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标准版)
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签订:(以下简称“平台”)(以下简称“用户”)鉴于甲方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服务,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内容1.1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服务包括:在线销售、商品展示、交易结算、物流跟踪等服务。
1.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提供真实的商品信息、价格、图片等,并保证商品的质量。
1.3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平台上发布商品信息,参与平台的营销活动,并享受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二条服务费用2.1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收费标准,支付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平台使用费、交易佣金等。
2.2 乙方应在每月初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上一月的服务费用。
2.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服务费用后五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提供服务。
第三条商品管理3.1 乙方应保证其在平台上销售的商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3.2 乙方不得在平台上销售假冒伪劣、侵权、涉黄、涉暴等违法商品。
3.3 乙方应自行承担其销售的商品的质量、安全、售后等责任。
第四条交易管理4.1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交易规则,不得恶意刷单、虚假交易等行为。
4.2 乙方应在交易完成后,按照甲方的规定,及时履行发货、售后等义务。
4.3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甲方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条信息安全5.1 乙方应妥善保管其在平台的账号、密码等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
5.2 乙方应保证其在平台上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发布虚假、违法信息。
5.3 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平台上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以维护平台的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6.2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1 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市场机制
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市场机制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是电力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涉及到电力的生产、供应以及消费,直接影响着电力市场的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介绍电力系统的电力市场交易市场机制,探讨其作用和发展趋势。
一、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概述电力市场交易机制是指在电力系统中,通过供需双方的市场行为,实现电力交易的方式和规则。
它主要包括电力市场的组织形式、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交易方式的确定等内容。
1.1 电力市场的组织形式电力市场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有竞争性市场和统一市场两种。
竞争性市场是指供需双方通过竞价等方式进行交易,充分体现市场价格的形成机制;统一市场则由市场管理机构统一组织交易,以确保电力供需的平衡和市场秩序的维护。
1.2 市场主体的分类电力市场的交易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电力交易机构等。
发电企业是电力市场的供应方,负责电力的产出;电力用户则是电力市场的需求方,负责电力的购买;电力交易机构则充当市场的交易平台,提供撮合交易的服务。
1.3 交易方式的确定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取决于市场组织形式和市场主体的特点。
常见的交易方式包括定价交易、竞价交易和谈判交易等。
定价交易是指通过协商确定交易双方的电力价格;竞价交易是指供需双方通过报价参与电力交易,最终以最高买价和最低卖价确定交易价格;谈判交易则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交易的价格和数量。
二、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的作用电力市场交易机制在电力市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益以及保障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2.1 优化资源配置电力市场交易机制通过供需双方的市场行为,能够实现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通过市场的竞争,高效的发电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鼓励新的投资者进入市场,提高电力供应的效率。
2.2 提高市场竞争效益电力市场的竞争机制能够有效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推动技术和管理创新。
供应方为了在竞争中取得优势,会不断提高发电效率、降低成本,从而提高市场的竞争效益,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与进步。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1. 引言大宗商品交易是指以农产品、矿产资源、能源产品等为标的,在交易场所进行的大规模交易活动。
大宗商品交易的规模庞大,参与方众多,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来规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大宗商品交易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点。
2. 交易主体管理2.1 交易参与方资格要求大宗商品交易参与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资金实力、交易经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
参与方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交易。
2.2 交易主体信用评级交易主体应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等资料,以便交易所对交易主体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结果将影响交易主体的交易权限和资金杠杆比例等。
2.3 交易主体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交易主体,交易所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限制交易权限、暂停交易活动、报案追究等。
3. 交易行为管理3.1 交易方式和时间交易所应制定统一的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明确交易主体可以选择的交易方式(如现货交易、期货交易)以及交易的具体时间段。
3.2 交易费用和结算方式交易所应明确交易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确保交易费用的公开透明。
同时,交易所应规定结算方式,明确清算的时间点和方式。
3.3 交易风险管理交易所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包括但不限于风险防控措施、交易保证金制度、风险准备金等。
交易主体应了解和遵守相关风险管理规定,提高自身风险意识。
4. 交易监管4.1 交易所监管职责交易所作为交易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监督和管理交易活动。
交易所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加强交易所内外的合作与沟通,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交易数据和风险分析报告。
