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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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

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oum 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 a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620l O(Su mNo.81)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试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体系文芳(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

仲裁的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属性应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在理论分析时应以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作为分析工具,在现实分析中考虑到仲裁服务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仲裁制度的独立发展的趋势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要求。

仲裁员民事责任体系的构建将对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大有裨益。

关键词:仲裁性质;民事责任;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中图分类号:D F7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cr79一04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员法律责任的基础理论,是确定仲裁员法律责任制度的出发点,“如果我们适用不同的理论,如契约理论、司法权理论、混合理论等,都会影响到仲裁员责任制度的确立”…。

本文采契约性与司法性双重属性的混合理论,并在此理论前提下,以仲裁员与当事人的关系和仲裁员行为性质为连结点,通过分析仲裁员与当事人关系、仲裁员行为性质。

以期考察仲裁双重属性对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确立及适用范围的影响。

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与阐述(一)分析路径的前提仲裁的性质即仲裁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仲裁理论中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对仲裁实务的发展也有着深刻影响。

对仲裁如何定性,不仅决定了仲裁中具体原则和制度的设定。

也影响着一国法律对仲裁的态度。

仲裁的性质一直是各国学者关注和探讨的问题,国际上有关仲裁的性质主要形成了四种代表性理论口J:自治理论(A ut onom ous T heory);契约理论(Cont ra ct ual T heory);司法权理论(J ur i s-di cfi onal Theor y);混合理论(M i xed or H y br i d Theor y)o 笔者认为,以上四种理论各有可取之处,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仲裁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相较于诉讼具有高效、便捷、保密等优点,被广泛应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中。

然而,仲裁过程中若出现枉法仲裁的情形,将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本文将探讨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

一、枉法仲裁的定义与表现枉法仲裁,是指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故意作出不公正的裁决,损害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枉法仲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1. 故意曲解事实:仲裁员故意歪曲、遗漏或者隐瞒案件事实,以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2. 滥用自由裁量权:仲裁员在裁决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同一事实作出明显不合理的判断。

3. 违反程序公正: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未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或者违反仲裁规则,导致裁决程序不公正。

4. 受贿、徇私: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收受贿赂,或者因私情、私利而偏袒一方当事人。

二、枉法仲裁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利受损枉法仲裁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

被偏袒的一方当事人可能面临财产损失、合同解除等严重后果,而另一方当事人则可能因仲裁裁决的不公正而无法实现自己的权利。

2. 法律权威受损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

枉法仲裁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使人们对仲裁制度产生怀疑,影响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

3. 仲裁员职业声誉受损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其职业声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不仅会影响其在业界的声誉,还可能面临吊销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4. 法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枉法仲裁的仲裁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 民事责任:仲裁员因枉法仲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 行政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构成违法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仲裁员资格等行政处罚。

3. 刑事责任:仲裁员枉法仲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防范枉法仲裁的措施为了防范枉法仲裁的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加强仲裁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仲裁员的职业素养,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

仲裁中作伪证法律责任(3篇)

仲裁中作伪证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部分当事人可能会采取作伪证等不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作伪证不仅严重破坏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探讨仲裁中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二、仲裁中作伪证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仲裁中作伪证,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伪造证据,误导仲裁员,使仲裁裁决对自己的利益有利的一种不正当行为。

2. 表现形式(1)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与事实不符的证据,误导仲裁员。

(2)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证据,使仲裁员误认为该证据真实有效。

(3)虚假陈述: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误导仲裁员。

(4)虚假鉴定:当事人利用虚假鉴定,误导仲裁员。

三、仲裁中作伪证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赔偿仲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支付的仲裁费用。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4. 仲裁委员会的处理(1)驳回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伪造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驳回其仲裁请求。

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21 00年 第 2期
贵 州 民藏 学 院 学 报 ( 学 毫 会科 学版 ) 哲 £
Im'a l ih u U iest flNain l is ( hlsp ya dsca ce c ) o n l lGuz o nv ri o f y ’ t aie P i o h n o ilsin e o研 学 究, 但一直未 能形成 统 一 的结论 。我 国《 法修 正 案 刑 ( ) 中的枉法 仲裁 罪 的出 台 , 六 》 更加 引起社 会 各界 的
广泛 关 注 。

