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321311-2015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规则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China Eco labeled Product of

household paper

2015年8月11日发布2015年8月1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版权归CQC 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CQC 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替代CQC92-321311-2014,主要变化是:

1.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变化;

2.对申请单元划分、抽样原则进行了修订。

3. 修订了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4. 增加对证书有效性、变更、暂停、注销、撤销事宜的相关规定。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国家纸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省东莞市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主要起草人:余洪斌陈润权刘源姜同舟

本规则历年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CQC92-321311-2014,发布日期:2014-5-22,实施日期:2014-5-22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纸巾纸、卫生纸、擦手纸、厨房纸巾、纸巾纸原纸、卫生纸原纸等生活用纸的原生态产品认证。 2.认证模式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申请 b. 产品检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申请原生态产品认证的生活用纸产品应首先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所用的原材料需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和认证要求。须满足的产品标准详见CQC1605-2015《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3.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产品用途、原料成分划分单元。生活用纸的主要原料有:木浆、草浆、竹浆、秸秆、甘蔗渣等原生浆。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单元按原料种类划分:原生纯木浆、原生混合浆(木浆及其他浆混合)、原生非木浆(原生草浆、原生竹浆、原生秸秆浆、原生甘蔗浆)系列;然后按照产品用途来划分认证单元:纸巾纸、卫生纸、擦手纸、厨房纸巾系列。具体单元的划分见表1。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系列的产品,但生产厂(场所)不同时,应作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表1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单元划分

系列

认证单元

纸巾纸(含原纸) 原生纯木浆、原生混合浆(木浆及其他浆混合)、原生非木浆(原生草浆、原生秸秆浆、原生竹浆、原生

甘蔗渣浆等)

卫生纸(含原纸) 擦手纸(含原纸) 厨房纸巾(含原纸)

3.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 申请资料

a.《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协议书》;

b.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申请书填写);

c.生活用纸产品描述(CQC16-321311.01-2015);

d.原纸供应方的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证书。(被认证方为原纸生产厂,则本条不适用) 3.2.2 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卫生许可证(必要时);

b.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c.相关浆料的成分组成说明性文件、不采用氯元素漂白的声明材料;

d.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e.品牌使用声明;

f.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3.3 样品要求

3.3.1 抽(送)样原则

初次申请时,申请人从申请认证的单元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成品和原纸,送往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并对样品负责。必要时,CQC可对申请人所申请认证单元的产品或造纸浆料进行抽样检验。

3.3.2 样品数量

a. 成品纸数量见表2。

b. 造纸浆料:上网前的混合浆料,分别1kg(以绝干计)。

3.3.3 样品的制备

纸浆应按GB/T 740取样,其样品按CQC1605-2015《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附录A制备残余油墨测试纸样。

从抽取的纸和纸板样品上避开水印、尘埃和明显缺陷,切取尺寸约150mm×75mm的试样不少于10片,其总厚度应达到不透光。各试样均正面向上地叠成一叠,上下各衬一张试样加以保护。

3.3.4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 产品检验

4.1 产品检验

4.1.1 依据标准

CQC1605-2015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

4.1.2 检验项目、要求及检验方法

按照CQC1605-2015《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中规定的项目、要求及方法进行试验。

4.1.3 检验时限

一般为20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检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算起。

4.1.4 判定

产品符合CQC1605-2015《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认证技术规范》要求,则判定产品检验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1.5 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检验报告。报告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检验报告。

4.2关键原材料要求

关键原材料详见CQC16-321311.01-2015《生活用纸产品描述报告》。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原材料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

方能批准变更。

5.初始工厂检查

5.1工厂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原生态产品工厂检查要求

按《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进行检查。

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工厂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

2)产品所用的关键原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报告(或产品描述)中一致;

3)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时,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1.3 对工厂现场和产品一致性进行检查时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必要时,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以同时进行;或者工厂检查后组织抽样。

工厂检查人日数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3。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2个单元以上,每增加1单元可增加0.5人日。

