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规范有什么5.3.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和本规范3.2节要求对系统的布线进行检验。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5.3.2按本规范第5.2.1条要求验收技术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5.3.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3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3节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5.3.4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4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本规范第4.5节的要求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6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查。
3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功能验收应按按本规范第4.6节的要求进行检查,结果应符合要求。
5.3.7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1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的安装应满足本规范第3.4节要求;检验方法:尺量、观察检查。
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如何验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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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内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设备,必须调试开通正常,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系统验收应是综合性验收。
验收时应对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和各种消防控制设备,以及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等进行全面验收。
(3)验收前,建设单位在消防设备竣工后应正式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申请验收报告,并送交下列技术资料:
①填写系统竣工情况表;
②有关消防设备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③隐蔽工程安装技术记录;
④调试开通报告;
⑤管理操作维修人员登记表。
(4)在进行系统验收时.消防监督机构应先对消防设备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其复查结果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
在复查时,消防监督机构也可会同当地施工质量监督部门一起进行。
末经过施工质量复查或对复查中提出的问题未经整改的工程,不得进行功能验收。
(5)建设单位在系统验收前必须配备好管理维修人员,对于未
配备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的管理维修人员的工程,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予验收。
(6)施工质量检查合格后,消防监督机构对系统功能进行抽查验收,各种消防设备的抽查情况及结果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使用规范中关于系统功能抽查验收的规定。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检测和验收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检测和验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一)检查内容1、查设备的运输和存放过程中是否有明显受潮或其它损坏现象。
2、查所有设备(如探测器底座、接线端子箱、手动按钮及报警控制器)是否已全部安装布线,接线就绪。
3、查各线之间是否有短路,查穿线时是否有线被划破。
检查时应用摇表测量线与线,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是否符合要求(一般要求线与地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欧姆,检查时应将与报警控制器连接的插座取下。
4、系统的接地应符合规范所提出的各项接地要求。
5、查探测器外型是否有损坏,然后用单点报警器逐个进行检查,在探测器工作情况后,才能投入使用。
6、查报警控制器的各种旋钮、开关、插座、插件等外型和结构是否完好,检查将要插入的电源插座输出电压是否符合要求。
7、单机空载通电检查,即对每台区域、集中报警控制器拔去输入、输出插座,使其与系统脱开,接通电源若未发现异常现象,即可进行功能检查。
(二)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试验1、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上的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各项功能是否正常,包括火警、各类故障监控功能、消音功能等是否正常。
2、切断交流电源,观察备用电源自动投入工作情况,各项功能是否正常。
3、观察各电压表、电流表的指示值,应在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正常范围内。
4、所有指示灯、开关、按钮应无损坏及接触不良情况。
5、通过手动检查装置检查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性能时,自动灭火、输出控制接点等均不应动作,时钟亦不应停止计时。
(三)系统的功能、性能试验1、对系统中各种火灾探测器进行抽检,抽检应不少于系统探测器数的10%。
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烟试验,感温火灾探测器进行加热试验。
2、所抽检的探测器应能正常动作,如有不能正常动作,则应加量抽检。
加量抽检再发现有不能正常动作的,应对系统中所有该类火灾探测器进行实效模拟检查试验。
3、进行探测器的实效模拟试验时,观察报警控制器的声光显示报警是否正常,探测区域号与建筑部位的对应是否准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及验收标准对于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一般要求、具体施工程序和验收标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一般要求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前应对系统的设计图纸进行认真审查,准确了解系统的功能要求和实际施工需求。
同时,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勘察,确保施工所需材料和设备齐全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2.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证书和经验,对系统的原理和操作流程有深入的了解,并且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3.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在施工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装备,并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保障施工人员和周围环境的安全。
4.施工质量的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每一个细节,保证系统的各个部件安装牢固、连接可靠,并进行必要的调试和检测。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具体程序1.系统的安装根据设计图纸确定系统各个部件的安装位置,进行布线和连接,确保接线正确、牢固可靠。
同时要进行相关连接的标识工作,使得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变得更加简便。
2.设备的调试在设备安装完成后,需要对各个部件进行调试和检测,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符合设计要求,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
3.线路的接地系统的所有线路都需要进行接地处理,确保系统在静电、雷击等外界干扰下能够正常运行,同时要灵活应对各种突发情况,保障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4.电源的供应系统的电源需要保证其稳定可靠,采用双回路电源供应,并对系统的电源设备进行必要的保护措施。