任豁免 , 超出一定条件和范 围, 应承担仲裁责任 。 综上 , 无论 仲裁员责任豁免论 , 还是仲裁员民事责 任豁免 , 对仲裁的性质认 识 都不够 全面 。英 国著名 学 者施米托 夫曾指出 : 仲裁 包括两 方面 的因素 : 同因 “ 合 素和司法 因素。 [] 9综合考虑 仲裁 的契 约和司法 双 ” P 。 5 重性质 , 坚持 仲裁员有 限的责 任豁免 论 , 有利 于仲裁员 消 除顾虑接受指定 并积极 参与 仲裁 活动 , 独立 地审理 案件 , 减少仲裁员滥用职权 的可能性 , 障裁决结果 的 保 公正性 , 从而切实维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 ) 二 仲裁 员刑 事责任 目前 , 关于仲裁员刑事责任 的理论研究不多 , 但不 少 国家和地 区对仲裁员 的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刑事
N0. 2
( 总第 10期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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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法律思考
口方 业树 王 迪 ,
( 州民族 学 院 法学 院 , 州 贵 阳 50 2 ) 贵 贵 50 5
摘 要: 完善的仲裁 员责任制度 , 对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 的作 用。在 阐述仲 裁 员民事责任 、 事责任 和行业 责 刑

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程序。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后果是指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民事权益争议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法律效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判决和裁定的法律后果1. 判决的法律后果(1)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判决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执行判决。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法律救济。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2. 裁定的法律后果(1)具有强制执行力。

裁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2)具有先予执行效力。

对于涉及当事人基本生活、生产急需的案件,法院可以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具有中止、终结诉讼效力。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需要作出中止、终结诉讼裁定。

三、民事责任的承担1. 违约责任。

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2. 侵权责任。

当事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

3.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当事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应当承担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1. 财产保全的法律后果(1)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财产保全可以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诉讼顺利进行。

(2)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财产保全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先予执行的法律后果(1)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生产急需。

先予执行可以保障当事人基本生活、生产急需。

仲裁员工作职责

仲裁员工作职责

仲裁员工作职责仲裁员是负责解决争议的专业人员,他们在法律、商业或其他领域具有专业知识。

以下是仲裁员的主要工作职责:1.调解争端:仲裁员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解,帮助争端双方达成共识。

他们会听取双方的论点和证据,然后提出解决方案,促成达成协议。

2.法律研究和了解:仲裁员需要对涉及争议的领域有深入的法律知识和了解。

这有助于他们做出公正、合理的决策,并确保决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听证会和证据审查:仲裁员通常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证词。

他们负责审查提交的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4.制定裁决:仲裁员在审理完案件后,需要制定裁决书,明确解决争端的方式和条件。

这个裁决通常是最终的,具有法律效力。

5.保持公正和中立: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这是确保仲裁过程合法和公正的关键。

6.协助程序管理:仲裁员负责管理仲裁程序,确保程序顺利进行。

这包括确保文件的及时提交、安排听证会等。

7.解决程序问题:如果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程序性的问题,仲裁员需要能够迅速而有效地解决,以确保整个过程的顺利进行。

8.保密性:仲裁员通常需要维护案件的保密性,确保争端的敏感信息不被泄露。

9.与当事人沟通:仲裁员需要与争端的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以了解他们的立场、需求和期望,同时向他们解释仲裁过程和决策。

10.持续学习:由于法律和商业环境不断变化,仲裁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以适应新的法规和行业标准。

这些工作职责使得仲裁员能够在争议解决中发挥关键作用,提供高效、公正和合法的解决方案。

不同的仲裁组织和法域可能有一些差异,但总体而言,这些职责构成了仲裁员的核心工作职能。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在担任仲裁员的工作中,我深刻体会到了仲裁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作为一名仲裁员,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同时还需要具备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以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首先,作为仲裁员,我意识到了仲裁的重要性。

在商业纠纷和民事纠纷中,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争端的方式,可以更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成本,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仲裁员需要时刻保持专业素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仲裁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我意识到了仲裁的复杂性。

在处理纠纷案件时,需要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审慎分析各方的主张和证据,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同时,还需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情绪,妥善处理各方的诉求,最终达成公正的仲裁结果。

最后,作为仲裁员,我深刻体会到了公正、客观、公平的原则的重要性。

在仲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个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遵循公正原则,才能赢得当事人和社会的信任,确保仲裁制度的良性运行。

总之,担任仲裁员是一项充满挑战和责任的工作,需要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为纠纷的解决做出积极的贡献。

