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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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5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多年来,两部制电价对于促进电力用户节约公共电网变压器固定成本及运行成本,提高电力系统整体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深入,部分企业需要适应新形势优化调整生产结构,短期内出现了企业开工不足,基本电费支出占比提高现象。

为支持企业转型,减少停产、半停产企业电费支出,降低实体经济运行成本,决定完善两部制电价用户基本电价执行方式。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放宽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限制(一)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选择。

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年调整为按季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季度的基本电价计费方式。

(二)电力用户选择按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应与电网企业签订合同,并按合同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变更周期从现行按半年调整为按月变更,电力用户可提前5个工作日向电网企业申请变更下一个月(抄表周期)的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

电力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合同确定值105%时,超过10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未超过合同确定值105%的,按合同确定值收取;申请最大需量核定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两路及以上进线用户,各路进线分别计算最大需量,累加计收基本电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16•【文号】发改价格[2004]610号•【施行日期】2004.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4月16日发布发改价格[2004]610号)为了有利于缓解电价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调节电力供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意见,决定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

经商国家电监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水平本次调整电价,重点解决电网经营企业建设与改造投资还本付息问题,同时适当解决煤炭价格上涨、部分发电企业执行政府定价电量不到位和部分地区新投产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等问题。

电价调整幅度按全国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4分钱安排,其中,西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2-3分钱,中部、东部地区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5-2分钱。

各类用户电价中,农业生产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商业用电价格按照与工业电价保持合理比价的原则调整;调整居民电价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召开听证会,同时采取措施减缓电价调整对低收入居民的影响;对部分高耗能行业按国家产业政策试行差别电价(具体意见另行下达),以利于抑制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耗能企业盲目发展,缓解当前电力供求紧张的矛盾。

各地电价具体调整标准,由我委组织集中测算后确定。

二、坚决取消地方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各地要严格按照我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和我委、电监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检[2003]1152号)的规定,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停止执行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措施。

我委和电监会将加强对优惠电价清理规范工作的督促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通知
调整销售电价予以疏导。
二、全面推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在保持居民用电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全面推行居
台居 电峰 实施
民用电峰谷电价,鼓励居民用户参与电力移峰填谷。尚未出 民用电峰谷电价的地区,要在2015年底前制定并颁布居民用 谷电价政策,由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已经出台的地区,要根据
,提升
情况和电力负荷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并加大宣传力度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发改价格〔2()13〕252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居民阶梯
电价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
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以来,对引导居民节约用电、合理用电
发挥了积极作用,较好地体现了“保基本”的改革理念,促进了社 会公平。为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加大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力度
“一户一表”是实施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基础。各地要结合
老城区和棚户区改造,加大对城市供电设施尤其是合表用户电表
—1—
制度。
的改造力度,加快改造进度,在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95%以上存 量居民合表用户改造,做到抄表到户,并执行居民阶梯电价
设,由电 新建居民小区供电设施要按照“一户一表”的标准进行建 此增 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执行阶梯电价制度。电网企业因 时通过 加的固定资产折旧及运营维护费用等,纳入输配电成本,适
政策实施效果。
三、妥善处理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实施中的特殊问题
(一)规范出租房屋电费结算行为。居民自建房屋用于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 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不得将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

