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检查小票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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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检查小票是否侵权?
嘉兴在线新闻网2008年08月12日08:55:40 手机看新闻
如今超市已成为市民购买日常用品的主要场所,消费者们对于某些超市付账后出门仍需检验小票似乎也已习以为常。
那么,购物后超市设有检查小票的“二道门”规定,是否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呢?
市民:可以验小票但态度要好
8月9日,笔者在时代超市发现,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是主动拿出小票给商家检查。在随机采访中,很多市民都认为这是一种正常行为。高中学生小王告诉笔者,验小票好像是超市的权利,自己从来没想过验小票和侵权能扯上关系。“对于出口处重新核对小票的做法,其实一直心存疑虑,觉得没有必要多此一举。”在外企工作的李先生说,商家硬性规定要检验小票也可以,但态度要好一点,不要摆着一副看小偷的面孔,让人感觉很难受。
部分市民则明确反对这种做法。“验小票是把每个顾客都假设成小偷,是不尊重、不信赖顾客的表现。如果超市担心物品丢失,完全可以加强监控。”
商家:是否有商品遗漏或重复输入
“这是由总公司规定的,我们只是严格执行总公司的规定。”超市有关负责人告诉笔者,这样做也是为了检查顾客有无因疏忽带出的物品,也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收款员是否漏打或者多打商品。同时,盖过章也方便顾客退货。
律师:是否侵权要看情形而定
笔者在咨询有关律师后得知,如果检验小票是商家的一种内部规定,并且事先告知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有此项流程,那么是允许的。但若消费者不慎已将小票遗失,不得强制性检查甚至扣留顾客。否则,是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还会耽误消费者的时间。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来源: 嘉兴日报作者: 实习生周芸编辑: 陈嘉律师:是否侵权要看情形而定
笔者在咨询有关律师后得知,如果检验小票是商家的一种内部规定,并且事先告知消费者购买商品后有此项流程,那么是允许的。但若消费者不慎已将小票遗失,不得强制性检查甚至扣留顾客。否则,是侵犯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自由权,还会耽误消费者的时间。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记者方元整理李军(政协委员):2006年7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有关法规规定,要求全国各地超市取消检查小票的违法行为,而至今,我市超市验小票的现象仍然存在。建议市商务局和市工商局联合行文,尽快在我市实施这一利民、护民措施。
对此,鞍山市消费者协会表示,超市复查消费者购物小票的行为违法,消费者有权拒绝。因为根据《合同法》相关原则,消费者在收银台就完成商品交易,钱物当面点清,超市不应该复查。此外,消费者付完款后,就取得了商品的所有权,因此超市无权强行查验归属于消费者的商品和购物小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此举亦属于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
超市此举是否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吴晴律师认为,消费者付款后,商品所有权归消费者,商家若再要检查交易凭证,就缺乏法律依据。如果商家因消费者无法出具购物小票而扣留商品的,属于侵犯了消费者的物权,而如果因此阻碍消费者离开的,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权,因此,即使超市收银处注明“保留小票以备检查”,市民也完全可以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