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仲裁员责任内容

仲裁员责任内容

我们都知道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必须有法律相关专业从业经验,它的专业水准和道德操守决定着仲裁的公平和效率。

所以说作为仲裁员它的工作是多么的重要,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于仲裁员的要求
1、必须熟悉仲裁流程
2、能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
3、对材料进行完整的阅读并且有自己的公正立场
4、把握案件的焦点
5、主持庭审和合议
6、协调边裁
7、和秘书处沟通
二、仲裁员工作职责
1、主席仲裁员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个是主持庭审。

在庭审过程中首席仲裁员的作用表现得最为明显。

这点有些类似于法院审判中的审判长,但不完全一样,因为有时候审判长不是主审法官。

第二是首席仲裁员负责推进仲裁程序。

比如说以首席仲裁员为主确认开庭排期,确定举证期限,是否接受新证据等等。

第三,首席仲裁员承担着与秘书处沟通的工作,在有关的重大程序问题以及实体问题的处理上,如果有不同意见,或者有需要,可以与秘书处进行沟通。

第四是主持合议。

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
是一个主持人。

第五,撰写仲裁裁决。

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是惯例。

2、边裁的工作职责
主要是协助主席仲裁员进行正常的仲裁,对其出现的错误进行提醒对于遗漏的地方进行提醒。

边裁必须有职业操守,不能消极对待工作。

最后边裁的资历无论是否大于主席裁判员,其要做好本职工作不可以喧宾夺主。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论仲裁员的法律责任

Vo . 3, . 1 2 No 1
Jn 07 a .2 0
论 仲裁员 的法律责任
宋 汉 林
( 阳师范学 院 政 法 系 , 安 河南 安 阳
【 摘
4 50 ) 5 0 0
要 】仲裁 员 的 法律 责任 是 指 在 仲 裁 活 动 中 , 仲裁 员 因 违 反 法 律 的 规 定 而 对 仲 裁 协 议 当 事 人 所 负 的
Ab t a t Ar i a o ’ e a e p n ii t h e p n i i t h tt e a b t ao a h u d r t h a t fa r ir ・ sr c : b t t r S lg l s o sb l y i t e r s o sb l y t a h r i t rh s t s o l e t e p r y o n a b ta r r i s i r O O t n a r e n n t ea b t a i n b c u e o il t g t el g l e u a i n .Re p n iii h o y a d r s o sb l y e e t i g e me ti h r ir t e a s f o a i h e a g lt s o o v n r o s o sb l y t e r n e p n i i t x mp t i
S ONG a —i H nl n ( e rme t f P lt a c n e n a , y n r a n v ri An a g 4 5 0 , h n ) D mp t n o i c l i c d L w An a g No m lU ie s y, y n 5 0 2 C ia o i S e a t

仲裁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被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高效、便捷、经济等优势,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民事、商事纠纷的解决。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仲裁被告若败诉,将面临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仲裁被告的法律后果入手,对其进行分析。

二、仲裁被告的法律后果概述1.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力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仲裁被告应当履行裁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果仲裁被告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经济赔偿仲裁被告败诉后,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仲裁费用:仲裁胜诉方有权要求仲裁被告承担仲裁费用。

(2)违约金:如果仲裁被告违约,仲裁胜诉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3)损害赔偿:仲裁胜诉方有权要求仲裁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3. 名誉影响仲裁被告败诉可能会对其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一方面,败诉结果可能会被相关当事人、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所知悉,影响仲裁被告的信誉;另一方面,败诉案件可能会被记载在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档案中,对仲裁被告的信誉产生长期影响。

4. 法律责任仲裁被告败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被告有义务履行仲裁裁决。

如果仲裁被告不履行仲裁裁决,仲裁胜诉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同时,仲裁被告还可能因以下原因承担法律责任:(1)虚假陈述:仲裁被告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陈述,误导仲裁庭,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2)妨碍仲裁:仲裁被告在仲裁过程中故意妨碍仲裁庭正常工作,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3)伪造证据:仲裁被告伪造证据,误导仲裁庭,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仲裁被告如何应对法律后果1. 重视仲裁过程,提高自身证据能力仲裁被告在仲裁过程中,应重视证据收集和整理,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提高证据能力,确保仲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

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

仲裁员责任的法理分析

除仲裁员会滥用权利,干扰公正程序的运行。

虽然在仲裁中规定了一些救济途径,比如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重新仲裁等,但这些措施都只是针对仲裁裁决或是仲裁结果,作用只在进行补救,因此也只能起到“迟到的公正”的作用,而不能从根本上形成对仲裁员权力的有效制衡机制。