5.系统的联动对系统的联动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和联动测试,确保各个部件之间的联动功能正常,能够实现火灾自动报警的目的。
6.系统的标识对系统的各个部件进行标识,包括设备的功能、位置等信息,以便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1.设备的外观和性能验收人员要对系统的外观和性能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设备表面清洁,没有变形和损坏,并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检验内容与标准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查验
观察检验
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查验内容:
1.查验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规格、型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查验;
2.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的控制、显示功能。查验方法: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GB16806)的有关要求进行查验。
7
区域显示器的功能检查
观察与查验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的检查内容:
3)对线性可燃气体探测器除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将发射器发出的光全部遮挡,探测器相应的控制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10
消防电话查验
观察与查验
消防电话的查验:
1.消防电话的规格、信号、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查验2.消防电话的检查内容:
1)消防应急广播在消防控制室与所有消防电话、电话插孔之间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或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铃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场检验内容与标准
序号
查验项目
查验方法
查验内容与要求
1
检验技术资料
观察核对查验
1.竣工验收报告;
2.竣工图;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资料。
2
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检验
观察与检验
1.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规格、型号、容量、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检验方法:对照图纸观察检验。
4)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5)检查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的报警功能。
6)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7)检查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检查方法: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4只的可燃气体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要求主、备电源分别测试)。
8)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对于及时发现火灾并采取措施进行灭火至关重要。
因此,施工及验收标准是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施工标准1.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
2.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3.设备选择: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包括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等,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稳定性。
4.电气接线:电气接线应符合国家标准,保证系统的正常供电和稳定运行。
5.安装位置:探测器、控制器、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系统的全面覆盖和及时报警。
6.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建筑物的其他安全系统进行联动控制,确保火灾发生时的及时处置。
7.防护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施工过程对系统的影响。
8.联调测试: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联调测试,确保系统各部分的正常运行和协调联动。
三、验收标准1.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单位应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设计方案、设备清单、施工图纸等。
2.现场检查:验收单位应对系统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安装位置、设备接线、联动控制等。
3.系统测试:验收单位需进行系统的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性能、报警器的报警效果、联动控制的协调运行等。
4.联调测试:系统的联调测试需由验收单位组织进行,确保系统的各部分之间的协调联动和稳定运行。
5.效果评估:验收单位需对系统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确保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覆盖范围等均符合设计要求。
6.验收报告:验收单位需出具验收报告,对系统的施工质量和运行性能进行评价,并出具验收结论。
四、总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是保证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重要环节,施工及验收标准的遵守和执行对于系统的正常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功能的正常运行,制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以下是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规范措施。
一、施工规范1. 设计阶段规范:施工前要依据设计方案对系统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设计,确定合适的设备布置、联动控制方案、线路布线方案等。
2. 材料选用规范:施工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如材料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等。
3. 线路施工规范:线路布线要符合电气安全规范,保证线路接触不产生短路、断路现象。
线路穿透楼板的部位,要进行防火处理,确保不会引发火灾。
4. 设备安装规范:设备安装要严格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进行,保证安装位置合理、牢固可靠,能够满足系统的检测要求。
5. 联动控制规范:联动控制设备要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接,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触发相关控制设备,例如启动排烟系统、关闭电源等。
6. 进出口设施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与室外空气之间的进出口设施,以确保系统检测环境的准确性。
7. 电源供应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要符合相关的电气安全规范,电缆材料应具有耐火性能,并应有专门的断电监控设备。
二、验收规范1. 设计文件审查:验收前要对系统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确认设计方案符合相关规范,并与实际施工情况相符。
2. 设备质量验收:对安装的设备进行质量验收,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及技术要求,设备的检测数据应与出厂检验报告相符。
3. 线路检测验收:对系统的线路进行检测,确保线路接触良好,无短路、断路等问题。
4. 系统功能测试: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功能测试,包括探测器的检测响应是否灵敏、报警信号的传输是否准确、联动控制设备是否可靠等。
