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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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4.24•【字号】冀建质[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的通知(冀建质〔2014〕34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贯彻省政府《河北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意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提升全省检测行业水平,决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管理(以下简称量化考核)。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量化考核基本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采用记分机制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的分值并编制成记分标准。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对检测机构、人员分别予以相应记分,对积分达到一定数量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检测机构及从业人员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

省、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的5日内,将对检测机构、人员的记分上传至综合工作质量量化考核平台,处罚、处理情况及其相应的执法文书由作出行政决定的单位按照规定存档备查。

二、量化考核管理范围在河北省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及其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检测报告批准人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人员)纳入量化考核管理范围。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确保建设工程检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资质及检查。

(一)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程质量检测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二)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及资质、资格标准;(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及责任心。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监督检查:(一)集中监督检查。

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的监督检查;(二)随机抽查和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进行随机抽查或者巡查。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四)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后,应首先明确监督检查内容,随机抽取被检资料,被检查的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五)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并由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负责人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六)检查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检测单位资质条件达不到资质标准或者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现场核准事实,取得相关证据,依法提出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七)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情况、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的建议告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八)检查组或者检查人员汇总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连同有关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建议,向派出机关报告。

1.2.3.4.5.6.7.8.9.1.2.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借、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3.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业务;4.是否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业务;5.未取得资格证书,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6.有无不正当的竞争;7.检测机构是否转包检测业务;8.检测机构是否与检测项目相关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的关系;9.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测机构进冀承揽检测业务是否办理进冀备案手续。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第三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五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专项类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的资质许可。

第八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向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三)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四)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以及质量控制措施。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8月2日)市建字(2004)70号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做到依法行政,将原《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投资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石家庄市建设局、各县(市)、矿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及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参建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参加。

第六条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增补)
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房地产市场监管科
59-7
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检查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
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工程质量பைடு நூலகம்全监管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七条;《河北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未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是否按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设施、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

人事教育科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
-
-
房地产估价机构



10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开发经营活动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房产市场监管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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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第四条
《河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
-
注册二级建筑师



31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检查
行政检查
市住建局
人事教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29号)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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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 第五条
-
注册二级结构工程师



32
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第三条
-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冀建规范性文件-2020-5号)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15个工作日
15个工作日

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条
-
《建筑起垂机械安全监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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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的意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的意见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石建[2007]97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的意见(石建[2007]97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关部门:为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依据《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附后),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的建筑工程质量巡查管理提出如下意见:1、石家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质量巡查是对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政策情况的执法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巡查,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及相关专家组成巡查组进行实施。

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质量的具体情况,不定期确定质量巡查时间和区域,定向或随机确定巡查工程。

4、质量巡查组对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质量监督机构。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的整改情况和处罚等情况,应按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在质量巡查中,发现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当事人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质量巡查结束后,对巡查情况进行通报,并将质量巡查情况记入企业、个人诚信档案。

7、质量巡查程序、内容以及在质量巡查中采取的措施等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办法》执行。

87编号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87编号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修订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

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七)业绩证明材料;(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方案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方案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检测机构的质量行为,坚决打击工程质量检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我市辖区范围内凡取得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所有检测机构。

二、检查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石家庄市建设局有关文件、工程质量检测相关规范标准三、检查内容检查重点以检测工作质量为主,包括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检测工作质量、检测管理信息化等。

具体检查项目有:(一)具备的资质及有效期情况;(二)检测项目或参数是否通过计量认证;(三)是否无资质或超出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四)检测仪器设备是否按规定检定、校准,是否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合同是否由建设单位委托,是否无资质或超资质范围签订合同;(六)是否有未取得资格证书的检测人员从事检测工作,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七)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八)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所采用标准是否现行有效;(九)存档资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有记录信息数据不全,造成责任不清和检测数据无法追溯;(十)是否存在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行为;(十一)是否按要求使用检测管理信息化系统,且符合监管要求;(十二)检测信息是否按要求录入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对采集上传数据及报告的修改是否符合相应规定,并有审批程序记录;(十四)是否按规定处置不合格检测结果;(十五)检测机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检查安排检查人员由市建设局组织,在检测专家库中抽调专家,配合检查工作,对全市检测机构全数检查,检查时有工地现场正进行检测的,要进行现场检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冀建质[2014]60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的通知(冀建质〔2014〕60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管理,规范检测机构行为,整体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水平和能力,按照《提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整体水平三年工作方案》要求,决定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含在我省开展检测业务的外埠检测机构),重点是近年来监督检查存在严重问题、检测数据上传明显偏少或数据有明显问题、检测不合格报告偏少、社会反映差和群众投诉较多的检测机构。

二、检查内容(一)检测机构当前达到资质条件情况。

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要求,抽查检测机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地、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检测机构市场行为。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141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范》(GB50618-2011)及我省检测管理有关要求,检查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情况、检测人员资格符合情况等。

(三)检测工作质量。

包括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的运转及执行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检测工作程序执行情况、检测报告的完整性及准确性,检测档案的管理等。