4.2 监管机构的职责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进行监管,确保交易所遵循交易规则和法律法规,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机构有权对交易所进行审计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5. 交易纠纷处理5.1 纠纷解决方式交易所应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为交易参与者提供公正、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
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一、引言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我国领先的实物资产交易评台,其实物资产交易规则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将详细介绍北京产权交易所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便广大投资者和交易参与者遵循和引导。
二、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概念1.实物资产:指具有实体形态的不动产、设备、机器、原材料、商品等具有交易价值的财产。
2.实物资产交易:是指在产权交易所进行的涉及实物资产的交易活动。
3.交易规则:是产权交易所制定的,为保障交易公平、公正、有序进行而规定的交易原则和操作规程。
三、实物资产交易的基本流程1. 发布信息:资产持有人向产权交易所提交实物资产交易信息,包括资产的描述、数量、质量、价格等基本信息。
2. 检测核验:产权交易所对提交的实物资产信息进行检测核验,验证资产的真实性和交易价值。
3. 摘牌挂牌:经核验合格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摘牌挂牌,发布到产权交易所的交易大厅上。
4. 交易撮合:投资者根据挂牌信息进行交易撮合,达成交易协议。
5. 过户交割:买卖双方完成交易款项和资产过户交割手续。
6. 交易结算:产权交易所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同时将资产过户信息进行备案并通知相关部门。
四、实物资产交易规则的基本内容1. 摘牌挂牌规则1.1 实物资产的挂牌信息应包括资产名称、数量、质量、价格、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1.2 资产持有人应提供资产的权属证明、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以确保挂牌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交易撮合规则2.1 买卖双方需在产权交易所注册并办理交易手续,方可进行交易撮合。
2.2 产权交易所将根据挂牌信息进行撮合,对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确认。
3. 过户交割规则3.1 买卖双方需在交易确认后完成资产过户手续。
3.2 过户手续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交易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交易结算规则4.1 产权交易所将对完成交易的买卖双方进行交易结算,将交易款项划拨至卖方账户。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
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引言概述:美国证监会(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是美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监管美国证券市场的运作。
为了确保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SEC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美国证监会规章规则目录的内容。
一、注册与报告要求1.1 公司注册要求:SEC要求所有在美国证券市场上发行证券的公司进行注册。
注册要求包括提交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报告和其他必要的文件。
1.2 报告要求:注册公司需要按照SEC的规定定期向SEC提交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
1.3 内幕交易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需要按照SEC的规定定期向SEC报告他们的股票交易情况,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二、信息披露要求2.1 公司信息披露:SEC要求上市公司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与投资者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财务报告、业务风险、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2.2 投资者保护:SEC要求公司披露与投资者利益有关的信息,以保护投资者免受欺诈和不当操作的伤害。
2.3 信息传递途径:SEC要求公司使用适当的信息传递途径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包括公司网站、公告、报告等。
三、交易与市场规则3.1 证券交易规则:SEC制定了一系列的证券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的运作规则、证券交易的结算与交割规则等,以确保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3.2 市场操纵禁止:SEC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包括虚假宣传、操纵证券价格、操纵市场交易量等,以保护市场的公平和投资者的利益。
3.3 内部交易限制:SEC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大股东的内部交易行为进行限制,以避免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四、监管与执法措施4.1 监管措施:SEC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包括对注册公司的审核、对信息披露的审核和监督等,以确保市场的合规运作。
4.2 执法措施:SEC对违反规章规则的行为进行执法,包括对欺诈行为的调查、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以维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日期】2008.03.24•【文号】中汇交发[2008]85号•【施行日期】2008.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中汇交发[2008]85号)各交易成员: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定义与基本规则2.1交易系统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交易成员2.2.1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
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国有企业内部交易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内部交易管理制度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国有企业内部交易行为,保障公平公正,提升企业管理效能。
2. 定义- 内部交易:指国有企业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商品或服务交换行为。
3. 管理原则3.1 公平原则所有内部交易应公平进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无论大小都应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
3.2 诚信原则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内部交易,严禁有欺骗、不正当竞争等不诚信行为。
3.3 透明原则内部交易应公开透明,相关交易信息应及时发布,以便其他部门、分支机构和相关方了解和监督。
3.4 独立原则内部交易应独立决策,避免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问题的出现。
4. 管理流程4.1 交易申请- 各部门、分支机构准备交易申请,包括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4.2 审批流程- 交易申请提交给内部交易管理部门,由其进行审批和核准。
- 审批人员应按照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独立原则进行审批,确保交易符合规定和市场价值。
4.3 合同签订- 审批通过的交易申请将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 合同应包含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交易商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价格和交付方式等。
