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金陵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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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金字[2012]48号
南京大学金陵学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院人民奖学金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人民奖学金种类
第二条人民奖学金的奖励类型包括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和人民奖学金单项奖。
第三条人民奖学金综合奖用于奖励在德、智、体等方面获得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
第四条人民奖学金单项奖用于奖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
第三章评定标准
第五条人民奖学金等级及人数比例划分如下:
(一)人民奖学金综合奖
一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3%
二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8%
三等奖: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
(二)人民奖学金单项奖
获奖者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
第六条人民奖学金综合奖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4.4以上(含4.4);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为“优”。
二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4.0以上(含4.0);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达到“良”以上(含良),且至少有一次为“优”。
三等奖: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在3.5以上(含3.5);上一学年内两次德育考核成绩均为“良”以上(含良)。
第七条人民奖学金单项奖申请者须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一)学习上有独到见解,在系级以上学习竞赛中获奖者或某一学科成绩特别优异者;
(二)在学术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且相关成果获得认可者,具体成果包括发明创造、科技制作、著作、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
(三)在社会实践、第二课堂中表现优异者;
(四)在专业学习上取得明显进步者;
(五)在院级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三名奖、个人项目前五名奖或被评为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者;
(六)在班级管理或社会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学生干部;
(七)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获得师生和社会公众一致好评者;
(八)其他有突出表现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人民奖学金:
(一)被评学年内受过处分者;
(二)被评学年内有学科成绩不及格者。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不可申请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可申请人民奖学金单项奖。
第十条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可与单项奖兼得;人民奖学金综合奖内一、二、三等奖之间不可兼得。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人民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秋季开学后对上一学年学生综合情况进行评定,刚入学新生不在评选范围内。
第十二条人民奖学金评定需经学生个人提出申请(单项奖学
金申请者需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各院系参照本办法对申请者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汇总至《南京大学金陵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表》。教务处在各院系初评的基础上,组织奖学金评审组进行复评,复评合格者报学院审批。
第五章公示及奖励
第十三条对学院审批无异议的学生名单,在金陵学院网站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教务处反馈。
第十四条学院向公示无异议的获奖者授予荣誉证书,并由财务处统一发放相应奖学金至获奖者本人银行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主题词:人民奖学金评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