(四)信息化应用。

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冀建质〔2012〕568号)要求,检查检测机构检测管理软件与省监管平台互联互通、检测人员应用检测管理软件以及检测数据上传情况等。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石建办[2010]29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石建办[2010]29号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正文:
----------------------------------------------------------------------------------------------------------------------------------------------------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石建办[2010]2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我局对已经到期的11个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并报市法制办备案,我局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1、《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市建[2003]第53号)
2、《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粉煤灰质量合格证制度的通知》(市建[2003]83号)
3、《石家庄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市建[2004]8号)
4、《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实施细则》(市建[2004]70号)
5、《完善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若干规定》(石建[2005]15号)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日
——结束——。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

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检测任务。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检测水平。

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检测机构管理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从事检测活动。

7.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包括检测过程控制、检测设备管理、检测人员管理、检测报告管理等方面。

8.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9.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人员的管理,提高检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水平。

10.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报告的管理,确保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检测活动管理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检测标准和规范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1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供检测报告,并按照委托方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

13.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检测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1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加强检测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检测活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

1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测活动。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月4日修正版)四、检测责任与义务16.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
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06.23
【实施日期】2010.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各建设(开发)、施工、监理、检测机构,各相关职能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建设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

按照市建设局《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巡查的通知》精神,我局组织了检测机构专项检查组,于2010年4月7日--4月2 3日对这次抽查的108个工程所涉及的9家地基基础类和14家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查,并对外加工或现场调直的钢筋质量进行了抽检,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市检测工作基本情况
随着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我市《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及《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出台,使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监管工作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质量。

通过对检测机构资质、计量认证、设备检定、人员上岗证书、原始记录及报告等情况的检查来看,绝大多数检测机构基本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按照省厅核准的业务类别和范围承揽检测任务,并在计量认证有效期内开展工作,检测人员有上岗证书,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内容填写基本完整,基本能规范自己的资质和质量行为。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市建[2003]45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建[2003]45号)各县(市)、矿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单位,各有关部门:为确保我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石家庄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交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或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各类在建工程或在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的竣工工程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第四条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时提交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及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商品住宅入住时提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要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五条保修期的界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执行,工程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管理信息系
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石建办[2010]164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0.10.28
【实施日期】2010.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石建办〔2010〕164号)
各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检测机构的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保证工程质量,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文件要求,决定从即日起,全市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建立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检测报告上传系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材料检测机构在2011年1月31日前完成内部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力值检测数据实行自动采集并实时上传至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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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
导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09]13号
【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8
【实施日期】2009.0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投资和项目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建设检查督导工作是投资和项目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主要目的是:及时掌握全市项目建设情况及存在问题,随时帮助项目单位协调解决问题,准确反馈项目建设信息,督促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工作,学习借鉴项目建设好做法,为项目建设考核工作夯实基础。

第二章日常检查和进度月报制度
第三条每个项目工作人员都要做好分管项目的日常检查工作,做到建设现场情况熟悉、形象进度准确掌握、完成投资数据清楚、存在问题随时了解、项目信息及时反馈,并能够汇总、分析、提炼项目综合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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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05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下简称“检测活动”),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及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抽样检测。

本办法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第四条石家庄市建设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承担30%见证取样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须通过石家庄市建设局的考核。

第六条建立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管理体系登记,监督机构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建立管理手册。

第七条办理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应向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检测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三)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注册工程师、检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五)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进石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应向监督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石备案表》原件,并留存复印件。

持有见证取样资质的外地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见证取样检测活动。

第八条检测机构所承担的建设工程检测项目信息应及时上报当地监督机构。

第九条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补充办理建设工程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登记:
(一)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计量认证范围、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发生变化的;
(二)检测机构名称、办公地点、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注册工程师等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工程质量检测必须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工程质量检测书面合同。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将30%见证取样质量检测业务与其他检测业务分离,委托经市建设局考核通过的检测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对不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经监督机构核实形象进度后,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结构检测。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对下列工程委托结构检测时,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检测机构制定的检测方案进行论证,监督机构监督论证过程。

(一)超规范工程;
(二)超限工程;
(三)无检测标准工程;
(四)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
(五)其他需要论证的工程。

第十三条见证员及取样员应严格遵守见证取样制度,并对试样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管理体系:(一)检测机构应对从事检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相关
检测技术标准培训,持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证书,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检测。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的检测机构。

(二)检测机构必须按要求建立检测项目台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抽撤、涂改,检测完毕要做到委托单、台账、原始记录、检测报告等相对应;检测资料保存期限应符合有关规定。

(三)检验仪器设备及计量器具,必须按检定周期通过计量检定,贴好规定标识,建立计量仪器设备管理台账;试验室的环境应满足有关要求。

(四)实现检测数据的自动采集、试样受理、试验报告打印等。

(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检测报告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24小时内报告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做到:
(一)必须有检测人员、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并由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不得代签。

检测报告加盖计量认证章、检测机构公章后方可生效。

(二)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有法律责任,检测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内容完整,数据及结论准确,采用标准正确。

(三)地基基础、结构检测必须依据经过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

地基基础检测报告结论必
须写明所检工程承载力和完整性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结构检测报告结论必须写明所检工程基础、主体结构所检项目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现有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三)检测项目台账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试验室设置是否满足检测业务开展的需要;
(七)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
(八)是否按相关规定委托检测业务并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的方法进行抽查;
(二)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资料;
(五)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六)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强制性标准等情况的不良行为应记
入管理手册,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作为对检测机构备案和检测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的重要依据,并通过公众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机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妨碍被检查的检测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任何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有效期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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