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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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收货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货检验期是指在商品交易中,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收货物进行检验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定,旨在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卖方欺诈或货物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损失。

本文将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法律规定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买受人怠于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该条款明确了买方在收货后享有检验权,并规定了检验期限。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三十一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销售者不得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这两条规定了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为买方提供了维权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该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的安全保障权利。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规定了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损害时的责任承担。

三、收货检验期的具体规定1.检验期限《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并未明确规定检验期限的具体天数,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提出检验。

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最新资料推荐------------------------------------------------------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检验期、质保期、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关系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律师一、检验期与质保期《合同法》 157 条及 158 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买受人检验期间及质保期的问题,但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检验期、质保期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现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笔者理解范围内对检验期及质保期提出拙见。

1、检验的性质检验,是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买卖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品名等内容的验证行为。

按照《合同法》 157 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在约定检验期内或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观此条,买受人对货物的检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行为。

但是,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检验行为属于买受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157 条规定的检验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检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对标的物的规格及质量等进行验证,否则买受人将承担其主张数量或质量瑕疵利益不利的后果。

然而,与一般合同义务不同,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不受出卖人的约束,出卖人无法得要求买受人及时履行。

1 / 7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履行该项义务不会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仅仅是自身权益的减损或丧失。

按一般法理,有义务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检验义务的履行仅仅是保障买受人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由此观之,检验行为是买受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与出卖人无关。

因此,对于检验期应当理解为旨在督促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承担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后果。

2、质保的性质关于质保的法律性质,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议。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

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1.引言1.1 介绍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商品交易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作为规范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商品的买卖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的交付和验收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确保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得到保障,规范了交易双方的行为,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适用范围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商品的买卖交易,无论是实物商品还是虚拟商品,在交易中都需要严格遵守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规定。

了解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重要性和适用范围对于参与商品交易的各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这也是本文要重点阐述的内容。

1.2 强调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涉及到各种买卖交易,而买卖合同作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验收条款则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买卖双方而言,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以帮助双方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交易过程中出现纠纷。

合法合规的交易过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只有了解相关法律条款,才能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了解相关法律条款可能导致在纠纷发生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甚至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相关法律条款,特别是买卖合同验收条款,是保障自身权益和避免纠纷的重要步骤。

在接下来的正文中,我们将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进行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重要法律条款。

1.3 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提出文章的目的和结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法典买卖合同验收条款,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该法律条款的重要性、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要求,以及履行和违约情况等方面的知识。

通过对买卖合同验收条款的基本概念和含义,法律适用和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及对具体内容和要求、履行和违约情况的探讨,读者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买卖合同验收条款在实际交易中的作用和意义。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买卖合同是在商业交易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往往会规定一个检验期间,也被称为验货期间或检查期限。

这一期间是为了确保双方有足够的时间来检查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的重要性在于保护买方的权益。

在交付货物之前,买方有权进行检验和测试,以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如果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数量不符合要求,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替换或者退款。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的开始时间一般是在货物送达买方手中或到达约定地点的时间。

买方有义务及时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后的合理时间内向卖方提出任何潜在问题。

买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检验,并确保不超出规定的时间范围。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的长度可以根据货物的特性和合同的约定而有所不同。

有些合同规定检验期间为几天或几周,有些合同规定检验期间为几个月。

买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需要延长检验期间,并与卖方进行协商。

买方在检验期间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检查物品的质量。

买方应该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例如是否存在瑕疵或损坏。

2. 检查货物的数量。

买方应该数清货物的数量,确保与合同约定的数量一致。

3. 注意保存证据。

买方在检验货物时应该保存相关证据,例如照片或视频,以备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

4. 及时向卖方提出问题。

如果买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向卖方提出,并要求解决方案。

卖方在买卖合同检验期间也有一定的权利和责任:1. 卖方应该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并确保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

2. 卖方在买方提出问题的情况下,应该及时回应并进行解决。

如果问题无法解决,卖方应该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例如修理、替换或退款。

3. 卖方应该积极配合买方的检验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例如质量检测报告或出厂证明。

