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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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试卷[真题] 120简析题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第1题: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________第2题: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________第3题: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________第4题: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________第5题: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________第6题: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________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5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52 简析题某大学教材科副主任张某负责教材的订购工作。

2004年6月该大学要订下一学期大学一至四年级英语教学辅导材料,但是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差,故张某在未经校长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签字向新华书店订购了1万册辅导书,总计价款36万元,双方约定在2004年8月底前交货,分四次交付货款,并且以教材科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

在该大学财务科支付8万元首笔货款后,教材科即拿到了全部辅导书。

但该辅导书发给学生后发现有3000册存在缺页、倒装、水渍等严重质量问题。

2004年7月,张某因工作原因调离大学。

9月,新华书店找到张某要求付款,张某称自己是为大学订购的图书,而且自己现在也已经不在大学工作,要求新华书店向大学索要欠款。

随后新华书店找到大学要求支付剩余书款,大学称其未授权张某订购图书,并且3000册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拒绝支付剩余书款。

新华书店无奈,遂以大学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第1题:张某与新华书店订立的辅导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有效。

详细解答:表见代理。

张某本身负有订购图书的职责,书店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能够代表大学签署图书订购合同,故该合同有效,大学应当承担付款的合同义务。

第2题:在3000册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大学享有哪些救济权利?参考答案:大学可以要求新华书店采取补救措施,进行调换等,并负责全部费用,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如果合同目的落空,大学还可以解除合同。

详细解答: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 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004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4年司考真题及答案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试卷一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下列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法在本质上是社会成员公共意志的体现B.法既执行政治职能,也执行社会公共职能C.法最终决定于历史传统、风俗习惯、国家结构、国际环境等条件D.法不受客观规律的影响【答案及解析】:B A项否定了法的阶级性。

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C 项否定了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这里所说的“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条件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的增长及其密度等诸多方面,其中主要是统治阶级建立政治统治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法的物质制约性同法的阶级性相比较,则是更深层次的本质属性。

它是法产生与存在的客观基础。

D 项明显错误。

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科学揭示,表明了法与客观规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表明了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受客观规律支配的。

B 项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的正确理解。

2.下列关于法与道德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A.自然法学派认为,实在法不是法律B.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在本质上没有必然的联系C.中国古代的儒家认为,治理国家只能靠道德,不能用法律D.近现代的法学家大多倾向于否定“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说法【答案及解析】: B 关于法与道德在本质上的联系,这是一个法在本质上是否包含道德内涵的问题。

西方法学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肯定说,以自然法学派为代表,肯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法在本质上是内含一定道德因素的概念。

实在法只有在符合自然法、具有道德上的善的时候,才具有法的本质而成为法。

一个同道德严重对立的邪恶的法并不是一个坏的法,而是丧失了法的本质的非法的“法”,因而不是法,即“恶法非法”。

一是否定说,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为代表,否定法与道德存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认为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二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分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则不会因违反道德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杭的法也依然是法,即“恶法亦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9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9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93 分析题第1题:2004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在法官和律师之间构筑一条“隔离带”。

下面是该规定的全文:为了加强对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约束,规范法官和律师的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第二条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

律师在代理案件之前及其代理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宣称自己与受理案件法院的法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并不得利用这种关系或者以法律禁止的其他形式干涉或者影响案件的审判。

第三条法官不得私自单方面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

律师不得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

第四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律师因法定事由或者根据相关规定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应当谢绝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本案审判的相关情况,但是不得泄露审判秘密。

律师不得以各种非法手段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第六条法官不得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暗示更换承办律师,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并且不得违反规定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或者法律意见。

律师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七条法官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金钱、有价证券等;不得借婚丧喜庆事宜向律师索取或者收取礼品、礼金;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宴请;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出资装修住宅、购买商品或者进行各种娱乐、旅游活动;不得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最新200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教学讲义ppt