4.4 交付与付款-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合同约定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付和付款。
- 交付和付款应按照市场价值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4.5 监督与检查- 内部交易管理部门有义务对各部门、分支机构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5.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纠正违规行为。
6. 附则本制度于发布后正式生效,未尽事宜将根据需要进行补充规定。
以上为国有企业内部交易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内部交易行为,维护公平公正,提高企业效益与管理水平。
交易风控制度模板
交易风控制度模板一、总则1.1 本制度旨在规范公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对公司交易行为进行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督。
1.3 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交易风控制度,确保制度有效性和实施力度。
二、风险识别与评估2.1 交易前,应对交易对手、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市场环境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识别潜在风险。
2.2 针对识别出的风险,采用定性、定量方法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为制定风控措施提供依据。
2.3 定期对公司交易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新的风险点,调整风控策略。
三、风险控制与监督3.1 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交易风险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协调。
3.2 制定交易操作规程,明确交易流程、权限、职责等,确保交易合规性。
3.3 设立交易限额,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为公司交易制定合理的额度限制。
3.4 建立交易风险预警机制,对市场变动、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等进行实时监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5 加强对交易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3.6 定期对交易风险进行内部审计,评估风控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信息披露与报告4.1 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
4.2 交易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交易进展、风险状况等信息,重大风险事项应立即报告董事会。
4.3 定期向监管部门、股东等利益相关方报告交易风险管理情况,接受外部监督。
五、应急处理5.1 建立交易风险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流程、职责、措施等。
5.2 一旦发生交易风险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影响。
5.3 事后对交易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分析原因,完善风控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六、责任追究6.1 对违反交易风控制度的行为,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1. 引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是指政府或国家机关以招标、拍卖等方式将国有企业或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行为。
为了规范和保护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操作规则。
2. 定义2.1 企业国有产权:指由国家所有、由国家管理和支配、在国家所有财产权的企业及其与之相关的权益。
2.2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指政府或国家机关通过竞争性招标、拍卖等方式,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社会资本的活动。
3. 交易流程3.1 准备阶段:3.1.1 交易准备:政府或国家机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招标、拍卖等方式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交易方案、确定交易目标等。
3.1.2 资产评估:对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交易的合理价值。
3.1.3 信息公示:依法公布待交易的企业国有产权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概况、价值评估、交易方式等。
3.2 交易阶段:3.2.1 报名提交:有意向参与交易的投资者需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向政府或国家机关提交报名材料。
3.2.2 资格审核:政府或国家机关对报名投资者进行资格审核,排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3.2.3 竞买或竞价:符合资格的投资者进行竞买或竞价,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交易。
3.2.4 确定竞买人或竞价人:依据竞买或竞价结果,确定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
3.2.5 签署交易合同: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与政府或国家机关签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3.3 过户阶段:3.3.1 过户申请: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向相关部门提出过户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3.2 过户审批:相关部门对申请过户的材料进行审批,核准过户手续。
3.3.3 过户登记:过户审批通过后,将产权交易登记到最终竞买人或竞价人的名下。
4. 监督与保障4.1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整个过程,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4.2 信息公开:政府或国家机关应及时、全面公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金融行业反洗钱操作手册
金融行业反洗钱操作手册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国际金融交流的不断增多,金融犯罪活动,特别是洗钱行为逐渐成为一个重大的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金融行业必须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本操作手册旨在为金融机构提供一套完整有效的反洗钱操作指南,助力金融行业有效地抵御洗钱活动。
一、客户尽职调查(CDD)客户尽职调查是反洗钱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金融机构应确保在与新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前,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
以下是客户尽职调查的几个关键步骤:1.1 实名核实:要求客户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核实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确认客户的身份信息并留存相关记录。
1.2 业务背景调查:了解客户的商业背景和行为模式,以评估其风险程度。
包括客户的财务状况、商业活动及所有权结构等方面的调查。
1.3 受益所有人(UBO)调查:确认实际控制人(UBO)并核实其真实身份。
排除任何通过股权结构或关联公司等方式隐藏真实受益所有人的风险。
1.4 客户风险评估:根据客户的背景信息和业务活动,对其风险程度进行评估。
根据不同风险等级,分别采取相应的尽职调查措施。
二、监控交易活动监控交易活动是发现可疑交易行为的关键手段。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以及时发现异常或可疑的交易行为。