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整顿、规范电价秩序

国家发改委发出通知要求:整顿、规范电价秩序

在闰家发改委 。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 义擅 自改变发 电企业上 网电价水平 。 ( ) 用户直供 电试 点应 按 照国 ■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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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 处相应罚款 。 并
对各地越权 出台优惠 电价 的行为 , 闰家发 改委将 视情节 严重 程度 分别 给 予通报批评和公开 曝光 , 并提请有关 部
门 追 究 卡 关 责 任 人 的行 政 责 任 。 ¨
格 主管 部门扣减 发 电企业脱 硫 电价款 并 上缴财政 , 其他单位或 电网企业不得 扣减。 考核发 电企业脱 硫设 施投运率按 年度进行 。 脱硫设施投运率在 9 %以上 0 的, 扣减停运 时间所发 电量的脱硫 电价
店 撩 宫
GUANG XI AN DI YE
法规与维权
审批 , 自开展 大用户 直供 电 , 擅 变相 降 低 发电企业上 网电价 的, 按价格违法 行
为处理。
发改委 、 国家电监会 、 围家能 源局批准 , 擅 自开展大用户直供 电试点 , 者以其 或 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 电价 格的 , 要立 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 、 有禁不 止 , 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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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 止 执 行 。未 按 规定 自行 纠 正 的 , 家 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300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管理,促进天然气发电产业健康、有序、适度发展,经商国家能源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天然气发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作用及投产时间,实行差别化的上网电价机制。

(一)对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机组上网实行标杆电价政策。

具体电价水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天然气发电成本、社会效益和用户承受能力确定。

(二)新投产天然气调峰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在参考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标杆电价基础上,适当考虑两者发电成本的合理差异确定。

(三)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与电力用户直接签订交易合同,自主协商确定电量和价格。

对新投产天然气分布式发电机组在企业自发自用或直接交易有余,并由电网企业收购的电量,其上网电价原则上参照当地新投产天然气热电联产发电上网电价执行。

(四)已投产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要逐步向新投产同类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归并。

二、具备条件的地区天然气发电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或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价。

三、建立气、电价格联动机制。

当天然气价格出现较大变化时,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应及时调整,但最高电价不得超过当地燃煤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或当地电网企业平均购电价格每千瓦时0.35元。

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采取财政补贴、气价优惠等措施疏导天然气发电价格矛盾。

四、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管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分布式能源建设的监督管理,新建企业必须符合集中供热规划,同时要落实热负荷,防止以建设热电联产或分布式能源的名义建设纯发电的燃气电厂。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价改革、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适应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力市场加快建设、电力系统峰谷特性变化等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电价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形成有效的市场化分时电价信号。

在保持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目录分时电价机制,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改善电力供需状况、促进新能源消纳,为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提供支撑。

二、优化分时电价机制(一)完善峰谷电价机制。

1.科学划分峰谷时段。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将系统供需紧张、边际供电成本高的时段确定为高峰时段,引导用户节约用电、错峰避峰;将系统供需宽松、边际供电成本低的时段确定为低谷时段,促进新能源消纳、引导用户调整负荷。

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高的地方,要充分考虑新能源发电出力波动,以及净负荷曲线变化特性。

2.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

各地要统筹考虑当地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峰谷电价价差,上年或当年预计最大系统峰谷差率超过40%的地方,峰谷电价价差原则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则上不低于3:1。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1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严格电价管理权限、进一步落实电价管理政策,充分发挥电价调控政策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节能减排的重要作用,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确保国家电价政策贯彻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决制止各地自行出台优惠电价措施2010年开展的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六部门的有力督促下,22个省区市自行出台的对高耗能企业电价优惠措施已全部纠正,各类企业已经严格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采取各种方式试图恢复优惠电价。

为坚决遏制各地越权优惠电价措施出现反弹,巩固2010年节能减排电价大检查成果,现再次重申:(一)凡是未经我委批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制定调整电价管理政策,自行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未经我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批准,擅自开展大用户直供电试点,或者以其他名义变相降低企业用电价格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出台优惠电价措施,阻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节能减排措施落实的地方和部门,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二)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对相关优惠金额部分按无违法所得给予相应罚款处理;对因实施优惠电价而压低上网电价的金额,要依法退还有关发电企业或收缴财政,并处相应罚款。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6.11•【文号】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4〕5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动自行车是群众日常出行重要交通工具。

引导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是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的重要措施。

但目前部分地区充电收费行为不规范、充电费用偏高,影响了群众户外充电积极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推动降低群众充电负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严格落实有关电价政策。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最新】关于乱价通知-优秀word范文 (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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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电价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费用。

