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产品性能认证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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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总局第117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7.3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cqc认证规则

cqc认证规则

cqc认证规则
CQC认证规则是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所采用的一种认证标准,旨在评估和验证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性能。

该认证规则适用于广泛的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子电器、机械制造、建筑材料、医疗器械等。

CQC认证规则包括多个方面,例如质量管理体系、技术要求、安全要求、环保要求等。

在质量管理体系方面,CQC认证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并确保体系的正常运行和持续改进。

在技术要求方面,CQC认证对产品或服务的技术指标和性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例如产品的尺寸、重量、材料、性能等。

在安全要求方面,CQC认证对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能进行了评估,包括电气安全、机械安全、化学安全等。

在环保要求方面,CQC认证要求产品或服务的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应符合环保要求,例如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等。

申请CQC认证的企业需要按照CQC认证规则进行申请,并接受CQC的审核和检查。

如果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符合CQC认证规则的要求,则可以获得CQC认证证书,并被认为是一种质量可靠、安全环保的产品或服务。

总之,CQC认证规则是一种重要的质量认证标准,旨在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良性竞争。

1。

公司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认证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认证管理制度一、目的与范围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产品符合国家及国际相关标准和规定,通过系统的产品认证管理流程,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满足消费者需求。

适用于公司所有需要经过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等全过程。

二、责任主体产品认证管理工作由质量管理部负责统筹,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执行。

具体包括研发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以及物流部等。

三、认证流程1. 认证计划:根据产品类别和市场需求,制定年度产品认证计划,明确认证目标和时间节点。

2. 认证准备:收集并熟悉相关的产品认证标准,准备必要的样品和资料,进行内部预审。

3. 申请认证:向有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样品和文件。

4. 接受审核:配合认证机构的审核工作,及时整改不符合项。

5. 获得证书:通过认证后领取相应的认证证书,并对产品进行标识。

6. 后续跟踪:定期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复查,确保其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四、认证标准公司产品认证应遵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准,如ISO系列标准、CE标志、CCC认证等。

五、记录与报告各部门应保持完整的产品认证过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认证资料、审核报告、改进措施及跟踪结果等。

定期编制产品认证管理报告,供管理层审阅。

六、不合格处理一旦发现产品不符合认证标准,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采取纠正措施。

严重不符合项需上报至高级管理层,并对外公布相关信息。

七、培训与宣传组织员工进行产品认证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认证意识。

同时,加强对外宣传,提升品牌形象。

八、监督与评审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负责对产品认证过程进行监督和评审,确保制度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变更以最新版本为准。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

[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产品认证规则

产品认证规则

产品认证规则
产品认证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认证机构和人员要求:认证机构应具有相关领域的资质和实力,包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相应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人员,能够独立开展产品检测和评估工作。

认证机构的认证人员应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认证工作。

认证申请和备案要求:申请人应按照国家或地区设定的认证程序和要求,填写认证申请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并缴纳相关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认证要求,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允许申请人提供补正材料的机会。

通过审核的申请将被认证机构进行备案,包括申请人的信息、产品的基本情况和认证的范围等内容,供查询和公示。

认证标准和流程:产品认证应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进行,包括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证书和标志管理:认证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获准认证的产品可以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12020年4月19日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 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经过, 现予发布, 自 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 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植物生命和健康,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 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 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 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 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 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履行以下职责:( 一) 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 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 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四) 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 五) 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 六) 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 七) 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 八) 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 九) 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 十)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十一) 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十二) 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 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十三) 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产品管理)汽车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座椅及头枕产品

(产品管理)汽车零部件认证实施规则座椅及头枕产品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编号:CNCA—02C—063: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适用范围2.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2型式试验4.3初始工厂审查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5.2认证证书的变更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6.3加施方式6.4加施位置7. 收费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附件2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附件3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M、N类汽车的座椅产品(但不适用于折叠式座椅、侧向座椅、后向座椅和M2、M3类客车中A级、I级客车使用的座椅)及M1类车辆的前排外侧座椅头枕产品。

2. 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3.2型式试验3.3初始工厂审查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5获证后监督(抽样)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4.1.1认证的单元划分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视为同一单元:1)座椅总成的结构及形状,允许座椅护面的材料及颜色不同;2)座椅软垫和骨架总成的位移调节、锁止装置等零部件的结构、材料及尺寸;3)座椅软垫的结构和材料;4)座椅总成固定装置的结构;5)头枕骨架和泡沫的结构、尺寸及材料,允许头枕护面的材料和颜色不同;6)头枕连接件的结构和材料。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型式试验4.2.1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送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其他型号需要时作差异试验。

