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发展商务楼宇经济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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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发展商务楼宇经济奖励办法

为推动我市楼宇经济发展再上新台阶,根据2009年全市楼宇(总部)经济发展大会精神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8〕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财税扶持政策的意见》(杭政办〔2009〕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且在属地纳税的商务楼宇单位。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为楼宇产权单位或承担楼宇招商任务的物业管理单位。对物业产权和物业管理、招商分离,且由物业管理单位承担招商任务的楼宇单位,其奖励对象由楼宇所在地的区政府与楼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确定。

三、申报条件

(一)总建筑面积在8000平方米(含)以上且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单位(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宾馆餐饮酒店、专业市场等,下同),以及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纯商务楼宇单位。

商务建筑面积及纯商务楼宇的建筑面积不包括产权单位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二)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按现有财政体制结算的市以下地方财政收入,下同)在1000万元以上,且地方财政收入贡献比上年增长5%(含)以上的商务楼宇单位。

本办法所指地方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税收收入。

当年投入使用的楼宇第二年方可申报。

四、奖励计算办法

以年地方财政收入贡献额(权重1.5)、年地方财政收入同比增长率(权重1.5)、单位建筑面积地方财政收入(权重1)、年注册资金新增量(权重1)4项内容作为奖励计算指标,对申请奖励的楼宇单位进行排序,并根据排序计算单项得分(排序末位得1分、倒数第二位得2分,依次类推,排列第一位得最高分)。各单项得分乘以相应权重,计算总得分。对单一产权的商务楼宇单位总得分可增加10分。

五、奖励审批程序

(一)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商务楼宇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区楼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申请享受奖励政策。

(二)区楼宇(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初审,确定奖励对象。初审结果经各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

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对各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第四条奖励计算办法对各区申报的商务楼宇单位进行评分,排名前50名的为建议奖励单位,排名51-60名的为备选单位,并将建议奖励单位名单在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形成“杭州市五十佳商务楼宇单位”奖励名单,报请市政府发文予以表彰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六、奖励标准

对“杭州市五十佳商务楼宇单位”按得分排名情况,分别进行奖励。其中:一等奖5名,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10名,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35名,各奖励10万元。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数不足50家时,按实际单位数进行奖励。

七、其他

(一)有关鼓励楼宇经济发展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市楼宇(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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