因此,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是有必要的。

其次,从权责一致的角度来看,应当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

权利和责任是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的,既然赋予了仲裁员仲裁的权利,那么就应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当仲裁员不当行使权力的时候,就应对其追究责任,通过这种方式使原有的社会关系或原有的平衡得到救济或恢复。

权利和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所以有权利必然要有义务和责任。

最后,从实际作用和效果来看,仲裁追求公平、公正的仲裁裁决结果,确立仲裁员责任制度可以在消极方面起到敦促仲裁员勤勉履职的作用,符合仲裁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

仲裁员在知道自己肩负重任的情况下,相信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二、《仲裁法》38条对法律责任的分析我国《仲裁法》第38条规定:“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情节严重的,或者有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一般认为,此条则是关于我国仲裁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具体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到底要承担何种责任,缺少可操作性,而且对仲裁员承担责任的情形规定的过于单薄,责任承担形式规定不全面、不明确。

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和其他相关的法律可以推断出本条所指的主要是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关于民事责任的理解:仲裁裁决的主体是中立的民间机构而非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仲裁员也是以仲裁机构这个中立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裁决,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权力的驱使下作出的判决,也不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相对人,其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或国家裁判行为,不受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干涉。

仲裁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仲裁年度考核个人总结

时光荏苒,转眼间又到了一年的尾声。

在这一年的时间里,我作为一名仲裁员,深感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现将我在2023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以便更好地提升自我,为未来的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一、工作回顾1. 仲裁案件数量与质量2023年,我共参与仲裁案件XX起,其中涉及合同纠纷XX起,劳动争议XX起,其他民事纠纷XX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分析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努力做到案结事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仲裁文书撰写与归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注重仲裁文书的撰写质量,确保文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逻辑清晰。

同时,我认真做好仲裁文书的归档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3. 仲裁员队伍建设作为仲裁员,我深知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因此,我积极参与仲裁员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同时,我还主动与其他仲裁员交流学习,共同提高仲裁工作水平。

4. 仲裁宣传与普及为了提高仲裁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我积极参与仲裁宣传和普及工作。

通过参加各类宣传活动、撰写仲裁案例等方式,让更多的人了解仲裁,提高仲裁的知晓度。

二、工作亮点1. 案件审理效率提高通过优化审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2023年我参与的仲裁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缩短了XX天,有效提高了仲裁效率。

2. 仲裁文书质量提升在撰写仲裁文书过程中,我注重文书的质量,确保文书严谨、准确、易懂。

经统计,2023年我撰写的仲裁文书质量得到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

3. 仲裁员队伍建设成效显著通过开展培训、交流等活动,2023年仲裁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了明显提升,为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1. 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在审理部分专业领域案件时,我发现自身专业知识储备不足,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时难以准确判断。

因此,我需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

2. 沟通能力有待提高在部分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发现自己在与当事人沟通时,有时存在表达不够清晰、耐心不足等问题。

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规定(3篇)

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裁决生效是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仲裁协议的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仲裁法》对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明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仲裁裁决生效的定义仲裁裁决生效,是指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仲裁裁决生效的条件1. 仲裁程序合法仲裁程序合法是仲裁裁决生效的前提。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庭应当依法组成,仲裁员应当依法取得仲裁员资格。

仲裁庭组成和仲裁员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

2. 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是仲裁程序的基础,仲裁协议有效是仲裁裁决生效的必要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

3. 仲裁庭组成合法仲裁庭组成合法是仲裁裁决生效的又一必要条件。

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

4. 仲裁裁决书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庭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仲裁请求;(2)仲裁事实和理由;(3)裁决结果;(4)仲裁费用的负担;(5)仲裁庭组成人员;(6)仲裁日期。

仲裁裁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无效。

四、仲裁裁决生效的法律效力1.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对人民法院的约束力仲裁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就同一纠纷提起的诉讼。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3篇)

仲裁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然而,在仲裁过程中,虚假陈述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探讨仲裁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以期提高仲裁参与者的法律意识,维护仲裁的公正性。

二、仲裁虚假陈述的定义及表现1. 定义仲裁虚假陈述,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参与仲裁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陈述、证据或隐瞒事实,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行为。

