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推荐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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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附件4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试行 第一章机构与人员 第一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兼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并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四条经营处方药的零售药店的处方审核人员,省辖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含主管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县(市城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县及县以上城市应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的技术职称,乡镇及其以下应具有药士(含中药士或医士以上技术职称。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经历。 第七条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含质量管理负责人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并经地市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及其包装的工作。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药品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药品仓库,并配置调节温度、湿度的设备。地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县(市城区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乡镇所在地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仓库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乡镇以下农村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企业变更经营地址按新开办标准验收。 第十条企业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并做到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在超市等其它商业企业内设立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第十一条企业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场所及库房内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需要配置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冷藏存放设备。 第十四条企业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 第十五条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国家标准的修订,是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制修订的项目(计划编号:20080388-T-469 )。 本国家标准项目由全国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4)提出并归口,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标准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本标准是推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内在需求 随着全球经济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变,我国服务业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结构逐步改善,为增加就业和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业快速发展,对标准的需求日益增强。近年来,国际标准化组织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以期达到提高人们生活质量和社会效率的目的。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的总需求,纷纷开展服务标准化工作,极大地推动了服务业的发展。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通过修订本标准,推动服务标准化工作顺利开展,从而助推我国向“服务经济”转变。 (二)修订本标准是指导服务标准化工作实践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健全服务业体系,推

进服务业标准化”,服务标准化工作已被置于战略发展的高度。 在此指导下,我国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高度重视服务标准化工作,服务标准化在全国蓬勃开展。但是也应看到,由于缺少有效指导,各地工作还处于无序、盲目和探索的过程,未能发挥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最大作用。因此,为了推动我国服务标准化工作有效、顺利开展,迫切需要修订本标准。 (三)修订本标准是满足标准化工作规律的内在要求 标准是实践的最佳总结,应与实际工作保持同步,及时进行更新。对服务标准而言,如标龄超过4.5年,或者标准所包括的技术和服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进而进行修订,以保证标准的技术内容能有效指导实践。GB/T15624.1-2003GB/T 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制定距今已有7年时间,由于近年来服务标准化实践和理论研究发展迅速,因此,原标准存在较大局限性,已无法有效指导当前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有必要予以及时修订。 三、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编写; GB/T 24620-2009 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实施细则为了执行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处方管理,提高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健全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水平,规范医务人员行为,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处方管理,特制定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 一、组织学习培训 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各科还要抽出一定时间组织学习落实《处方管理办法》,深入了解各项内容并落实到实处。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件,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都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管理办法》是医疗机构管理处方的依据,它涉及处方权限、处方书写、药品剂量、用法、用量、处方调配、处方限量及处方保管等方面的规定。处方具有法律性、技术性、经济性的意义,必须加强学习,认准落实,严格管理,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调配程序,认真落实各类处方管理办法,规范化、制度化,符合规定要求。 二、权限管理 经注册后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盖专用签章后方可有效。医师处方权经院长批准登记备案,并将

本人签字或印模留样于药剂科。 药剂科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处方医师更改后配发,凡处方不合规定,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三、处方书写管理 1、书写要求: 处方须用毛笔、钢笔或其它不褪色的碳素笔说笑不得涂改,否则须在涂改处重新签字药师方可调配处方中药品名称用中文或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不准任意缩写或用代号,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的字句。患者年龄项要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龄、月龄,或体重。处方上应注明临床诊断。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也可开具一张处方,每种药品须另起一行,开具处方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每张处方仅限一名患者,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中药饮片处方书写按“君、臣、佐、使”、作用性质依次排列,并注明煎药时注意事项。 药品名称书写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也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处方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天。 开具处方是执业医师权力,医师应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或药品说明书内容开具处方,药品名称用通用名称,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有含量的注明含量。 2、处方限量规则: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1996年3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 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 施标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 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 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签 定和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 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 并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

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有关标准之间应当协调配套。 第十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

