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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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表(抗生素)
分类一线抗菌药物二线抗菌药物三级抗菌药物
青霉素类青霉素、青霉素V
钾、苯唑西林、氯
唑西林、氨苄青霉
素、卞星青霉素、
呋布西林、阿莫西
林、美洛西林、奈
夫西林
美罗培南
头孢菌素类头孢氨苄、头孢替
安、头孢羟氨苄、
头孢西丁、头孢唑
啉、头孢拉定、头
孢克洛、头孢呋
辛、头孢匹胺、头
孢硫脒
头孢丙烯、头孢曲
松、头孢克肟、头
孢米诺、头孢他
啶、头孢地尼、头
孢拉氧、头孢替
唑、头孢美唑、头
孢噻肟、头孢哌
酮、头孢孟多
头孢匹罗、头孢吡
肟、头孢唑南
其他B-内酰胺类酶抑制剂阿莫西林克拉维
酸钾、阿莫西林舒
巴坦
头孢哌酮舒巴坦、
派拉西林舒巴坦、
头孢哌酮他唑巴
坦
亚胺培南西司他
丁
帕尼培南倍
他米隆
氨基糖苷类
丁胺卡那、庆大霉
素、阿米卡星、链奈替米星、妥布霉素、依替米星、大
霉素观霉素、异帕米星酰胺类氯霉素
糖肽类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
大环内酯类红霉素、琥乙红霉素、吉他霉素、乙酰吉他霉素、罗红霉素、克拉霉素、阿奇霉素
四环素
四环素、多西环
素
米诺环素磺胺类
磺胺甲恶唑、甲氧
苄啶
喹诺酮类环丙沙星、氧氟沙
星、诺氟沙星、左
氧氟沙星
氟罗沙星、依诺沙
星、洛美沙星、加
替沙星、司帕沙
星、莫西沙星
帕珠沙星
呋喃类
呋喃妥因、呋喃
唑酮
抗真菌药制霉菌素、克霉
唑、联苯苄唑、特
比奈酚、酮康唑、
氟康唑、咪康唑
伊曲康唑、两性霉
素B
氟胞嘧啶
甲硝唑、苯酰甲硝
硝咪唑类
奥硝唑
唑、替硝唑
青医附院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抗菌药物的使用,有效控制感染,减少药物不良反应和细菌耐药性,达到安全、有效、经济地应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应用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包括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二、抗菌药物临床选用原则
(一)非限制使用:对轻度及局部感染患者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二)限制使用:对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应严格控制。对危重、紧急情况或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四)氟喹诺酮类药物: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
1、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2、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
3、其他感染性疾病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或医院细菌耐药监测结果。
(五)围手术期:严格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有关规定,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
1、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须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选择抗菌药物。若选用其他抗菌药物,病历中应做好记录。
2、I类切口手术一般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确需使用时应于术前0.5-2小时内,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术中可给予第二剂;总预防用药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三、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办法
(一)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
(二)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患者具体病情需要,开具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并在病历中予以详细记录。
(三)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严格掌握适应证。对拟使用的病例需组织科室和抗感染专家及临床药师集体讨论同意后,填写《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申请单》。主诊医师(或医疗组长)、会诊专家、申请科室主任分别在申请单上签字,报医务处审批后方可开具处方使用。处方应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不得使用摆药单),并应在病历中做详细记录。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权使用高一级抗菌药物,但仅限于临时医嘱或一次用量,并应做好病历记录。
(四)科室间会诊需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需经有相应资质的医师会诊同意后,按审批流程执行。
(五)下级医师无权随意更改上级医师医嘱;特殊情况(如抢救、大会诊、药物不良反应等)需更改医嘱时,必须征得上级医师同意,并在病程记录中如实记录。
(六)普通门(急)诊只能使用非限制使用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原则上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七)药师对抗菌药物处方要严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者,有权要求相关医生进行整改。
(八)各级医护人员、药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及三级医师负责制,所有抗菌药物的使用、更换、联合必须有指征、原因分析和记录。
(九)细菌耐药监测:
1、医院感染管理科要定期公布本院细菌耐药监测情况。
2、临床对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对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暂停使用。
四、处罚
全院医护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执行本规定,严格按照规范使用抗菌药物。医院将实行抗菌药物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凡违反本规定,出现越权使用、不按流程审批、不按指导原则使用、使用后病历中无分析记录等现象,均将严格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明显违规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和所在科室如下处罚:(一)全院通报批评。
(二)扣罚主管床位的三级医师每人500元,扣罚科室
1000元。
(三)违反规定超过3次的科室和个人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同时暂停当事人处方权,离岗培训1-3个月。
五、其它
(一)本规定附件所列药物均为通用名,各级医师应选择同类药品中较为常用、安全、价格低廉者,不得借故选择价格昂贵的同类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