最新2004-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教学讲义ppt
选项C在立案阶段就由人民法院以不立案的方式终止了诉讼,尚未进入 审判阶段,因此更谈不上裁定终止审理的问题,选项C错误。
选项D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4)项规定的,即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根据《刑诉解释》第1条第(1)
项的规定,虐待案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 又撤回自诉的,应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终止审理,选项D正确
2004-2008年司法考试历年 真题解析
客观试题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一) 单项选择题
[答案]D [考点]程序公正的含义 [解析]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实体公正是指
结果的公正,指司法裁判应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为根据,适用后 法律正确,判决结果符合事实真相。
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指诉讼参与人对诉讼能充分有 效地参与,程序得到遵守,程序违法得到救济。程序公正的内 容包括程序公开、程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 程序保障等,选项ABC均为程序公正的内容,应当被排除。选 项D为实体公正的内容,是正确答案。
三、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 多项选择题
[答案] BC [考点]诉讼参与人 [解析]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的
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工作人 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 项规定,诉讼参与人共有七种:当事人、法定代理 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 员。公诉人不属于诉讼参与人。因此,选项A错误。 证人是在诉讼外了解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人。在 诉讼过程中,证人既可以为控方所用,也可以服务 于辩方,但都是向法庭作证。故证人不承担控诉职 能,选项D错误。
四、管辖 (一) 单项选择题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部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合同法部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合同法部分)试卷三提示:本试卷为计算机阅读试卷,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4.甲于1972年将房屋出典给乙,典价5000元,典期20年。

1992年典期届满,甲以5000元向乙回赎,乙主张甲必须以该房现价3万元回赎。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甲应按照哪一价款回赎典物?A.5000元B.3万元C.1.25万元D.1.5万元5.甲向乙借款5万元,还款期限6个月,丙作保证人,约定丙承担保证责任直至甲向乙还清本息为止。

丙的保证责任期间应如何计算?A.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B.借款发生之日起2年C.借款发生之日起6个月D.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6.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如果上述担保均有效,丙应对借款本金在多大数额内承担保证责任?A.7万元B.6万元C.5万元D.4万元7.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

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

乙的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

后甲发现,向丙追索。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的所有权D.丙可以取得奇石的所有权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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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民法)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案情:王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合同.约定王某以40万元向甲公司购买一辆客车,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30万元,余款在2006年2月底前付清.并约定在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该车所有权仍属甲公司。

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王桌将30万元借款支付给甲公司后购回客车。

王某请张某负责跟车经营,并商定张某按年终纯收入的5%提成,经营中发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由王某承担。

2005年6月.该车营运途中和一货车相撞,车内乘客李某受重伤,经救治无效死亡。

客车因严重受损被送往丁厂修理.需付费3万元。

经有关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唐某违章驾驶.应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

后王某以事故责任在货车方为由拒付修理费,丁厂则拒绝交车。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1.王某和张某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关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成立合伙关系,因王某聘请张某属于雇佣关系,张某既未出资。

也不承担风险,不符合合伙关系的特征。

解析:①《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是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②为了切合实际,法律又对个人合伙作了从宽认定。

《民通意见》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

”构成个人合伙必不可少的两个条件是:共同出资、共担风险。

本题中,张某无任何出资,对王某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经营上的风险,故不能认定为合伙关系。

事实上,张某与王某构成雇佣关系,王某为雇主。

2.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正确答案:能。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7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72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72 简析题一、案情:2004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4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 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

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自己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4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

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4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四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4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

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第1题: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收回新车牌证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__________参考答案: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市公安局和区政府的行为是针对特定主体实施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详细解答:第2题: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__________参考答案: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详细解答:第3题: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__________参考答案: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2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320 分析题[案情]2004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份购买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

甲公司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丁公司及戊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

甲公司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乙公司。

乙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

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

甲公司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乙公司:一是要求降价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

乙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甲公司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甲公司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甲公司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

甲公司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

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甲公司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

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问题]第1题:在甲公司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丙公司、丁公司与戊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参考答案: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案共有50万元贷款,已还10万元,另有抵押物两辆汽车价值20万元,三个担保人还应承担20万元的保证责任。

解析: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担保法》第28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7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71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271 简析题2004年1月5日,甲与乙之间发生争吵,后来甲将乙打伤,乙时年15周岁,乙的寡母要求甲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乙的身体损害和医药费。

根据上述案情,根据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第1题:若甲已经年满18周岁,而没有经济收入,则应当如何处理本案____参考答案:若甲年满18周岁,应当由甲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没有经济收入的,应当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161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