河南省医务人员行为规范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第二章行为守则 第三章执业守则 一、医师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医师 (二)急诊医师 (三)病区医师 (四)感染性疾病科医师 (五)医师查房和会诊 (六)医师诊疗操作 (七)麻醉医师 二、护士规范服务守则 (一)门诊导医护士 (二)门诊分诊护士 (三)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护士(四)病区护士 三、医技人员规范服务守则 (一)药剂岗位 (二)检验岗位 (三)功能检查岗位 (四)医学影像岗位 (五)病理岗位

河南省医务人员规范服务守则(试行) 第一章道德守则 1、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2、崇尚科学,开拓进取,团结合作,勇于奉献,自觉承担为人民健康服务的社会义务和责任。 3、遵守诊疗技术操作规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科学施治。 4、恪守职业道德,一视同仁,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 5、文明行医,不以职业牟利,不向患者索要馈赠,不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拒收“红包”,自觉抵制各种商业贿赂行为。 6、注重医患沟通,保护患者知情权和隐私权,关心、爱护、理解、尊重患者。 7、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范围和类别,客观、真实、及时书写医疗文书,依法出具有关医学证明,依法开展诊疗活动。 8、勤奋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9、履行职责,随时接受应对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的指令和任务。 10、履行社会义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宣传和普及卫生保健知识。 第二章行为守则 1、在医疗场所或诊疗中应着工作装,佩戴胸卡(标明姓名、科室、职务或职称等)。 2、仪表端庄,衣帽整洁。男医务人员不留胡须、长发和戴墨镜,不穿背心、短裤、拖鞋、睡衣(裤);女医务人员不浓妆艳抹,不留长指甲及涂染指甲,不佩戴首饰,长发过肩应盘起,着装忌薄、露、透。 3、提倡讲普通话,语言温和、清晰、亲切、通俗,使用尊称。如:同志、老同志、先生、女士、小姐、老师、师傅、大爷、大妈、小朋友等。 4、使用文明用语。如:您好,对不起,不客气,谢谢,请进,请讲,请稍候,请坐,

标准化服务体系

管理标准体系

财务管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公司的财务管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的各部门财务管理。 2 内容 2.1 全酒店财务统一建立财务总账、分账、档案、挡卡。各经营网点建立分账,于次月6号前上报账单,酒店财务与10号前算出工资、费用,报总经理审批,以便工资尽早发放。 2.2 财务人员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和执行财务制度,杜绝差错事故和混乱。对巧立名目,搞小家当,立即查实整改,如实反映情况,当好领导参谋。 2.3 严格发票管理,编号使用,用完必须当月交回财务。遗漏或丢失,处以重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分管部门经理知晓,报经总经理批准,方可延长发票使用时间。 2.4 严格审批制度,购买物品或维修(自己无力维修)列出清单经总经理批准。基本建设、房屋改造、大型设备由总经理会研究决定。 2.5 加强收入管理,漏帐、错账、跑帐、改收的款不收,一律扣发当事人工资(含各部室)。库存现金夜晚不超过50元,否则丢失、被盗,责任自负,并给予经济或纪律处分。 2.6 私人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在酒店财务部办理,定期偿还,否则严肃处理。因公出差借公款经总经理批准,返回单位后5天内结清。