表3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

生产规模300人以下301-500人501人以上

人日数 4 5 6

6.认证结果与批准

6.1认证结果报告与批准

CQC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样式见附件3),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证书。

6.2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申请到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所需要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及提交检查报告时间、结果评定与批准时间以及制证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见4.1.3。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工厂检查及整改(完成现场验证或收到递交的有效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定与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7.获证后的监督

7.1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7.2监督检查人日数

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复杂程度及工厂的生产规模来确定,具体人日数见表4。如果申请单元数以及单元内规格型号较多,2个单元以上,每增加1单元可增加0.5人日。

表4 监督检查检查人·日数

7.3 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检查要求的监督检查+产品一致性,CQC根据《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工厂检查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检查。3,4,5,7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3年内至少覆盖《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工厂检查要求》中规定的全部条款。

7.4 监督抽样

监督检查同时随机抽取获证产品实施产品检验,检验项目和抽样数量见4.1.2和3.3.2。

3年内必须覆盖所有获证单元。

7.5监督结果评价

年度监督合格,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8. 认证证书

8.1认证证书

8.1.1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3年。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8.1.2认证产品的变更

8.1.2.1变更的申请

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时,或产品中涉及产品的原纸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关键原材料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8.1.2.2变更认证和批准

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定,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及是否需要进行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资料确认或检验和/或工厂检查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8.2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证书持有者违反原生态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相关要求时,CQC按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暂停、撤消处理,并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也可向CQC提出注销证书。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CQC提出恢复申请,否则CQC将撤消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9.1认证范围的扩大

9.1.1 新单元的扩大

与获证产品产自同一生产场地、同一工艺的新单元产品申请认证时,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CQC受理后,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申请方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

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现场的工厂检查,待年度监督时,对新单元产品一致性进行重点核查。

9.1.2新生产场地的扩大

当获证产品增加一个新的生产场地时(含工厂搬迁),应按正常程序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资料,CQC受理后,对新生产场地按条款5的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新生产场地生产的已获证(或与已获证产品为同一单元)产品应按条款4的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如关键部件与原获证产品不一致时,应按CQC有关规定及条款4.2 的规定进行备案。

9.2认证范围的缩小

9.2.1 认证单元的缩小

认证证书持有者或CQC根据获证产品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督检查结果提出缩小认证范围的要求。

9.2.2生产场地的缩小

CQC撤消/注销并收回所有该生产场地生产的各认证单元认证证书。

10.复审

10.1 复审申请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10.2 复审的工厂检查要求

复审的工厂检查认可有效的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年度监督正常,时间在12个月之内),如果无有效的监督检查结果,则需要按照初始工厂检查的要求执行。

10.3 复审的产品检测

复审的产品检测按照4.1产品检验要求执行。

10.4 复审的时限要求

证书到期后的3个月内应完成复审换证工作,否则按新申请处理。

11.认证标志

11.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获证产品允许使用如下认证标志

11.2加施方式和加施位置

如果加施标志,证书持有者应按《CQC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可以在产品本体、铭牌或说明书、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12.收费

认证费用按CQC有关规定收取。

附件1:

生活用纸原生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原生态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和原生态认证管理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a)确保执行与原生态产品有关的质量、环境、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以及相关产品技术的要求;

b)确保加贴该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标志。

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原生态技术要求的产品;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原生态产品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 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 文件的修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工厂应制定文件化的关键原材料采购技术要求,该文件应规定浆料或原纸的原生态符合性要求及关键原材料的技术参数。工厂应将采购技术要求与供方进行有效沟通,以确保供方提供满足要求的关键原材料。

3.2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原材料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原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3.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程序,以确保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工厂应保存关键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工厂应制定、保存《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工厂应书面声明关键原材料中不出现原生态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违禁物质。

4. 生产过程控制

4.1 工厂应对生产中对产品质量和原生态符合性产生影响的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和原生态要求时,则应制定相应

的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其应对影响产品主要性能和原生态认证指标的关键参数及其控制做出明确规定,且符合设计要求,使生产过程受控。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现场使用的关键原材料应得到有效管理,应与《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一致。