以下是一些监控交易活动的方法:2.1 设定监控规则:根据内外部法规要求,制定合适的监控规则。
包括异常金额、频繁现金存取、跨境交易等可能涉及洗钱行为的违规操作。
2.2 自动交易监测: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建立自动交易监测系统。
运用数据挖掘和分析技术,识别并监测异常的交易模式和行为。
2.3 交易行为分析:对疑似可疑交易进行深入分析。
比较和对比客户历史交易模式,找出异常行为和交易风险。
三、报告与记录金融机构在发现可疑交易或客户行为时,有义务向相关监管机构进行报告,并按要求留存相关记录。
以下是报告与记录的主要内容:3.1 可疑交易报告(SAR):建立内部报告机制,及时发现可疑交易或红旗行为。
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
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1. 介绍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是为了规范电力市场中的交易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电力零售市场是指电力供应商与终端用户之间进行电力交易的市场,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可以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运行,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2. 目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提高电力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终端用户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电力价格和服务;•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和创新。
3. 主要内容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3.1 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规则是指电力供应商进入电力零售市场的条件和程序。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电力供应商的注册和资质要求;•电力供应商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电力供应商的市场退出程序。
3.2 交易行为规则交易行为规则是指电力供应商和终端用户之间进行电力交易时应遵守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电力供应商的报价和定价机制;•电力供应商和终端用户之间的合同约定;•电力供应商和终端用户之间的交易确认和结算机制。
3.3 信息披露规则信息披露规则是指电力供应商和终端用户在电力交易过程中应向市场披露的信息。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电力供应商的市场报价和交易信息;•终端用户的用电需求和用电计划;•市场监管机构对市场信息的监控和发布。
3.4 纠纷处理规则纠纷处理规则是指电力零售市场中的交易纠纷应如何处理的规则。
这些规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流程;•纠纷处理的责任和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的结果和后续措施。
4. 实施与监管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的实施和监管通常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市场监管机构负责。
他们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交易规则;•监督和检查市场交易的执行情况;•处理市场交易中的违规行为和纠纷;•提供市场交易的信息和报告。
5. 未来发展趋势电力零售市场交易规则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市场交易的合规性和透明度;•推动市场竞争,降低电力价格和提高服务质量;•引入新的交易方式和技术,如电力交易平台和区块链技术;•推动电力市场的国际化和跨境交易。
不正当交易协议书范本
不正当交易协议书范本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和乙方(以下合称“双方”)在业务合作中可能涉及不正当交易行为,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书。
第一条定义1.1 “不正当交易”指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商业道德或双方约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贿赂、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1.2 “交易”指双方之间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货物买卖、服务提供、技术转让等。
第二条禁止不正当交易2.1 甲方和乙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任何不正当交易行为。
2.2 甲方和乙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自身或其员工、代理人、关联方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
第三条信息披露与监督3.1 甲方和乙方应相互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3.2 甲方和乙方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和预防。
第四条违约责任4.1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书的规定,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4.2 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根据违约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协商确定。
第五条争议解决5.1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1. 引言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通过协商自行交易债券的市场。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银行间债券市场制定了自律管理措施实施规程。
2. 目标与原则2.1 目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措施的目标是:•提高市场透明度,减低信息不对称风险;•维护市场公平公正,防止市场操纵;•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2 原则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措施的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原则:保障市场参与者公正公平的交易环境;•风险控制原则:采取措施减低市场交易风险;•信息披露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提高市场透明度;•合规管理原则:规范市场参与者行为,防止市场操纵。
3. 交易行为规范3.1 交易行为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应符合以下准则:•自由竞争准则:市场参与者享有平等的交易权利,不得限制或妨碍其他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公开透明准则:交易应公开透明,市场参与者应按规定提交相关信息;•诚实守信准则:市场参与者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或进行操纵行为;•风险控制准则:交易风险应得到充分评估,市场参与者应采取适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2 交易监督与调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设立交易监督部门,对市场交易进行监督与调查。
具体措施包括:•监测交易行为:监测市场交易行为,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调查举报案件:对市场参与者的举报进行调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风险评估:对市场交易风险进行评估,提供风险提示。
4. 信息披露与公告4.1 信息披露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以下信息:•发行信息:发行人信息、债券规模、利率、期限等;•交易信息:交易价格、交易量、交易对手等;•公司信息:公司治理、财务报告、重大事件等。
4.2 公告要求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及时公告与市场交易相关的重大事件,包括:•市场风险警示;•违规行为处理结果;•交易规则调整等。
平台交易管理制度
