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的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NCA—09C—044: 20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设备2002-05-01 发布 2007-1-09修订 2007-1-25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围 (3)2 认证模式 (3)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L 3.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3.2 认证的申请 (3)L 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3)L 3.4 认证发证检验 (3)L 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L 3.6 认证后监督 (3)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L 4.1 全性能委托检验 (3)L 4.2 认证的申请 (4)L 4.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6)L 4.4 认证发证检验 (8)L 4.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10)L 4.6 认证后的监督 (11)5 认证证书 (14)L 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4)L 5.2 换发新证 (14)L 5.3 复评换证 (14)6 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 (15)L 6.1 认证标志的使用 (15)L 6.2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15)L 6.3 加施方式 (15)L 6.4 加施位置 (15)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16)L 7.1 认证证书的暂停 (16)L 7.2 认证证书的撤销 (16)L 7.3 认证证书的注销 (17)L 7.4 认证机构定期发布证书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公告。
(17)8 收费 (17)附件1: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特则1 适用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围为: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各类消防产品。
2 认证模式全性能委托检验+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认证发证检验+认证后监督(工厂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产品监督检验)。
3 认证的基本环节3.1 全性能委托检验3.2 认证的申请3.3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3.4 认证发证检验3.5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3.6 认证后监督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全性能委托检验4.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4.1.1.1 全性能委托检验的送样原则全性能委托检验送样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主型和分型产品其代表性样品为主型产品,分型产品应按相应产品认证特则的要求送样,对其与主型不同部分进行试验;产品按系列产品申请认证时,代表性样品是指对于整个系列的样品而言,检验项目最具覆盖性,检验条件最具严酷性,检验结果最具代表性。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是指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对于消防产品进行强制性认证的规定和要求。
这些规则主要涉及消防产品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认证程序等内容,旨在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首先,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要明确消防产品的相关技术要求。
消防产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安全产品,其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例如,灭火器的压力容器应符合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报警器的声光报警性能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等。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消防产品,实施规则要明确其特殊技术要求,确保其适用于不同的使用场景和环境。
其次,实施规则要确定消防产品的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
测试是评价和检验消防产品质量和性能的重要手段。
制定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经过合格的测试,达到相应标准和性能要求。
例如,对于灭火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火灾场景进行灭火试验,以验证其性能和灭火效果;对于报警器,可以通过模拟不同报警信号进行测试,以验证其报警灵敏度和准确性等。
同时,测试方法和测试要求的制定要秉持公正、客观、可靠、科学的原则,确保测试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重复性。
第三,实施规则要明确认证程序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认证程序是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的一系列规定的步骤和程序。
通过认证程序,能够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并且能够得到官方认可。
认证程序一般包括申请材料准备、初步评审、现场评审、测试、报告审核等多个阶段。
同时,认证标志是消防产品经过认证后,可以在产品上携带的标志,用于证明其已通过强制性认证。
认证标志的使用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产品认证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最后,实施规则要完善认证监督和管理措施。
认证监督和管理是对消防产品的整个认证过程和认证结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措施。
监督和管理包括对认证机构的审核和认证结果的复核,以及对已经获得认证的消防产品的监督抽查等。
通过认证监督和管理,可以确保认证程序的公平、公正,防止认证机构和企业的违规行为,保障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30•【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0.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26号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有关消防产品目录调整的结果,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见附件,以下简称新版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前,认监委《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认监委公告2014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规则和已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要求,制定对应的认证实施细则并向认监委备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应按照新版规则实施认证及颁发证书。
此前已经颁发的有效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认证证书转换工作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完成。
附件:1.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CNCA-C18-01:2020)2.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器产品(CNCA-C18-02:202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避难逃生产品(CNCA-C18-03:2020)认监委2020年11月30日。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是为了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从事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产品是指用于预防、报警、灭火等消防目的的产品,包括主动型和被动型两大类。
第四条国家实行对消防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未经认证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五条质量认证机构依法对消防产品进行认证工作,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认证,对合格的消防产品颁发认证证书。
第六条消防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七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能力和技术条件,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并配备相应的质量监控设备和人员。
第八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在企业内部实施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合规和质量稳定。
第九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定期进行质量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第十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生产工艺的稳定。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对生产出的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召回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并对召回的产品进行处理和销毁,避免对消防产品市场的影响。
第十三条没有取得消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消防产品的生产活动。
第三章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取得相应的销售资格,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销售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销售部门,负责对消防产品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我国的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国家质检总局、公安部和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公告,决定对喷水灭火产品、消防水带、火灾报警产品、泡沫灭火设备产品、灭火剂产品、消防装备产品、建筑耐火构件等7类31种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管理。
此举旨在进一步保障群众的消防安全。
据了解,根据相关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凡列入公告认证目录内的消防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标注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自2011年10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