各省级电网对电力用户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价格执行。

个别省级物价部门受国家计委委托在省内实行二级加价的,要从严审核,并重新报国家计委备案。

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财政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和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

供电监管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04•【文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供电监管办法(2009年11月26日电监会令第27号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4年1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电监管,规范供电行为,维护供电市场秩序,保护电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能源局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全国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供电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三条供电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从事供电业务,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管。

供电企业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本办法所称供电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供电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供电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六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能力实施监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供电设施建设,具有能够满足其供电区域内用电需求的供电能力,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实施监管。

在电力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向用户提供的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二)城市地区年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城市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5%,10千伏以上供电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8%;(三)农村地区年供电可靠率和农村居民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符合派出机构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119
【发文字号】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7.04
【实施日期】2018.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

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

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费、更名。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09.10.11•【文号】发改价格[2009]2474号•【施行日期】2009.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电能交易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规范电能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的交易价格(一)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后,除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及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其上网电量一律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

(二)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

其中,水电按照50%执行,火电、核电按照80%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

电网企业据此支付购电费,并计入购电成本。

(三)发电企业启动调试阶段或由于自身原因停运向电网购买电量时,其价格执行当地目录电价表中的大工业类电度电价标准。

(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脱硫设施、具备在线监测功能且运行正常的,已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自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硫加价;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执行脱硫加价;经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的脱硫加价。

发电企业向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时应抄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514号)等有关规定,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一)将销售电价由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逐步建立结构清晰、比价合理、繁简适当的销售电价分类结构体系。

(二)将现行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个类别。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要考虑用户及电网企业承受能力,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一)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

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宗教场所生活用电、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神华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决定在保持销售电价水平不变的情况下适当调整电价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有关省(区、市)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1。

各地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二、适当降低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具体降价标准见附件2。

三、在上述电价基础上,对脱硝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分钱;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2分钱。

四、适当疏导部分地区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提高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河南、湖北、宁夏等省(区、市)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用于解决因存量天然气价格调整而增加的发电成本。

具体调价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紧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钱提高至1.5分钱(西藏、新疆除外)。

六、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七、请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严格贯彻执行上述调价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发改电[2003]12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发改电[2003]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改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为了解决煤炭涨价等因素对电价的影响,调节电力供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高速电价水平,并规范电价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全国省级及以上电网调度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一律提高每千瓦时0.7分钱(含税),用以解决2003年、2004年煤炭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增支的影响。

二、相应调整电网销售电价。

全国各省级及以上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含贫困县农业排灌)、化肥生产用电外,其余各类用电价格在委颁发的目录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统一提高0.8分钱(含税)。

三、调整、规范高耗能企业用电价格政策。

凡是对电解铅、铜、氯碱等高耗能企业未征收“两分钱”农网还贷基金(电价)的,一律恢复征收;我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的电解铅、铜、氯碱、铁合金等高耗能企业实行的电价优惠政策,仅限于2002年用电基数部分,今后新增电量不再实行优惠电价,一律按我委颁发的目录电价执行。

除目前电力供应较富余的东北地区外,其余地区地方政府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一律停止执行。

东北地区自行出台的高耗能用电优惠电价措施,将另行清理。

四、规范上网电价管理。

我委尚未核定上网电价的新投产机组,上网电价按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执行;已核价机组2004年度及以后发电量超过2003年实际发电量部分,上网电价执行省级电网上年度平均购电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11•【文号】发改价检[2003]1152号•【施行日期】2003.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9月11日发改价检[2003]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物价局、经贸委、电力公司:今年3月以来,国家电监会组织在全国开展了电价检查,近期,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部分省市电价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情况看。

多数地方政府及部门、企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干扰电力市场秩序,影响电力改革和发展。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电力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规范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202号)精神。