3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

3C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童车类

编号:CNCA-13C-068: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明施规则童车类产品-12-1发布-12-1实行中国国家认证承认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合用产品范畴 (1)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1)2.1认证模式 (1)2.2获证条件 (1)3 认证基本环节 (2)4 认证明施旳基本规定 (2)4.1认证旳申请 (2)4.2产品抽样检测 (6)4.3初始工厂检查 (8)4.4认证成果评价与批准 (8)4.5获证后旳监督 (9)5 有关ODM模式认证旳特殊规定 (12)6 认证证书 (12)6.1认证证书旳有效性 (12)6.2认证变更 (13)6.3认证范畴旳扩大 (14)6.4认证证书旳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 (14)7 认证标志使用旳规定 (14)7.1准许使用旳标志样式 (14)7.2加施方式和位置 (14)8 收费 (14)9 有关文献 (15)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规定 (16)1.合用产品范畴本规则合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小朋友乘骑玩耍旳多种材质旳童车类产品,涉及:小朋友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畴内);小朋友三轮车;小朋友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电动童车;其他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2.1认证模式初始工厂检查 + 产品抽样检测 + 获证后监督注: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迈进行。

2.2获证条件1)产品符合下列合用旳产品认证用原则旳规定:小朋友自行车:GB 14746《小朋友自行车安全规定》小朋友三轮车:GB 14747《小朋友三轮车安全规定》小朋友推车: GB 14748《小朋友推车安全规定》婴儿学步车:GB 14749《小朋友学步车安全规定》玩具自行车: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电动童车: 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GB 19865《电玩具旳安全》(不涉及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其他玩具车辆:GB 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注1: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旳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旳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有关原则(GB 6675、GB 19865)合用条款旳规定。

公司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检验管理制度

公司产品检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产品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的合格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生产的产品,在公司的全部生产环节中都要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产品检验的目的是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确保产品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满足客户的要求。

第二章产品检验的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产品检验部门,负责产品的检验工作,并向公司管理层负责。

第五条产品检验部门的重要职责包含但不限于:(一)订立和完善产品检验方案、标准和方法;(二)组织和实施产品的全过程检验,包含原材料子、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检验;(三)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和追溯分析;(四)负责对外合作单位的产品质量审核和抽检合格率监督;(五)负责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分析、整改和连续改进;(六)帮助公司其他部门进行产品质量培训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产品检验部门由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设若干检验员。

部门负责人和检验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保持专业水平。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应搭配产品检验部门的工作,供应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并搭配产品抽检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产品检验流程第八条产品检验流程包含产品准备、抽样检验和结果评定三个阶段。

第九条产品准备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准备检验所需的设备、工具和仪器;(二)确认检验标准和方法;(三)对检验员进行培训,确保其操作规范、准确;(四)准备产品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十条抽样检验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依照检验方案和标准对产品进行抽样;(二)对抽样的产品进行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的检验;(三)记录检验结果和数据;(四)对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分类、处理和追溯分析。

第十一条结果评定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一)依据检验结果和标准进行评定,判定产品的合格性;(二)对检验结果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报告给上级管理层;(三)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産品强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各国政府普遍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和强制性认证规定,其中包括了对安全玻璃产品的认证要求。

安全玻璃产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能承受特定冲击或负荷力量而不断裂、碎裂或冒出碎片的玻璃制品。

为了确保这类产品的安全性能达到标准要求,相关机构制定了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一、认证目标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目标是确保生产和销售的安全玻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并满足客户和用户的安全需求。

通过认证,能够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保障,减少由于低质量或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和损失。

二、认证要求1.产品质量和性能要求:安全玻璃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质量要求,包括强度、抗冲击能力、耐热性、透明度等方面的指标。

产品必须经过严格的实验和检验来验证其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2.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生产安全玻璃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制造过程的可控性和一致性,以及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

3.包装和标识要求:产品在包装和标识方面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准确地识别产品和了解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三、认证过程1.申请与资料准备:企业首先需向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产品和企业资料,包括产品参数、生产工艺、质量控制体系等。

2.初步评估: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核实是否符合认证要求。

3.样品检测:认证机构将从企业提供的产品中抽样,并送往认可实验室进行各项性能测试,以验证产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4.工厂审核:认证机构将派出专家对企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以确保企业能够符合产品认证的要求。

