犯罪,侵权人将面临刑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并可能处以罚款。
总结起来,美术作品侵权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著作权侵权责任涉及停止侵权、消除侵权结果和赔偿损失;名誉权侵权责任涉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不正当竞争责任涉及停止侵权、消除不正当竞争结果和赔偿经济损失。
临摹他人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作为我们童年美好回忆的《老夫子》漫画竟然涉嫌抄袭……之前夏俊峰之子“临摹”几米漫画也被认为是抄袭……到底什么是抄袭,什么是临摹,着实让大家困惑啊!小编就这一法律问题为大家解答一下!一、临摹与造假1何为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2何为美术作品的临摹?临摹,是学习古典书法或绘画技法、借鉴和继承优秀传统的主要途径与手段,是仿照书画原样写字作画的过程。
临,是照着原作写或画;摹,是用薄纸(绢)蒙在原作上面写或画。
依境界不同可以分为对临、背临和意临。
3何为美术作品的造假?美术作品的造假是指非画家、书法家等本人实际创作,却谎称是其所作,署其姓名或采用其他方式表明其身份的美术作品。
4临摹和造假的区别是什么?主要看署何者之名。
如果仿照他人书画完成的美术作品署自己名字,则为临摹。
如果在仿制的作品上署原作者的名字,则为造假。
并且因临摹的方式不同,临摹的作品与原作可能相同,也可能有些许差别。
但造假的作品因其制作目的就是以假乱真,因此造假的作品必定与原作外观上一模一样。
二、临摹5临摹在何种情况下构成侵权?1990年《著作权法》第52条将“临摹”归于复制行为之中,2001年修法时将该条删去,但是在第10条第一款第(五)项复制权的概念中则将“临摹”从复制行为中去掉,这表明了一种立法态度:临摹不完全等同于复制。
临摹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复制还是演绎,宜根据临摹作品的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认定。
如临摹作品是为了商业性使用,则分两种情况:一是精确临摹,即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相比在视觉上没有可以被客观识别的差异,或者差异过于细微,缺少源自于临摹者自身的成果,则此种临摹是对原作品的精确复制,为原作品的复制品,如果复制品上未标注原作品的作者身份,则该行为构成对原作品作者复制权的侵害,属于《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的典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二是临摹的结果与原作品在视觉上差异明显,而且差异部分达到了“独创性”中“创”的要求,则临摹的结果即构成原作的演绎作品,临摹人对该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美术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对于美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否存在著作权
是否构成著作权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作品具有原创性;(2)作品具有表现形式;(3)作品属于文艺、科学、工程技术、图形、地图等领域之一。
只有符合以上所有条件的作品才能被认定为拥有著作权。
二、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著作品或者利用他人著作品从事出版、发行、展览、表演等活动。
在认定侵权行为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侵权作品是否与原作品相似;(2)被侵权行为是否涉及到著作权人的利益;(3)被侵权行为是否对著作品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或精神损失。
三、侵权行为的责任认定
认定侵权行为后,还需要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方。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将责任推到第三方身上,例如经销商、展览商等。
责任认定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1)侵权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2)第三方的责任是否与侵权行为有关;(3)涉事的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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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法律侵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艺术市场的蓬勃发展,艺术侵权案件也日益增多。
画家作为艺术创作的主体,其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涉及某画家与某画廊之间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具体案情如下:二、案情简介画家甲,我国著名画家,擅长山水画创作。
2018年,甲创作了一幅名为《江山如画》的山水画,并委托乙公司进行印刷、销售。
乙公司在得知甲的画作后,将其作为商品进行宣传和销售。
2019年,甲发现某画廊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未经其许可,也未支付报酬。
甲认为,某画廊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某画廊是否侵犯了甲的著作权?2. 如果构成侵权,某画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1. 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甲创作的《江山如画》属于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某画廊未经甲许可,在其网站上展示并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某画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展示和销售《江山如画》的复制品;(2)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五、案例分析1. 著作权侵权认定本案中,法院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某画廊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46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
2. 损害赔偿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法院根据甲的实际损失和某画廊的获利情况,判决某画廊赔偿甲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3. 公开赔礼道歉根据《著作权法》第53条规定,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造成严重影响的,侵权人应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本案中,法院判决某画廊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其侵权行为对甲造成的影响。
六、启示本案对艺术法律侵权案件的预防和处理具有以下启示:1. 艺术家应加强自身著作权保护意识,及时申请著作权登记,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判定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1. 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有效存在。
2. 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 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
4. 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
同时,在具体的判定过程中,法院还会考虑以下因素:
1. 行为人是否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恶意。
2. 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或擅自发表、使用、出售他人作品等违法行为。
3. 行为与实际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4. 其他条件。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有哪些(一)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相当于对创业作品的署名权进行保护,不管在什么地方刊登或者是向社会公众公开一级展览,美术作品的署名都是原创作者的名字,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或者是抄袭。