2. 表现(1)提供虚假证据:当事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文书、证物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2)隐瞒事实:当事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使仲裁员无法全面了解案件情况。

(3)虚假陈述:当事人或代理人故意提供与事实不符的陈述,误导仲裁员。

三、仲裁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因虚假陈述导致仲裁裁决错误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赔偿仲裁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因虚假陈述导致仲裁程序浪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2. 行政责任(1)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参与仲裁的人员有虚假陈述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或仲裁机构依法给予罚款。

(2)取消仲裁员资格: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虚假陈述行为的,由仲裁委员会依法取消其仲裁员资格。

3. 刑事责任(1)诈骗罪: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参与仲裁的人员利用虚假陈述骗取仲裁裁决的,可能构成诈骗罪。

(2)伪证罪: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在仲裁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的陈述、鉴定意见或翻译结果的,可能构成伪证罪。

四、防范仲裁虚假陈述的措施1. 提高仲裁参与者的法律意识:加强对仲裁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仲裁参与者的法律素养。

2. 完善仲裁规则:建立健全仲裁规则,明确仲裁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加大对虚假陈述的处罚力度。

3.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仲裁的公正性。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解释说明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解释说明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首席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的关键角色,负责主持仲裁程序并作出最终裁决。

他们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择或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士。

首席仲裁员需要具备广泛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以确保公正、公正地处理争端。

在仲裁程序中,首席仲裁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和预备听证会、审理有关证据、调解双方分歧、解释法律条款并最终做出公正裁决。

他们必须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公开性,同时确保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此外,首席仲裁员还负责监督仲裁过程的进行,确保程序符合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仲裁协议的约定。

他们需要确保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获得平等的机会,同时解决任何可能妨碍仲裁程序的问题。

首席仲裁员的职责不仅限于仲裁程序的管理,他们还承担着领导团队和指导仲裁员的责任。

他们需要确保仲裁员按照法律和道德准则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培训。

总而言之,首席仲裁员是仲裁过程中至关重要的角色,他们在维护公正和公正的同时,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他们的职责涵盖了组织和管理仲裁程序、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以及领导和指导仲裁员。

通过履行这些职责,首席仲裁员在促进争端的解决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文章结构2. 正文2.1 职责要点一2.2 职责要点二2.3 职责要点三在本文中,将详细探讨首席仲裁员的职责,并从多个角度对其进行分析。

正文将围绕以下几个职责要点展开讨论。

职责要点一:首席仲裁员应负责在仲裁过程中起到主持、组织和协调的作用。

他们需要确保仲裁程序公正、公正并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他们应承担处理案件相关事务的责任,例如调查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分析法律问题并最终做出裁决。

职责要点二:首席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还应负责保持仲裁程序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他们必须遵守道德和伦理准则,以确保公正处理各方的利益。

职责要点三:首席仲裁员还应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仲裁经验。

他们需要了解国内外的仲裁法律法规,并根据具体案件来选择和运用适当的仲裁规则。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

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论文

浅析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18-03摘要仲裁员责任制度是保障仲裁公正性的关键。

我国目前有关仲裁员责任的法律规定定位模糊,简单粗略,缺乏可操作性,“枉法仲裁罪”也存在司法过度干预仲裁之嫌,很难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保障仲裁活动。

为了使仲裁员责任制度在仲裁活动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保障作用,我们要进一步探讨仲裁员责任制度存在的意义和价值,重新审视现行立法对仲裁员责任规制的合理性,并结合世界各国通行的仲裁员责任理论,对我国仲裁员责任制度进行思考,以期对其进行完善,更好地服务于整个仲裁活动。

关键词仲裁员责任责任论豁免论有限豁免论完善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裁因其自身独有的公正性和高效性而备受民商事活动当事人的喜爱。

仲裁员是仲裁制度的灵魂,在仲裁活动中拥有一裁终局的权力,决定着仲裁的结果和仲裁当事人的成败,拥有权力便存在滥用权力的可能,因此,为保障仲裁的质量,法律在赋予仲裁员大量权力的同时,也应当重视仲裁员义务的规范,并通过建立仲裁员责任制度来救济当事人在仲裁活动过程中因仲裁员不履行或不当履行义务而受到的损害。

一、仲裁员责任制度概述(一)仲裁员责任的含义和内容仲裁员的责任,是指仲裁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因存在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而对当事人或社会所承担的责任①。

