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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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暂行)(2004年7月26日省交通厅浙交〔2004〕288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养护管理水平,确保路况良好,为社会提供便捷、安全、畅通、舒适的运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高速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公路局)具体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政策与办法;2.对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制订的养护规划与计划、养护资金的落实情况、养护市场准入、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组织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4.总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在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中的应用,总结管理经验。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的行业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行业管理,主要职责如下: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与办法;2.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年度养护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安排、招投标、养护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3.对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并负责整改工作的监督;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业主负责经营范围路段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含绿化、水土保持)工作,保证其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社会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主要职责如下: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高速公路养护标准、规范和要求进行养护,确保高速公路完好、畅通;2.建立专门的养护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养护管理和技术人员,制定完善的养护管理制度;3.制定养护规划及计划,安排足够的养护资金;4.负责养护工程的招投标,选择具有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及时支付养护款项;5.按规定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上报各种统计资料;6.协助和配合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为养护检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具。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7桥隧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和规范高速公路桥梁隧道(以下简称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和桥隧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及《江西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办法,并结合我高速公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X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辖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第二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隧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桥隧养护工程师负责制度,具体配置要求按《江西高速公路桥梁隧道养护工程师管理制度》执行。

桥隧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掌握桥隧技术状况,保障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养护管理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与监督;省高速集团主管所辖运营高速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路段运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路段桥隧养护工作。

第五条养护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隧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及时安排专项经费对所辖桥隧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保证桥隧安全运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划分第一条中心所辖高速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管养单位为鄱阳养护所,监管单位为XX中心。

第二条中心职责:(一)审核桥隧的技术状况的评定和桥隧的处治措施。

(二)审查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项目和经费。

(三)监督桥隧中修、大修及改建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定各路段运营管理单位桥梁应急预案,批准或撤销各级响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第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路况日常巡查制度以及桥隧结构物、高边坡、高路堤、高挡墙等危险路段及相关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和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路况检查检测档案。

第七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养护。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浙交[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桥涵设施管理的通知(浙交〔2007〕17号)各市交通局(委):自我厅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办法》以来,各地进一步加强了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力度,有力地保护了高速公路路产路权,维护了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但最近发现,擅自占(利)用公路尤其是刚开通的高速公路涵洞、桥梁等违法现象有所增多,严重威胁了高速公路建设和营运安全。

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做好春运期间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日常监督检查。

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路政管理工作,争取政府支持;并与高速公路业主、交警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确保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

二、切实履行路政巡查职责。

一是加大巡查频率,高速公路路政路面巡查要实行全天候轮班巡查,确保路段巡查不留盲区,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生;二是进行全范围巡查,不仅要对公路路面状况、两侧建筑控制区和沿线设施实施巡查,还要对涵洞、桥梁、隧道等结构物进行重点巡查和检查,做到巡查内容不遗漏;三是改进巡查方式,采取以巡查车巡查为主要方式,公路桥梁、涵洞等下部空间巡查车难以巡查到的地方,应采取定期进行检查。

四是认真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结束后,应按规定详细记载巡查有关情况,明确巡查责任人。

三、继续加强超限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桥梁、涵洞的管理。

超限运输特别是超长、超宽、超高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影响公路行车安全,要加强对该类车辆的管理,未经许可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已经许可的,要进行监督检查,经过许可的超长、超宽、超高的车辆,有条件的,要组织护送;要逐步设置和完善桥梁、隧道的限高、限宽、限重标志。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高速发展,拉动了区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该如何制定?下文是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完整版)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300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以及实施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军事港口、渔业港口、专用航道的工程建设和抢险救灾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路基和路面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以及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是指从事交通建设工程的建设(包括项目业主、代建单位、总承包单位,下同)、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单位,以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四条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监管、建设单位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交(2009)96号文件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文件浙交〔2009〕9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为适应公路桥梁养护发展需要,规范和加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路桥梁养护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八日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 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 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 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

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样例5)

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样例5)

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样例5)第一篇: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速公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提高公路长大桥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的长大桥隧即特大桥、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以及重要特殊结构的大桥(斜拉、钢管拱、悬索桥等结构新颖和技术复杂的桥梁)的安全运营管理。

第三条按照“预防事故为主,确保设施安全,注重应急保障,强化通行管理”的总体思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遵循管理措施与养护工程并重的原则,保证长大桥隧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的管养单位,也是长大桥隧安全运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长大桥隧的安全运营管理工作,应根据需要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落实有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和管养经费,制订专门的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办法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长大桥隧运营中出现的病害和安全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安排处治工作。

第二章运营安全管理第六条长大桥隧开通运营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工验收,并向有关管理机构移交相关技术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置必要的检修通道、消防、通风、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属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交通(通航)标志齐全、醒目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

