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2.制定、安排辖区内桥隧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负责本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4.帮助、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主持辖区内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通过对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材料综合、分析,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桥隧技术状况评价及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8.根据省、市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指导超重车辆过桥。
9.组织桥隧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桥隧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桥隧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全省桥隧养护质量。
2.指导、检查、督促全省桥隧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根据各市的定期检查结果及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提出全省桥隧养护、维修、改善的对策措施,指导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3.审核并提出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
4.审批国省道上的桥隧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设计方案,并督促实施。
5、参与大型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
6.指导全省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
7.建立、管理全省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8.审批跨地区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
9.提出并实施桥隧养护的科研计划。
10.负责省级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检查、指导各市桥隧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数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及时掌握全省桥隧的养护情况。
第三章桥隧检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经常性检查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一二类桥梁三年一次、三四类桥梁每年一次;加大特殊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严格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程序,国省道公路上的四类和危桥的评定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特大型桥梁或特殊桥梁及特长隧道,应落实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可委托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维修建议方案,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桥隧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桥隧养护技术档案。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完善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隧道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省级公路桥隧管理系统应成为桥隧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隧经常性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桥隧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6.历次桥隧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埋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7.历次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
8.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9.桥隧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水毁、滑坡、超重车辆影响、损害情况。
第十六条省级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全省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全省桥隧汇总表;
3.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4.桥隧技术现状评价表;
5.桥隧管理系统包括的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也应建立专门的桥隧技术档案。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其它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
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制定本辖区的桥隧养护计划。凡是提出桥隧维修工程的,均应附桥隧管理系统对此桥隧的评价分析数据、维修方案和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单独建立桥隧管理系统,加强对桥隧的检查和监控。
第二十条桥梁病害数据采集与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相结合。各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应做好较稳定的桥隧静态库和文档数据的维护工作。对大中修、改建的桥隧,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桥隧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隧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养护人员应做好经常性和定期桥隧检查记录,由桥隧养护工程师整理后录入桥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桥隧数据库应每年及时更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把系统运行结果,连同三、四类桥的损坏说明和维修建议及照片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桥隧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专机专人专用制度。系统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的数据及时备份保存。禁止在微机上使用与桥隧管理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五章桥隧检测和加固修复改造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病害的桥隧,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桥隧的特殊检测,并应在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审查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第二十六条对已严重危及桥隧安全运营的病害,应及时进行处治,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处治完毕;对已立项批复的桥隧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完成,工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国省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县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