整顿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规范电价管理,对电价违法行为进行整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在全面展开,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从促进发展、顾全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执行国家电力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新旧电价体制平稳过渡,促进电力工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全面清理和纠正电价违法行为(一)要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销售电价政策执行,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销售电价,不得擅自扩大优惠电价范围和提高优惠电价幅度,也不得以生产准备电等名目实行优惠电价。

关于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公司•【公布日期】1998.04.30•【文号】•【施行日期】1998.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价格正文关于进一步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的通知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电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决制止电价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用户负担,特重申并通知如下:一、当前,在电价执行中的各种违规加价和收费,扰乱了正常的电价秩序,加重了用户的电费负担,损害了电力企业“人民电业为人民”的良好形象。

各级电力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坚决执行原国家计委、原电力部、监察部《关于处理越权征收电力建设基金(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执行财政部《关于对三电办预算外资金进行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坚决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切实把电价秩序整顿好。

二、坚决取缔一切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

除国家规定的目录电价以及国务院批准征收的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加价项目外,各省、地、县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业自行出台的加价和收费均应一律停止执行。

未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的地区,要严格执行省级及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价。

各级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代收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不合法、不合规的加价和收费中收取代收手续费或劳务费。

三、各级电力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原电力部《关于停止执行若干限制用电规定的通知》的要求,立即停止执行超计划用电加价、卖用电权加价等规定及相关的加价办法。

四、各级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禁止在同一供电营业区域内重复向用户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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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台优 惠 电价 措 施 ,阻 挠 国 家宏 观 调 控政 策 和 节 能减 排 措 施 落 实 的地 方和 部 门 , 发 现 一起 , 处 将 查

购 电 ,以及 供 电价 格 由供 需双 方 直 接 协 商确 定 的规 定 。攀 枝 花 钒 钛 产 业 园 区和 川投 电冶 ( 黄磷 厂 ) 用 电价 格 调 整 方 案 由 四川 省 发 展 改革委 报 国家发展 改革 委 。
脱 硫 电价 及 脱 硫设 施 运 行 管理 办
三 、 格 落 实 燃 煤 发 电 机 严
组脱 硫 电价 政 策
( )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 、 一 按
法所得 予以收缴, 并给予相应罚款 。
国 家发展 改革委
二 。一一年 六 月二十 日
法 ( 行 ) ( 改 价 格 [0 7 17 试 》发 20 ]16 号) 定 . 规 享受 脱硫 加 价 的发 电企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 于 整顿规范 电价秩序 的通知
口 发 改 价检 [0 ] 3 2 1 1 1 号 1 1
厂了] 省 、 自治 区 、 辖 市发 展 改 直 超 越 价格 管理 权 限 ,擅 自制定 调 整 电价 管理 政 策 。 自行 出 台并 实 施 优 惠 电价 措 施 的 ;未 经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 国家 电监 会 、 国家 能源 局 批 准 ,擅 自开 展 大 用 户 直供 电 试 点 ,或 者 以其 他 名 义 变 相 降低 企 业 用 电价 格 的 .要 立 即停 止 执 行 。 对有 令 不 行 、 禁 不 止 , 续 有 继
f l 物 革委、 价局、 力公司 国 电 ,
L 家 电 网公 司 、 南 方 电 网公
司, 能 、 唐 、 电 华 大 华 国 电、 电 中
投 集 团公 司 : 为 严 格 电价 管理 权 限 、进 一
步 落 实 电价 管 理政 策 ,充 分 发 挥
电价调 控 政 策 对 转 变经 济 发 展 方
与 国家 规 定 不符 的 ,应 立 即停止
执行 。未 按规 定 自行 纠正 的,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将 责令 改 正 ,并 予 以
通报 批评 。电 网企 业必须 及 时、 足
丰枯 电价 的 时段 和 电价标 准 。 未
按规 定 执行 的 .按 价 格违 法行 为 予 以处 理 。
办法 。规定 了标 价 过程 中具 体 事项 和价格 备 案 内容 、
执 行 时间等 。 求 已取 得预 售许 可和销 售现 房 的房地 要 产 经 营者 。 要在 公 开房 源 时 , 用 垦 区齐 齐 哈 尔物 价 使 分局 监制 的商 品房 明码标 价表 。并做 到 一套 一标 , 按
范 电能 交 易价格 管理 等有 关 问题 的 通 知 》 发 改 价 格 [0 9 2 7 ( 2 0 ]4 4 号 ) 定 。 电机 组进 入 商 业 运 营 规 发
后 , 跨 省 、 区电 能交 易 及 国 家 除 跨 另有 规 定 的 以外 ,其 上 网 电量 一
高 耗 能企 业用 电问题 的批 复 》 计 (
施 的燃煤 发 电机 组 ,其 全 部 上 网
主 管部 门批复 的上 网 电价 。
( ) 禁 以跨 省 、 区 电能 四 严 跨
脱硫 设施 投运 率在9 %以上 的。 0 扣 减停 运 时 间所发 电量 的 脱硫 电价
款; 投运 率 在8 %~ 0 0 9 %的 , 扣减 停 运 时 间所 发 电量 的脱 硫 电价 款 并 处 1 罚 款 ; 运 率在8 % 以下 的 , 倍 投 0 扣减 停 运 时 间所 发 电量 的脱 硫 电
局 对垦 区齐 齐哈 尔物 价分 局在 贯彻 落实《 品房销 售 商 明码标 价规定 》 出的努力 给予 了充分 肯定和表 扬 。 做