(三)长大桥隧管养单位落实、职责明确,安全运营管理人员(包括专职的桥梁与隧道养护工程师)和应急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到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齐全、有效。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交通局,市公路局、质安局:现将《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养护资金筹集和使用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五章检查与评定制度第六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第七章养护工程管理第八章技术档案管理第九章应急处置管理第十章监督检查第十一章附则杭州市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保障桥梁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19号主席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417号国务院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93号国务院令)、《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浙江省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若干规定(试行)》(浙政办发〔2011〕57号)、《杭州市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杭政办[2009]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省、县道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

其他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工作原则】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浙公路〔2015〕68号•【施行日期】2015.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省道桥梁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公路〔2015〕68号各市公路局、义乌市公路处,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打造“平安交通”部署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3〕321号),提升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我省国省道桥梁管理实际,现就加强我省国省道公路桥梁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落实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健全营运公路桥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意见的通知》(浙交(2012)106号)文精神,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是非收费普通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是收费国省道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各市公路局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国省道公路桥梁行业监管的具体工作。

各市公路局、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保障桥梁运行安全。

二、建立分步推进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各桥梁管养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原则,建立分步推进、逐步深入的桥梁安全隐患排查检查机制。

(一)全面排查桥梁管养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之前对所管养的桥梁组织一次全面排查。

排查主要结合桥梁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以及往年定期检查情况,集中、有侧重地开展。

(二)定期检查桥梁管养单位应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下一年度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在《公路桥梁养护规范》规定的定期检查周期要求基础上,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合理安排桥梁定期检查计划。

桥梁定期检查周期结合桥梁性质及技术状况确定。

国省道特大、特殊结构桥梁,特别重要桥梁及技术状况为3类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每年一次,技术状况为2类的至少两年一次,技术状况为1类的至少三年一次;技术状况为4、5类的要及时改造,在未改造前,要加强观测和交通管制,每半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完整版

《浙江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办法》浙交〔2009〕9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办法》和《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交公路发〔2007〕3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其他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根据“事权一致,责任清晰"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四条特别重要的公路大桥、特大桥可设置专门的管理单位。

第五条公路桥梁养护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公路桥梁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公路桥梁的养护与管理工作由桥梁监管单位和管养单位共同负责。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单位是指主管桥梁养护与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

省、市两级公路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具体的监管工作。

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管养单位是指承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任务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专门的桥梁养护管理单位。

第八条公路桥梁的各级监管单位履行以下养护管理的监管职责:(一)省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省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规范性文件;2。

对下级公路桥梁监管单位、管养单位的养护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3。

编制与下达经批准的全省公路桥梁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4。

审批省安排资金的国、省道公路桥梁大中修和改造工程方案及预算;5。

按规定拨付公路桥梁养护资金,并监督资金使用情况;6。

负责公路桥梁养护“四新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组织人员培训;7.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二)市级监管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实施细则;2.具体承担辖区内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国、省、县道公路桥梁养护与管理的监管工作;3。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7.03.30•【字号】浙交[2007]86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交〔2007〕86号)各市、县(市、区)交通局(委),各高速公路经营业主: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现将《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告知省公路管理局养护处。

浙江省交通厅二○○七年三月三十日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养护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包括政府还贷公路、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工程中的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专项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的,均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招标。

投资额度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以及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实行招标。

养护工程中的改建工程,按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路养护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公路养护工程市场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条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一)权限划分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普通公路中的国道、省道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3•【字号】浙政办发[2011]57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5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浙江省高速公路养护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速公路养护行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提高高速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的具体监管工作。

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高速公路养护监管工作。

公安、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养护管理第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开展高速公路养护工作,严格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开展养护质量评价,按需养护,加强对高速公路周期养护和预防性养护,做好软土地基沉降处理、桥头跳车处理以及结构物病害的早期处理,保障高速公路以及高速公路机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通信系统、供配电系统)、服务设施、交通安全设施等沿线附属设施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条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指数(MQI)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每公里高速公路路面行驶质量指数(RQI)和路面损坏状况指数(PCI)应当保持在90以上。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

公路隧道养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提高公路隧道养护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畅通和隧道运行安全,延长隧道使用寿命,适应公路交通运输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隧道发展实际情况,按照科学、实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1.2 隧道养护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根据隧道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水文资料、围岩地质条件、气候、交通量,采取预防性、经常性的保养和维修措施,使公路隧道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1.3公路隧道养护应以机械化养护为主,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使隧道养护、维修达到安全可靠、质量优良、经济合理、技术先进的要求。

1.4 在公路隧道内进行养护作业时,如不中断交通,必须按照国标1999——5768《公路标志和标线》、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来进行,保证施工安全。

1.5隧道养护相关人员应按照《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全面地掌握隧道技术状况,保障公路畅通。

