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煤气】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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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重点内容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
方案应包括组织指挥机构,检修内容和涉及范围,检修程序,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内容;应办理有关作业的许可证,做好安全确认,并进行严格检测并记录,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
(二)负责施工的单位必须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同时经各有关部门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企业应对自身范围的安全工作承担责任。
(三)检修实施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
(四)作业人员应随身佩戴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作业环境有害气体浓度超标或氧气浓度不足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设专职监护人。
(五)作业场所应设有逃生及救援通道。
有条件的企业应组织消防车、急救车现场待命。
(六)检修规定内容不得改变,否则必须重新申请。
项目完成后由负责人签字确认。
(七)施工作业要求:1.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制定的施工单项安全措施,动火点必须备有相应、有效的灭火器材和一氧化碳测定器;进入煤气设备或管道内作业,必须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测定器和便携式氧气测定器,并采取联系呼叫措施予以安全确认;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工作的间隔时间至少在2小时以上,中间到无煤气地点休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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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安监发﹝2016﹞77号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0日点击:221次各市安监局:自金属冶炼纳入高危行业以来,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经信、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深入开展了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作业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全面了解掌握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去年下半年,省安监局会同省冶金工业总公司、山东金属学会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专项调研活动,基本摸清了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从调研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看,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有: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历史遗留问题突出,工艺装备落后,欠账较多;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还有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不健全、预案缺乏针对性;安全生产标准化质量不高;安全监管力量不能满足要求等。
对这些问题和不足,务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以危险因素辨识管控为重点,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为基础,以差异化监管和精准化执法为抓手,以层层落实企业岗位责任为核心”的金属冶炼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使企业安全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高,有效防范各类事故,按照《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1.高度重视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金属冶炼是指冶炼过程中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含熔渣)爆炸、喷溅、泄漏等安全风险、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相关生产工艺,主要包括:铁冶炼、钢冶炼、铁水预处理、炉外精炼和连铸工艺;有色金属火法冶炼工艺;铁合金生产工艺;黑色、有色金属铸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有色金属合金制造的熔炼、精炼和铸造工艺。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c5ed1d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b.png)
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皖安监二函〔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安徽省安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防范事故,强化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安全管理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为契机,不断加强金属冶炼和冶金煤气的安全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强化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加强高温熔融金属、冶金煤气和检维修作业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现场管理,确保生产安全。
各企业要结合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要求,深入开展风险点查找、研判,并加强预警、防范、处置,落实责任。
二、紧盯重大隐患,加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要按照《关于深入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皖安监二〔2018〕16号)要求,并结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认真组织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全面自查自改,重点对钢铁企业煤气储存运输使用、高温熔融金属、检维修作业等方面存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开展全面排查。
(一)高温熔融金属是否存在以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
2. 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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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14•【文号】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施行日期】2011.07.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标准化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炼铁炼钢煤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1〕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推进冶金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制定了《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钢)》和《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煤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证有效推进。
各有关企业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达标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联系(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炼铁)考评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炼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本评定标准所指的炼铁企业包括钢铁联合企业中的炼铁单元及独立炼铁生产企业。
2.依法生产的炼铁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7项考评项目和236条考评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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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钢铁产量连续10年保持世界第一,2005年产钢达到3.5亿吨。
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冶金行业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
年平均工亡人数300人左右。
今年1-10月份,全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218起,死亡189人,同比分别下降17.7%和18.9%。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部分省(区、市)三级安监机构对加强辖区内已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滑坡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失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施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培训教育工作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工作在作业条件差、危险程度高的农民工培训不足;重要关键部位和设施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缺失等。