4.5 工厂应具备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设备,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4.6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查,以确保产品及原材料与认证样品一致。

4.7 工厂应就产品有关的能源消耗及水资源消耗总量实施控制,包括制浆和造纸各生产阶段使用的电力及水资源总量,但不包括运输原材料或在包装转化中消耗的能源。

4.8 工厂应制定措施控制有害化学物质的使用,并应声明不使用氯气作为漂白剂,清洁化学物质、泡沫抑制剂、分散剂、涂层中不添加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s)或其他烷基酚类衍生物,不使用含有乙二醛的湿强度剂等。

5.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频次、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过程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技术要求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定的要求执行。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原生态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是对成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进行全面考核的检验。

6.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并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7.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关键原材料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的变更获证产品的变更,向CQC 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8.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SC/G1503-2004 版本号:A 修改号:2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公开文件 通风机节能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2008年2月25日发布 2008年2月25日实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及空调离心通风机。不适用特殊结构和特殊用途的通风机。 2术语和定义 本实施规则采用下列定义。 节能评价值:在标准规定测试条件下,节能通风机的效率应达到的最低保证值。 3认证模式 产品检验 + 初始工厂审查 +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产品要求 4.1.1 产品质量应符合: GB/T 13274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技术条件 GB/T 13275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技术条件 4.1.2 产品的能效水平应达到GB 19761-200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中节能评价指标的要求。 4.2 认证申请 4.2.1 认证单元划分 按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轴流通风机和空调离心通风机(采用外转子电动机)划分系列。 其中,一般用途的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根据其压力系数、比转速(其中,压力系数≤0.6的离心通风机叶片型式分为翼型和板型两类)划分认证单元。压力系数、比转速符合表1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1 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含非外转子电动机空调离心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轴流通风机根据毂比划分认证单元。毂比符合表2规定的不同机号为一个认证单元。 表2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认证单元划分 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电机效率相同的通风机划分为一个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系列产品,生产场地不同时,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但对不同生产厂(场所)生产的相同型号产品只做一次产品检验。 4.2.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填写《通风机受控部件/材料备案清单》(附件1),并按申请书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文件。 申请空调离心通风机需提交生产许可证。 4.2.3 受控部件/材料 通风机的受控部件/材料为叶轮、电机(适用于采用外转子电动机的空调离心通风机)。 4.2.4 受理 认证中心收到申请方认证申请资料,对基本符合要求的,向申请方下发受理认证申请通知书,并签认证合同书;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通知申请方补充或修改。 4.3 产品检验 4.3.1 产品抽样 4.3.1.1 抽样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 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编号:CNCA-09C-078: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2.认证模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3.认证的基本环节................................................. 错误!未定义书签。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认证的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型式试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初始工厂检查................................................................................................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获证后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 认证证书的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 认证范围的扩大............................................................................................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错误!未定义书签。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错误!未定义书签。7.认证标志....................................................... 错误!未定义书签。8.申诉和投诉..................................................... 错误!未定义书签。9.收费.........................................................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1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2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4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苏州丝绸产品 编制:刘伟、卢蔚、赵志雄、高诚贤 审核:杭志伟、王宝军 批准:马咏梅 发布日期:20180601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CHINATESTA TEXTILE TESTING & CERTIFITION SERVICES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申请中纺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自愿性产品认证的丝绸纺织制品。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应为苏州市。 2认证模式 工厂检查+检验+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证书有效期叁年) 3依据相关标准 申请认证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并依法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根据不同的认证模式,认证委托人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资料: 1)产品认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商标注册证明复印件 3)企业概况、产品介绍、产品实现流程图、生产设备清单、检测设备清单 4)质量手册和产品认证有关的控制文件 5)已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时) 6)获其他认证/获奖(包括国内外)认证证书复印件(已取得时提供) 7)申请认证产品的描述 8)关键原材料、染化料助剂清单及检验报告 9)企业标准 10)近两年质量检验、抽查报告 11)其他情况说明 4.2产品抽样 根据产品的用途、工艺和形态划分产品单元。 每个产品单元根据其纤维种类、原料来源、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情况确定抽样单元。当纤维种类、原料来源或产品种类有较大差异时应被确定为不同的抽样单元。每个抽样单元取一个样品,一个样品的数量或尺寸应能满足相应标准或实施规则检测项目的需要。 当认证的产品为制品,其面里料和辅料能够代表整个产品的性能时,可以抽取面里料和辅料作为样品。 抽样人员应为检查组成员或认证机构指派的人员。抽样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前进行,也可以在企业现场检查时进行。样品应从有代表性的、且当年正常批量生产,经工厂检测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样品和抽样单一同装入无污染、不易破损的包装中。 4.3 产品检测 由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项目和方法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进行。所有样品符合标准和实施规则的要求则为产品检测合格;有不符合项的产品,代表所抽样单元检测不合格。 4.4 工厂检查 一般情况下,签署认证合同后进行工厂检查。工厂检查时间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和认证产品单元的数量确定,工厂检查时间不得少于2个人日。对于获得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工厂检查时间可酌情减少。 认证机构应委派检查员按照附件A《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企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按以下三种情况判定检查结果: 如果检查过程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工厂检查合格。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但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标准时,生产厂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55号)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3年11月15日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 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 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 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