详细解答:第2题:若甲打伤乙的时候,年仅12周岁,其父母离异,甲随其母亲生活,则应当由谁承担责任____参考答案:应当由甲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其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甲父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详细解答:第3题:如果甲将乙打伤,是因为受到了丙的教唆,而丙还给甲提供了工具,而甲年仅12岁,则应当由谁承担民事责任____参考答案:应当由丙承担主要责任,而甲的监护人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甲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丙对甲的侵权行为起到了教唆和帮助的作用,则丙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解释》第 148条第3款的规定,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而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6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68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368 简析题一、2003年夏,某市海关副关长高某认识了港商李某,二人交往密切。

2004年春,高、李二人合谋从香港空运575只瑞士高档手表至某市入境,受高某指使,海关调查处副科长刘某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予以放行。

经查,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

2004年8月,高某、李某找到某通讯电子有限公司合谋进口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但伪报成集成电路(税率6%)以降低报关费用。

9月12日,第一次进货时,高某亲自去机场接货,第二次刘某受高的指使去接货,使货物顺利通关。

经查,该批货物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

案发后,高、刘二人被捕,李某在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第1题: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_________参考答案:高某构成犯罪。

因其担任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均超过法定犯罪数额,已构成犯罪。

详细解答:[考点] 共同犯罪、单位犯罪、走私犯罪第2题: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___________参考答案:刘某构成犯罪。

因其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的货物却予以放行,且直接到机场接送走私货物,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详细解答:第3题:如果构成犯罪,应对高某定何罪? __________参考答案:高某参与走私的物资是成套的,且用于生产、销售领域,而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罪。

详细解答:第4题:高某称其并未直接参与各项活动,请求从轻处罚。

其请求是否成立? _________参考答案:高某直接参与策划走私活动,并亲自到机场接运走私货物,在共同走私犯罪中起着主要的作用,其从轻处罚请求不成立。

详细解答:第5题:对刘某处罚时应注意什么情节? __________参考答案:刘某的犯罪行为是在高某的指使下实施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次要的、辅助的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2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29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1229 法律文书题第1题:案情介绍:高×(男,45岁)、陈×(女,40岁)两人为了获取钱财,预谋由高×冒充陈×前夫邱××将陈×与邱××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2004年10月7日高×和陈×欲将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房屋出售给北京××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上述房屋内,假借钥匙丢失,请开锁公司人员打开了属邱××所有的房屋门锁。

当高×进入邱××的房间翻找物品时,与外出返回的借住邱××房间的李×(女,邱××的表妹)相遇并发生争吵。

高×即持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的头部数下,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分院指控:被告人高×经预谋冒充陈×前夫邱××的名义,将邱××、陈×共同所有的本市××区××小区×号楼×层××号的房屋出卖。

2004年10月14日13时许,高×在该屋清理物品时,被李×发现,二人发生争执,高×惟恐事情败露,用随身携带的斧子猛砍李×头部数下。

致李×颅脑损伤死亡。

并向法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高×犯罪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三套)(2)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三套)(2)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全真模拟试卷及答案解析(第三套)(2) 三、(本题18分) 1.2004年10月,A市北方文化艺术公司与B市江南出版公司在C市签订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出版一本书。

由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内容,并解决有关版权的问题,由江南出版公司制作发行。

后北方文化艺术中心收集文章12篇。

江南出版公司因设备发生故障,便请D市文化馆协助,江南出版公司黄伟等人去D市文化馆利用其设备印刷,文化馆还派职工李某等人参与制作工作,事后,江南出版公司付给D市文化馆2万元设备磨损费和劳务费。

该本书名称为“人应自强”,在E市、F市发行销售。

此后,白云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1、2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红土地出版社认为该书中第五、六、七篇文章的版权应归其所有,两单位发现“人应自强”属名单位为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提出交涉,未能解决争议,便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将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列为原告,将北方文化艺术公司和江南出版公司列为被告,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于2006年4月15日将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此后连降暴雨,交通不便,直到5月2日两被告才以“事先曾与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打过招呼”为由,不服判决,到邮电局向法院寄发了上诉状。

本案经二审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当即按协议对原告进行了赔偿,并口头表示道歉。

法院在此情况下制作了调解书,法院送达调解书时,原告对调解书中的措词提出异议,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采取了留置送达的方式。