今年1-10月份,冶金行业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5%,有些事故甚至是冶金行业多少年来少见的。
5起重大事故分别是:贵州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氧气厂"1.6"窒息事故,7人死亡;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3.30"高炉炉顶爆炸事故, 6人死亡;湖北武钢炼铁厂"7.7"坍塌事故,5人死亡;山东济钢燃气发电二期工地"6.11"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6人死亡;浙江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10.8"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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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贯彻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国家安全生产总局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远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企业煤气监测监控。
于2010年7月23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中国五矿集团8月9日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国五矿安监[2010]424号)及湖南有色金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湘色安环函[2010]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深入贯彻《通知》精神,经公司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与应急器材,严防煤气中毒事故,并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二、领导小组组长:吴世忠政委:屈田生副组长:肖富国成员:厉彦平曾祥虎何从行吴保华谢兴华陈新民周海鹏龙卫社唐清鹏王自成胡清华朱清华周圣帅徐荣华翟富明尹国生雷达陈骁李强洪国良唐建荣办公室主任:朱清华办公室成员:王松坚马炎生邱辉杨跃进王仕平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1. 强化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领导责任,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各单位要健全完善严格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坚持“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2. 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单位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辽安监管四[2011]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e38bc61d3b3567ec112d8a07.png)
辽宁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害气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冶金企业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防止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引起的伤害事故、火灾事故及衍生的其它事故发生,根据《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005)等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是指冶金企业的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发生炉煤气、铁合金炉煤气、氮气、氩气、氢气、氧气、氯气、硫化氢等能够引起中毒、窒息、火灾、爆炸的气体的统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的冶金企业和在冶金企业管辖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有色、建材、机械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笫四条省、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按照分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本辖区各单位涉及使用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对本办法实施过程负责监督。
第五条各单位是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主体,全面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规范等要求,按规定建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足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检查仪器设备等。
第六条各单位应指定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承担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专业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对本单位涉及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作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审核、工艺流程及管网图纸归档、施工队伍资质审核、施工作业方案及流程审查、施工作业现场组织及审查、本单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专项培训,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设备设施的专业管理等。
第七条各单位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订、修订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管理责任、程序和内容,并负责对本单位煤气及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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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共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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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潜在的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因素突出,为保证煤气回收、煤气使用和煤气设备检修在安全状态下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建立和保持煤气事故救援体系,结合单位煤气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救援能力3.2 各厂、部、科、车间结合本单位责任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日常管理、生产作业和维护检修的各个环节认真执行。
3.3 各厂、部、科、车间根据厂煤气管理区域责任分工要求,各自管理好本单位负责的煤气设备、设施。
按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运行记录和管理台帐。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1.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
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
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4.1.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4.1.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4.1.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4.1.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1.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4.1.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
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
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4.1.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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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09•【文号】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冶金煤气安全监管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32号)云南省安全监管局:2014年3月23日,你省玉溪市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厂员工在处理加热炉煤气阀站盲板阀故障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并且施救不当,造成2人死亡、17人受伤。
这起事故性质严重,暴露出该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一是制度不健全。
在复产引煤气时没有制定实施方案,缺少煤气作业的审批和确认等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二是违规操作。
在调节阀开启状态下启动盲板阀,造成盲板阀开启过程中受压过大,电机烧坏,致使煤气泄漏。
三是违章指挥。
该厂厂长在不佩戴任何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处理现场故障,致使其中毒倒下,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四是防护装备维护不善。