根据上述概念的界定,仲裁员责任的产生应当具备两个前提:首先,仲裁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为规范的规定;其次,违反法律或行为规范的行为应该属于仲裁员的职务行为,即行使仲裁权力进行仲裁活动的行为。

只有在这两个前提存在的情况下,仲裁员才有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仲裁具有契约性和司法性双重性质,其在契约性基础上包含司法性因素。

因此,仲裁员的责任包括三种形式,即当事人施加的责任(或称契约责任)、道德责任和法律责任②。

通常,人们对于道德责任没有什么争议,由于其缺乏强制力,作用有限,因此本文不作过多讨论,而当事人对仲裁员施加的责任或者与仲裁员就责任问题达成的契约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法律责任上,受到国家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

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
2 1 年第 1 期 01 1
法 治研 究
我国仲裁机构民事责任制度探析 木
李凤琴

要: 仲裁机构在整 个仲裁过程 中承担 的是 管理 和服 务职 能 , 其是 否应 3对 仲裁 活动承担 民事责 - "
任。 主要 看仲 裁机 构与 当事人 、 仲裁 员之 间法律 关 系的性质 。 英 、 三国立法代表 着三种不 同的仲 裁机 美、 法 构 责任豁免 立场。 目前有 些仲裁机构则通过仲 裁规 则免除 自己的 民事 责任 , 但是否有 效值得 商榷 。 国立 我
论的延伸 , 由此看来 , ④ 如果立法对 仲裁员责任实行 的是
则也 由此成 为当事人选择 仲裁机构 的重要考虑 因素 。
仲裁机 构对仲裁程序 的管理 与服务 使仲裁机构 、 当 事人 与仲裁 员之间形成一定 的法律关 系 . 并起到几个方
有 限豁免 , 而仲裁机构在事实上 却享有 比仲裁员更为优 越的绝对 豁免地 位似无合 理基础 。 因此 , 国《 我 仲裁法》
事 仲 裁 制 度 的改 革 与 完 善 ” 项 目编 号 : 20 0 7 1 的 阶段 性 研 究 成 果 。 ( Y 0990 ) 作 者 简介 : 凤 琴 , 兴 学 院 文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东 政 法 大 学 国际 法 博 士研 究 生 。 李 嘉 华
6 2
我 国仲 裁机 构 民事 责任制 度探 析
有必要确 立适当的仲裁机构责任制度。
面的作用 : 首先 , 当事人 与仲裁 员之间 , 在 由于仲裁协议 中约定了仲裁规则 , 仲裁员必须遵 守当事人选定 的仲裁 规则 中的仲裁程序 , 否则 仲裁裁决 有被撤 销之危 险 。 其
次 , 仲裁员 与仲裁机构 之间 。 在 由于仲裁 机构有权 制定 仲裁规则和管理仲裁程序 , 而其 行为能够影响 到仲裁 从 员的活动。 最后 , 当事人与 仲裁机 构之间 , 在 仲裁机构作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仲裁员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仲裁员,我深知自己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在过去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分享。

首先,作为一名仲裁员,必须保持中立公正。

在处理案件时,
要摒弃个人情感和偏见,客观地审理案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同时,要注重沟通和协调,尊重当事人的意见,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要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

法律是不断发展和
变化的,作为仲裁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和
裁判文书,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各种复杂
的案件。

再者,要保持耐心和细心。

仲裁工作需要细致入微,要认真审
理每一个案件,仔细分析每一份证据,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同时,要耐心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给予他们充分的表达
和辩护权利。

最后,要注重团队合作和交流。

仲裁工作往往需要和律师、当
事人、专家等多方协作,要注重团队合作,积极沟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完成仲裁工作。

总的来说,作为一名仲裁员,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保持中立公正,注重细心耐心,加强团队合作,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维护公平正义做出更大的贡献。

希望我的心得体会能够对其他仲裁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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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仲裁员的民事责任【论文摘要】仲裁员责任是现代仲裁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对此各国理论及实践中均存在不同的主张和做法。

本文主要探讨了仲裁员的民事责任问题,从理论基础与实践发展相结合的角度,分析了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的合理性,以及如何确定仲裁员承担与免除责任的范围和条件,最后对完善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一、问题的提出仲裁员在仲裁的过程中享有众多权力,亦负有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以解决纠纷的职责。