5. 试运行检验:对系统进行试运行检验,模拟实际发生火灾的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及联动控制能力。
6. 文件资料齐全:完成验收后,要确保相关文件资料齐全,包括设计文件、设备合格证明、验收报告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第二章系统的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2.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第2.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竣工图;二、设计变更文字记录;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检验记录包括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的测试记录;五、竣工报告..第二节布线第2.2.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第2.2.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布线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对导线的种类、电压等级进行检查..第2.2.3条在管内或线槽内的穿线;应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在穿线前;应将管内或线槽内的积水及杂物清除干净..第2.2.4条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穿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第2.2.5条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第2.2.6条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第2.2.7条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一、管子长度每超过45m;无弯曲时;二、管子长度每超过30m;有2个弯曲时;三、管子长度每超过20m;有2个弯曲时;四、管子长度每超过12m;有3个弯曲时..第2.2.8条管子入盒时;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第2.2.9条在吊顶内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宜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第条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0~1.5m设置吊点或支点;在下列部位也应设置吊点或支点:一、线槽接头处;二、距接线盒0.2m处;三、线槽走向改变或转角处..第条吊装线槽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第条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第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导线敷设后;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测量绝缘电阻;其对地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MΩ..第三节火灾控测器的安装第2.3.1条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二、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三、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四、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一半..五、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必须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于450..第2.3.2条线型火灾探测器和可燃气体探测器等有特殊安装要求的探测器;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第2.3.3条探测器的底座应固定牢靠;其导线连接必须可靠压接或焊接..当采用焊接时;不得使用带腐蚀性的助焊剂..第2.3.4条探测器的“+”线应为红色;“-”线应为蓝色;其余线应根据不同用途采用其它颜色区分..但同一工程中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第2.3.5条探测器底座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5㎝的余量;入端处应有明显标志..第2.3.6条探测器底座的穿线孔宜封堵;安装完毕后的探测器底座应采取保护措施..第2.3.7条探测器的确认灯;应面向便于人员观察的主要入口方向..第2.3.8条探测器在即将调试时方可安装;在安装前应妥善保管;并应采取防尘、防潮、防腐蚀措施..第四节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安装第2.4.1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在墙上距地楼面高度1.5m处..第2.4.2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安装牢固;并不得倾斜..第2.4.3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外接导线;应留有不小于10㎝的余量;且在其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五节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第2.5.1条火灾报警控制器以下简称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不应小于1.5m;落地安装时;其底宜高出进地坪0.1-0.2m..第2.5.2条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二、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退色;三、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四、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的余量;五、导线应绑扎成束;六、导线引入线穿线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第2.5.4条控制器的主电源引入线;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第2.5.5条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第六节消防控制设备的安装第2.6.1条消防控制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功能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第2.6.2条消防控制设备的外接导线;当采用金属软管作套管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m;且应采用管卡固定;其固定点间距不应大于0.5m..金属软管与消防控制设备的接线盒箱;应采用锁母固定;并应根据配管规定接地..第2.6.3条消防控制设备外接导线的端部;应有明显标志..第2.6.4条消防控制设备盘柜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第七节系统接地装置的安装第2.7.1条工作接地应采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不得利用镀锌扁铁或金属软管..第2.7.2条由消防控制室引至接地体的工作接地线;在通过墙壁时;应穿入钢管或其它坚固的保护管..第2.7.3条工作接地线与保护接地线;必须分开;保护接地导体不得利用金属软管..第2.7.4条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及时作隐蔽工程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测量接地电阻;并作记录;二、查验应提交的技术文件;三、审查施工质量..第三章系统的调试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调试;应在建筑内部装修和系统施工结束后进行..第3.1.2条第3.1.3条调试负责人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所有参加调试人员应职责明确;并应按照调试程序工作..第二节调试前的准备第3.2.1条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第3.2.2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的要求检查系统的施工质量..对属于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并有文字记录..第3.2.3条应按本规范第二章要求检查系统线路;对于错线、开线、虚焊和短路等应进行处理..第三节调试第3.