现场仅有的两台空气呼吸器在救援使用时不到两分钟便失效。
五是盲目施救。
在未佩戴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多人多次进行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以上问题表明,该企业没有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2010年5月以来部署开展的冶金煤气专项治理工作。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做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现就加强你省冶金煤气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肃事故处理。
请督促玉溪市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彻底查明事故原因,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切实吸取事故教训,继续深入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督促各冶金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要求认真进行检查整改。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轧钢)
![冶金企业安全标准化(轧钢)](https://img.taocdn.com/s3/m/2a076cc5aa00b52acfc7cace.png)
4.6文件和档案管理6(3)
2013年7月14日 2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十、职 七、作 业健康 7.2作业行为管理30(10) 业安全 37(14) 130 7.3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22(10) 6.2% (46) 21.7% 7.4相关方管理15(4) 十一、 7.5变更15(4) 应急救 援 八、隐 22(13) 患排查 8.2排查范围与方法 10( 2) 3.7% 45(10) 7.5% 8.3隐患治理17(3) 十二、事故报 8.4预测预警3(1) 告、调查和处 九、危 9.1辨识预评估10(2) 理 12(7)2% 险源监 控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定标准(轧钢)》
2011年1月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发布
2010年10月12日,《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关于印发冶金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的通 知》 (安监总管四〔2010〕172号)
2013年7月14日 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制定依据
25
6.3%
9.3监控与管理20(3)
2013年7月14日
十三、绩效改 进 12(6)2%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考评说明
第一条:适用范围
钢铁联合企业中的轧钢单元及独立轧钢生产企业开展 安全生产标准 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监管 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二条:参评条件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依法 生产的轧钢企业.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轧钢)
安全标准化五要素
安全管理标准化 安全技术标准化 安全装备标准化 环境安全标准化
2013年7月14日 19
【VIP专享】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
![【VIP专享】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5a5f9f9af18583d0496459f6.png)
附件1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针对近年来发生的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进行了原因分析,暴露出冶金企业在正常生产与建设施工或检修之间出现交叉作业的情况下,对煤气使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是冶金企业没有切实落实交叉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职责,简单以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的方式,将安全生产责任全部落到施工企业身上。
二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没有制定严谨的施工或检修方案,明确各相关方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三是冶金企业和施工企业在安全措施未经确认的情况下,即下令和实施作业。
四是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规定,对生产区域与施工区域实施有效的煤气隔断措施。
五是进入有煤气中毒风险现场的冶金企业或施工企业的作业人员,培训不到位或未经培训,在未按规定配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进行操作或组织施救,造成事故或导致伤亡扩大。
为督促冶金企业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的保障措施,加强煤气的安全管理,防范生产与施工或检修交叉作业时发生煤气中毒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特对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重点内容予以明确:一、一般安全管理内容(一)应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煤气的安全管理,并配足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检测检验设备和防护用品。
(二)应建立健全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如区域管理、教育培训考核、岗位运行检查、专业检查、检修管理等制度。
(三)应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检查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二、检修期间安全管理内容检修主要指焦炉、高炉、转炉煤气回收、贮存、使用输送系统的检修。
(一)应制定三个方案:一是检修工作方案;二是停气和吹扫方案;三是送气置换方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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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现将《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做实本辖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请你们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冶金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冶金企业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冶金企业约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约260多万人。
自1996年起,我国钢铁产量连续9年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钢产量达到2.72亿吨,约占世界钢产量的27%,较好地满足了国内对钢铁产品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5ce6dc5fe87101f69e3195f9.png)
金属冶炼企业执法检查标准(含标准依据)目录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 (1)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 (7)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19)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 (23)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 (34)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39)判定标准 (39)一、冶金行业 (39)二、有色行业 (41)1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检查标准2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检查标准3金属冶炼企业管理层面问题处置标准4金属冶炼企业专业层面问题处置标准5金属冶炼企业处罚标准6金属冶炼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一、冶金行业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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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四〔2010〕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推动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把生产经营和企业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的责任体系。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2.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建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的安全生产制度:危险因素辨识、危险源管理、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及确认、各工种工序操作规程、防护用品、安全资金提取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应急救援与演练、事故报告及处理等,并建立台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把各项制度落实到实际作业中。
要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时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完善和评审。
3.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人员。