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的存在为双方提供了一个合理的时间来检查和确认货物的质量和数量。

买卖合同验收期法律规定(3篇)

买卖合同验收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基本形式。

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验收是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验收期作为买卖合同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的经济利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买卖合同验收期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法律效力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二、验收期的概念与法律规定(一)验收期的概念验收期,是指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买受人对其所购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和确认的时间段。

验收期是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对于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验收期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验收标的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物交付时间和地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验收标的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三、验收期的法律效力(一)对出卖人的效力1. 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出卖人应当在验收期内保证标的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要求。

2. 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买受人进行赔偿。

(二)对买受人的效力1. 验收权利买受人在验收期内有权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确认。

2. 瑕疵异议权如果买受人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有权提出异议,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四、验收期的操作注意事项(一)明确验收标准买卖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验收标准,包括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约定验收期限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验收期限,以便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根据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后应立即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
符合合同约定。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时间上的要求:买受人应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检验,通常是接到货物后的数天
内进行。

如果买受人延迟检验,可能会影响其对卖方的索赔权利。

2. 质量和数量的检查:买受人应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进行仔细检查。

这包括与合同规
定的规格、标准和质量要求进行对照,查看货物是否存在破损、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
的情况;同时也要确认货物的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3. 缺陷和问题的通知:如果买受人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存在任何破损、缺陷或者数
量不符的情况,应立即向卖方进行通知。

通知应尽可能详细地说明问题的性质和范围,以便卖方进行处理。

如果买受人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可能会导致其丧失某些索
赔或追究责任的权利。

4. 保留证据:买受人在检验过程中应保留相关的证据,例如照片、视频、报告或者其
他文件,以便以后在索赔或争议解决过程中使用。

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是保障其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所以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要求
进行检验,并及时向卖方通知任何存在的问题。

《民法典》买卖合同“检验期”和“保质期”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典》买卖合同“检验期”和“保质期”的区别与联系

《民法典》买卖合同“检验期”和“保质期”的区别与联系当下,沈阳的疫情形势较为严峻,很多区域全域已经被列为管控区,甚⾄有部分区域被列为封控区。

疫情之下,特别是处于⼩区被封闭的状态之下,物资的采购问题是⼤家⽐较关⼼的话题之⼀,在采购⽇常⽣活⽤品,特别是⾷品时,⼤家都会特别关注产品的“保质期”,但你是否了解产品的“检验期”?“检验期”与“保质期”有什么联系?⼜有什么区别?上述问题,韩律师的本篇⽂章将⼀次讲清。

⼀、“检验期”与“保质期”的联系《民法典》第621条:“当事⼈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

买受⼈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

买受⼈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收到标的物之⽇起⼆年内未通知出卖⼈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质量保证期,不适⽤该⼆年的规定。

出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检验期”即买卖合同的检验期限,是指买受⼈针对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向出卖⼈提出异议的期限。

“保质期”即买卖合同的质量保证期,是指出卖⼈向买受⼈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性能的期限。

⼀般认为,质量保证期是出卖⼈向买受⼈承诺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或使⽤性能的期限。

通俗地讲,就是指该标的物的正常使⽤寿命。

⽽检验期限所解決的是标的物在交付时是否存在数量或质量瑕疵的问题,⼀般与标的物使⽤寿命⽆关。

⼆者的主要联系为:若当事⼈没有约定检验期,但约定了质保期,此时,质保期可以作为检验期来看待。

例如,某啤酒在标识中注明保质期180天,就应当认为这构成了当事⼈对最长的检验异议通知时间的约定,这时就不再适⽤《民法典》第621条第2款中“2年”的规定。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保期、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关系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律师《合同法》157条及158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买受人检验期间及质保期的问题,但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检验期、质保期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现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笔者理解范围内对检验期及质保期提出拙见。

1、检验的性质检验,就是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买卖标的物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品名等内容的验证行为。

按照《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在约定检验期内或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观此条,买受人对货物的检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行为。

但就是,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检验行为属于买受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157条规定的检验行为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检验就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对标的物的规格及质量等进行验证,否则买受人将承担其主张数量或质量瑕疵利益不利的后果。