CCC认证自2002年实施以来,在保证消费者健康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目前,国家已对火灾报警控制器等8类46种消防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
《中国质量报》。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系统产品喷水灭火系统产品主要包括喷头、喷头联动控制装置、喷灭火剂供应装置、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电气控制设备和其他相关组件等。
其主要功能是通过喷射水雾、泡沫或其他灭火介质将火源进行扑灭。
CQC认证实施规则对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认证标准和技术要求:对于喷水灭火系统产品,CQC认证规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测试标准。
如产品应满足国家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标准,测试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等。
此外,还需要根据产品特性制定相应的测试方法和评定标准。
企业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包括相关产品的技术文件、测试报告和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现场审核。
审核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工艺、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等的评估。
3.样品测试:在现场审核的基础上,认证机构会对样品进行必要的测试。
测试内容包括产品的功能性测试、安全性测试、抗干扰性测试等。
对于特殊类型或者关键部件的产品,可能需要进行更加详细和全面的测试。
4.认证证书和标识:通过审核并且测试结果符合要求后,认证机构将颁发CQC认证证书,并允许企业使用CQC认证标识。
证书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企业需要在有效期届满前对产品进行再认证。
5.监督检查和管理:对已获得CQC认证的企业和产品,认证机构将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监督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抽样测试、产品抽检等。
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认证机构可能会要求企业对产品进行召回或停产。
以上是CQC喷水灭火系统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CQC认证,可以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形象。
同时,CQC认证也为消费者提供了可信赖的产品和服务。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是指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1.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强制性认证标准,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3. 消防产品在销售前必须经过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4. 消防产品的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销售资质和经营能力,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
5. 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应按照产品说明书和相关规定正确使用和维护消防产品,严禁私改、私拆、私用消防产品。
6. 消防产品的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以及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问题可溯源。
7.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标准和规定的消防产品要进行召回或下架。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内容,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和产品类型有所变化。
第 1 页共 1 页。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15•【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消防管理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11号)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修订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制定了《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发布的实施规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建筑耐火构件3.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灭火剂4.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泡沫灭火设备5.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喷水灭火产品6.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水带7.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编号:CNCA-09C-044:201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2011-06-15发布2011-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1 适用范围2 认证模式3 认证的基本环节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4.1 认证的申请4.2 工厂质量管理体系审核4.3 认证发证检验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认证后监督5 认证证书5.1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5.2 认证证书的保持5.3 认证证书的变更5.4 认证范围的扩大5.5 证书延续6.认证标志6.1 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6.2 加施方式和位置6.3 变形认证标志7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8 收费附件1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附件2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资料附件3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一致性控制要求附件4 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认证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1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的产品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包括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设备、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备、火灾声和/或光警报器、火灾显示盘等。
5条法规明确消防电气装置需CCCF强制认证
5条法规明确消防电气装置需CCCF强制认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作为消防行业的基础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管理有明确的要求。
由法规可见,如产品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中,则需要取得消防产品认证证书。
现将消防法摘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24条中,提出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
二、《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在2007年更新的《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中已收录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可见,消防泵自动巡检设备需要取得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
见下图摘录:《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目录》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认证要求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一般包括,消防水泵控制柜,消防巡检柜,防排烟风机控制设备等。
欧菱电气的消防灭火系统泵站自动巡检柜属于: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适用于GB16806-2006标准三、公安部2011年第55号公告公安部2011年第55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其中除了增补了相关产品进入消防产品的强制性目录,更强调了在2013年要严格执行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
公安部2011年第55号公告《关于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公告》四、《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在2011年10月开始实行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火灾报警类产品中规定了消防产品申请流程、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
明确了生产企业应通过GB/T19001质量体系认证,消防巡检柜应该依据GB16806进行检验,对GB16806中的试验内容进行了规定。
在发证前应通过全性能委托检验与认证发证检验,取得相应的报告。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封面?《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质量认证要求《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发证认证要求《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检验依据要求在2011年10月开始实行的《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范》火灾报警类产品中规定了消防产品申请流程、检验项目与检验依据。
公安部令第122号-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法规类别】消防管理【发文字号】公消[2001]174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01.06.28【实施日期】2001.06.2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型式认可管理制度的通知(公消[2001]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了使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不断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结合国际认证的通行做法和国内企业的实际情况,公安部决定,采用以“型式检验+工厂条件+监督检验”为模式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替代生产许可证制度和强制检验制度,并授权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具体实施。