【CQC】关于线缆防火认证要求及燃烧性能分级的说明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14号】,《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被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348-2019,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同时废止。民规变民标,行标升国标。作为国内民用建筑电气设计的主要依据标准和基础标准,此次新版国标在诸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完善,将给相关产业带来深刻影响。特别是在建筑布线防火方面,为解决原行标JGJ 16-2008对阻燃电线电缆笼统规定所带来标准理解和执行的模糊不便,新版国标GB 51348-2019在第13章“建筑电气防火”中对各类民用建筑中不同场所安装敷设电线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等级给出了清晰明确的规定。一、GB 51348中线缆防火相关要求通过整理GB 51348-2019中建筑电气防火部分的第13.8条“线缆的选择与敷设”和第13.9条“非消防负荷线缆与通信电缆的选择”的相关要求,将建筑用线缆对应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汇总如表1所示,主要包含有:消防配电线路用电线电缆、非消防负荷用电线电缆和综合布线系统用通信电缆和光缆三大类产品。

表1 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对应的电缆和光缆的阻燃级别要求 注: 1. B1、B2、A级为《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2014规定的电缆及光缆的燃烧性能分级。 2. 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表中可见,GB 51348-2019明确采用了GB 31247-2014《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标准中的相关燃烧性能分级要求,对不同类型建筑物和场所安装敷设线缆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清晰的规定,这将对规范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阻燃线缆的选型具有良好的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 二、GB 31247-2014标准与CQC防火认证为了解决线缆行业长期存在的阻燃分级标准缺失问题和原有阻燃标准体系中考核指标维度不完善的情况,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组织相关单位牵头制定了国家强制性标准GB