事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任何意见,法院就此结案。

问: 1、什么地方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2、如果本案几家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向其中一家法院起诉,立案受理后,被告要求将此案移送另一家有管辖权的法院,先立案的法院是否有权移送?为什么? 3、D市文化馆的李某应当作为何种诉讼参与人?为什么? 4、白云出版社和红土地出版社可否分别单独起诉?为什么? 5、如果二审中,江南音像出版公司提出反诉,声称红土地出版社也曾侵犯其版权,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6、本案中的诉讼主体的行为有何不当?应当怎么做? 参考答案: 三、(本题18分) 1、A、B、D、E、F五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2004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评析

2004年司法考试民诉试题评析

一、分值统计(一)试卷三1.单项选择题16题,共16分,占单选题总分的32%。

2.多项选择题10题,共20分,占多选题总分的33%。

3.不定项选择题7题,共14分,占不定项选择题总分的35%。

试卷三民诉、仲裁部分共计33题,50分,正好占试卷三总分的33.33%。

(二)试卷四案例分析1题,20分,占试卷四总分的13%。

综上,民诉、仲裁部分共70分,占总分600分的12%。

其中,民诉63分,仲裁7分。

二、考点分布1.大纲中绝对没有考的内容有:(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3)法院调解;(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5)诉讼费用;(6)特别程序;(7)破产程序;(8)仲裁与仲裁法概述;(9)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10)申请撤销仲裁裁决;(11)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12)涉外仲裁裁决。

对于没有考的内容,应作不同解释。

民诉部分,没有考的内容大部分不是备考的重点,即使完全没有准备,损失也不会很大。

仲裁法中没考的仲裁裁决,绝对是仲裁法的核心内容之一,2004年没考决不表明它不重要,2005年仍然是出题的重点。

2.按照分值从高到低的顺序,可将重要考点罗列如下:执行程序(11分);普通程序(9分);民事证据与证明(8分);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仲裁(7分);管辖,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6分);第二审程序(5分);简易程序(4分);民事裁判,涉外民事诉讼程序(2分);诉,期间和送达,审判监督程序(1分)。

3.传统的重点考点,如管辖、当事人、证据、一审、二审程序仍然占了很大比重,共占民诉、仲裁部分总分的49%。

可见,“抓大放小”的应试策略是正确的。

4.新兴的考点。

2004年试题中,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的所占分值增加。

这两部分占了民诉、仲裁部分总分值的26%,属于新的重要考点。

可见,在2004年的辅导中突出执行程序、财产保全等热点问题的策略是正确的。

三、对试题的总体评价1.考点涵盖比较全面,突出重点。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5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515 简析题被告某市五金交电公司于2004年初买进五辆进口日产牌汽车,意欲销售,但因其经营范围中无权经营汽车业务,于是被告于2004年3月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帮助联系销售汽车业务。

被告并与该汽车贸易公司订立了口头委托协议,主要内容是:因我公司无经营汽车业务权,故委托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为代理人,每售出一辆汽车,代理人某市汽车贸易公司可得手续费2000元人民币。

2004年8月和1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卖出面包车两辆。

2005年1月由某市汽车贸易公司代理,被告与某市出租汽车公司签订了购销三辆日产牌面包车的买卖合同,每辆价款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人民币。

合同规定:合同签订后,由出租汽车公司交付定金7万元人民币,合同价款待收到汽车后10日内付清。

2005年2月6日由卖方送货,买方于送货地点验收。

2005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某市出租汽车人送货时,途中发生翻车事故,使汽车严重致损。

买方出租汽车公司得知汽车致损后,立即向被告五金交电公司询问情况。

回答说汽车被轻微损伤,正在修理,一星期后就没事了。

一个月以后,原告仍未见送货,于2005年 3月21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汽车定金14万元人民币。

原告起诉状中诉讼理由是:①被告未按.买卖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汽车,应承担违约责任;②签订买卖合同时,被告方代理人未说明被告无权经营汽车业务,被告方自己也未曾说明,只是致损后,经了解才得知被告超出经营范围经营汽车;③鉴于目前汽车已被损坏,合同无法履行,要求终止汽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方双倍退还已经给付的14万元定金及利息。

[问题]第1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买卖汽车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参考答案:原、被告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有效。

虽然原告的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但并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应为合法有效。

详细解答:《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经营范围的,该代表行为有效。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00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四)及答案600 简析题[案情]2004年4月29日下午17点,张三遇车祸身亡,其弟弟张四闻讯后,立即前往肇事地点。

