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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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申请流程
申请设立新的基金会,发起人应当填写《基金会登记事项表》(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一)和《基金会设立申请书》(基金会登记表格之二)。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第十条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基金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三)原始基金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审查与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4、颁发登记证书(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准予设立登记的,向申请人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设立登记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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