然而,与一般合同义务不同,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不受出卖人的约束,出卖人无法得要求买受人及时履行。

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仅就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履行该项义务不会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仅仅就是自身权益的减损或丧失。

按一般法理,有义务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核心就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检验义务的履行仅仅就是保障买受人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由此观之,检验行为就是买受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与出卖人无关。

因此,对于检验期应当理解为“旨在督促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承担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后果”。

2、质保的性质关于质保的法律性质,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议。

顾名思义,即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保证的期限。

出卖人履行合同应当确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就是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伴随一定的损耗。

如果对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不加约束,出卖人在将来不特定的时间里都承担着合同责任,这样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对当事人缺乏公允。

为此,有关标的物一般会约定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即质量保证期。

最高院: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期与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最高院: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期与质量保证期的适用

最高院:买卖合同质量检验期与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裁判要旨:1.当事人对检验期间有约定的,该检验期间即为质量异议期;当事人未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且该合理期间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但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质量保证期为最长合理期间,不适用两年的规定,但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的限制。

2.质量保证期,是出卖人承诺合同标的物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当具备合同约定的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确定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的期间。

质量保证期则是为了确保标的物质量和性能符合合同约定且在一段时间内不发生不合理的减损。

在质量保证期内,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即对于买受人正常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因标的物本身存在质量缺陷不能达到使用性能要求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出卖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责任。

案例名称:青海盐湖海纳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38号合议庭成员:骆电、刘小飞、杨卓裁判日期: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质量异议期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第三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收货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收货检验期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收货检验期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检验,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货物。

收货检验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常重要的环节,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收货检验期的概念、期限、检验方式、检验结果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收货检验期的概念收货检验期是指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买方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检验,并据此决定是否接受货物。

三、收货检验期的期限1. 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收货检验期的期限。

约定的期限应当合理,一般不宜过长,以免影响交易的效率。

2.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买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

合理期限的确定,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用途、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考虑。

3. 特殊情况:对于某些特殊货物,如鲜活产品、易损易耗品等,检验期限可以适当缩短。

四、收货检验的方式1. 外观检验:买方可以对外观进行检查,如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是否清晰等。

2. 实物检验:买方可以要求对货物进行实物检验,如重量、尺寸、规格等。

3. 抽样检验:对于大批量货物,买方可以抽取部分样品进行检验。

4. 专业检验:对于某些特殊货物,如药品、食品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检验。

五、收货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如果检验结果合格,买方应当接受货物,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 不合格: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买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退货: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退货,并承担退货所需的费用。

(2)要求换货:买方可以要求卖方更换合格的货物,并承担换货所需的费用。

(3)要求降价: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降低货物的价格,以弥补检验不合格造成的损失。

(4)解除合同:如果检验不合格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收货检验期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1. 卖方已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如果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已经充分告知买方货物的瑕疵或者可能存在的风险,买方仍然决定购买,则买方不得以检验不合格为由要求退货或者解除合同。

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

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

收稿日期:2019-10-16作者简介:刘梓熙(1991-),女,湖南常德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论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检验期间与通知期间刘梓熙(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摘要:我国现今立法中对检验通知期间的规定矛盾而模糊,疏漏而不完善,尽管后来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但是相关规则与实践做法仍有冲突,且实践中对“合理期间”也颇难把握。

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认定通知期间与检验期间为两个独立期间,在此基础上,将“约定期间”“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两年”认定为检验期间。

若双方未约定通知期间,法官宜依据个案,确立合理的通知期间,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若双方既约定检验与通知期间,又约定了质量保证期的,宜区分在重合范围内与重合范围外的不同情况,买受人可以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或者主张质量保证期范围内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处理责任。

关键词:检验期间;通知期间;合理期间;质量保证期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365(2020)10-0068-11 对于检验通知规则,国内学术理论界通常争议的焦点为检验通知期间的性质到底是属于除斥期间[1]253、诉讼时效[2]21、独立期间[3]280或是混合期间[4],以及检验通知行为究竟为买受人的权利[5]还是义务[6]之上,但这仍未触及检验通知规则长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之根本。