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调试;应先分别对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集中报警控制器、火灾警报装置和消防控制设备等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查;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第3.3.2条灾自动报警系统通电后;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的有关要求对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一、火灾报警自检功能;二、消音、复位功能;三、故障报警功能;四、火灾优先功能;五、报警记忆功能六、电源自动转换和备用电源的自动充电功能;七、备用电源的欠压和过压报警功能..第3.3.3条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应能自动转换..第3.3.4条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其动作应准确无误..第3.3.5条应分别用主电源和备用电源供电;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各项控制功能和联动功能..第3.3.6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连续运行120h无故障后;按本规范附录一填写调试报告..第四章系统的验收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验收;应在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下;由建设主管单位主持;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第4.1.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应包括下列装置: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等;二、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三、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控制装置;四、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消防控制装置;五、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源、消防电梯和消防控制室的控制装置;六、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第4.1.3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技术文件:一、系统竣工表见附录二;二、系统的竣工图;三、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四、调试报告;五、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第4.1.4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操作、管理、维护人员配备情况检查..第4.1.5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进行施工质量复查..复查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等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二、消防用电设备的动力线、控制线、接地线及火灾报警信号传输线的敷设方式;三、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四、本规范第4.1.2条的一至五款中各种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功能及安装质量;五、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施工质量..第二节系统竣工验收第4.2.1条消防用电设备电源的自动切换装置;应进行3次切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第4.2.2条火灾报警控制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抽验;二、实际安装数量在6至10台者;抽验5台..三、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至50%的比例、但不少于5台抽验..抽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1至2次;被抽验控制器的基本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中的功能要求..第4.2.3条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试验和故障报警抽验:一、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10只;二、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按实际安装数量5%至10%的比例、但不少于10只抽验..被抽验探测器的试验均应正常..第4.2.4条室内消火栓的功能验收应在出水压力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件下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件泵、备用泵转换运行1至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至3次;三、消火栓处操作启泵按钮按5%至10%的比例抽验..以上控制功能应正常;信号应正确..第4.2.5条自动喷火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工作泵与备用泵转换运行1至3次;二、消防控制室内操作启、停泵1至3次;三、水流指示器、闸阀关闭器及电动阀等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至30%的比例进行末端放水试验..上述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6条卤代烷、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等灭火系统的抽验;应在符合现行各有关系统设计规范的条件下按实际安装数量的20%至30%抽验下列控制功能:一、人工启动和紧急切断试验1至3次;二、与固定灭火设备联动控制的其它设备包括关闭防火门窗、停止空调风机、关闭防火阀、落下防火幕等试验1至3次;三、抽一个防护区进行喷放试验卤代烷系统应采用氮气等介质代替..上述试验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7条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至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8条通风空调和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阀门的抽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至20%抽验联动控制功能;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4.2.9条消防电梯的检验应进行1至2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第条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检验;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10%至20%进行下列功能检验:一、在消防控制室选层广播;二、共用的扬声器强行切换试验;三、备用扩音机控制功能试验..上述控制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消防通讯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消防控制室与设备间所设的对讲进行1至3次通话试验;二、插孔按实际安装数量的5%至10%进行通话试验;三、消防控制室的外线与“119台”进行1至3次通话试验..上述功能应正常;语音应清楚..第条本节各项检验项目中;当有不合格者时;应限期修复或更换;并进行复验..复验时;对有抽验比例要求的;应进行加倍试验..复验不合格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节系统运行第4.3.1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入运行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使用单位应有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的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1、系统竣工图及设备的技术资料;2、操作规程;3、值班员职责;4、值班记录和使用图表..三、应建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技术档案..