平台交易管理制度1. 总则为规范平台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 交易准入2.1 交易准入条件(1)用户需完善个人信息,并通过实名认证才可进行交易。
(2)用户需具备交易资质,如购买力、信用记录等。
2.2 交易准入流程(1)用户提交资料申请交易准入。
(2)平台审核资料,确认用户是否符合交易准入条件。
(3)通过审核后,用户可进行交易。
3. 交易规则3.1 交易类型(1)平台支持的交易类型包括购买、出售、租赁等。
(2)用户需根据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交易模式和支付方式。
3.2 交易流程(1)下单:用户选择商品或服务,提交交易订单。
(2)支付:用户根据选择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3)发货/提供服务:卖家根据订单要求进行发货或提供服务。
(4)确认收货/验收:买家收到商品或服务后确认收货或验收。
(5)评价:双方可对交易进行评价。
3.3 交易规则约束(1)用户需遵守平台规定的交易流程和方式。
(2)用户需依法履行交易义务,不得恶意破坏交易秩序。
(3)用户需遵守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
4.1 交易信息保护(1)平台将采取安全措施保护用户的交易信息,防止信息泄露和盗用。
(2)用户在交易过程中需谨慎保护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
4.2 交易风险提示(1)平台将提供交易风险提示,让用户了解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
(2)用户需谨慎选择交易对象和方式,避免遭受诈骗。
5. 交易管理5.1 交易监管(1)平台将建立交易监管体系,定期对交易行为进行监测和管理。
(2)平台可对不良交易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警告、封禁账号等。
5.2 交易纠纷处理(1)平台将提供专业的纠纷处理机制,帮助用户解决交易纠纷。
(2)用户可根据平台规定提出申诉,平台将及时受理并处理。
6. 交易行为管理6.1 不良交易行为(1)平台将禁止用户从事不良交易行为,如虚假宣传、欺诈等。
(2)对于不良交易行为,平台将依法据实进行处理,保障用户权益。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一、引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平、透明、效益和合法性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全面解析该办法的内容与要求。
二、背景与目的国有资产是国家的重要财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其交易管理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管理,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3.1 交易主体的资格要求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前,交易主体需要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商业信誉等方面的要求。
只有符合资格要求的企业才可以参与国有资产交易。
3.2 交易方式和程序《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国有资产交易的方式和程序。
交易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协商等多种形式,交易程序包括资产评估、交易公告、交易文件的编制和发布、交易审核等环节。
3.3 交易标的的确定和评估在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时,需要明确交易标的的确定和评估。
交易标的可以是企业的股权、资产组合、债权等,而评估标准包括市场价值、资产价值等多个方面的考虑。
3.4 交易的公开与透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国有资产交易的公开和透明,包括交易公告的发布、交易信息的公开、交易过程的监督等方面。
通过公开和透明的交易,可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3.5 交易的监督与执法在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需要加强交易的监督与执法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执法措施,可以有效遏制不正当的交易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利益。
四、责任与义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交易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交易主体不得有虚报、隐瞒交易信息的行为,需要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国有资产的权益。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督职责,对交易活动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
五、处罚与申诉对于违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数字货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范文
数字货币实行什么管理制度范文数字货币是一种基于密码学技术、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它不依赖于特定机构发行和管理,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等特点。
随着数字货币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其管理制度也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发行、交易、用户隐私保护等方面,探讨数字货币的管理制度。
一、数字货币发行管理制度数字货币的发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如何确保发行的公平性、合规性是至关重要的。
数字货币发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1 发行机构监管数字货币的发行机构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督,监管机构应对发行机构的组织架构、技术能力、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审查。
监管机构还应对数字货币的发行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合规运作。
1.2 发行数量控制为了保持数字货币的稳定性和价值,应制定一套货币发行数量控制机制。
这个机制应基于经济学原理和货币政策目标,确保货币的总量和增长速度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1.3 发行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应建立完善的诚信体系,对发行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以提高市场参与者对数字货币的信任度。
1.4 消费者权益保护数字货币的发行机构应设立客户服务部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发行机构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消费者的问题。
二、数字货币交易管理制度数字货币交易是数字货币流通的重要环节,数字货币交易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2.1 交易所监管数字货币交易所是数字货币交易的重要场所,应受到监管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应对交易所的运营机制、风险管理措施等进行审查,并建立交易所的准入制度。
2.2 交易活动监测为了防范非法交易和洗钱等活动,应建立数字货币交易活动的监测机制。
监测机制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交易活动进行分析和监测,及时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2.3 交易规则制定数字货币交易的规则制定是保障交易公平和交易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交易规则应明确交易的限制条件、结算方式、交易费用等,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可靠性。
深交所 监管措施
深交所监管措施1. 简介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内地的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总部位于深圳市。
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的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负责监管深圳地区的股票和债券市场。