企业要设置配备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冶金、有色、建材企业不少于从业人员3‰、其他企业不少于2‰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2ac2ee5b168884868762d6fb.png)
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煤气是一种危险性较大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易中毒的特性,潜在的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危害因素突出,为保证煤气回收、煤气使用和煤气设备检修在安全状态下作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的一般规定。
3、职责3.1 安全科负责建立和保持煤气事故救援体系,结合单位煤气管理实际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煤气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护救援能力3.2 各厂、部、科、车间结合本单位责任分工和职责制定本单位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日常管理、生产作业和维护检修的各个环节认真执行。
3.3 各厂、部、科、车间根据厂煤气管理区域责任分工要求,各自管理好本单位负责的煤气设备、设施。
按要求建立煤气设备运行记录和管理台帐。
4、管理内容和要求4.1 煤气设备检修动火安全管理制度4.1.1 对煤气动火实行两级管理。
其一: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公司管理。
其二: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由二级厂(矿)管理。
4.1.2 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必须遵守下述要求:4.1.2.1 拟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时,需提前两天由动火施工单位提出附有动火部位及现场条件简图的申请报告及《煤气设备动火许可证》一式三份,经设备所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消防部门、公司安全处各一份,另一份留本单位。
4.1.2.2 动火施工单位在公司安全部门、消防部门审查完动火施工报告后通知动火单位并办理动火证。
4.1.3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之前,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4.1.3.1 系统内仪表检查可靠。
4.1.3.2 动火必须在正压力下进行。
煤气压力控制在100-500mmH2O柱范围内。
压力表设专人监视,如动火设备附近没有煤气压力表或远离仪表室,应视具体情况在动火部位上方(指煤气来向)装压力表或使用无线电话等给压力表监视人提供及时发出信息的条件。
4.1.3.3 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不准用气焊切割,只准用电焊。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68331d59eef8c75fbfb309.png)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通知解读
![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通知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a83a9a1b52acfc789ebc9e0.png)
政策声音安全与健康2019导向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启动通知解读◎文/安全生产基础司近年来,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推动整改了一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钢铁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得到较大提升。
但是,钢铁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特别是较大煤气事故依然多发。
2018年,全国钢铁企业发生较大煤气事故3起,造成21人死亡。
这些事故暴露出部分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较大煤气事故多发势头,按照《国务院安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部署,应急管理部定于2019年4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重点本次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针对所有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主要围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管理、煤气设备设施、煤气作业3个重点方面,全面排查治理12项突出问题。
重点集中在生产煤气的炼铁高炉、炼钢转炉、炼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储存(煤气柜)、输配系统,以及使用煤气作为工业燃料的烧结机、回转窑、竖炉、轧钢加热炉、退火炉等炉窑和钢(铁)水罐、中间罐烘烤器等各类煤气燃烧装置。
煤气安全管理方面突出三问题一是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目的是强化钢铁企业贯彻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12SAF ETY&HEALTH政策声音安全与健康2019导向规定和设备设施检维修工作质量,从危险源源头抓起,提升煤气设施本质安全。
二是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钢铁企业煤气设施改造和施工,应按照《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以下简称91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以下简称125号文件),委托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等相关规定要求资质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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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
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xx总管四〔201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吸取近年来有关冶金企业煤气中毒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气中毒事故发生,加强冶金煤气监测监控,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有关冶金企业并监督贯彻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针对《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在执行中存在的不足或缺陷,现就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提出以下有关规定:
一、冶金企业应严格执行《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立和完善煤气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相关要求。
二、煤气危险区域,包括高炉风口及以上平台、转炉炉口以上平台、煤气柜活塞上部、烧结点火器及热风炉、加热炉、管式炉、燃气锅炉等燃烧器旁等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和焦炉地下室、加压站房、风机房等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等,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值守的房间应保证正压通风。
四、在煤气区域工作的作业人员,应携带一氧化碳检测报警仪,进入涉及煤气的设施内,必须保证该设施内氧气含量不低于
19.5%,作业时间要根据一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动火必须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或爆发实验合格;设施内一氧化碳含量高(大于50ppm)或氧气含量低(小于
19.5%)时,应佩戴空气或氧气呼吸器等隔离式呼吸器具;设专职监护人员。
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炉煤气宜添加臭味剂后供用户使用。
六、水封装置(含排水器)必须能够检查水封高度和高水位溢流的排水口;严防水封装置的清扫孔(排污闸阀或旋塞)出现泄漏。
七、检修的煤气设施,包括煤气加压机、抽气机、鼓风机、布袋除尘器、煤气余压发电机组(TRT)、电捕焦油器、煤气柜、脱硫塔、洗苯塔、煤气加热器、煤气净化器等,煤气输入、输出管道必须采用可靠的隔断装置。
八、用单一闸阀隔断必须在其后堵盲板或加水封,并宜改造为电动蝶阀加眼睛阀或插板阀。
九、过剩煤气必须点燃放散,放散管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不低于50米,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
十、煤气管道和设备应保持稳定运行。
当压力低于500帕时,必须采取保压措施。
十一、吹扫和置换煤气管道、设备及设施内的煤气,必须用蒸汽、氮气或合格烟气,不允许用空气直接置换煤气。
十二、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严禁一氧化碳含量高于10%的煤气管道埋地铺设。
十三、煤气管道宜涂灰色,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标志,横跨道路煤气管道要标示标高,并设置防撞护栏。
十四、煤气管道的强度试验压力应高于严密性试验压力;高压煤气管道(压力大于或等于3×104帕)的试验压力应高于常压煤气管道。
十五、煤气设备设施和管道泄爆装置泄爆口,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如设在走梯或过道旁,必须要有警示标志。
十六、凡开、闭时冒出煤气的隔断装置盲板、眼睛阀或扇型阀及敞开式插板阀等,不应安装在厂房内或通风不良之处,离明火设备距离不少于40米。
十七、煤气设备设施的改造和施工,必须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凡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必须经过安全条件论证。
十八、生产、供应、使用煤气的冶金企业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配备必要的人员、救援设施及特种作业器具,做好本单位危险作业防护和救援工作。
十九、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
2010年07月23日实施日期:
2010年07月23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