为确保新老制度顺利转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制度适用于除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和消防车公告制度以外的各类消防产品的管理,并分批组织实施。
首批公布的产品目录共9类53种,包括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43种和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10种(见附件)。
其余列入该项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将于2002年底前陆续公布。
二、凡获得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颁发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并使用消防认可标志的消防产品,均可在市场流通。
中国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委员会从2001年8月1日起开始受理首批目录范围内的型式认可申请。
从2002年5月1日起,原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6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从2003年1月1日起,原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管理的3类产品中未获得型式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三、首批目录范围内的企业,在2001年12月31日前申请型式认可的,原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发、换证或型式检验)为2000年1月1日后签发的,本次发证免于型式检验。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认证的申请4.2 型式试验4.3 初始工厂检查4.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5 获证后的监督错误!未定义书签。
5.1 认证证书的保持5.2 认证证书的变更5.3 认证范围的扩大5.4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整理归纳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建设规模日益扩大,人口数量不断增加,消防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逐步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推出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
本文将对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进行整理归纳,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该制度。
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背景与意义1.背景: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目前市场上存在大量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严重影响了消防工作的有效开展。
2.意义:通过强制性认证制度,可以确保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要求,减少消防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三、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2.认证机构的资质要求:认证机构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合法注册、有独立法人地位、具备一定的技术水平和实力等。
3.产品分类管理:将消防产品分为强制认证产品和自愿认证产品两类,其中强制认证产品必须通过认证才能上市销售。
4.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进行认证。
5.认证标志的使用:通过认证的消防产品可以在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以便消费者和监管部门识别有效认证产品。
6.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认证机构有权对已认证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和日常检查,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符合性。
7.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对于被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认证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召回产品、处罚违法行为等。
8.认证费用和流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收取一定的认证费用,具体的认证流程包括申请、审核、检测、公告等环节。
四、实施细则的影响与展望1.影响:实施细则的推出对于消防产品行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可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提高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减少消防安全事故。
2.展望:随着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将来会有更多的消防产品加入强制认证范围,并推动相关标准的提高和市场的规范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
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加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公司的合法
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产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证书的管理、使用及认证标志的购买、发
放、使用和管理。
3、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获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颁发的CCC认
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4、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必须经检验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公司销售和在
经营活动中使用。
二、管理职责
1、总经理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的组织、策划工作,确保未获得消
防产品CCC认证证书和未加施消防产品CCC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公司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2、管理者代表负责策划“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保持和管理。
确保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3、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技术要求的组织、设计
和管理工作。
4、技质开发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使用、发放、加贴的审
批;主检员负责督促“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标签式)的加贴和正确使用、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加贴认证标志的出厂检查,确保合格品必须加贴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
5、生产部经理负责相关工序必须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
负责组织人员对“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加贴和正确使用。
6、市场部经理负责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以
确保采购的元器件和材料是来自于满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的供应商。
库房管理员负责“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发放。
7、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确保关键生产工序操作人员具备满
足“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规则要求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
三、认证标志的申购程序
1、由技质开发部经理填写“购买标志申请书”经总经理授权签字后邮寄给公
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技质开发部长接收到认证标志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2、技质开发部根据使用情况,随时监督检查认证标志库存情况。
当库存的认
证标志已不足使用一个月时,应及时再次向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申请购买。
四、认证标志的使用及规定
1、认证标志必须加贴在获证产品的右上方,明显位置。
2、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2.1 对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
2.2 保证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要求。
2.3 对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不得使用认证标志。
2.4 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资料中正确地使用认证标志,不得利用认证标
志误导、欺诈消费者。
2.5 接受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指定机构和各地质检行政部门对认证
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2.6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买卖和转让认证标志,不得有违反认证标志管理规
定的行为。
2.7若有违反此办法规定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五、认证证书的管理规定
1、认证证书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登记、保管。
如有遗失、损坏应追究其相关人
员责任。
2、严禁私自复印认证证书,如用于投标等商业行为需要复印,必须由总经理
批准。
并在复印的证书上加盖企业公章或资料专用章。
3、严禁涂改认证证书。
4、对于过期、撤消的认证证书必须上缴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管理者代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获得认证证书之日起执行。
七、相关记录
QR/XX753-01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标志使用登记表
QR/XX753-02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QR/XX753-03 消防产品类强制性认证证书登记表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及标志的管理、使用规定
编制:
审核:
批准:
日期:
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登记表
编号:QR/XX753-02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