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第4.3.2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每日应检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功能;并应按附录三、附录四的格式填写系统运行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二、每季度应检查和试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下列功能;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季度登记表..1、采用专用检测仪器分期分批试验探测器的动作及确认灯显示..2、试验火灾警报装置的声光显示..3、试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报警功能、信号显示..4、对备用电源进行1至2次充放电试验;1至3次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试验..5、用自动或手动检查下列消防控制设备的控制显示功能:1防排烟设备可半年检查1次、电动防火阀、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等的控制设备;2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3卤代烷、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设备;4火灾事故广播、火灾事故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6、强制消防电梯停于首层试验..7、消防通讯设备应在消防控制室进行对讲通话试验..8、检查所有转换开关..9、强制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试验..三、每年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作下列检查和试验;并应按附录五的格式填写年检登记表..1、每年应用专用检测仪器对所安装的探测器试验1次;2、进行第4.3.2条二款中除1、2以外的各项试验;其中第5项3试验可作模拟试验;3、试验火灾事故广播设备的功能..第4.3.3条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每隔3年全部清洗一遍;并做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不合格者严禁重新安装使用..。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总则与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总则与要求总则:1.法律法规遵循:施工验收过程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消防法》、《建筑法》等,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2.质量控制:施工单位应执行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3.施工方案保障:施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包括施工流程、工艺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确保施工的顺利进行。
4.工程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全面的工程验收,包括初验、专业验收和消防监督部门验收等,确保系统符合要求。
要求:1.设备选用:施工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设备,确保设备具备可靠性、安全性和先进性。
2.设备安装:设备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正确安装,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3.线路布置: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线路布置,确保线路的规范、合理和可靠。
4.操作与控制:操作与控制设备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设置,确保操作的方便性和可靠性。
5.联动控制:报警与灭火系统之间的关系应进行合理的联动设置,确保系统的一体化管理。
6.设备检测: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设备的全面检测和调试,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系统试运行:设备调试完成后,应进行系统的试运行,模拟实际火灾场景进行测试,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8.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如管线、线缆敷设等,确保隐蔽工程符合规范要求。
9.完整记录:验收过程中应做好相关的记录,包括施工记录、检测报告、试运行记录等,以备备案与查阅。
10.培训与维护:验收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用户进行系统培训,并确保系统的维护工作得到落实。
通过遵循以上总则与要求,可以确保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控制系统施工验收的顺利进行,并保障系统的安全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一个对火灾隐患进行即时预警,以便及时采取灭火预防等应急措施,真正做到火灾防护的重要设备,因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标准必不可少。
1、确保安装环境的清洁、干燥:安装前须将安装环境清洁,完全不含水分及粉尘,以确保接触良好,保证系统运行稳定;
2、确保完整性及正确性:由于是针对火灾紧急情况,因此,安装测试时要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及正确性,施工中严禁采用断路线等不符合标准的方式;
3、安装完成时,进行联机报警测试:施工完成后应进行联机报警测试,以确保系统的正常报警,报警设备的连接不能容忍错误。
4、火灾自动报警报文送出标准:自动报警系统应在发生火灾时立即向指定地点进行报警,确保报警时间没有任何延迟;
5、火灾探测器测试:火灾探测器必须安装到位,确认运行正常,探测正确,在被安装物完全密封的情况下,探测器不得受热影响;
6、确保电缆连接及屏蔽质量:布线应选用低烟无卤素电缆,确保
电缆连接及屏蔽质量,避免电磁干扰引起故障。
7、外接仪表及设备调试:外接仪表及设备必须按照要求进行调试,以及繁简切换及报警灯亮,避免手动控制。
8、验证厂家产品质量:验收时应验证厂家产品质量,严格按照国
家标准进行管理,使其体现质量更加稳定可靠;
9、演示试运行:最后,必须进行演示试运行,观察预设设置及屏
幕显示,确保系统准确运行,可以正常进行报警;
以上就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的要求,此类系统的
施工及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标准一、一般规定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时应按相关要求填写验收记录。
3、对系统中下列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进行验收。
(1)火灾报警系统装置(包括各种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报警控制器和区域显示器等);(2)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含消防联动控制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消防应急广播设备、消防电话、传输设备、消防控制中心图形显示装置、模块、消防电动装置、消火栓按钮等设备);(3)自动灭火系统控制装置(包括自动喷水、气体、干粉、泡沫等固定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4)消火栓系统的控制装置;(5)通风空调、防烟排烟及电动防火阀等控制装置;(6)电动防火门控制装置、防火卷帘控制器;(7)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8)火灾警报装置;(9)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控制装置;(10)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11)电动阀控制装置;(12)消防联网通信;(13)系统内的其他消防控制装置。
4、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设计的各项系统功能进行验收。
5、系统中各装置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和功能等的验收数量应满足以下要求。
(1)各类消防用电设备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装置,应进行3次转换试验,每次试验均应正常。
