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规(高铁)第十七章--灾害天气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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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规(高铁)第十七章灾害天气行车

大风天气行车

第342条接到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风速监测子系统大风报警信息时的处置。

1.遇风速监测子系统提示大风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根据报警提示向相关列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2.遇大风天气,当风速监测子系统发出禁止运行的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关闭有关信号(车站控制时为通知车站值班员关闭有关信号)并通知司机停车。司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3.列车运行途中,遇大风,司机根据情况控制列车运行速度,并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通知后续首列列车司机在该地段注意运行;列车通过该地段后,司机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报告。

4.遇大风天气,列车调度员按风速监测子系统报警提示发布限速调度命令,遇风速不稳或同一地段多处风速报警时,列车调度员可合并设置,按最低限速值发布限速调度命令。

5.风速监测子系统限速报警解除后,列车调度员应及时取消前发限速调度命令,恢复正常行车。

第343条动车组列车遇大风行车限速的规定如下:

1.在环境风速不大于15 m/s时,可以正常速度运行;环境风速不大于20 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300 km/h;环境风速不大于25 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 km/h;环境风速不大于30m/s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环境风速大于30 m/s时,严禁动车组列车进入风区。

2.在线路中心线距站台边缘为1 750 mm的正线、到发线办理动车组列车通过时,在环境风速不大于15 m/s情况下,速度不得超过80 km/h;当环境风速超过15 m/s时,

动车组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5 km/h,并注意运行。

第344条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的处置。

1.列车调度员发现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应立即通知设备管理单位,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设备管理单位发现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时,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并在调度所《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2.风速监测子系统故障期间,故障区段如遇天气预报7级及以上大风天气时,工务部门应及时向列车调度员提交天气预报信息,列车调度员按照天气预报的最大风级向相关列车发布限速调度命令。相关限速规定如下:当最大风速达7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300 km/h;8级、9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200 km/h;10级时,运行速度不大于120 km/h;11级及以上时,禁止列车进入风区。限速里程由工务部门根据故障情况以及天气预报信息确定后,通知列车调度员。

雨天行车

第345条接到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系统雨量监测子系统报警信息时的处置。

遇雨量监测子系统提示雨量监测报警信息时,列车调度员根据报警提示向相关列

车发布限速运行的调度命令。对来不及发布调度命令的列车,立即通知司机限速运行。司机接到调度命令或通知后,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346条列车通过防洪重点地段时,司机要加强瞭望,并随时采取必要的安全

措施。

动车组列车运行中,司机发现积水高于轨面时,应立即停车,根据现场情况与随

车机械师共同确认行车条件或请求救援,并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车

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车站值班员)立即通知已进入区间的后续列

车停车(避免停在隧道内),不再向该区间放行列车。

当洪水漫到路肩时,列车应按规定限速运行;遇有落石、倒树等障碍物危及行车

安全时,司机应立即停车,排除障碍并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继续运行。

列车遇到线路塌方、道床冲空等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司机应立即采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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