产品管理-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CQC16-463424-2010 汽车低压电线束认证规则 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ow-voltage Electric Harness for Motor Vehicles 2010年3月25日发布 2010年4月5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3-2004,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徐青。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标称电压低于50V的各种汽车用电线束(含单根线)(以下简称线束)。 2. 认证模式 汽车低压电线束的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f. 复审 3.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线束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 a.结构形式; b.构造和加工工艺; c.适用车型及安装位置; d.端子; e.电线(材料、截面积、外径和数量)。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CQC16-463424.01-2010) d.品牌使用声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规格送样品作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样品送样。 4.1.2样品数量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CQC31‐439124‐2010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节能认证规则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Unitary air conditioners 2010年4月21日发布 2010年4月21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JY205-2008。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 主要起草人: 袁雅青 戴世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以下简称空调机)的节能认证。 2.认证模式 空调机节能认证模式: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获证后监督 f.复审 3 认证申请 3.1认证单元划分 按照产品额定制冷量、冷却侧换热器型式(风冷、水冷)、结构类型(整体式、分体式)等参数划分单元,上述参数相同的型号为同一单元产品。 不同的生产场地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CQC提供表格文件)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c)单元式空气调节机产品描述(CQC31-439124.01-2010) d)品牌的使用声明(如使用商标做品牌,提交商标注册证明)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首次申请时) b)产品已获CCC认证证书复印件 c)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d)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 e)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f)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g)其他需要的文件 4 产品检验 4.1 样品 4.1.1送样原则 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必要时,增加样品进行差异试验。同一申请单元,选择热泵机组覆盖单冷机组;不带电热机组和带电热机组互相覆盖。 4.1.2样品数量 申请人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样品数量1台/单元。 4.1.3样品及资料处置 检验结束并出具检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要求处置。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 编制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11年认监委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对标准进行修订,发布了号称史上、世上最严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2014年4月23日,为适应当时形势的发展,认监委修订了2011年发布的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整体上看,现行标准体系贯彻了认监委关于有机认证活动“完善化、规范化”的精神,符合当时我国有机认证市场亟需有序发展的需求。 近几年,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有了长足的发展,证书数量已经达2万余张,中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已经走出国门,许多国内认证机构为国外的企业提供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服务,同时,随着发展也带来了新的问题,为继续推动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有序发展,继续深化完善各项准备工作,认监委于2018年12月正式启动实施规则的第二次修订工作。 二、修订原则

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符合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近些年颁布的法律法规新的要求,对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应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积极跟踪、研究国际有机农业发展新动向,保持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应用层面的一致性,以便于开展我国与国际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为确保有机认证产业平稳有序的发展,本次修订遵循了“规范性”、“可操作性”和“风险管控”的基本要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为确保有机市场平稳有序运行,完善有机产品市场流转管理,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增加了“经营”类别,并明确规定经营的定义为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且明确认证机构不得给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证书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二是为更好的服务认证市场,参考国际主流认证制度通行做法,进一步优化了多农户组织的检查方案,检测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调整了检查组的要求等。 三是为加强国际合作,保障国外优质有机产品更好的走进

认证规则

编号:CNCA-C18-04:2014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装备产品 2014-05-30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 引言 (1)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依据标准 (1) 3 认证模式 (1) 4 认证单元划分 (2) 5 认证委托 (2) 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 (2) 5.2申请资料 (2) 5.3实施安排 (3) 6 认证实施 (3) 6.1型式试验 (3) 6.2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4) 6.3认证评价与决定 (5) 6.4认证时限 (5) 7 获证后监督 (5) 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5) 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6) 7.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6) 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 (7) 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7) 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7) 8 认证证书 (7) 8.1认证证书有效期 (7) 8.2认证证书内容 (8) 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 (8) 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8) 8.5认证证书的使用 (8) 9 认证标志 (8) 9.1标志式样 (8) 9.2使用要求 (9) 10 收费 (9) 11 认证责任 (9) 12 认证实施细则 (9) 附件 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11)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消防装备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消防装备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消防装备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消防摩托车、抢险救援产品、逃生产品、自救呼吸器。 2 认证依据标准 认证依据标准见附件《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告执行。 3 认证模式 实施消防装备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基本认证模式为: 型式试验 +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 获证后使用领域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中国节能环保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规则 手号规则编号规则名称 1. CSC/G 1101-2006 家用电冰箱 2. CSC/G 1102-2006 房间空气调节器 3.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4. CSC/G 1103-2006 家用电动洗衣机 5. CSC/G 1104-2004 家用微波炉 6. CSC/G 1105-2004 家用贮水式电热水器 7. CSC/G 1106-2004 家用自动电饭锅 8. CSC/G 1107-2004 家用电磁灶 9. CSC/G 1108-2004 家用吸油烟机 10. CSC/G 1109-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11. CSC/G 1112-2006 饮水机 12. CSC/G 1111-2005 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13. CSC/G 1110-2004 冷水机组 14. CSC/G 1113-2006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15. CSC/G 1114-2006 水源热泵机组 16. CSC/G 1123-2007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 17. CSC/G 1121-2005 彩色电视广播接收机 18. CSC/G 1122-2004 DVD/VCDB 盘机 19. CSC/G 1201-2006 打印机和打印/传真一体机 20. CSC/G 1202-2006 传真机 21. CSC/G 1203-2006 复印机 22. CSC/G 1204-2006 计算机 显示器」 23. CSC/G 1205-2006 24. CSC/G 1207-2006 数字式多功能办公设备 25. CSC/G 1206-2005 单路输出式交流-直流和交流-交流外部电源 26. CSC/G 1208-2006 微型计算机用开关电源 27. CSC/G 1301-2004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 28. CSC/G 1302-2004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29. CSC/G 1303-2004 单端荧光灯 30. CSC/G 1305-2005 金属卤化物灯 31. CSC/G 1304-2004 高压钠灯 32. CSC/G 1322-2006 高压钠灯镇流器 33. CSC/G 1321-2004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34. CSC/G 1323-2005 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 35. CSC/G 1406-2005 电缆桥架 36. CSC/G 1501-2004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 37. CSC/G 1504-2006 清水离心泵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