《合同法》第157条和第158条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和审判指导意见对检验通知期间制度的规定疏漏且不完善,导致了地方各级法院在实践中对“合理期间”的认定、“合理通知期间”的漠视以及对“双重干涉”、及时检验的证明责任的认定等问题的处理呈现出大相径庭的局面,实践中这些冲击着我国法律适用统一性的大量问题在学术界却缺乏全面而深入的研究。

本文将以我86国检验通知期间规则的立法现状为切入点,试图厘清规则中的各种概念,以及提出有关问题的解决方案,使检验通知规则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取得公平甚至合理的效果。

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检验期限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进行检验的时间限制。

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检验期限的确定、检验期限的延长、检验期限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检验期限的法律规定1. 检验期限的定义检验期限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买受人有权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检验,以确认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规格等条件的时间限制。

2. 检验期限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3. 检验期限的法律效力检验期限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买受人有权在检验期限内对标的物进行检验,确认其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2)买受人未在检验期限内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符合约定,出卖人免除违约责任。

(3)检验期限的延长和解除需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三、检验期限的确定1. 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当事人履行。

检验期限的约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原则:检验期限应当与标的物的性质、用途、质量要求等因素相适应。

(2)公平原则:检验期限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检验期限的确定有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购房合同查看质量检验期

购房合同查看质量检验期

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建立的法律关系,对于购房者而言,合同中的质量检验期条款至关重要。

质量检验期是指购房者在收到房屋后,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的期限。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读购房合同中的质量检验期条款。

一、质量检验期的定义质量检验期是指购房者在收到房屋后,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的期限。

在此期间,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二、质量检验期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

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此条款明确了出卖人(开发商)对房屋质量的瑕疵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返工、修复,并重新验收。

”此条款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

三、质量检验期的期限1. 合同约定:购房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期的期限。

如无约定,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2.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因此,质量检验期一般自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3. 期限范围:质量检验期一般为房屋交付之日起60天至90天,具体期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质量检验期的权利与义务1. 购房者的权利:(1)在质量检验期内,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

(2)如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购房者有权要求退房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 开发商的义务:(1)在质量检验期内,开发商应当积极配合购房者对房屋质量进行检验。

(2)对购房者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3)如购房者要求退房或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质量检验期的注意事项1. 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仔细阅读质量检验期条款,确保自身权益。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量保证期及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检验期、质保期、诉讼时效及除斥期间的关系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桂亦威律师《合同法》157条及158条规定了买卖合同买受人检验期间及质保期的问题,但规定比较模糊,没有明确检验期、质保期之间的区别及联系。

现就《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出台,就笔者理解范围内对检验期及质保期提出拙见。

1、检验的性质检验,是买受人对出卖人所交付的买卖标的物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包装、品名等内容的验证行为。

按照《合同法》157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在约定检验期内或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

观此条,买受人对货物的检验行为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的义务行为。

但是,在理论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认为检验行为属于买受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157条规定的检验行为是权利与义务的结合。

检验是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对标的物的规格及质量等进行验证,否则买受人将承担其主张数量或质量瑕疵利益不利的后果。

然而,与一般合同义务不同,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不受出卖人的约束,出卖人无法得要求买受人及时履行。

买受人履行该项义务仅是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考量,不履行该项义务不会导致合同责任的承担,仅仅是自身权益的减损或丧失。

按一般法理,有义务必定有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核心是保障权利的实现。

检验义务的履行仅仅是保障买受人权益得到全面实现。

由此观之,检验行为是买受人自身权利与义务的结合体,与出卖人无关。

因此,对于检验期应当理解为“旨在督促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承担权利的减损或丧失的不利后果”。

2、质保的性质关于质保的法律性质,其实没有太大的争议。

顾名思义,即出卖人对标的物质量保证的期限。

出卖人履行合同应当确保标的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的约定,但是标的物在使用过程中必定伴随一定的损耗。