(二)美术作品的出版、展览等,想要出版或者是展览,不管是在画栏还是在报社展览都需要经过原创作者的同意,并且要跟原创作者取得相关的展览权利,不能在没有经过购买作品版权的前提下展览,原创作者可以起诉侵权。
(三)原创作品的改编权,如果想要在原有的基础上改编该美术作品,必须跟原创作者沟通,要改动什么地方,改成什么样子,改完之后的用途,经过原创同意并且跟原创签订作品的版权转让之后便可以在允许改编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改编,不能违背合同的内容随意改编。
(四)美术作品的外观权利,美术作品的抄袭可以是整个作品的外观抄袭,可以是一大部分的抄袭,也可以是一小部分的抄袭,为作品申请外观专利可以整个保护作品的外观构造,任何人在没有经过原创的同意之下,不能进行抄袭。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
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
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
《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
美术著作权维权案例
美术著作权维权案例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美术作品的侵权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美术著作权维权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某美术家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幅自己的作品,没想到不久后就发现有人在网上出售与其作品极其相似的商品。
小李认为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于是决定维权。
首先,小李通过自己的律师联系了侵权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但是,侵权方并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认为自己的商品与小李的作品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拒绝了小李的要求。
于是,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这个问题。
他向法院提起了著作权侵权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小李提供了自己的作品和侵权方的商品进行对比,证明了侵权方的商品与自己的作品极其相似,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而侵权方则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商品并非抄袭小李的作品。
最终,法院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小李一定的经济损失。
侵权方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最终上诉被驳回,判决维持原判。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美术著作权维权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需要美术家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侵权方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尽早停止侵权行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相似美术作品的侵权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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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人民司法
其他图形作品的特点。四是技艺性。传 统的美术作品的完成, 主要依赖于作者 的绘画技法和匠心独具的构图, 作者技 艺的高低是决定美术作品的质量和价 值的最主要因素。 相似性和独创性分析。原则上讲, 不确认美术作品之间的相似性, 就不可 能确定著作权侵权。 审理中需要先搞清 原、 被告作品中表达的是什么, 两幅作 品之间是否实质相似, 然后根据实质相 似的认定结果, 才能得出被告是否侵权 的结论。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图案是丹妮 拼音与戴帽长辫少女叠加而成, 虽拼音 字母在画面组合上有一定创意, 但其戴 帽少女部分与原告作品基本相同, 其所 做的改变并不是实质性的改变, 不具有 独创性。这就给我们提出一个问题, 美 术作品相同或相似应以何种标准来判 断? 保护作品的表达形式往往离不开 作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 判断美术作品 之间的相同或相似更离不开作品的思 想内容。日本学者古泽博认为: 凡是作 品中体现作者个性特征的部分, 都可以 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即包括有创 意的内容或形式。!我国学者郑成思认 为: 著作权法应当保护“ 带有独创性的 作品” , 即除了传统的思想表达形式外, 还应包括作品中确实带有独创性的内 容。
的, 因为美术作品就是以线条、 色彩等 作为其表达, 任何人在相同主题的创作 中都可以使用。 美术作品一般都是反映 事物、 人物、 场景等事实和客观对象的 作品, 是作者在观察认识、 体验感受中, 通过艺术的构思和形象的塑造, 借笔墨 之法表现出来的, 所以画面体现出的内 容, 是附载在形象特征之上典型化了的 艺术形式。因此, 对美术作品同样可以 根据画面表达的思想内容进行实质性 相似判断, 而不应只看作品表达的组成 部分。我们知道, 美术作品是偏重于再 现的, 是一种再现性艺术, 它的主题意 蕴常常包含在典型形象之中。 根据以上 分析, 本案中两幅作品的表达形式和思 想内容已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两者仅有 相似部分,而非作品实质相同或相似。 任何美术作品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整 体, 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一方面反映在 其整体构图和画面上, 另一方面常体现 在画面各个部分所体现的个性中。因 此,不应认定被告作品是抄袭原告作 品, 更不是二审法院所认定的由简单叠 加而成, 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复制具 有对原作品内容的再现性、 表达形式的 重复性和复制的非法性特征, 被告作品 均未体现上述特征, 所以, 被告也未侵 犯原告的复制权。 笔者认为, 对美术作品相同或相似 性判断,应以作品整体画面为标准, 同 时对图形布局、 色彩、 结构等加以比较, 进而以画面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实质相 同或相似分析, 而不应将构图的局部和 组成部分割裂开来加以对比判断。 美术作品中的参考、 模仿、 演绎、 合 理使用和抄袭。 版权保护的根本目的不 在于奖励作者, 而在于保障公众从作者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6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用度的情形,属于本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本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较量争论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发行”。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最新侵犯著作权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二、著作权法的客体有哪些以下作品都属于著作权法的客体。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
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案例著作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美术作品领域,著作权保护尤为重要,因为美术作品的原创性和创造性往往比较突出。
本文将介绍几个与美术作品著作权相关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著作权的适用和保护。
案例一:张艺谋雕塑作品侵权案在这个案例中,著名导演张艺谋制作了一件抽象雕塑作品,并将其在一个艺术展览上展示。
然而,不久后,他发现一家公司制作了一款与他的雕塑作品极为相似的产品,并开始在市场上销售。
