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材配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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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甲:(以下简称甲)

乙:(以下简称乙)

根据《人民国合同法》,经甲乙双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双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供应货品及合同总额

1.供应货品:鲜肉类、猪肉、牛肉、各类畜禽冻肉、肉制品、水产品及蔬菜、水果等物品。

2.合同暂定总额:人民币柒万贰仟陆佰元整/月(¥ 72600.00元/月)。

二、服务期限

自 2015 年 06 月 01 日起至 2015 年 08 月 30日止;

三、定价式

1.货物单价:参照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市五区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表》

(./gzcx/nfcpjgcx/gqlfcpjg/)为基础,网上没有报价的个别品种以甲与乙的协商价为基础。

2.计价法:每天采购费总额=每天采购量的总价格x折扣率。

3.折扣率:按照乙承诺的平均折扣率为基准,不能超出。

四、货品质量要求

1、数量验收标准

1.1.来货量大于订货量时按订货量验收,来货量小于订货量85%,则告知供应商必须在1小时补齐,若无法补齐数量,则按缺货金额的10%在保证金中进行扣罚。

1.2.送货品种必须与订货品种一致。

2、甲一般肉类瓜菜价格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的《市五区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价格表》(./gzcx/nfcpjgcx/gqlfcpjg/)的品种来采购食材等物品,网上没有的个别品种甲与乙协商采购。

3、乙在合同期限,每7天向用户提供一个固定的批发报价(7天此价格不变)。当价格出现变动,乙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甲。

4、质量验收标准

4.1总体要求

4.1.1标准:本项目所指的货物及服务应符合合同的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人民国标准或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4.1.2乙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合同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合同要求。保证合同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无侵权货品,符合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要使用有效期的货品,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1.3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甲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4.1.4甲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乙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4.1.5乙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关品目。

4.1.6乙保证提供的肉均为市或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

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

4.1.7乙应能够配合甲及时更新所提供的符合卫监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

肉类:

鲜猪肉等—分割肉销售凭据、动物防疫合格证(产品B )

鲜牛肉等—畜产品检验合格证

冻肉—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鸟—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B )

4.1.8乙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甲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①乙提供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的,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 2 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扣除。

②乙提供有毒食品的,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乙提供之食品问题,乙除需负担全数之医药费外。除没收履约保证金外,甲取消乙供货资格,甲取消乙供货合同,乙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4.2具体要求

4.2.1肉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

4.2.1.1鲜猪肉

4.2.1.2.鲜牛肉、鲜羊肉

4.2.1.3.牛腩

4.2.1.4.鲜鸭

4.2.1.

5.鲜鸡

4.2.2.冻品类、冻肉、冻副产品4.2.2.1.冻品类、冻肉

4.2.2.2.冻副食品

4.2.3.水产类

4.2.3.1.活鲜:鱼类、虾类

4.2.3.2.冰鲜类

说明:1、肉类必须为放心肉,禁私宰肉,必须具有检验、检疫验讫标志、肉品品质检验证明并经药物检测合格的产品。每批肉类必须提供检验检疫证明、检验合格证、分割销售凭据。必须为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预包装或在包装物上标注可溯源的标签、标识等相关信息,进行预包装的还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2、冻品及其他带有包装的食品,其质量卫生标准除符合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外,还应包括以下面:

(1) 凡是冻肉类产品必须包装完整并有生产厂址和生产日期;

(2) 冻肉类产品中冻3号肉和冻肋排必须有产品卫生检疫标准;

(3) 冻肉类产品质量必须合乎验收标准(如新鲜度等);

(4) 冻肉类产品中间不能有过多冰块;

(5) 冻肉类产品重量必须和包装箱上标明的重量一致;

(6) 验货时,拆箱检查,如含水量太多称重时适当按比例除冰块的重量。称重时要扣

除纸箱、以货品净重为准。如果外包装箱上标有净重,按净重入库,如果没有净重

标识,按5%扣除含冰量;

(7)验收品质的好坏要用眼去辨认,如出现肉制品风干、变色之冻品不能收

货。

3、票证要求:畜禽冻肉类和肉制品的生产厂家必须具有肉制品《食品生产可证》。

4.2.4大米

4.2.4.1 大米质量标准:

(1)有“QS”标志,标明加工厂名称、品名、生产日期、保持期或保存期,供货时的剩余保质

期不少于三分之二,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产品合格证,质量符合大米标准(GB1354-86)与粮食

卫生标准(GB2715-2005)。

(2)具有固有色泽和香味,无污染、无虫害,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无异味或霉味(霉变),

无虫蛀结块挂丝或杂质异等,符合粮食卫生标准。

4.2.4.2大米包装规格:30kg/包或50KG/包

4.2.4.3大米要求的资质证明:

(1)生产(供应)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

(2)产品票证要求:

4.2.5食用油品质要求

4.2.

5.1基本要求:外包装完好,有QS标志,标明品名、厂名、重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执行标准,剩余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二,具有产品合格证。具有正常植物油的色泽、透明度、气味和滋味,无焦臭、酸败及其他异味。

4.2.

5.2食用油生产企业的资质证明(首次供应时提供):《营业执照》、《食品流通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

4.2.

5.3气味、滋味:具有固定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

4.2.

5.4加热试验(280℃)油色不得变深,无析出物

4.2.

5.5不得混有其他食用油或非食用油

4.2.

5.6各项指标符合标准要求。

4.2.6面粉

4.2.6.1有“QS”标志,标明商品名称、规格、生产商、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剩余

保质期不少于三分之二,所有商品必须具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

4.2.6.2要新鲜、色泽呈现乳白或微黄色、手感细腻、颗粒均匀、有自然浓郁的麦香味、手抓后自

然流出、松开手后不成团、用它制成的成品如馒头有麦香味、香甜入口不粘牙、符合食品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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