5.认证决策:认证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和实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认证规则做出是否颁发认证证书的决策。

四、认证效力和管理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一年,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可以使用证书标识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以证明其产品的安全性能已经通过认证。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是为了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
规定。

该认证规则旨在确保节能产品的性能和效果,确保消费者在购买节能产品时能够得到准确的信息。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能效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规定了相应的能效标准。

这些标准旨在确
保节能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能够达到一定的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2. 检测与评价:节能产品需要经过权威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价,以确保其能
够满足相关的能效标准。

检测包括对产品性能、能源消耗等方面的测试,评价则是对产品在真实环境中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3. 认证标识:通过合格认证的节能产品可以获得相应的认证标识,例如“中国
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这些标识的使用可以提高消费者对节能产品的认知和信任度。

4. 监管与管理: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还涉及到监管与管理的方面,包括认证
机构的资质要求、监督与抽检机制等。

这些措施旨在确保认证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的实施,可以有效推动节能产品的发展和应用。


费者在购买节能产品时,可以根据认证标识选择具有高能效性能的产品,从而降低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同时,这也促进了节能产业的发展,推动了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的实现。

总之,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规则在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建立统一的认证标准和监管机制,保障了节能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为消费者提供了可靠的参考,推动了节能产业的发展。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要求介绍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要求介绍
4、企业生产“三证” 1)主管部门:公告认证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工信部委托中机中心受
理),环保认证主管部门是国家环保部及北京环保局(针对北京地区), 3C认证主管部门是认监委(委托有资质的认证机构受理,目前整车产品有 AP两家)。
企业的产品只有取得了这三个“证件”后,方可生产、销售,缺少任何 “一证”,都属于违法生产销售。
生产一致性及3C认证管理相关 要求介绍
质量管理本部 2012年6月
目录
第一部分 企业、产品准入及生产一致性总体概述 第二部分 生产一致性业务简述 第三部分 3C认证管理具体要求
2



随着节能、环保、安全、低C等世界大环
境的迫切需要以及食品行业出现的多起重大安
全事件和国际汽车公司召回事件的影响, 工信
——投资项目审批的主管部门是发改委、工信部以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其核心 内容是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
——企业认证的主管部门是工信部,其认证的核心内容是能力与符合性的审查,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
◆企业准入业务与新建制造资源强关联,其中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认证是新建制 造资源建设的“头”和“尾” 。
◆企业准入业务(投资项目审批和企业认证)具有阶段性、非连续性、非日常化 的特点,因此以专项形式组织开展。
产品准入
①通过样品与法规符合性的确认, 获得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审核、取得产 品准入资质的活动。
②通常包括产品公告、环保目录、 CCC.油耗准入、境外认证等准入资 质的开展和资质获得。
③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产品准入 管理、产品准入运营及资质运用。
产品生产一致性
①获得产品准入资质后通过产 品设计与开发、商品制造、市场销 售等多个价值链环节进行控制的过 程。
部、环保部、质检总局、交通部等国家监督执

3C认证管理办法

3C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和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产品安全质量许可、产品质量认证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公布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和发布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织管理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规章和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认可工作的重大问题;(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目录》;(三)制定和发布《目录》中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四)确定《目录》中产品认证适用的认证模式;(五)制定和发布认证标志;(六)规定认证证书的式样和格式;(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认证活动中的检测、检查工作;(八)公布指定认证机构和为其服务的指定检测机构、检查机构的名录及其工作范围;(九)公布获得认证的产品及其企业名录;(十)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十一)指导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十二)受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投诉、申诉工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十三)指导处理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中卫安 洗衣机医护级专用洗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说明书

中卫安 洗衣机医护级专用洗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说明书

产品性能认证规则编号:CHS-GZ-06-028洗衣机医护级专用洗认证规则(A/0版)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发布日期:202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22年4月12日前言本规则由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洗衣机及类似功能产品的材料及医护级专用洗功能的认证。

2 认证模式模式一:产品检验+初次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初次工厂检查d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获证后的监督模式二:产品检验+获证后的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认证的申请b产品检验c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d获证后的监督常用的认证模式为以上两种,如遇特殊情况需由技术委员会评审确定。