张艺谋认为这是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对张艺谋作出有利的裁决。
法院认为,雕塑作品属于美术作品,具有原创性和独创性,张艺谋作为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
而被告制作的产品与张艺谋的作品在形态、材质和整体效果上存在明显相似之处,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向张艺谋支付经济赔偿。
案例二:画廊展览未征得艺术家许可案这个案例涉及一名艺术家和一家画廊的合作关系。
艺术家将自己的作品交给画廊展览和销售,并达成了书面合同。
然而,艺术家后来发现画廊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展览,并将他的作品擅自展示和销售。
艺术家对此感到愤怒,并认为画廊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在这个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对艺术家做出有利的裁决。
法院认为,尽管艺术家将自己的作品交给了画廊,但画廊在没有征得艺术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展示和销售作品,侵犯了艺术家的著作权。
根据合同约定,画廊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展览,并在销售时与艺术家协商后再行销售。
因此,法院判决画廊停止侵权行为,并向艺术家支付经济赔偿。
案例三:网络上的版权侵权案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版权侵权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网络领域。
在这个案例中,一名艺术家在社交媒体上展示了自己的美术作品,并明确表示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使用。
然而,一家新闻网站在未经艺术家许可的情况下,未经修改地转载了艺术家的作品并发布在其网站上。
艺术家发现侵权行为后联系了该网站,要求其立即删除侵权作品。
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侵犯美术作品版权包含了侵犯发表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还有复制权与发行权等经济权利,那么美术作品侵权认定标准是什么呢美术作品保护注意事项有哪些下面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
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
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1、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2、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3、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4、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保护有哪些注意事项立法例都将作者的利益与美术作品原件作了某种连接,它们或者以美术作品著作权限制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如法国立法例、美国立法例),或者直接将作者利益建立在美术作品原件之上(如日本立法例),可为我国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借鉴。
然而,这些立法例各有优劣,均不够完善。
1、就法国而言,其法理清晰的权利归属划分值得称道,但仅以发表权制约物权尚不足以保障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发表权以外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的实现,尤其是对于因所有人的原因毁损美术作品原件的情形,法国著作权法没有提供任何对应措施。
美术作品出中的版权问题探析
美术作品出中的版权问题探析美术作品中的版权问题探析当今社会,美术作品以其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和文化价值,在各类展览、拍卖及艺术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在美术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关于版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美术作品中的版权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包括版权的概念、作品权利归属、转让与许可、违法侵权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一、版权概念及基本原则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而邻接权则是指演员对其表演作品及录音制品制作人对其录音制品所享有的权利。
在美术作品领域,版权保护的是艺术家对其作品的独占权,也包括翻版权、备份权、署名权等。
这意味着任何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或展示美术作品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
基于版权的保护,美术作品创作者可以享有经济利益,并在合法范围内授权他人使用其作品。
二、美术作品的作品权利归属在美术作品创作过程中,作品权利的归属一直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自其创作完成即产生。
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作者。
然而,在商业交易或特定合作项目中,作品权利的归属可能需要进行转让或许可。
例如,当一个美术作品被卖给画廊或图书馆时,著作权通常会转让给买方。
换句话说,买方在获得画作的所有权的同时也获得了对该作品的著作权。
三、美术作品的转让与许可美术作品创作者可以将其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也可以通过许可方式授予他人使用其作品的权利。
转让和许可是创作者实现经济利益、保护权益并推广作品的重要手段。
转让通常是指以出售的方式将作品的著作权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他人,买方获得了作品的所有权,可以享有作品的所有权益,包括对作品进行复制、分发、展览等权利。
相反,许可是指创作者授予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但并不转让作品的所有权。
创作者在进行转让或许可时应当注意协商和签订详细的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以避免后期发生纠纷。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美术作品著作权是指艺术家通过创作所产生的独创的美术作品所享有的法律权益。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往往会遭到侵犯。
下面将介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几种常见情形。
一、未经作者同意擅自复制美术作品在美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未经作者同意进行复制行为便构成侵权。
例如,某艺术家创作的油画作品发表在展览会上,某人看到该作品后擅自进行复制并出售,便构成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二、未经作者同意公开展示美术作品艺术家创作的美术作品通常是通过展览等方式向公众进行展示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人可以随意擅自公开展示该作品。
未经作者同意公开展示他人作品的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例如,某美术馆展示了一幅著名的绘画作品,却未向作者事先取得许可,这就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三、篡改他人美术作品对他人美术作品进行篡改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无论是通过修改画面、增加色彩、更改表达意图等方式,只要没有得到原创作者的同意,就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艺术家对其作品的完整性和创作权。
四、未经作者同意进行二次创作在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围内,未经作者同意对其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同样侵犯了著作权。
例如,某人在某艺术家的作品上进行涂鸦、绘画等行为,而没有取得艺术家的许可,这就构成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五、未经作者同意商业利用美术作品对于美术作品的商业利用是需要得到作者许可的。
