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7.30•【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施行日期】2008.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152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按照《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相关安全许可工作,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准入条件有着较大程度的提高。
由于我省贯彻《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时间较早,其中对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与当前国家总局备案工作要求存在差距。
为统一规范我省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办法》和《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以下简称总局《工作意见》),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的目的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是检验设计、设备、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等必须的且十分重要的建设程序,也是人、机、制度等各项安全生产要素的磨合时期,由于试生产过程中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和危险性因素难以辩识充分等原因,化工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安全风险程度较高。
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办法》提出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管理工作要求,督促建设单位充分落实试生产前各项准备工作和各项安全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过程的安全。
二、必须明确试生产过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2003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批准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浙经贸安全〔2003〕302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经贸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定点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中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储存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定点审批制度。
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活动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定点审批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二章审批的条件和程序第三条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备设施(二)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工厂、车间、贮罐、管道、仓库等的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且符合当地建设规划要求(三)有符合生产、储存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条生产、储存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见附件一,一式4份和电子文档1份,以下简称《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文件(三)市级或经济强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上报意(四)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名录及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和最大储存量;(五)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六)安全评价报告(七)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八)符合本规定第五条必须具备条件的证明资料(如:生产、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第五条生产、储存单位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受理申请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八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时,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必须在批准的区域或者场所内进行。
第九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在专家审查后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3.12.22•【字号】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应急危化〔2023〕179号各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现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3年12月22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一)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2)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3)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和医药企业;(4)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和医药企业。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毒害、放射性等危险性质,并在一定条件下能引起燃烧、爆炸和导致人体灼伤、死亡等事故的化学物品及放射性物品。
下文是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的单位、个人及其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石油化学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石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商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危险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工商、技术监督、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劳动、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互相配合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和使用第七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必须统一规划、合理布点、严格管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7.06•【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 27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的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分级核发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一、按照《条例》和《意见》规定,规范分级核发权限,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省政府审批,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设立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由设区的市政府审批,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颁发批准书。
在颁发批准书前,各市要严格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组织有关专家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设立安全条件论证和审查工作,及时提出审查意见并报本级政府作出决定。
二、要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企业(项目)设立必须符合本地化工产业安全发展规划。
要将批准书作为提高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准入门槛和提升危险化学品产业层次的重要手段,对不符合规划,落后或淘汰的生产工艺、装置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项目不予批准。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在当地政府依法规划的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内,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入区进园。
三、批准书审批要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衔接。
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经信医化〔2022〕759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贸局)、环保局、安监局:为指导和规范我省化工企业布点、建设和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实现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加快我省化工行业的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省经信委会同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组织制定了《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县(市)经信委(经信局、经— 1 —贸局)、环保局、安监局指导和催促企业认真对照检查,抓好落实。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 —附件:浙江省化工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化工行业的生产管理,进一步提升行业技术装备和淘汰落后设施,加快化工行业转型升级,促进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订本指导意见。
浙江省内从事化工建设、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研究、设计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合用本指导意见。
全省从事上述活动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并认真落实本指导意见。
第二章选址和总图布置新建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依法规划的专门用于危(wei)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集聚区或者园区内进行建设。
园区和集聚区外的企业要逐步向园区和集聚区搬迁集聚。
园区内的化工企业布点应充分考虑周边居住区等敏感点及相邻周边企业所使用物料的特性、生产工艺特点和风向频率等因素,企业与敏感点之间应设臵必要的缓冲带,性质相同或者相近、或者产品与设施有协作关系的企业宜相邻建设。
化工企业的总图布臵应充分利用厂房、装臵、管廊— 3 —(架)等空间,节约占地、减少能耗。
结合项目周边敏感点情况,将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臵,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化工企业内的设施、设备布臵应按照生产流程顺序,同类设备适当集中;产生腐蚀性、粉尘、尾气、有毒和易凝介质的设备应按流程顺序紧凑布臵,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易结焦、阻塞,因温降、压降等因素可引起副反应的相关设备,应挨近布臵;对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7•【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监局危化处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60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有效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和《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登记备案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范围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和《剧毒化学品名录》(2002版)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GB13690-92)判定属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单位(以下简称登记单位)分为生产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和使用单位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了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
