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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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民法典的历史背景
法国法典可以说是开创了近代的大法系,只要我们一下大陆系各国的民法典,便可了这一点。

当然,这个法典不是破仑或者其他什么人的天才或感的闪现。

应该说,它是数世纪发史的成果,是罗马法同罗马帝倾覆后起来的欧洲地、习惯相融合的产物。

蛮族入侵者在原罗马帝国的领土上建立了们的大大小小的王国以后并没有轻视罗马人的化遗产。

相反地,他们力仿效他们所称羡的优的罗马文明中符合他们利的东西,其中包括罗马。

某些蛮族王国为了自己的利益采用了罗马法的适当部分,这些分后来被称为“蛮罗马法典”;另一些王国虽然未这种方式采用罗马法却运用他们学到的罗马的立法技术,以类的形式将日耳曼的部落法加以整,形成了所谓的“蛮族法”。

但是,这种整编纂法律体系的努力没有达到过去罗马时期的那种况;它犹如昙花一现,不久便凋在混乱状态之中。

罗马法在法律践中销声匿迹,地方和习惯法起而代之,建法在此基础上逐渐生成。

罗马法为一种复杂精致的律体系,与中世纪初期始、野蛮的状态是格格不的。

罗马法基本上成了一种学法,这主要归因于教会法的保护在当时,教会是学术活动的中。

不过,在意大利的及其深受罗马文化的地,罗马法的某些残余仍然被适着。

可是,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马(拜占庭)帝国却朝气蓬勃地继发展着罗马文明。

在西罗马帝国覆后的那个世纪中正是在这块土地上发生了罗马法发展史上也许是最大的事件。

这就是公元530年前查士丁尼法典的颁布;这部法典对整个罗马法长期发展的系。

罗马法的这一精
巧编导致了特别重要的结果。

1187年,正当高等学府开始在欧洲纷涌现的时侯,意大利创办了波亚大学。

因为有《学说篡》可资(它是查士尼法典的四大组成部分一,昔为钦定之法学教本),律的讲授时兴起来了波伦亚大学创办伊始,便将法列为它的四大科目之一。

后,把法律列为大学标课程很快就风靡于欧洲大陆。

而大里讲授的法律正是罗马法所依据的教材又是《学说纂》。

学生毕业后从事律职业,而然地力图将他们在学里辛勤学来的法律运于实践。

这样,使形成一种不断增着的力量,推动着罗马思想的复兴并使它在实践中重新得了法律的尊严。

这我们不妨展示一下中世纪后期欧大陆法制的生动画面。

央王朝政府非常软弱,而地方封建族享有很大的自治权。

这就阻碍中央政府制定的统一法律推行,而助长了地方习惯的优势。

古罗马的昌盛和一代表了中世纪欧洲所梦寐以求而无力实现的理想。

那多半是虚构”神圣罗马帝国”是这种渴求的表现,它希基督教世界能够在教皇领导下的宗教统一合作的基础上,实现皇帝统下的世俗统一。

罗马法尽管人们对它不甚了了且运用极少,但用为一优越的法律,作为实现法律一的理想之所在,却享有崇的声望。

虽然对它的接适用受到禁止,但人们以振振有词地主张它的类推适用(尽管它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朝对罗马法的“接受”也不乏其;以此为根据,法官和行政官至少权以选择的方式适罗马法。

促成这种形势的主要因不是别的,正是法律罗马化的展趋势。

法律的统一作为众目所瞩的目标日益显示出它的极其重要意义。

随着
民族国家的形成,王成功地使封建领主服从于的统一治理,狭獈地方法体制便愈来不合时宜。

地方法通是不成文的,因而随着地区间交往日益频繁和法律统一呼声的益高涨,地方法的不一性和不确切性便愈来愈不得人心。

这样的情形下,成文的罗马法是一现成的济世良药。

而且查士丁尼法典也为法统一提供了技术上的样板中世纪解决这一的种种尝试中,成功的莫过于十三世纪五十代卡斯蒂尔[①]国的阿方索十世制定的《七编法(SietePartidas)。

这部由七个部分组的法律(曾作过两次重大订)构成了西班牙法律的基础直到1886年才被一个照拿破仑模式制定法典所代替。

在中世纪和代初期,法国的法制是由若干地习惯法拼凑而成的。

不过,这国家存在着北方习惯法区和方成文法区的划分。

马法作为“合理的根”在原则上为整个法国所采纳因而逐渐得到承认。

在成文法区关于罗马法在南方的适用应何种程度上优先于方法似乎还不确定,不过,用罗马法是允许的,只对这种适用在表面上不作行规定罢了。

地方立法权是偶尔地赋予习惯法成文的形式,而使习惯法得成文形式的主要动力来自1453年查理七世布的《都尔一蒙蒂尔告谕》(OrdinanceofMontias-les-Tours);该告规定,法国的习惯法应一律采取文的形式。