如果对出卖人质量瑕疵担保不加约束,出卖人在将来不特定的时间里都承担着合同责任,这样不利于交易的稳定,也对当事人缺乏公允。

为此,有关标的物一般会约定质量瑕疵担保的期限即质量保证期。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

买卖合同中的检验篇一:买卖合同,检验期间篇一: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以案说法: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案例简介: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货时30日内验收,验收无误后付款。

甲公司人员在收货后由于忙于其他事务而未验收,到了第2个月才发现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乙公司要求退货,乙公司以过了检验期为由拒绝退货。

甲公司为此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问题一:本案中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退货本案的法律关系是一则买卖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到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157条的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15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检验期间为收货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甲公司在收到货物之日起30日内对设备的质量进行验收,并将质量瑕疵通知乙公司,而甲公司并未在约定期间内履行通知义务,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视为质量符合约定。

甲公司不得要求乙公司退货。

问题二:假设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限,本案如何处理呢?《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检验期间,那么甲公司应在发现质量问题之日起合理期间内通知乙公司,对该合理期间如果双方存在争议时,可由法官根据交易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具体确定,但该合理期间最多不得超过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3--标的物检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3--标的物检验

标的物数量和外观瑕疵的检验推定,是指虽然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 量、质量未进行检验,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形,推定其进行了数 量和外观瑕疵检验的规则。
这一规则的适用条件是: (1)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期限未作规定; (2)出卖人已经将买卖标的物交付买受人; (3)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签收了送货单、确认单,这些 单据载明了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等内容。符合这三个要件的, 就可以推定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了检验,并认为 其符合要求。
如果第三人坚持其与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则应由买受人负责, 而不能因此责令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与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的义务, 增加其负担。
谢谢
在检验期限内,出卖人应当负有提供标的物的技术资料的义务,以 使买受人能够正常地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出卖人是否履行或者及时 履行这一义务,也是对买受人是否履行检验义务的一个判断依据。
(二)检验期限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异议的通知权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 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 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 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 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 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 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 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间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间仅视 为买受人对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的检 验期限,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应当视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作出补充协议,协议不成的,按照第 511条规定确定适当的期限。

法律规定的验货时间(3篇)

法律规定的验货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验货是买卖双方确认商品质量、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的重要环节。

验货时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对验货时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验货时间的概念验货时间,是指买卖双方在商品交付后,有权对商品进行检查、确认的时间。

验货时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检验商品的时间;二是确认商品质量、数量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的时间。

三、验货时间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退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或者退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信息。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安全等方面的说明。

”四、验货时间的具体规定1.验货期限《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

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检验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符合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规定:“买受人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进行检验。

验收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验收期限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验收期限,是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交付标的物后,买受人应当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并通知出卖人瑕疵的期限。

验收期限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对验收期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验收期限的概念与意义(一)概念验收期限,是指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交付的标的物进行检验,并通知出卖人瑕疵的期限。

验收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

1. 法定期限:指法律直接规定的验收期限,适用于没有约定验收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2. 约定期限: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期限,适用于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的合同。

(二)意义1. 保障交易安全:验收期限的规定,有利于买受人及时发现标的物的瑕疵,防止因瑕疵导致的交易风险。

2. 维护交易秩序:验收期限的规定,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验收期限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验收期限的法律规定(一)法定验收期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没有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

没有约定包装方式的,应当按照通用的包装方式履行。

”(二)约定验收期限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验收期限没有约定,也无法确定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验收。

买卖合同的验收时间

买卖合同的验收时间

买卖合同的验收时间买卖合同验收的时间与期限,这是司法实践中最易发⽣争议的地⽅。

问题在于验收⼯作应当在何时进⾏完毕,或者说验收⼯作的期限如何确定。

下⾯有店铺⼩编来为⼤家详细解答具体验收时间。

(⼀)⽴刻验收。

此处所讲的“即时”是指在标的物交付时验收⼯作随即就应进⾏的情况,属于标的物数量质量风险须⽴即转移的情况。

如仓储合同中的仓储物⼊库,对⼊库的仓储物保管⼈须在仓储物⼊库时马上进⾏核对检验,因为仓储物⼀旦⼊库,进⼊保管阶段,其数量和质量风险就转移到保管⼈这⽅,同时从民法上讲,当仓储保管物交付给保管⽅后,保管物的灭失风险责任也转移到保管⽅。