3 认证的申请3.1 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为:按照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进行划分,不同的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同一制造商,同一类别但不同生产厂(场所)的产品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 认证的申请3.2.1 采用模式一时,申请认证应提交以下资料a) 产品描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品执行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2)产品特性及用途说明;3) 产品照片附件(需备注名称)。

b) 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c)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d) 申请人为销售者、代理商时,还要提交销售者和生产商、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e) 申请认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证明;f) 关键部件/原材料备案清单。

注:关键部件/原材料:抗菌/防霉部件/材料、除菌装置。

gc002009-2019认证规则

gc002009-2019认证规则

gc002009-2019认证规则
GC002009-2019认证规则是指针对某种特定产品或服务进行认证的规则和标准。

这些规则通常由权威机构或组织制定,以确保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和性能达到一定的标准。

具体来说,GC002009-2019认证规则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认证范围:明确哪些产品或服务需要符合认证规则,以及适用范围。

认证要求:规定产品或服务需要满足的具体要求,包括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安全标准等。

认证流程:描述认证的申请、评估、审核和批准等流程,确保公正、客观、透明地进行认证。

认证机构和人员:指定负责认证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认证标志和证书:规定认证标志和证书的样式、使用和管理要求,以便消费者和相关方识别和信任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或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GC002009-2019认证规则可能因产品或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申请认证前,建议仔细阅读相关规则和标准,确保产品或服务符合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和审核。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7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勇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

文件编号:PCR-0000(0706)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通用要求)20071/0版中国船级社目录前言 (3)第1章总则 (4)第2章认证依据 (8)第3章认证模式 (9)第1节一般规定 (9)第2节设计评估 (10)第3节型式试验 (11)第4节工厂审查 (14)第5节制造检验 (18)第6节出厂检验 (19)第7节单件/单批检验 (20)第4章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21)第1节认证申请 (21)第2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4)第3节获证后的监督 (26)第5章认证证书 (28)第1节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8)第2节认证证书的增项与更改、换新、取消 (30)第6章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33)第7章认证收费 (34)前言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本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令注册登记的、为社会利益服务的专业技术机构/组织,并在国内外建立了多个网点,形成了遍布全球的服务网络。

本社的服务宗旨是:对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以及相关的工业产品提供合理和安全可靠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通过本社独立、公正和诚实的检验、认证和技术服务,为交通运输、海上开发及相关的制造业和保险业服务,为促进水上和相关工业领域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与保护海洋及其他环境服务。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本社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为适应相关产品认证业务开展的需要而制定的文件。

它阐明了本社对相关产品的认证及有关活动所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本规则由通用要求和专用要求两部分组成,各部分不能单独使用。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执行。

第1章总则1.1 适用范围1.1.1 本规则适用于本社发布的认证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定义1.2.1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规则:1)本社——中国船级社。

2)申请方——是指申请产品认证的组织。

通常,申请方在获得认证证书后就成为获证方。

3)工厂——申请方所代表的或与本社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厂或生产车间。

4)认证证书——在本社名义下颁发并经本社盖章的用来证明对产品给予认证的正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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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性能认证规则CQC16-463424-2010汽车低压电线束认证规则Performance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Low-voltage Electric Harness forMotor Vehicles2010年3月25日发布 2010年4月5日实施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前 言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代替CQC/RY083-2004,主要变化为规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天津汽车检测中心 。

主要起草人:王江东、江源浩、任国勤、孙芳、徐青。

1.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标称电压低于50V的各种汽车用电线束(含单根线)(以下简称线束)。

2. 认证模式汽车低压电线束的产品认证模式为: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型式试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f. 复审3.认证申请3.1认证单元划分在如下方面无显著差异的线束产品可划分为一个单元:a.结构形式;b.构造和加工工艺;c.适用车型及安装位置;d.端子;e.电线(材料、截面积、外径和数量)。

生产场地(工厂)不同,应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同一制造商、同一型号但生产场地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认证单元。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3.2.1申请资料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c.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CQC16-463424.01-2010)d.品牌使用声明3.2.2证明资料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生产许可证、CCC证书(如有)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e. 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4.型式试验4.1样品4.1.1送样原则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选送此型号的样品。

同一认证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CQC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规格进行检测,必要时,其他规格送样品作差异试验。

申请人负责样品送样。

4.1.2样品数量每型号线束送10套样品。

4.1.3 样品的处置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型式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并按CQC规定处置试验样品和相关资料。

