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十月版)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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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 2、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 的通知》国发 [2019] 36号文 3、《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4、《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5、有关鼓励和限制政策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 国发[1985]117号文,减免产品税
– 1994年税收改革,开征增值税 –《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二、粉煤灰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三、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研究 四、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资金渠道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支持政策
粉煤灰综合利用
鼓励政策
教育培训 Leabharlann Baidu产信息 生产技术 示范项目
限制政策
税收优惠 加速折旧 国债资金 财政贴息
政府 政策体系示意图
一、粉煤灰综合利用政策体系
财税字[2019]44号
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2019年底以前免征增值 税(2019年1月到年底) 。
–《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字[2019]20号
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 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 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城市生活垃圾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 的比重必须达到80%以上(含80%),才能享受财税[2019]198号文件 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 知》财税字[2019]198号
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它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 值税即征即退。 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 的批复国税函[2019]11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 中废渣比例计算办法的批复国税函[2019]43号

水泥生产过程分为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两个阶段,第一 阶段是生料烧制阶段,即将掺加有废渣的生料进行高温处 理后生成熟料,在此过程中,生料因高温作用会发生烧失, 化学成分和物质结构会发生质变。第二阶段是熟料研磨阶 段,即在熟料中继续掺入石膏、废渣等其他材料进行研磨 后成为水泥。由于两个阶段投入的原料不同,因此废渣掺 加数量比例是指水泥生产过程中生料烧制阶段投入的废渣 数量占全部生料原料数量的比例和熟料磨制阶段投入废渣 数量占熟料和该过程投入的其他材料的数量的比例之和, 即: 废渣掺加比例=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熟料研磨阶 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其中生料烧制阶段的废渣掺入比例= 废渣数量÷(生料数量+废渣数量)×100%,熟料研磨阶 段的废渣掺入比例=废渣数量÷(熟料数量+废渣数量+其 他材料数量)×100%。上述废渣数量和各种材料数量是指 两阶段分别投入的数量。
关于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和废渣范围 的通知国税函〔2019〕446号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所涉及的建材产品和废渣范 围,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 合印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19)年修订》(发改环 字〔2019〕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利用废液(渣)生产白银增值税问题的 批复 国税函〔2019〕116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规定,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56号)
• 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 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水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 棉。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 对生产原料中粉煤灰和其他废渣掺兑量在30%以上的水泥熟料,可按 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198号)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 即退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 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9〕25号)
•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 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 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废渣目录》执行。 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19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 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 对企业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 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其掺兑比例既可以以重量计算, 也可以以体积计算。因此,对所生产的建材产品参兑上述废渣比例不 论是按照参兑重量计算还是体积计算,只要比例不少于30%,均可免 征增值税。
• 国家税务总局对利用废渣生产的水泥熟料享受资 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国税函 [2019]1164号)
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享受政策的 具体产品包括:二水硫酸钙含量不低于85%的石膏;浓度不低于15%的 硫酸;总氮含量不低于18%的硫酸铵。
为解决西部地区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企业因达不到财税[2019]198 号文件附件中对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规定的生产规模标准,无法享受 增值税减半的优惠政策的问题,对西部地区内的企业生产销售列入财 税[2019]198号附件的建筑砌块和建筑板材产品,在2019年12月31日 之前不再限定企业的生产规模,均可享受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增值税减 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上述西部地区是指重庆、四川、云南、贵州、西 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广西12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 州、吉林省延边朝鲜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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