第二章隧道养护制度2.1实行隧道养护制度的目的是:从实际路况出发,结合技术、经济条件,有计划、有目的地组织、安排养护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2.1.1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每天负责隧道内的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1.2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1.3养护中心设立专职养护技术员,具体负责辖区内隧道的定期检查和养护管理工作。

2.2专职养护技术员职责2.2.1 负责每天隧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2.2.2 如发生突发情况,及时向养护中心汇报,由养护中心向上级汇报,对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2.2.3 负责辖区内隧道的经常检查和技术档案的填写和整理。

2.2.4 做出隧道的年度维修保养计划,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小修保养工作。

2.2.5 负责辖区内隧道数据库的更新维护和其它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公路养护工程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省公路养护市场,规范公路养护市场行为,促进事企分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路养护工程是指从事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绿化和沿线设施(不含监控、通讯、收费设施,下同)的日常维护(含小修)、中修、大修及养护专项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等级公路中收费和非收费公路的养护管理,其他公路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凡参与我省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和日常维护的从业单位,均必须具备相应的公路养护工程资质(以下简称公路养护资质),并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资质分为A、B、C三个级别。

A级:可以承担各级公路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B级:可以承担一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养护专项工程的施工及日常养护(含小修) 工作。

C级:可以承担二级公路(含)以下大中修及日常养护(含小修)工作。

第七条申请A级公路养护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承担过下列2项(含)以上项目,且项目质量优良率达60%以上,合格率为100%。

1)近8年内累计铺筑高级路面1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50万平方米以上;2)近8年内累计修补高级路面5万平方米或次高级路面10万平方米以上;3)近8年内累计修建单座桥(隧)长≥200米或单跨≥40米的大桥2座(含)以上;4)近3年每年养护一级公路20公里或二级公路40公里以上。

(二)从事公路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涵洞、绿化、渡口及沿线设施等中修及以上工程和日常养护5年以上。

(三)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工程系列初级以上(含)职称的人员不少于8人(中级职称以上的不少于5人)。

(四)公路养护高级工不少于15人,中级工不少于25人,且具有公路养护的中、高级工总数比例不低于单位技术工人总数的60%。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111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111号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交[2005]111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厅制订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公路局联系。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六日浙江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充分发挥路网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的功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速公路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高速公路网的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快速联动、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主管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具体管理,并设立“高速公路运行监控总中心”(简称“监控总中心”)具体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监控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简称“路网单位”)负责所辖高速公路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专门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监控总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运行的行业监督、检查、指导、服务工作,全面掌握路网运行状况,统一实施路网系统的调控管理,发布全省路网运行信息。

第六条路网单位应负责所辖路段的收费、监控、通信等系统的运行管理,保障正常运营,并及时上报运行情况,接受统一调度,执行联动操作。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活动,以及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是指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以及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大中修工程。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管理、业主负责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工作,省、市、县(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市、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对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机构应设置专职养护监督部门或配备专职养护质量监督人员,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能(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委托的除外),并受上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二章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和分工第七条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职责:(一)承担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试验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合同履行情况,施工、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三)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交底;(四)承担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质量评定备案管理;参加主管监督项目的交(竣)工验收;(五)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六)受理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问题的社会举报;组织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七)组织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和试验检测工作的经验交流;(八)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

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24年4月29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4号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提升城市道路品质,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科学规划城市路网,统筹城市道路和相关交通安全、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同步建设、协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建设(含大修工程)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除大修工程外)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城市道路建设、养护、维修、监测以及道路信息共享、车路协同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升城市道路的数字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政设施、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道路路网、管位、养护基地等布局和交通组织、路网改善计划以及城市道路主要技术参数。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建立城市道路建设项目库,并按照项目成熟度编制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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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桥梁、隧道(简称桥隧,下同)的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道以上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其它公路的桥隧养护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在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加强对辖区内公路桥隧的行业管理工作,落实人员,落实职责。

第四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执行交通部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切实掌握桥隧的技术状况,保障桥隧的安全使用,同时要积极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的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养护管理技术水平。

第二章桥隧养护管理分级负责制度
第五条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均应有专职或兼职桥隧养护工程师,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辖区内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养护单位的具体养护管理工作。

2.主持桥隧经常性检查工作,并根据经常性检查结果,将存在的问题反馈给养护单位,限期处理。

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三、四类桥梁的病害情况,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工作。

4.提出辖区内桥隧年度养护计划。

5.负责辖区内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负责雨季、汛期前后对桥隧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处置。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填写、整理和补充。

每年年终前应将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和桥隧技术状况总结报上级有关部门。

8.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重车辆过桥,并详细检查、记录主要受力部位的变化、损坏情况。

9.负责辖区内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每年应对本辖区的桥隧管理系统数据等进行更新。

第七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指导、督促、检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养护管理,考核本辖区桥隧养护质量。