张四见其兄张三已亡故,遂整理张三散落一地的物品,其中有张三刚刚领取的工资4000元,张四将其揣入自己怀中。

张三的母亲李五闻讯后,也随后赶来,张四遂将4000元现金交给李五,就去料理其兄后事,共支付丧葬费2000元。

丧事处理完后,张三的妻子王三得知张三肇事时有工资4000元被张四拿走,遂以张四为被告,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张四返还夫妻共同财产4000元。

[问题]第1题:如何认定张四将4000元揣入自己怀中的行为性质?参考答案:张四将4000元揣入自己怀中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详细解答:对于第一个问题,《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张四将4000元现金揣入自己怀中,客观上存在为他人财产进行管理的事实,主观上也有为避免张三之财产遭受损失的目的,而且张四的这种管理行为没有法律上、合同上的义务,符合《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的无因管理行为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行为。

`第2题:王三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参考答案:王三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详细解答:对于第二个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依此规定,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财产。

王三以张四为被告,请求张四返还夫妻共同财产,是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妨害时,物权人请求特定的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本案中,张四并未占有张三之财产,不是妨害王三的物上请求权的特定人,而是交由其母李五保管,李五才是妨害王三物上请求权的特定人,因此王三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四)答案及详解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四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本部分共5题,75分.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

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

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

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简析及法理学专题分析(下)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简析及法理学专题分析(下)

学习方法建议一、认真学习司考统一辅导用书,打好基础,以不变应万变;二、加强对现行重要法律、法规的理解,尤其是对重点法条的理解;三、高度重视研习往年真题,只是分析出题套路、掌握应试技巧的重要途径;四、选取一些质量高的模拟试题进行自测训练,以其查漏补缺。

(二)法理学专题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司考命题研究专家陈金木想轻松通过司法考试,就必须化被动应试为主动应试。

所谓主动应试,考生最须掌握的一点就是知道自己处在与出题者、判卷者进行博弈的状态:一方面是在同出题者博弈,其重心在于把握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进而掌握之;另一方面是在同判卷者博弈,其重心则是把握答题套路。

因此,在开始复习法理学之前就应当牢记自己所须掌握的是由出题套路所推演开的命题体系。

如何掌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并进而掌握法理学的命题体系呢?由于近几年的法理学考题都是由中国政法大学的舒国滢教授进行命题,因此从历年的考题中可以大体把握法理学的出题套路。

下面笔者根据2004 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考题分析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和命题体系。

一、法理学部分的出题套路在2004 年司法考试中,法理学部分共有12 题,包括单项 6 题,多项3 题,不定项3 题(尽管《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可以归入法理学部分,但由于该部分主要考查法条的理解及应用,与其他法理学部分的考题差异很大,因此本文在论述法理学部分考题时将属于《立法法》部分的考题,即卷一第54 题和第84 题排除在外)。

分析这12 题,可以发现法理学部分的出题有以下三种套路:第一种:考查教材(即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下同)上的重要问题,在教材中能直接找到答案。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2 、3 、4 、6 题;第二种:在教材上有所体现,但在教材上很难直接找到答案,需要考生理解教材内容后才能作答。

属于此种套路的有第 1 、51 、52 、81 、82 题;第三种:考查教材内容的应用,要求考生除了掌握教材内容外,还要懂得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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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真题解析提示:本试卷包括案例(实例)分析题、论述题。

请将各题答案书写在答题纸的对应位置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第一部分:简析题。

本部分共5题,75分。

一、(本题15分)案情: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2000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2000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2001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2001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为什么?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效力如何?4.如朱某要求履行与曹某签订的合同,取得该房屋,其要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5.如王乙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曹某放弃要求赵某支付货款的行为,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6.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1. 张某、王乙、王小甲。

其中,张某分得4间,王乙、王小甲各分得1间。

因该6间房系王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王某死后,张某应获得其中的3间,余下3间房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间平均分配。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张某、王乙,因王甲先于王某死亡,其子王小甲享有代位继承权。

故余下3间房中张某、王乙、王小甲应各分得1间。

2. 有效。

该6间房虽属共有财产,但转让协议已经其他共有人张某及王小甲的监护人李某同意。

3. 曹某与朱某签订的协议有效。

曹某与钱某签订的协议亦有效。

4. 不能。

因曹某已与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钱某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曹某履行不能,朱某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 能。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