酒店卫生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店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餐厅卫生质量标准、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个人卫生上岗要求、卫生实施、卫生评估。 本标准适用于酒店各部门的卫生管理。 2 内容 酒店以工作区域为依据,将各工作区域的卫生进行责任划分,再由各岗位将具体卫生划分到人,同时遵照卫生质量标准,进行卫生检查、评估。 3 餐厅卫生质量标准 3.1 门前过厅地面光洁,无卫生死角,墙面、天花洁净,装饰美观,无掉皮、脱皮、印痕、污点。3.2 门口接待台、预定台面干净,物品用具摆放整齐舒适,不杂乱。 3.3 厅内地面干净,墙面、天花板无污迹、脱皮现象。 3.4 餐厅吧台表面清洁,吧台前面地面干净无污迹。 4 厨房卫生检查与考核制度 4.1 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并严格落实。 4.2 操作间地面、墙壁、门窗、灯具无尘土、无积水,沟池畅通、无积存物、无异味。 4.3 灶台、水池、地面及食品容器用具清洁无油污。 4.4 各种炊事用具、机械设备、容器等由专人负责,用毕洗涮干净,做到无污垢、无异味、见原色, 摆放整齐有序。 4.5 容器原料离地分类存放整齐,周围无垃圾和杂物。 4.6 加工后的成品、半成品离地存放,不得放在地上或不洁之处。 4.7 调料、辅料容器清洁,用后加盖,垃圾桶加盖,日后产清。 4.8 库房保证通风透气,配备并用好防潮、防尘、防鼠、防蝇设备,做到无蝇、无虫鼠害。 4.9 粮食、干货制品离地、离墙分别放置,成品、半成品、原料隔开存放,整齐美观。 4.10生熟食品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冰箱保持正常运转,内外清洁无异味。 5 个人卫生上岗要求 5.1 各岗位员工上班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卷袖子,不挽裤腿,不穿背心、短裤、拖鞋,遵守着装卫生 要求。 5.2 上班上岗前不饮酒,不吃异味较大的食品。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河南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的认定、管理工作,推进农业标准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是指依托一定主体,按照农产品生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统一组织生产,条件完备,管理规范,对推进农业标准化有示范推广作用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三条基地依托的主体必须为下列情况之一:经工商部门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民政部门注册的农业专业协会;种养大户。 第四条基地范围为河南省辖区内种植业、渔业生产基地。主要包括蔬菜、西(甜)瓜、食用菌、粮食作物、油料、棉花、水果、茶叶、花卉、中草药、水产品及其他名特优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五条基地应具备一定规模。 蔬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西(甜)瓜: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食用菌:年投料不少于500吨。 粮食作物:大宗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其他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棉花: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0亩。 油料:种植面积不少于1000亩。 水果:种植面积不少于500亩。 茶园: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花卉:保护地种植面积不少于100亩,露地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 水产:大水面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亩,集中连片的池塘养殖面积不少于100亩,工厂化养殖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 基地同时期生产的产品应以一种或一类农产品为主,其规模应占基地总面积的80%以上。基地应有明确的界限,成方连片,相对集中。 第六条基地应具备良好的自然环境,水、土壤、大气等环境因素应符合生产所采用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基地生产凡涉及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螄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罿学习啦【细则】编辑:丽燕发布时间:2017-04-22 袆医疗保险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下文是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羅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全文 薃第一章参保范围和对象 罿第一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省属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其职工,省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中央直属单位驻郑州市区的主管机构(黄委会含驻郑州市区各单位)及其职工,上述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经批准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统称参保人员)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芇第二条郑州铁路局驻豫单位及其职工,省电力系统(省辖市及以上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暂分别委托郑州铁路局、省电力公司负责。 蚇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节第三条《实施办法》下发后,用人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及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等证件和资料的复印件,到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实施办法》实施后成立

险登记。 肈第四条省医保中心应及时受理用人单位的登记申报,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蚈第五条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等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变更医疗保险登记时,应如实填写《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表》,并提供工商变更登记表、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变更证明,经省医保中心审核后,归入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登记档案。 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在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河南省省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到省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医疗保险注销登记: 肁1、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撤销、合并的; 膈2、用人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及吊销营业执照的。 聿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医疗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等。 袇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申报缴纳 肄第七条用人单位应于每年2月向省医保中心申报当年参保人数及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按规定填报《河南省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年度核定表》,并提供省医保中心要求的相关资料。 芈省医保中心应对用人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确定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及应缴金额,发放《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 膆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收。用人单位必须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采取通过银

标准化项目管理办法

精心整理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引导市场主体运用标准提升和标准创新手段,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章重点项目申报 第六条凡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可以申报承担重点项目建设任务。 第七条重点项目申报类型:

(一)企业将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块状产业联盟标准,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升级; (二)块状产业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制定和实施区域名牌准入联盟标准(包括技术、管理和诚信要求),在产业内形成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块状产业整体质量水平; (九)促进块状产业质量提升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申报原则要求: (一)坚持自愿申请原则; (二)企业或块状产业有提升的内在要求; (三)企业或块状产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出台支持重

