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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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章程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条公司的宗旨是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利,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柳州市智马砖瓦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地址:柳州市东环路294号柳州恒达机动车维修有限公司内
第三章经营范围
第四条经营范围:建材机械配件加工及销售,汽车配件、工程机械配件、钢材销售。
第四章注册资本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万元)比例
罗喻允货币450万元人民币90%
韦生国货币50万元人民币10%
股东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报告,其中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在半年内依法办理其财产的移交手续。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柳州市智马砖瓦机械有限公司
2、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的出资日期:
罗喻允2012年1月28日出资450万元人民币
韦生国2012年1月28日出资50万元人民币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选举和被选举为监事;
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优先出资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优先购买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遵守公司章程;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七章公司的机构及其它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作出决议;
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股东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每一万元人民币为一个表决权。
第十六条定期会议应六个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载明的权利。
第十七条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决议,决议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本章第十三条第八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公司设立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公司财务;
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牟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主持股东会议;
检查股东会议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