(2)火灾报警控制器(含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按实际安装数量全部进行功能检验。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功能检验:1)实际安装数量在5台以下者,全部检3佥;2)实际安装数量在6〜10台者,抽验5台;3)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台者,按实际安装数量30%〜50%的比例抽验、但抽验总数不应少于5台;4)各装置的安装位置、型号、数量、类别及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火灾探测器(含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模拟火灾响应(可燃气体报警)和故障信号检验:火灾探测器1)实际安装数量在100只以下者,抽验20只(每个回路都应抽验);2)实际安装数量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实际安装数量10%~20%的比例进行抽验,但抽验总数应不少于20只;3)被检查的火灾探测器的类别、型号、适用场所、安装高度、保护半径、保护面积和探测器的间距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建筑物和设施中防火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能够及时发现火灾的发生并进行报警,帮助人员迅速疏散,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和验收是至关重要的,下面我们将介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的标准。
一、施工标准1.资质要求从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需要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并且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和实力。
2.设计要求施工前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合理的设计,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设计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结构特点进行合理的布置和设置,确保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报警灵敏度。
3.材料选用在施工过程中,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材料进行安装,保证系统的品质和性能。
系统的各个部件如探测器、报警器、联动设备等应选择具有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安装。
4.施工流程施工过程应按照设计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确保施工质量和系统的可靠性。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并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工艺要求进行施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5.验收要求在施工完成后,需要对系统进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和品质。
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性能检查、安全性评估等。
二、验收标准1.验收前准备在进行系统验收前需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对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施工质量的评估,确保系统安装的合格和符合设计要求。
2.功能测试对系统的各个功能进行测试,包括报警器的联动、探测器的灵敏度、报警信号的传输等,确保系统的各项功能正常运行。
3.性能检查对系统的性能进行检查,包括探测器的敏感性、报警器的声光效果、联动设备的响应速度等,确保系统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4.安全性评估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系统的防拆防破坏性能、防误报能力、灵敏度等,确保系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1.前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指通过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消防通联方式、控制显示器等组成的自动化系统,可以实时监测火情,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报警或手动报警,为及时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对该系统的安装和验收提出了具体要求,本文将对标准的要求进行详细解析。
2.系统布线及设备安装2.1系统布线应符合《建筑规范》等相关规定,布线应合理、稳固、美观。
在施工过程中,应避免与强电线路、强电设备等混合敷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控制显示器等设备的安装应牢固可靠,确保能够正常发挥作用。
3.系统连接及调试3.1系统连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连接线路应牢固可靠,确保数据传输正常稳定。
在调试过程中,应对各个部件进行全面检测,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对于接收器、控制器等重要部件,还应进行额外的耐压、绝缘测试,确保设备符合安全要求。
4.系统功能验收4.1系统功能验收应包括自动报警、手动报警、消防通联方式通讯等功能的测试,确保系统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准确地报警,并与消防人员进行通讯。
在验收过程中,需对系统对漏报、误报等情况进行充分测试,确保系统在实际使用中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5.系统运行稳定性测试5.1系统安装完成后,需进行较长时间的运行稳定性测试,以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在测试过程中,需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测,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故障,确保系统在日常使用中能够稳定可靠。
6.系统验收及报告6.1系统验收需由专业的消防工程师进行,验收人员应对系统的各项功能进行仔细检查,并出具详细的验收报告。
在验收报告中,需明确标注各项功能的验收情况,以及对系统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7.结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21x505-2对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保障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有哪些项目的规定及合格的判断原则?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有哪些项目的规定及合格的判断原则?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的内容是挺多的。
包括系统资料检查、布线检查、系统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系统设备安装检查、系统设备功能检查。
检查的内容按照设备调试检测的要求进行。
一、检测资料检查:系统检测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竣工检测申请报告、设计变更通知书、竣工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内各设施的检测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
二、系统布线检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布线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线路,不应布置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
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
线路过长时应加接线盒,线槽要设支吊架。
线路敷设完后,应用500V绝缘表测量对地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三、系统设备设计符合性检查:对照设计文件的要求,核对各系统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容量与设计文件是否一致。
四、系统设备安装检查:系统主要组件有控制类设备,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模块、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消防专用电话、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可燃气体探测器、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等。