第五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央在浙和省属单位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绍政办发[2010]216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通知(绍政办发〔2010〕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分级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17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范围新设立和涉及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变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经专家论证,由市级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市安监部门颁发批准书。
已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经济类型、地名、法人代表等变更(不包括建设项目规模、产品内容、生产地址的变更),申请单位可根据《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第十四条规定,向市安监部门提出《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市安监部门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二、审批程序凡上报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应按照《绍兴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对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专家组进行设立评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会审意见,经同意的,报市发展改革、经贸、环保、安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同意的,报市政府危化品企业生产(储存)审批联席会议讨论后,由市政府审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99287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舟山跨海大桥高速公路代收舟山本岛车辆通行费等事宜的复函浙政办函〔2009〕89号100290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22省道诸暨段收费的复函浙政办函〔2010〕15号101295关于在省际边界地征收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浙机150号(1993年)102300关于甬台温高速公路象山连接线宁海段委托高速公路代征通行费事宜浙办第6号(2001年)103301关于44省道上松线武义白洋渡公铁立交桥“四自”工程收费由金丽温高速公路武义收费站迭加事宜浙办第8号(2002年)104303关于“四自”项目104国道南白象至凤山、飞云江大桥至平阳交界段收取车辆通行费事宜浙办第27号(2002年)105306关于01省道余杭收费站征收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事宜浙办第48号(200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第一篇: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9〕2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报送的《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等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制订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一)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并将发展布局的相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中。
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从2010年起,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许可,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申请,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
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0.14•【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宁波、温州、嘉兴、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期,你们相继向我局行文请示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入园行业及范围等问题,经认真组织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现一并批复如下:一、安全规划总体要求。
《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是我省当前和今后规划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和布局的指导性和原则性文件。
根据《工作意见》要求,设区市政府要依法统筹规划适当区域或者场所,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有关县(市、区)政府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建设,化工专门区域包括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域。
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区入园问题。
安监部门要依法、从严审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于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在化工园区内建设;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根据其危险性,积极引导项目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内合理布局、依法建设,确保安全。
对于成品油库、油漆涂料集中库房等为社会提供直接、便捷服务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如受当地条件所限,确实无法建设在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规划确定。
另涉及危险化学品但生产过程无化学反应过程的加工型建设项目,如混配农药剂型加工、涂料、蓄电池等建设项目,在确保安全条件、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也可因地设置。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原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新建、改建、扩建化工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检验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保证工作质量,并对所承接业务范围的工作负责。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建设项目安全监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自行或组织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安全评价机构或其他技术咨询组织)按照《办法》第八条所列款项开展全面、深度地安全条件论证,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并对其内容和结论负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1 目的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以及《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意见》(浙安监管综[2006]76号),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提升其整体安全水平,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安全标准化管理是采用系统化的理念实现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同时还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目的是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储存)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
在全省范围内,只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都必须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实施安全标准化工作。
3 术语3.1 化学品是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会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3.3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企业或者其分公司、子公司所属的独立核算成本的单位。
3.4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吕祖善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按照《条例》的规定,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公安、环境保护、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建设(规划)、工商、卫生、铁路、民航、邮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危险化学品单位所采取的防范或者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鼓励、支持和保护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社会监督。
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对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核实、处理。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4.19•【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0〕78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规范审批程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和《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9号)的有关工作要求,现就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受理、审查的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省局受理的建设项目范围(一)地方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设区的市的;(四)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实施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要求,上述第一、二款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原则上委托市安全监管局进行设立安全审查。
设立安全审查合格的,由省局出具同意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生产方案备案等行政许可或行政管理事项的申请,由该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部门的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受理和审查批准。
二、审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应在市级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后与网络申报材料一起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符合条件的,由办事大厅出具书面的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
省安全监管局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对项目组织审查;需委托审查的,省安全监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托审查文件,受委托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并按要求将审查文书、资料送省安全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08•【字号】浙政办发[2012]123号•【施行日期】2012.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2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大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监督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创新管理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各市、县(市、区)政府(一)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力量、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切实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创新,构建危险化学品行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体系,全面提高事故防范组织协调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