点项目建设的政策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科技等方面); (四)重点项目有明确目标、内容、措施和可预见的效果。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填写《浙江省块状产业标准化重点项目申报表》(附表1),对块状产业整体提升的重点项目还应填写《块状产业情况分析报告》(附表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一式 划做好对比分析和总结,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向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重点项目申报内容和计划安排,定期开展检查,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重点项目进展情况,并抄报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报告内容包括: (一)计划期内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二) 取得的阶段性成效(有数据对比); (三)有关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正在实施的重点项目组织开 (二)、项目建设完成情况总结(包括项目建设前后效益统计分析和绩效报告); (三)、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不予验收。县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的适用对象为开具、审核、调配、保管处方的我院医师、药师和相关部门。 一)、公共部分: 1、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2、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1)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住址、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2)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3)后记:医师签名和/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3、处方样式 (1)处方标准根据卫生部统一规定,按云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由我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分别为淡黄色、淡绿色、白色。 (2)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粉红色麻醉、精一药品专用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白色第二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 (3)毒性药品使用普通处方。 4、处方书写要求 (1)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2)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3)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布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和我院制定的《玉溪市人民医院药品处方集》通用名名称、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例如复方硼砂漱口水写为“复方硼砂漱口水”,而不写为“朵贝氏溶液”;“复方甘草合剂”不写为“棕色合剂”。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4)书写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效价以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栓剂分别以片、丸、粒、袋(指最小包装单位)、枚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了本院养老服务标准体系的基本要求、管理要求、管理职责,服务标准的制定、修订及审批程序,实施监督检查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本院各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T 24421.1-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24421.2-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2部分:标准体系 GB/T 24421.3-2009 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指南第3部分:标准编写 GB/T 24421.4-2009 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第4部分:标准实施及评价J03-2013 服务标准编号方法 3 术语、定义 GB/T 24421.1和GB/T 24421.2中3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服务标准体系 4.1 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应符合以下要求; 4.1.1 应根据养老的特点、管理需要和保障养老服务质量,确定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完善体系内容,循序渐进,保证体系有效运行,促进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4.1.2 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4.1.3 提高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 4.1.4 服务标准体系应在服务标准体系表的框架下制定。

4.1.5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标准之间相互协调、现行有效。 4.1.6 服务标准体系的结构、要求与管理应符合GB/T 24421.2的规定。 4.2 养老标准体系的组成 4.2.1 服务标准体系由服务基础标准、服务保障标准和服务提供标准构成。4.2.2 服务标准体系内的所有标准都要在本院的定位和概念、方针目标和有关标准化和养老的法律、法规指导下形成,包括本院贯彻、采用的上级标准和本院制定的标准。 5 管理要求 5.1 机构管理 根据养老活动的需要,对服务标准化工作采用以下形式: a 设立以院长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标准化领导组,负责确定本院标准化工作的发展方向、 重大问题的决策、仲裁。 b 标准化工作由院长全权负责。 c下设标准化工作组,是本院标准化工作常务办事机构(设在副院长办公室)。 d 各职能部门设兼职标准化员,负责本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业务上受标准化工作组指导。 e 标准化组织机构图,见图1 ×××敬老院服务标准 J01-2013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一、总则 处方点评是医院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和药品临床应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临床药物治疗学水平的重要手段。医院依据《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院制定的《处方管理检查实施办法》、《处方点评制度》,结合医院以往处方点评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本细则。意在加强医院处方质量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处方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代等相关规定;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合理用药知识培训与教育;制定并落实持续质量改进措施。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医院处方点评工作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医务科和药剂科共同组织实施。 (二)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建立由医院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医疗管理等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处方点评专家组(见医院下发文件),为处方点评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 (三)药剂科成立处方点评工作小组(见医院下发文件),负责处方点评的具体工作。 处方点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用药经验和合理用药知识; 2、具有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处方点评的实施 点评小组每月按已确定的抽样办法抽取处方或病历,门急诊处方的抽样率不少于总处方量的1‰,且每月点评处方绝对数不少于100张;病房(区)医嘱单的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且每月点评出院病历绝对数不少于30份。 (一)点评内容 1、门急诊处方 按照《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的要求,对抽查处方的书写规范性与药物临床使用适宜性进行评价。点评结果填写《处方点评工作表》(附表1)。 2、病房(区)用药医嘱 每月随机抽取病房(区)用药医嘱单30份,抽样率(按出院病历数计)不少于1%,对用药医嘱单实施综合点评。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 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基本建设 【发文字号】豫建设标[2004]96号 【发布部门】河南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建设标[2004]96号) 各省辖市建委(建设局): 为促进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发展,现将《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管理,促进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推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从而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根据我省的气候、地质、资源和环境等条件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验收的质量要求和方法; (二)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有关的实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四)工程建设有关的信息技术要求; (五)其他工程建设技术标准。 第四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上级拨款、企业资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豫政[2001]51号 【主题词】: 各直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38号),结合省直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省直统筹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三条驻郑州市区的省直单位、中央驻郑州市区的省级机构及其职工,退休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省直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和办法,省社会医疗