⾃然产⽣的品种、数量、质量责任由保管⼈承担。

同样情况的有运输物品的交付与验收,也属于“即时”进⾏的。

通常在取货⼈提取货物时,发货⼈(承运⼈)要求取货⼈在提货单上签名,就是表⽰“验收⽆误”。

银钱的交付,是最典型的“即时验收”。

(⼆)及时验收。

有些交付与验收的衔接,虽不与前⾯的“银⼦当⾯点清,出门概不退换”的即时验收那么紧凑严格,但仍需接受⽅在短期内马上进⾏验收,否则由接收⼈⾃⼰承担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损害变化风险。

这⼀类交付主要有这样⼏种情况:第⼀是交付标的物为容易发⽣质量变化的物品,如农副产品中的鲜活产品,不进⾏及时验收,质量发⽣变化后责任难以判断。

⼜如⼀些电⼦类的中间加⼯产品,在不恰当的保管环境中焊接点会发⽣氧化等需要及时验收。

第⼆是在加⼯承揽合同中前⼯序的质量验收,如印刷业中对“版”的确认。

这⼀类标的物的问题主要在于前后⼯序质量的关联,后⼯序质量受前⼯序质量制约,前⼯序的中间⼯作成果不及时确定,影响到后⼯序的⽣产,所以必须及时验收、确认。

另外,建筑⼯程中的“隐蔽⼯程”等也需及时进⾏检验。

《民法典》第七百九⼗⼋条规定:“隐蔽⼯程在隐蔽以前,承包⼈应当通知发包⼈检查。

发包⼈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可以顺延⼯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窝⼯等损失。

”(三)“合理期间”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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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期限
《民法典》第620、621、622、623条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检验期限做出了相关规定。

所谓检验,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标的物数量、规格、型号、外观、包装等外在形态的检验;二是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

通常情况下,买方在收到标的物时即可进行外在形态的检验,如对产品的数量的清点。

而对于标的物质量的检验则可能需要经过一定的期限和检验手段才能完成。

【第620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从立法目的上看,该条是为了保护善意的卖方。

对于检验期,如果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无约定,则应当及时检验。

那么,从卖方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质量检验期,并且约定异议应当以书面的方式提出。

而买方则可以从检验期限是否合理和提出异议方式是否合理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第621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该条以卖方主观是否善意,区分了质量检验期的两种适用情形:一是,在卖方不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检验期的认定存在顺序上的要求:第一,有约定,从其约定;第二,无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第三,既无约定又无质量保证期的,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是,在卖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无检验期限的限制。

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看,作为卖方,一般商品的的买卖合同一定要约定检验期限。

而作为买方亦可从卖方善意与否和检验期认定的顺序上主张抗辩。

【第622条】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该条是关于检验期限长度的规定,即检验期限的约定要合理。

合理的检验期限要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交易习惯、交易方式、检验方法和难易程度等因素。

检验期限的约定过短致使买方在该期限内难以完成检验,则该期限推定为仅是对标的物外在形态的检验期限,而非质量检验期限。

如有法定检验期限,则应当以法定期限为准。

因此,从风险防范的角度上看,卖方应合理地约定质量检验期限,如“收货当天进行质量检验”的约定可能会无效。

而买方亦可从检验期限不合理的角度收集证据,进行抗辩。

【第623条】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该条表明,签收行为会产生标的物外在形态检验的法律后果,但不一定产生质量检验的法律后果。

在检验期限未约定的情形下,即使外在形态检验亦有可能被推翻。

因此,对于卖方而言,检验期限的约定必不可少。

同时,为了进一步控制风险,卖方可以要求买方在确认单、交接清单、收条等上增加“已收到符合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的表述并盖章。

而买方亦可通过“仅对商品的名称、数量确认”的表述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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