但基于种种原因,仲裁员可能出于故意或过失滥用其权力,也可能会违反其应尽的义务作出欺诈行为。

这一方面会破坏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影响仲裁的壮大;另一方面,也会给一方当事人甚至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各国的法律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一般都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方法,如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对仲裁员申请回避等;裁决作出后则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但从根本上讲,这些补救措施并未对仲裁员权力形成制衡机制,从而做到有效的事前防范,当事人的利益因仲裁员不当行为受到损失之后也难以得到直接补偿,因此出现了仲裁员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在民商事仲裁中是否明确以及如何明确仲裁员的民事责任,关系到当事人能否通过司法程序直接救济其合法权益,也关系到仲裁制度的发展。

二、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仲裁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在仲裁员法律责任问题中争论最为激烈,本文所要讨论的就是仲裁员应否对其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承担,其承担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各国的仲裁立法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仲裁员责任论、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论和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论。

笔者赞同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论,即有条件地承认仲裁员在一定范围内的豁免民事责任,超出规定条件和范围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理由如下:(一)仲裁的民间性质和司法属性仲裁的性质是仲裁制度的基础,与仲裁员责任问题亦密切相关,基于对仲裁性质的不同理解,各国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并不相同。

采用契约论的国家,在这一问题上通常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私力救济,允许其对仲裁员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而采用司法权论的国家通常豁免仲裁员因行使仲裁权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仲裁的性质为民间性,民间性理论不仅包含了契约性的内容,而且还包括了仲裁庭的独立性、仲裁机构的民间性,是对仲裁性质全面而客观的界定。

根据这一理论,契约性是仲裁的根本属性,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基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仲裁程序中也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体现。

但是,这并不能否认仲裁的司法属性。

当代仲裁制度已成为一种法律上的制度,仲裁裁决具有法律强制力,仲裁庭的仲裁权源于法律授权,仲裁行为以及作出仲裁裁决都是由法律规范,仲裁裁决也由法律强制力保证实现,由此可见仲裁也具有司法属性。

因此,从仲裁的司法属性来看,仲裁员的权力具有司法性或者准司法性,为使其有效行使这一职能,国家法律应当豁免其民事责任;但仲裁的根本属性是契约性,仲裁员权力来源于契约双方,从契约的角度,仲裁员在违反法律或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需对当事人承担一定范围内的民事责任。

故法律只能给予仲裁员一定范围和程度的豁免权,而不能绝对豁免仲裁员的责任。

(二)仲裁员与当事人的特殊合同关系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仲裁中的核心法律关系,对仲裁员的权力、责任和义务有直接影响。

然而学界对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二者是特殊的契约关系:首先,应该承认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即为要约,仲裁员接受选定即为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双方的意愿是清晰明确的,当事人为解决纠纷将案件提交仲裁,而仲裁员接受委托为其解决纠纷。

根据契约:仲裁员的义务是进行阅卷、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等脑力、体力劳动,当事人为此需支付报酬即仲裁费。

裁决作出后,双方在仲裁服务合同中约定的纠纷解决义务就履行完毕了。

其次,这种契约关系有其特殊性。

法律的授权是仲裁权的来源之一,使得仲裁员在程序中的一些行为具有一定的司法性特征,承担着类似法官的功能,此时仲裁员理应享受司法豁免。

总之,仲裁员与法官之间存在重要差别,仲裁员权力的取得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合意授权,其行为是一种私人裁判行为,而法官的审判权完全来源于法律的赋权,其权力具有公权力性质。

仲裁员并不能和法官等同,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合同关系,因而不能同法官一样享受绝对的责任豁免,其责任豁免限定在一定范围,超出了一定的范围,仲裁员应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推动仲裁制度发展的要求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和仲裁员责任豁免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保障仲裁活动的公正有效,进而推动仲裁的发展,只是侧重点不同。

豁免仲裁员民事责任,侧重于保证仲裁员不受司法干扰和当事人的不当影响,保持其独立性;施加民事责任,则侧重于督促仲裁员认真履行职责,减少职权滥用的可能。

实际上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强调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利于仲裁的发展。

因此,应合理平衡仲裁员的责任承担与豁免,一方面要令其承担一定责任,避免其故意或不加注意地滥用权力,影响仲裁公正;另一方面,一定条件下豁免责任,以保障仲裁员不受到当事人的不当影响和司法干扰,独立履行职责,而这正是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的优势所在。

而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来看,大多数国家也都在向仲裁员责任有限豁免制度靠近,这一做法符合当今各国鼓励仲裁发展的政策。