例如,未经作者同意将他人作品用于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商业用途,这就构成了对艺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商业利用美术作品需要履行合法的版权授权程序,否则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六、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美术作品如果作品的使用受到了合同的约束,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同样构成著作权的侵犯。
例如,某公司购买了某美术家的作品并签订了使用合同,合同约定了使用方式和范围,但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这就构成了对美术家著作权的侵犯。
不可否认,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情况非常复杂多样,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名画有版权吗怎么认定侵权
一、名画有版权吗?怎么认定侵权
名画有版权,但版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身后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名画有版权吗?怎么认定侵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
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的算侵犯著作权吗
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的算侵犯著作权吗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借鉴名画等等的情况,有些人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了自己的作品,这幅作品跟别人的画相似,因为不是自己独立的作品,也担心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的算侵犯著作权吗?因此接下来将由我为您介绍关于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的算侵犯著作权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借鉴别人的作品画出的算侵犯著作权吗不一定,要具体分析。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认定是否侵犯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美术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是否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否用于营利活动等。
二、哪些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可以入罪(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根据《著作权法》11条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是指把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的行为。
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
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
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绘画抄袭的鉴定标准
绘画抄袭的鉴定标准
在当今艺术创作领域中,抄袭是一种令人极其不齿的行为。
特别是在绘画领域,抄袭行为更是让原创者的劳动成果遭受不公。
因此,正确鉴定绘画抄袭行为的标准具备重要意义。
鉴定绘画抄袭是否存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外观相似度:绘画作品的外观是否具有相似度,包括图案、色彩、线条等方面。
相似度高的绘画作品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2. 创作时序:被指控抄袭的绘画作品是否先于原创作品创作。
如果抄袭作品创作时间比原创作品更早,那么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3. 创作者表述:绘画作品的创作者是否明确表述了作品的创作过程和灵感来源。
如果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清,那么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4. 创作者身份:绘画作品的创作者身份是否能够得到证明。
如果创作者身份得不到证明,那么可能存在抄袭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标准并不是绝对的,鉴定时需要综合考虑。
对于绘画抄袭行为的鉴定,需要尽可能全面、客观地考虑各种因素,而不应仅凭感觉或单一标准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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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
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
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
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
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
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
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
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
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
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
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
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
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
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1、独创性
所谓独创性,就是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创作的,而不是抄袭或临摹他人。
独创性不同于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也不同于商标法的显著性。
从理论上讲,即使两个作品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确实是由作者分别独立创作,都视为二者具有独创性。
2、可复制性
即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所感知并能被复制。
构成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必须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头脑中的构思或故事情节等,由于无法被他人感知,不构成作品。
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过人体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借助机械、设备等被他人所感知。
作品还必须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
(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讲、授课、法庭辩论等口头创作,未以任何载体固定的作品。
但口头作品要得到保护,仍须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如被他人记录下来、录音等。
如果没有被固定下来,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实际的保护。
法律承认口述作品的著作权,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将它固定的记录者或复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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