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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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矛盾? 1、通过当事人约定变通或者排除法律的规定 其一,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某些推定规则的 适用。 如《物权法》第115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 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6条第1款规定,天然孽息之取得,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2款也规定,法定 孳息之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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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类型? 物权法中所规定的物权种类三大类: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 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 特征。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 私人所有权。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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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某些弹性条款扩大当事人自治的空间 如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 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 益。 第180条第7项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得将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设 定抵押权。 第232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 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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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物权法》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限制或 扩充权利行使的范围。 如第173条规定,关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又如第 232条 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 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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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物权法》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强制 性规范的适用,以放松对义务人的管制。 如第 16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 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 另有约定的除外”。 又如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 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但法律 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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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英美法:《美国统一商法典》摈弃物权法定 主义,采纳程序固定主义,即通过立法规定物 权适当的公示方法和创设物权类型的程序,当 事人通过法律行为设计的物权必须符合该程序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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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之检讨 1、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 2、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但在分则部分未规定 具体的动产用益物权类型。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 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 权利。 内蒙古地区的苏鲁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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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法定的立法理由 1、物权具有绝对性,任意创设物权将会妨碍 不特定第三人的自由 2、整理物权类型,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促进物尽其用 4、物权法定原则可保障完全的合同自由 5、物权法定有利于物权的公示,确保交易的 安全与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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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定原则违反之法律效果 1、物权法定原则是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必须遵守。 2、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时,从其规定;如台湾地区“民法典 ”第842条第二款规定:“永佃权之设定,定有期限者,视为 租赁,适用关于租赁之规定。”又如第912条规定:“典权约 定期限不得逾30年,逾30年者缩短为30年。”即典权并非无 效,不过期限缩短而已。 3、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依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性规定无 效的原则处理; 4、如约定物权内容之一部分违反强行性规定时,其他部分仍 可成立;如约定将抵押物转移抵押权人占有之抵押权,抵押物 之移转占有,与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占有之法定内容有异, 亦不过该转移占有之行为无效,抵押权之设定仍属有效。 5、物权虽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件时,在当事人间仍然能够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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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物权法定原则的适用与缓和 ——钦州路支行诉沪江公司抵押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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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考题 (1)何为物权法定原则?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如何 ? (2)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哪些物权类型?各类型的物权有哪些 法定内容?各类型物权公示方法物权法是如何规定的? (3)物权法定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是否矛盾?如何理解两者 的关系? (4)本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5)外币借款是否与人民币借款有何不同之处?逾期还款有 何不同? 2、实践题 (1)原告律师应当如何帮助撰写起诉书? (2)被告未作出答辩,请替被告写一份答辩状。 (3)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4)本案应适用《担保法》还是《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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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定原则 (一)概念 《物权法》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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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 学说称为“类型强制”(Typenzwang)。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 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Typenfixierung)。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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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法定的缺陷及其缓和 (一)缺陷 法律为当事人预留的意思自治的空间不足,导 致法定物权缺乏适当的灵活性,难以衍生次类 型物权,因此当新的社会需求出现时,现有法 定物权种类就显得过于僵化和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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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法定原则之缓和 1、通过登记制度使某些非物权获得类似于物权 的效力。 2、将物权法定之“法”扩大解释包括习惯法。 [日]近江幸治:新生的社会惯性物权,如不 违反物权法定主义的立法宗旨,且有一定公示 方法,可以从宽解释物权法定主义,将其解释 为非新种类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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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是一种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 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 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物权法所规定的用 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 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 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 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 权的实现。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 担保两种方式。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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