综上所述,基于仲裁的契约本质及司法特性,基于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特殊的合同关系,采取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论有其理论合理性。

同时,从现实需要来看采取该制度也是必要的,这一做法有利于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更好地促进仲裁制度的发展。

三、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的制度设计(一)仲裁员行为的性质与分类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有行使司法职责的行为,也有提供仲裁服务的行为。

而各国仲裁实践中,通常只有仲裁员以“准法官”身份行使司法职能的行为才能享受责任豁免。

理由在于:仲裁是一种“取决于中立第三方作出有拘束力的决定”以解决纠纷的方法,为使该第三方能适当地履行作出公正决定的职责,给予豁免是必要的。

因而设计仲裁员有限责任豁免制度,有必要先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分类和研究。

以行为是否需要仲裁员的自由判断和独立决定为标准,仲裁员在整个仲裁过程中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一为履行司法职能的行为,这类行为具有司法性;二为提供仲裁服务的行为,这类行为具有契约性。

属于履行司法职责的行为包括仲裁员作出裁决的实体性行为,以及某些需要仲裁员自由判断、独立决定的程序性行为,这些行为与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直接相关。

提供仲裁服务的行为,就是指仲裁员依照其与当事人双方达成的仲裁服务合同,就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提供评判意见,以解决当事人纠纷的行为。

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据仲裁规则作出的行为,一般限于程序事项,例如是否按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回避;二是应当事人特别要求而作出的行为,一般与当事人联系更紧密,例如是否按照当事人约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二)仲裁员民事责任豁免的条件和范围1.豁免仲裁员民事责任的条件豁免仲裁员民事责任需满足的条件有:首先,必须是真正的仲裁员,区别于一般的专家和调解人员;其次,仲裁协议和仲裁员的指定均有效。

只有有效的契约才能赋予仲裁员合法的仲裁权,从而取得法律责任的豁免权,否则仲裁员无权仲裁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的豁免。

但仲裁员可基于诚实的信念主张仲裁协议和任命有效,或者无效的协议是由有效的权力主体作出的,从而获得责任豁免权。

2.豁免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范围根据上文分析,笔者认为仲裁员民事责任的豁免限于其履行司法职责的行为,并且已尽到适当谨慎,超出了这一范围,则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而且,不同的履行司法职责行为因其行为性质的不同,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亦不同:第一,对于仲裁员的裁决行为,只要其尽到了专业小心和适当谨慎,就应免除其民事责任,不需考虑是否存在任何不当行为。

第二,对于需要仲裁员自由判断、独立决定的某些程序性行为,一般情况下给予仲裁员责任豁免,除非仲裁员有故意的严重的不当行为,也即要考虑其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三)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和构成要件仲裁员违反合同约定,有不履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义务并造成当事人实际损害的情形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主要指以下情形:(l)在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没有按照仲裁规定回避的;(2)无正当理由终止职务的;(3)未及时作出仲裁裁决的;(4)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当事人秘密的;(5)仲裁员出于“恶意”,未能公正地审理和裁决。

但并不是说只要具有上述情形仲裁员就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基于责任有限豁免理论的立场,仲裁员承担民事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两个要件:1.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要包括欺诈、收受贿赂、违反回避义务、违反保密义务、无故终止职务、无故拖延程序等情形。

而一般过失不应承担责任,以保障仲裁员独立行使仲裁职责,避免因过于严格的责任制度导致仲裁员产生心理顾虑不愿意接受选定。

2.客观上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义务并给当事人造成了实际损害面对仲裁员的不当行为(违反其应负法律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如果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的救济措施及时进行补救,并没有受到经济损失则不能追究仲裁员的民事责任。

只有在仲裁员严重不当行为给当事人带来了经济损失,且无法得到适当的、足够的救济时,才能要求仲裁员承担责任,而且仅限于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主要是补偿性的。

四、我国仲裁员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及建议关于仲裁员责任,我国《仲裁法》第38条规定了两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但立法并未明确仲裁员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是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责任。

可见,我国对于这一问题,实际上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若当事人因仲裁员过错而遭受经济损失,只能向法院请求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并没有可以获得赔偿或要求追究仲裁员责任的法律依据。

综合上文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仲裁法》应当明确关于仲裁员民事责任的立场,即采用仲裁员民事责任有限豁免制度,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仲裁员对其履行职责的行为不需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仲裁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未能履行当事人所赋予的职责或法律所规定义务并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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