2.制定、安排辖区内桥隧定期检查计划,组织实施桥隧的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3.负责本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

4.帮助、指导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组织实施。

6.主持辖区内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及时上报桥梁损害和修复情况。

7.负责辖区内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通过对各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材料综合、分析,于每年十月底前完成辖区内桥隧养护情况总结、桥隧技术状况评价及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资料。

8.根据省、市审定的超重车辆过桥方案,指导超重车辆过桥。

9.组织桥隧养护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

10.组织桥隧养护科研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路管理局桥隧养护管理职责:
1.负责全省桥隧养护行业管理工作,考核全省桥隧养护质量。

2.指导、检查、督促全省桥隧经常性检查和定期检查工作。

根据各市的定期检查结果及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提出全省桥隧养护、维修、改善的对策措施,指导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工作。

3.审核并提出桥隧特殊检查工作计划。

4.审批国省道上的桥隧大修工程和改建工程设计方案,并督促实施。

5、参与大型桥梁的大中修工程、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竣工验收。

6.指导全省桥隧的水毁预防和抢修工作。

7.建立、管理全省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8.审批跨地区超重车辆通过桥梁的方案。

9.提出并实施桥隧养护的科研计划。

10.负责省级桥隧管理系统的运行和应用工作,检查、指导各市桥隧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情况,根据各市上报的数据及时更新省级管理系统的各项数据,及时掌握全省桥隧的养护情况。

第三章桥隧检查制度
第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及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桥隧检查、养护的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桥梁检查分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经常性检查一般可和桥梁的小修保养工作结合进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一二类桥梁三年一次、三四类桥梁每年一次;加大特殊检查频率。

第十一条严格桥隧技术状况评定程序,国省道公路上的四类和危桥的评定工作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特大型桥梁或特殊桥梁及特长隧道,应落实相应的养护责任单位,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可委托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检测机构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维修建议方案,报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章桥隧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都应建立相应的桥隧养护技术档案。

省、市公路管理机构应充分利用、完善公路桥梁管理系统和隧道管理系统,做到数据共享,使用方便。

省级公路桥隧管理系统应成为桥隧数据处理中心和信息中心。

第十四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施工原始记录、竣工图表及验收报告;
3.历次桥隧经常性检查记录表。

第十五条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桥隧设计图、施工图;
3.隐蔽工程施工检验报告、材料试验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
4.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
5.历次桥隧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6.历次桥隧改善、加固工程施工图纸、施工监埋报告、竣工图验收报告;
7.历次桥隧定期检查报告、桥隧技术现状评定表;
8.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9.桥隧的历史、地质水文情况;
10.历年遭受水毁、滑坡、超重车辆影响、损害情况。

第十六条省级桥隧技术资料内容为:
1.全省桥隧基本状况卡片;
2.全省桥隧汇总表;
3.历次桥隧特殊检查报告;
4.桥隧技术现状评价表;
5.桥隧管理系统包括的所有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业主也应建立专门的桥隧技术档案。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其它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桥隧技术档案按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桥隧技术档案要求建立。

第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根据桥隧管理系统的评价分析,制定本辖区的桥隧养护计划。

凡是提出桥隧维修工程的,均应附桥隧管理系统对此桥隧的评价分析数据、维修方案和资金需求。

第十九条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要单独建立桥隧管理系统,加强对桥隧的检查和监控。

第二十条桥梁病害数据采集与桥梁的定期检查工作相结合。

各级桥隧养护工程师应及时更新系统数据,做出评价。

第二十一条应做好较稳定的桥隧静态库和文档数据的维护工作。

对大中修、改建的桥隧,应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整理有关资料,并将有关数据录入桥隧管理系统,及时更新桥隧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的养护人员应做好经常性和定期桥隧检查记录,由桥隧养护工程师整理后录入桥隧管理系统。

第二十三条桥隧数据库应每年及时更新。

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在每年十月底之前,把系统运行结果,连同三、四类桥的损坏说明和维修建议及照片上报省局。

第二十四条桥隧管理系统原则上实行专机专人专用制度。

系统管理人员应对所有的数据及时备份保存。

禁止在微机上使用与桥隧管理系统无关的软件。

第五章桥隧检测和加固修复改造
第二十五条对在检查中发现有病害的桥隧,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桥隧的特殊检测,并应在组织专家对检测报告审查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

第二十六条对已严重危及桥隧安全运营的病害,应及时进行处治,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处治完毕;对已立项批复的桥隧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完成,工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国省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县道上的桥隧加固改造修复方案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批复。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

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工程完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九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业主要加强公路桥隧的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养护和管理,同时要确保其养护经费的需要。

第三十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有计划地进行各级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购置必要的常用检测工具,以提高桥隧养护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管理水平和检测评定能力,不断提高桥隧养护技术管理水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公路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用技术术语及有关概念的定义均采自《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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