6. 不能。

因该赔偿金是专属于曹某自身的债权,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乙不能行使代位权。

【解析】:1、《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因此6间房屋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某获得3间,另3间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某、王乙,王小甲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法定继承权。

王甲的妻子李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通意见》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曹某与朱某、钱某签定的房屋转让协议属于一物二卖的情况。

在一物二卖的情况中,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

债务人向其中的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债权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个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4、房屋所有权根据登记发生变动,登记时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要件。

本题中尽管存在着两个有效的合同关系,但是曹某将房屋变更登记为钱某,则钱某取得房屋所有权,朱某不能向钱某要求返还房屋,也不能要求曹某转移房屋所有权,而只能要求曹某承担违约责任。

5、《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6、《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本题12分)案情: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由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并预先支付购买彩电的费用50万元。

全宇公司经考察发现甲市W区的天鹅公司有一批质优价廉的名牌彩电,遂以自己的名义与天鹅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全宇公司从天鹅公司购进500台彩电,总价款130万元,全宇公司先行支付30万元定金;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将全部彩电运至乙市S区,货到验收后一周内全宇公司付清全部款项。

天鹅公司在发货时,工作人员误发成505台。

在运输途中,由于被一车追尾,20台彩电遭到不同程度的损坏。

全宇公司在S区合同约定地点接收了505台彩电,当即对发生损坏的20台彩电提出了质量异议,并将全部彩电交付大兴公司。

由于彩电滞销,大兴公司一直拒付货款,致全宇公司一直无法向天鹅公司支付货款。

交货2个星期后,全宇公司向天鹅公司披露了是受大兴公司委托代为购买彩电的情况。

问题:1.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2.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3.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彩电应如何处理?为什么?4.如追尾的肇事车辆逃逸,20台受损彩电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5.如天鹅公司以全宇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后,在诉讼过程中,天鹅公司认为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更为有利,能否改为主张由大兴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为什么?【答案】:1.受托人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后,第三人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2. 部分无效。

因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出部分无效。

3. 应返还给天鹅公司。

属于不当得利。

4. 应由天鹅公司承担。

标的物交付前发生的损失应由出卖人承担。

5. 不能。

因为第三人选定了相对人后,不能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解析】:1、《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3、《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三、(本题16分)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

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乙公司经工商登记后,在甲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甲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乙公司。

2000年3月,乙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甲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同年4月,甲公司提出退出乙公司,龙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3年8月,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货款本息共240万元,并判决甲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乙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180万元。

另查明,龙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替朋友偿还债务。

基于上述情况,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甲公司和龙某对乙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甲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乙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甲公司已于货款后1个月退出了乙公司,因此,其对24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乙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20万元被龙某占用,龙某应退出120万元的一半给甲公司。

龙某则认为,乙公司成立时甲公司投资不到位,故乙公司成立无效,乙公司的亏损应由甲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甲公司的抵押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2.乙公司的成立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公司认为其已退出乙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为什么?4.甲公司可否要求龙某退还其占用的120万元中的60万元?为什么?5.甲公司应否承担乙公司亏损的一半?为什么?6.乙公司、甲公司和龙某对丙银行的债务各应如何承担责任?【答案】:1. 有效。

因甲公司为抵押行为时,抵押物并未转移,甲公司对该土地仍有支配权。

2. 有效。

公司以登记为成立要件,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

3. 不能。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4. 不能。

龙某占用的是公司资金,龙某仅对乙公司有返还义务,对甲公司无返还义务。

5. 不应承担。

公司成立后,股东之投资协议不能对抗公司章程,故甲公司仅有依章程向乙公司缴纳出资的义务,而无直接分担公司亏损的义务。

6. 乙公司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甲公司应当在200万元的出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龙某应当在120万元的范围内对丙银行的债务负责。

四、(本题20分)案情:位于某市甲区的天南公司与位于乙区的海北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海北公司承建天南公司位于丙区的新办公楼,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新办公楼施工过程中,天南公司与海北公司因工程增加工作量、工程进度款等问题发生争议。

双方在交涉过程中通过电子邮件约定将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其后天南公司考虑到多种因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法院在不知道双方曾约定仲裁的情况下受理了本案,海北公司进行了答辩,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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