保险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为省直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支付和管理,承担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具体经办工作,为职工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8%,职工缴费率为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单位和个人缴费率。 工资总额和工资收入的计算口径按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职工年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收人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由用人单位直接缴纳或委托银行代扣代缴,存入省医保中心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医疗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代发工资银行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本实施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 办法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66305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cenic Area Service Standardization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Z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服务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为保证景区服务质量,树立Z优质服务品牌,应当制定服务标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组织机构由“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Z风景区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分别简称“领导小组”、“服标办”)组成。 第五条全景区范围内的服务标准化工作由服务标准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Z担任,Z 任副组长,成员由各部门、有关经营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服务标准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服务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强制性标准。 (二)制定景区标准化工作规划,明确景区标准化工作的内容、目标和总体要求。 (三)监督协调检查考核各部门标准体系建立实施工作,解决标准体系建立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发布、实施、评价、确认、改进景区服务标准体系。 (五)为景区标准化管理配置必要的资源。 (六)模范执行景区服务标准,营造景区标准化管理的氛围。 第七条服标办的职责是: (一)开展服务标准体系培训,宣传建立实施服务标准体系的重要意义。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处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充分发挥医师、药师得专业作用,经借鉴外县、市二级以上医院得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处方管理办法》中所称处方,就是指由注册得执业医师与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得、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得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每个病人得用药医嘱需要添加诊断、年龄、性别等项内容。《处方管理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得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医师开具处方与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得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与使用。 第二章主要措施 第四条制定医院用药供应目录 目得:保证医院使用药品质量。 药事管理委员会负责基本药物供应目录得遴选工作. 遴选原则: 1、参照山东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2、参照山东省药品招标目录。 3、选择安全、疗效确切、质量可靠、价格低廉得药品。 4、同一通用名称药品,注射剂、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得复方制剂1-2种。 5、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得特殊剂型与剂量规格可遴选。 第五条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 1、由质管科专人负责对每日门诊、急诊、住院处方进行评价,并填写反馈处方登记表。 2、登记并通报各种不合格处方及用药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3、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得,取消其处方权。科室连续出现3次以上住院病人用药医嘱超常处方,按照三级医师负责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与科主任任期目标挂钩。 第六条加强培训 加强《处方管理办法》得培训、考核,使每个医师、药师掌握《处方管理办法》得具体要求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章具体要求 第七条处方管理得一般规定 (一)处方标准按照卫生部规定得标准与格式印制。 (二)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得用药。 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20200521124140)

河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和其他负有实施标准义务的单位的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标准化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标准化事业。 第四条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并推行采标标志制度。 对采标的重点新产品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省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和 试产计划,并可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章标准化工作管理 第五条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地方标准和依法管理企业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六条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并履行下列职 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并制定 具体实施措施; (二)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计划、规划;

(三)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受理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工作; (四)指导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有关标准化工 作问题; (五)管理本省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工作; (六)在全省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开展标准化知识的宣传、普及及培训教育。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管本部门、本行业标准 化工作。 第七条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 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八条法律、法规对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标准的制定 第九条制定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贯彻国家和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列入国家及本省规章的推荐性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企业技术进步,保证和提高产品质量,改善经营和增加社会 经济效益;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有利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 外贸易; (五)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有利于产品的通用 互换,符合使用要求,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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