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 第九条认证机构应当自收到认证委托人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将认证委托人、认证检查方案等基本信息报送至国家认监委确定的信息系统。 第十条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需要进行产地(基地)环境监(检)测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检)测机构出具监(检)测报告,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 第十一条符合有机产品认证要求的,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允许其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认证机构及认证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 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

中环协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是绿色之星产品认证的通用规则,适用于绿色之星产品认证全过程。 认证产品范围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认证附件。 2.认证模式和认证基本环节 2.1认证模式 认证采取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及认证后监督的认证模式。 2.2认证基本环节: a)认证申请 b)产品检验 c)初始工厂检查 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认证后监督 f)复审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认证申请 3.1.1申请单元划分 原则上按产品类型划分认证单元,一种产品类型为一个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规格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视为不同的申请认证单元,可适当减少抽样。 3.1.2申请文件 3.1.2.1申请书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 3.1.2.2形式审查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已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登记的申请认证产品的企业标准和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省级以上的检测报告。 申请认证产品工厂质量保证管理文件。 申请产品两个以上的用户意见。 产品技术介绍材料、使用说明书和产品维修手册、产品原材料的构成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一致性说明及其差异说明等。 属国家强制管理的产品,须附相关批准文件。 其他需要的文件。 3.1.2.3环保要求文件 a)产品环保、健康、安全说明。 b)厂区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 c)环境管理制度文件。 3.2产品检验 3.2.1样品 3.2.1.1抽样原则 抽样范围:认证抽样从申请认证单元合格产品中选取。抽样产品应是30日(含)以内生产的。 抽样地点:申请方生产场所的生产线末端、成品库房、销售中转库房或市场。 抽样基数:产品的抽样基数按国家标准执行。 样品数量:根据企业申请产品,按照产品认证单元划分,在每个认证单元中抽取样品2份,每份不小于实验室所规定的样品数量,一份送交检测机构检验,一份企业留存。

(完整版)CNCA-09C-044-201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

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报警产品 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 适用范围 (1) 2 认证模式 (1)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1)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 4.1认证的申请 (1) 4.2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1) 4.3认证发证检验 (2)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 4.5认证后监督 (3) 5 认证证书 (4)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4) 5.2认证证书的保持 (4) 5.3认证证书的变更 (4) 5.4认证范围的扩大 (5) 5.5证书延续 (5) 6.认证标志 (5)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5)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5) 6.3变形认证标志 (5) 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 8 收费 (5) 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 (6) 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10) 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 (11) 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16)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2 认证模式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认证发证检验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后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4.1.1.1 产品认证的申请单元划分见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4.1.1.2 产品单元划分相同且安全结构设计和对产品安全性能有影响的元器件均相同、仅型号不同的产品可作为一个单元申请认证。 4.1.1.3 不同工厂的产品不能划在同一单元。 4.1.2 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 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4.2.1 审核内容 4.2.1.1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按GB/T19001标准要求进行。 4.2.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全性能委托检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文件编号:PCR-0000(0706)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通用要求) 2007 1/0版 中国船级社