(三)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有关地方要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园区或集聚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安全保障设施。
(四)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规划建设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五)按照法定权限决定并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
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化工毒物管理
【发文字号】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9.09.07
【实施日期】2009.09.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对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
(项目)设立安全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09〕15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部属有关企业:
为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浙政办函〔2009〕66号)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规定,结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
局令第8号),就剧毒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项目)设立审批和批准书核发相关工作事项和要求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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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设立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8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的设立或变更,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应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企业)必须取得《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方可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
第四条《批准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发。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办理或变更《批准证书》。
第五条下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申请办理《批准证书》:(一)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最终产品、中间产品或副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生产建设项目。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项目储存企业储存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设立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
第六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核发《批准证书》。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区域内建设。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选址场所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经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一式2份);(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及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书;(三)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五)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六)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七)建设项目设立安全预评价报告;(八)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意见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同时采用纸质文本和网上申请两种形式。
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企业直接登陆省安全监管局网站(具体网址为),进入“浙江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管理系统”。
在网上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后,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和网上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市级安全监管局。
(二)市级安全监管局对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的同时,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项目《批准证书》申请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
审查合格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三)省、部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市级安全监管局。
市级安全监管局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和网上审核,审查合格后,与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相关资料一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办事大厅窗口受理。
(四)省安全监管局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符合设立批准条件的,核发《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项目建设单位凭《批准证书》向预登记或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批准证书》实行严格的“一址一证书”原则。
第十二条《批准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名称、项目地址和经济类型;(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三)批准生产(储存)的类型、产品种类及数量;(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批准证书》不设有效期限。
待建设项目按照《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浙安监管危化…2007‟41号)规定要求建成正式投产之前,生产、储存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及时申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批准证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按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交相应材料。
(一)变更企业名称、经济类型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登记通知书;3.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4.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二)变更企业所在地地名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地名办相关证明材料;3.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证明;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资产转让协议原件;3.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合格证书;4.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变更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能力或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应提供下列材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2.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变更的批准文件资料;3.同意变更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4.与变更内容一致的安全预评价报告;5.变更前《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6.变更建设项目地址的,还需提供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伪造或变造《批准证书》。
第十六条因不可抗力造成《批准证书》遗失的,应及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声明作废,同时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并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补发《批准证书》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终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活动的,应提出书面注销申请,经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安全监管局注销其《批准证书》。
第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不依法办理《批准证书》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已建生产储存装置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立批准证书,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2.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附件1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生产□储存□申请单位:(盖章)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表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填写说明一、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表六、表七除外)。
二、本表由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单位填写。
三、本表封面上的“申请编号、受理编号以及日期”由发证机关受理人员编写。
四、本表中的“申请单位”、“单位地址”、“申请设立企业名称”栏目填写全称。
五、“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
六、“经济类型”按“国有”、“合资”、“独资”“股份”、“集体”、“私营”或“其它”填写。
七、“主要产品及生产规模”是指生产单位所生产的主要危险化学品及实际可以达到的最大生产量。
八、“主要储存设施及储存能力”是指储存单位所具有的储存设施及最大储存量。
九、《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书》由首页、《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定点生产、储存申请书填写说明》、生产(储存)单位基本情况(表一)、生产原料(表二)、中间产品(表三)、生产产品(表四)、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五)、部门审查意见(表六)组成。
十一、“生产原料”是指生产单位外购的作为原料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中间产品”是指生产企业为满足生产的需要,生产一种或多种产品作为下一个生产过程参与化学反应的原料;“生产(副)产品”是指生产单位生产且用于出售的危险化学品。
十二、“危规号”是《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规定的危险货物编号;“剧毒物品编号”是指《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物品编号。
十三、新设立企业可以不填写表一中“职工人数”、“危化品从业人数”、“安全管理人数”和“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技术管理人数”内容。
表一基本情况表生产原料中间产品生产(副)产品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表六部门审查批准意见附件2申请编号:受理编号:申请日期:受理日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书申请单位生产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填写日期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企业基本信息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