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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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 合同法
篇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摘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八、-
前言
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
的行业”
:1L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
通、垃圾处
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
产品或服
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随着
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
为此,我
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
试验。所谓
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
文为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
政部分与私
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
近几年
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
为论题逐渐
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XX年3
月1日,
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
期刊、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
中查询
1980-XX 年近30 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以“公用事业”与“公
私合作”为题的文献共92 篇,涉及宏观经济(53 篇)、经济理
论(5
篇)、交通运输经济(20 篇)、经济体制改革(8 篇)、行政学( 4 篇)、
法学(21 篇)、环境科学( 1 篇)等。就法学而言,主要讨论公私
合作的理论基础、政府责任与监管、公私合作的风险、公私合作的模式等。不过,也有学者谈及此类合同,如于安(XX)
提出行政
合同是公私合作的法律形式;彭涛(XX)指出公共部门
出于种种
考虑, 签约后要求变更合约或毁约, 导致投资方利益受损甚至项目
夭折,等等。不过就当前国内已发表的成果来看,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研究缺陷也比较明显。第一,对公用事业公私合
作的概念与
内涵、合作模式,缺乏从法律角度的提炼与归纳。第二,对公用事
业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规制与责任、合作模式关注较多,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合同,缺乏充分的理论关注。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缺乏深入探讨。
就国外研究而言,欧美等国家掀起了对公用事业私有化转向、公
用事业公私合作进行研究的热潮,并逐渐关注公私合作中的合同问
题。例如,darrin grimsey 与mervyn 对美国、欧盟等主要国家公私合作制的实践进行考察,对公私合作合同及相关利益者
的角色、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2]。联合国在XX
年发布的
《促进公私合作中的政府治理指南》对公私合作的政策、法律框架、
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成
功案例进行
了剖析[3]。但就国外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应用而言,也
存在一些不
足:第一,国外的一些经验判断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
第二,国外
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以及合同主体违
约责任的研
究也很不足。如有德国学者指出,行政法学不要轻视或
怠慢公共行
政领域出现的各种公私合作法律现象,应当着眼于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但现在这还是空白[4]。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经
营,规范公
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活动,有必要对公私合作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