目录 前言 (3) 第1章总则 (4) 第2章认证依据 (8) 第3章认证模式 (9) 第1节一般规定 (9) 第2节设计评估 (10) 第3节型式试验 (11) 第4节工厂审查 (14) 第5节制造检验 (18) 第6节出厂检验 (19) 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 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 第1节认证申请 (21) 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 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 第5章认证证书 (28) 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 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 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 第7章认证收费 (34)

前言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目录与标准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节能认证 Energy Conservation Certification 600001 彩色电视广播 接收机 Color Television Broadcasting Receiver GB12021.7-2005 CQC/RY601

修 订:5 版 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2 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Self-ballasted lamps for general lighting services GB16844-1997* GB17625.1-2003* GB19044-2003 CQC/RY602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3 电源适配器(音 CQC1002-2006 CQC/RY608 视频、信息技 术、电信终端设 备配套用适配 器) Power Adaptor 600004 玻璃钢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600005 建筑木门窗 GB50189-2005 CQC/RY603 JGJ 26-1995

修订:5 版号:1 修订日期:2007-03-15 大类 产品类别号 产品名称 依据标准 国际标准 实施规则 600006 单端荧光灯 Sing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6843-1997 GB19415-2003 CQC/RY606 600007 双端荧光灯 Double-capped fluorescent lamps GB18774-2002 GB19043-2003 CQC/RY607 600008 PVC塑料门窗 GB50189-2005 JGJ 26-1995 CQC/RY603

有机农产品生产及认证依据

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规 第一节农作物生产 1.栽培的种子和种苗(包括球茎类、鳞茎类、植物材料、无性繁殖材料等)必须来自认证的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它们应当是适合当地土壤及气候条件,对病虫害有较强的抵抗力。选择品种时应注意保持品种遗传基质的多样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获得的品种。 2.严禁使用化学物质处理种子。在必需进行种子处理的情况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许的物质和材料,如各种植物或动物制剂、微生物活化剂、细菌接种和菌根等来处理种子。 3.用于有机作物和食品生产的微生物必须来自自然界,不使用来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种类。 4.严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经堆制的腐败性废弃物。 5.在有机农业生产系统实行轮作,轮作的作物品种应多样化。提倡多种植豆科作物和饲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统生产的、经过1~6个月充分腐熟的有机肥料,包括没有污染的绿肥和作物残体、泥炭、蒿杆、海草和其它类似物质以及经过堆积处理的食物

和林业副产品.经过高温堆肥等方法处理后,没有虫害、寄生虫和传染病的人粪尿和畜禽粪便可作为有机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统外未受污染的有机肥料,但应有计划地逐步减少使用的数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个月后才收获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鲜肥、好气处理肥、厌气处理肥等。但是,供人们食用的蔬菜不允许使用未经处理的人畜粪尿。 8.允许使用自然形态(未经化学处理)的矿物肥料。使用矿物肥料,特别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浆等)时,不能影响作物的生长环境以及营养、味道和抵抗力。 9.允许使用木炭灰、无水钾镁矾、未经处理的海洋副产品、骨粉、鱼粉和其它类似的天然产品,以及液态或粉状海草提取物,允许使用职务或动物生产的产品,如生长调节剂、辅助剂、湿润剂、矿物悬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盐、磷酸盐、氯化物等营养物质以及会导致土壤重金属积累的矿渣和磷矿石。 11.允许使用农用石灰、天然磷酸盐和其它缓溶性矿粉.但天然磷酸盐的使用量,不能使总氟含量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35公斤,温室平均每年每亩超过0.7公斤。 12.允许使用硫酸钾、铝酸钠和含有硫酸盐的痕量元素矿物盐.在使用前应先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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