4.2型式试验4.2.1依据标准QC/T 29106-2004《汽车低压电线束技术条件》。

4.2.2 检测项目及要求(见表1)表1 检测标准及检验项目型式试验项目 监督抽样项目 指定试验1.电线束尺寸 √ √2.端子与电线连接 √ √3.电线束包扎 √ √4.零部件安装 √ √5. 接点防水 √ √6.线路导通、短路、错路 √ √7.拉力 √ √8.接点拉力和撕裂力 √ √9.密封塞压接 √ √10.耐振动性能11.耐盐雾性能12.接点间尺寸 √13.压接接点横断面 √14.端子与导体横断面 √15.电压降 √16.耐工业溶剂性能17.耐低温性能 √18.耐高温性能 √19.耐温度变化性能 √20.耐温度、湿度循环变化性能4.2.3 检验方法按照依据标准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4.2.4 检验时限型式试验通常应在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重新试验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4.2.5 判定依据认证标准进行适用的全部项目检测,全部检测项目合格则检测结果判定合格。

若有检测项目不合格,可允许限期(不超过三个月)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送样进行检测。

凡需重新检测的,检测机构须将检测情况通报认证机构。

4.2.6 检验报告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向负责给申请人提供一份试验报告。

4.3关键零部件要求关键零部件见CQC16-463424.01-2010《汽车低压电线束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厂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检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

经CQC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

5.初始工厂检查5.1检查内容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的基本原则是:以认证的技术要求为核心,以设计研发—采购—生产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为基本检查路线,重点关注关键工序和检验环节,现场确认影响产品认证技术指标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零部件的一致性,现场验证工厂的生产能力(生产设备、检测设备等生产资源及人员能力)。

初始工厂检查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

在进行工厂现场检查之前,认证机构应对制造商提交的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进行审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认证产品的一致性,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信息一致;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报告及产品描述中一致;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安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CQC所确认的一致;4)产品一致性检查的选样原则:若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5)认证产品现场指定试验:必做项目见表1,可采用企业标准。

制造商应按附件1第2条的要求制定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并提交CQC进行检查。

产品一致性控制计划的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工厂为2个人日。

5.1.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2初始工厂检查时间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

必要时,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也可同时进行。

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型式试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

初始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4人·日。

5.3初始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组负责报告检查结论。

工厂检查结论为不通过的,检查组直接向CQC报告。

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CQC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

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CQC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评价,评价合格后,按认证单元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6.2 认证时限完成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当型式试验不合格、工厂检查不通过或整改不通过,CQC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

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7.获证后的监督7.1监督检查的时间7.1.1监督检查频次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后12个月后即可以安排年度监督,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超过12个月。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2)CQC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依据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由于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7.1.2监督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7.2监督检查的内容获证后监督的内容包括工厂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获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见附件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其中第3条和第4条、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是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

7.3监督抽样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在获证产品中抽样进行型式试验。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检验依据、项目、方法及判定同第4章。

持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

如现场抽不到样品,则安排20日内重新抽样,如仍然抽不到样品,则暂停相关证书。

每个认证单元每年应抽取一个具有代表性型号的样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见4.2.2条。

证书有效期内所抽取的样品应覆盖型型式试验所要求的样品。

CQC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的程度,按照 4.2.2的要求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监督抽样检验项目不合格的应在三个月内完成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则判定证书所覆盖型号不符合认证要求。

7.4结果评价CQC组织对监督检查结论和监督抽样检测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

当监督检查不通过或监督检验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9.3规定执行。

8. 复审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4个月内提交复审申请。

复审申请资料同本规则3.2条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按CQC要求送样品至指定机构检测,检测项目由CQC按4.2中标准确定。

复审当年度的工厂监督检查按第5条执行。

复审工厂检查人·日数一般为2人·日。

复审评价合格后发新证书。

9. 认证证书9.1认证证书的保持9.1.1证书的有效性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有效期5年。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有效性通过定期的监督维持。

9.1.2认证产品的变更9.1.2.1变更的申请证书上的内容发生变化,或产品中的设计、结构参数、关键零部件及CQC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时,证书持有者应向CQC提出变更申请。

CQC根据对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对符合要求的,批准换发新的认证证书,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1.2.2变更评价和批准CQC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以是否需要进行检验。

检验合格或经资料验证后方能进行变更。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9.2.1扩展程序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并说明扩展要求。

CQC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检验或/和工厂检查,并根据需要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9.2.2样品要求证书持有者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的有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证书持有者应按第4章的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差异检验。

9.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证书的使用应符合CQC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当证书持有者违反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暂停、撤消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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