坚 决 制 止 各 地 自行 出
台优 惠 电价 措 施
2 1 年 开 展 的 节 能 减 排 电 价 00
关 问题 的通 知 》 电监 市 场 [0 9 ( 20 ]
2 号 ) 行 规 范。任 何 单位 不得 以 0 进 任 何 名 义 强制 规 定 电力 直接 交 易
大检 查 , 国家发 展 改 革 委 、 察 在 监
品房 明码 标价 专项 检查 ,通过 对克 山农 场7 家商品房 销 售现场 的检 查 , 营者在 商 品房 交 易场所 的醒 目位 经
置 都 张 贴 了明码 标 价 表 , 到 了价 目齐全 , 做 标价 内容 真实明确、 字迹 清 晰 、 示 醒 目, 标 同时标 示 了1 3 8 2 5 投 诉举 报 电话 , 方便 消费者 维权 投诉 。 检查后 , 区物价 垦
对 各地 越 权 出 台优 惠 电价 的 行 为 , 国家发 展 改革 委 将 视 情 节 严 重 程度 分 别 给 予通 报 批 评 和公
开 曝 光 , 并提 请 有 关 部 门追 究相
电 .变 相 降低 发 电企 业 上 网 电价 的。 按价格 违 法行 为处 理 。 ( ) 据 国家发展 改革委 、 三 根
位 不得 以任 何名 义 擅 自改变 发 电
企 业上 网 电价 水平 。
法 行为 的查 处 力度 ,采 取 切 实措
施 整顿 规 范 电价 秩 序 ,确 保 国家
起 , 不姑 息。 绝 ( ) 各 级 电 网公 司依 据 地 二 对
( ) 用 户直 供 电试 点 应 按 二 大
照 国家 电监会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 国家 能源 局 《 于 完善 电力用 户 关 与发 电企 业 直接 交 易试 点 工作 有
价款 并处5 罚款 。 倍
交易。 以及 开 展 电力 市场 单边 、 多 边 交 易等 形 式 .压 低 发 电企 业上 网 电价 。 除 国 家另 有 明确价 格 规 定 外 , 于跨省 、 区电能交易 , 对 跨
送端 电 网企 业必 须 严 格按 照价 格
电量 应 执行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公布
中旬 在辖 区各农 ( 场 召 开落 实《 品房 销售 明码 标 牧) 商 价》 定 工作 会 , 织 房地 产 开 发和 销 售企 业 主要 负 规 组 责 人 学 习有 关 文件 ,提 高 对 实 施 商 品房 明码 标 价 目
的、 意义 的认识 。 泛征 求企 业 的意 见 , 真讨 论 实施 广 认
的 脱 硫 标 杆 上 网 电 价 或 脱 硫 加 价 。燃煤发 电机 组安 装脱硫 设施 、
具 备 在 线 监 测 功 能 且 运 行 正 常
的, 已经 环保 部 门验 收合 格 的 , 自 环 保 部 门验 收 合格 之 日起 执 行脱 硫 加 价 :环 保 部 门不 能按 时 验 收 的 , 由省 级 价 格 主 管部 门商 环保
国家 电监 会 、 国家 能 源 局《 于 规 关
价 。但 是 , 目前 一些地 方采 取各 种
关 责任 人 的行 政 责任 。 此外, 止执行《 停 国家 计 委关
于 利用 二滩 水 电站 富余 电量直 供
方 式试 图恢 复优 惠 电价 。 为 坚 决 遏 制各 地 越权 优 惠 电价 措 施 出现 反 弹 .巩 固2 1 年 节 能 减 排 电价 00 大检 查成果 , 现再 次 重 申 :
电价 款 并 上 缴财 政 ,其 他单 位 或
电 网企 业 不 得扣 减 。 考核 发 电企
业脱硫设施投 运率按年度进 行。
易价 格 管 理 等 有 关 问题 的通 知》
( 改价 格 [0 9 2 7 发 2 0 ]4 4号 ) 定 , 规 符 合 环保 规 定 建 设 并运 行 脱 硫设
电价 政 策 贯 彻执 行 。 现 将 有 关事
项通 知如 下 :