由于地方各级对一法令的执行拖拖拉拉,时断时续这项工作直到十八纪初才基本上完成。

从质上讲,这既不是法典编纂也不法律罗马化。

但是,这一过程中,较小的、较模糊的及相互重复的习惯法步被淘汰并为较大较强的习惯法所吸收,从而在原先大约三百种习惯法产生出大约六十种成文的习法体系。

1670成文的《巴黎习惯
法》成为习法的魁首;如果其他习法规定的解决办法不敷用或者含混不清,就可以《黎习惯法》。

魁北克在1866年采用拿仑式的法典以前,也一是以《巴黎习惯法为法制基础的。

习惯法的删繁就简和整理排,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的典编纂奠定了基础而且,习惯法汇编的起草往往借助于罗马法的条文来补习惯法中的缺漏和偏差。

在近代初,罗马法进一步注入法制,这主要归功于以“罗马法学家”著称的声显赫的法学著述者们;这种注入作固然是为了适应当时的势,但我们也不妨说,这是承了古代罗马帝国法学家们的传统。

法的这种发展状况使人们愈愈难以安守现状;仅仅是成文的习法汇编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必须创造统一的、合乎理性命的法典。

尽管当时现行法律已朝着法典化迈了一大步,可伏尔泰对它却毫不宽,他以它为靶子,发出利箭般的尖锐抨击。

有一句名言:在法国一个人每到一地就要变一种法律,就象驿马每跑过十哩就得换一匹。

很显,在法典编纂的思想包含着的,并不是什么颖的独创的东西。

查士丁法典的榜样和传统始终伴随着欧法律发展的进程,它们的不朽生力和强大影响,在法典纂运动中得到了充分的现。

在《七编法》以的几个世纪中,斯堪的纳维亚诸也建立了一种可称为国性法典的法律汇编,不过这些典都没有对他们的国发生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法在路易十四执政期间颁布过四个“大法令”GrandesOrdonnances)[②],这四法令实际上就是四种不同法典,它们适用于整个法国。

然,尽管有这样的变革动因,那长禁锢着法律实践、阻碍着法律步的愚昧和保守习性
以及由而产生的盘根错节的地方势力却依如故,这是实现“经过全国法典编纂而统一法”这一光辉理想所难以逾的障碍。

1794年的鲁士法典,虽然对后来的拿破仑革影响甚微,却毕是第一部近代类型的国性法典。

如果法国革的急风暴雨能允许进行法律纂这种平静的活动的话,这一同制度彻底决裂的革命是新法典诞生的大好时机。

1792年,新生的共和政府通过了导法律编纂的立法,然而却没有完这一计划。

直到1804年,在拿仑的铁腕建立了国内安定镇服了外部故人以,新法典才宣告诞生。

草民法典(即法律篡的第一部法典)主要任务交给了一个委员,这个委员会的负责人是声名卓的法学家波塔利斯(Portalis)和特隆歇(Tronchet)。

他们在枫丹露的城堡里舒舒服服地任职(在个城堡里至今还陈列着们当年工作过的精致的桌子。

由于同僚们的协助,他们只了几个月就完成了实际起工作。

在同僚马尔维尔Maleville)和比戈·普雷亚梅纽(Bigot-Préamenanen)的卓有成效的辅佐下他们对法国法律进行了提炼;存的法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乃是罗马法、习惯法和新近的革命立法诸种成分结合而的混合体。

波塔利斯出于其学术上爱好,强调对罗马法的吸收;而特歇是个执业律师,因而更注重惯法的成分。

这些同的倾向并不妨碍相互间的作,因为他们的最终目标都是要创一个法典,把分散的现行国法律中的罗马法和习惯法冶于一。

他们创立民法典的任务是,从法中最基本而又历久不的成分中提取精华,便公民以及公民相互间在日常生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得明确的规定。

为了
使这些有成分在生机勃勃的会生活中发挥作用,民法典要据与大革命的成果相适应同又为欧洲文明所接受的基本价值,建立一个自我完的体系。

法典于1804年成,直到1805年正式生效;在正式生效前它一直被参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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