其中控制类设备有火灾报警控制器、区域显示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电气火灾监控器、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像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防火门监控器等。
对于这些组件,按照设备安装相关要求,采用对照图样、尺量、观察等方法对系统设备的安装进行检查验收。
五、系统功能检查:按照系统设备检查数量要求,抽取相应的系统设备,采用对照设计文件、仪表测量、观察等方法进行功能检查。
对于火灾探测器主要检查报警功能。
对于控制器类要检查设备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消音复位功能、屏蔽功能、隔离保护功能、负载功能、显示功能、主备电源切换功能等。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一、引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ire Alarm System,简称FAS)是一种安全设备,用来检测和报警火灾。
它是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之一,也是建筑物必备的消防设施,因此在建筑工程中极为重要。
为了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性,施工及验收标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施工标准1.施工资质施工单位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且具备丰富的施工经验。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拥有一支技术过硬、素质过硬的施工团队,并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施工流程。
2.施工前准备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前,施工单位需要对相关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技能考核,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并且需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和整洁。
3.施工质量要求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和设备,并且进行严格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确保施工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施工验收在完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后,施工单位需要对系统进行严格的验收工作。
包括系统的功能测试、检查设备是否完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等,确保系统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三、验收标准1.设备检查在进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验收前,需要对系统中的各个设备进行全面的检查。
包括主机、火灾探测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等设备的正常性能检测和运行状态检查,确保设备完好。
2.功能测试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进行全面测试,包括火灾探测、报警信号传递、声光报警器的响铃和灯闪等功能的测试,确保系统能够实现及时报警和有效的声光提示。
3.运行试验验收人员需要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试验,模拟真实的火灾情况,测试系统的报警响应时间和传输速度等。
确保系统能够在火灾事件中可靠运行。
4.监控检测验收人员需要对系统的各项监控功能进行检测,包括监控中心的运行状态、设备的故障自检、报警信号的接收等,确保系统的监控功能正常。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DOC34页)
火警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071 总那么2 根本规定2.2设备、材料进场检验3 系统施工3.8 火灾应急播送扬声器和火灾警报装置安装3.1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安装3.11 系统接地4 系统调试4.4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调试4.7 通过管路采样的吸气式火灾探测器调试4.8 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象型火灾探测器调试4.10 消防联动控制器调试4.11 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调试4.1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4.13 可燃气体探测器调试4.14 消防调试4.15 消防应急播送设备调试4.16 系统备用电源调试防火卷帘控制器调试其他受控部件调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性能调试5 系统的验收5.1 一般规定5.2 验收前的准备5.3 验收6 系统的使用和维护6.1 使用前准备6.2 使用和维护附录 A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附录 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 C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表 C.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附录 D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 E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记录附录 F 日常维护检查记录1 总那么1.0.1 为了保障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和使用功能,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生产和贮存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1.0.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
1.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标准的规定。
2 根本规定2.1 质量管理2.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应按附录 A 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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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经当地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一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使用。
(2)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触动。
(3)系统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消防监督机构组织考试合格的专门人员担任。
值班人员应熟悉掌握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应清楚了解单位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部位号。
(4)系统正式启用时,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①系统竣工图及设计技术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②调试开通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情况表;
③操作使用规程;
④值班员职责;
⑤记录和维护图表。
(5)使用单位应建立系统的技术档案,将上项所列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其中试验记录表至少应保存5年。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保持连续正常运行,不得随意中断运行。
如一旦中断,必须及时通报当地消防监督机构。
(7)为了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连续正常运行和可靠性,使用羊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定期检查试验程序,并依照程序对系统进行定期的检查试验。
在任何试验中,都要做好准备和安装,以防发生不应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