方 越权 文 件 规 定 对企 业 实施 优 惠
电价 措 施 的要 予 以严 肃处 理 。对
相 关优 惠金 额 部分 按 无违 法所 得 给 予相 应 罚 款处 理 ; 对 因实 施 优 惠 电价 而压 低 上 网 电价 的金 额 , 要依 法 退 还 有 关发 电企 业或 收 缴 财政 , 并处 相应 罚款 。
环 保 部 门验 收 不 合格 的 ,相 应 扣
减 已执行 的脱 硫加价 。
额 支 付 发 电 企 业 脱 硫 电价 款 。 对
电 网企 业 自行 扣 减 脱 硫 电 价 款 的 ,作 为 变相 压 低 上 网 电价 的违
( ) 照国家发展 改革委、 二 按 原 国家环 保 总 局 《 煤 发 电机 组 燃
部 等 六 部 门 的 有 力 督 促 下 .2 2 个 省 区市 自行 出 台的对 高耗 能企 业 电价优 惠措 施 已全 部 纠 正 .各 类
企 业 已经 严 格 执 行 规 定 的 目录 电
的对 象 和 电价 标 准 。 未 经 三部 门
联 合 审 批 ,擅 自开 展 大用 户直 供
二 、 格 执 行 国 家 上 网 电 严
价 政 策
( ) 调 机 组 上 网 电价 管 理 一 统
权 限在 国家 发展 改 革 委 。任 何 单
式 、 整 产 业结 构 、 进 节 能减 排 调 促
的重 要作 用 .各 地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要 继 续加 强 电价 监 管 ,加 大 对违
业 必须 保 证 脱 硫 设 施 正 常 运 行 ,
未 同步运 行 脱硫 设 施 的 , 由省 级
价格 主管 部 门扣 减 发 电企 业脱硫
价 的一定 比例执 行 。其 中, 电按 水 5 %执 行 , 电、 电按 照8 %执 0 火 核 0 行 。水 电 以外 的可 再 生 能 源发 电 机 组 自并 网发 电之 日起 执行 价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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