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片酬 反方一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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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片酬
反方一辩(第一稿)
谢谢主席,大家好,我方观点为,不应该限制艺人的天价片酬。
首先,艺人的片酬可以认为是其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从这一层面来说,艺人作为一个普通的劳动者,拥有与其雇佣单位自主商定报酬的自由。这一自由,由法律所赋予,不可剥夺不可侵犯,所以说对艺人片酬进行强制手段的限制,从根源上就是违法行为。
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后随着创作题材的放开,影视产业逐步复苏;1994年中国民营电影电视公司第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2001年取消对影视制作过程中资本获取渠道的限制;2003年电影产业化改革启动,将影视创作过程中资源配置的主动权彻底赋予影视公司。一路走来中国影视行业越发红火越发百花齐放,其根源唯有自由二字——题材的自由、资源的自由、表达方式的自由……影视创作是一种艺术,无论是为了演活一个角色重金聘请一级演员还是为了视觉的炫目用上最高昂的特效,这一切的选择权都在制作者手中。艺术没有必须的范式也不应该施加条条框框的限制,没有一种模式可以永久产出经典,没有一种格局必将导致失败。有观众喜欢题材的深刻,有观众就喜欢明星的颜值,难道他们错了吗?所以文化相对性要求我们尊重创作者的自由,社会的基本价值共识要求我们追逐不被强力所束缚的自由,而对方辩友的限制,无疑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与文化发展方向背道而驰。
除此之外我们不得不怀疑对方辩友政策的执行力。您方所谓限制,无非是一些人认为艺人们配不上现有的酬劳。那么由谁来制定艺人的水平标准?又有谁有此权利把自己不喜欢的东西定义为水平不足?华语影片历史上片酬最高的周星驰、成龙、李连杰,《战狼2》中为了展现军人风采亲自入伍一年磨练军事素质的主演吴京,若是真的限制他们的片酬,对方辩友于心何忍、广大观众又如何能接受啊!更何况,目前在投资商、制片人、演员等多方权衡下给艺人支付的报酬,已是在市场调节下得出的最接近艺人真实价值的结果,对方的强制限制必将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巧立名目、以股份代现金,各种擦边球必将使政策毫无公信力和执行力,毕竟想给钱,这个时代哪有给不出去的道理嘛。
综上所述,对方辩友的政策违反法律、违反市场规律、违背自由原则、不具备执行力,因此不应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