监管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等目标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制度。
深交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一系列监管措施,不断提升市场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2. 深交所的监管职责深交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承担着以下重要职责: - 监督并管理深圳地区的股票和债券市场; - 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 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信息披露透明度; - 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 监管措施的分类深交所的监管措施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3.1 市场准入与退出监管深交所对企业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上市规则对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
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在深交所上市。
深交所还对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确保其信息披露及时准确。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投资者利益的企业,深交所有权采取退市措施,将其从交易所摘牌。
3.2 监管信息披露深交所鼓励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
深交所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测机制,对披露信息进行审核和监管。
3.3 监管交易行为深交所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和制度,对证券市场内各类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禁止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3.4 监管投资者保护深交所致力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用于向投资者提供赔偿。
深交所加强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运营。
3.5 风险防控深交所通过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系统,及时发现和应对市场风险。
深交所还加强与其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4. 深交所的创新监管措施为适应市场发展和金融科技的快速变革,深交所积极推动创新监管措施的落地。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1.引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遵守反洗钱法规和规范,确保合规经营,并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建立的一系列组织、制度、流程和措施。
本文将介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2.风险管理框架2.1 风险评估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应以风险评估为基础。
金融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客户风险、产品风险、通道风险等因素,对可能的洗钱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对策。
2.2 内部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监测、检测和报告可能存在的洗钱行为。
包括监控客户交易行为、资金流动、异常交易模式等,并及时采取反洗钱措施。
2.3 外部合作金融机构与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分享信息、协调行动,共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3.客户识别和尽职调查3.1 客户风险识别金融机构应建立合理的客户风险识别机制,根据客户的身份、背景、业务等特征,对客户进行分类,并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
3.2 尽职调查对于高风险客户,金融机构应进行尽职调查,了解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确保客户合法合规。
3.3 内部报告金融机构应建立内部报告机制,及时向内部管理层报告新客户关系和可疑交易,确保信息的适时传递和处理。
4.交易监控和报告4.1 交易监控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交易监控机制,对客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识别异常交易模式,及时采取措施。
4.2 可疑交易报告对于发现的可疑交易,金融机构应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包括反洗钱内控部门、合规部门及上级监管机构,确保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调查。
4.3 保留记录金融机构应妥善保存客户交易记录、尽职调查记录等相关资料,并确保其完整、准确、可追溯,以便后续审计和监管。
5.员工培训和意识教育5.1 培训计划金融机构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反洗钱法规、风险等的意识和认识,并确保员工了解相关制度和流程。
5.2 外部培训与考核金融机构应与专业机构合作,提供员工接受外部培训的机会,并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员工的专业素质和反洗钱能力得到提高。
银行反洗钱管理规定
1 目的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反洗钱工作的职责及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ⅩⅩ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管理,各分行根据本规定制定其反洗钱管理规定,并报总行备案。
3术语与定义3.1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3.2支付交易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银行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交易。
3.2.1大额支付交易是指规定金额以上的支付交易。
3.2.2可疑支付交易是指支付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用途、性质等有异常情况的人民币支付交易。
4职责与权限4.1 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4.1.1 统一领导、部署本行反洗钱工作。
4.1.2 负责研究和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1.3 负责研究本行反洗钱工作的重大和疑难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4.1.4 负责本行反洗钱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调查、培训。
4.1.5 指导、协调本行反洗钱工作。
4.1.6 其他应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4.2 反洗钱办公室设在会计结算中心,反洗钱办公室负责4.2.1 负责本行反洗钱日常工作。
4.2.2 制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2.3 组织全辖开展反洗钱宣传、培训、检查。
4.2.4 反洗钱的联络、协调工作。
4.3 会计结算中心设立反洗钱岗负责4.3.1 拟定本行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和管理办法。
4.3.2 负责组织开展宣传、培训,指导、检查ⅩⅩ银行各分行、支行(部)落实反洗钱内控制度情况。
4.3.3 建立反洗钱工作档案,妥善保管反洗钱会计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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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第二节交易信息和交易行为的监督与管理一、交易信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都要发布包括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证券交易所还要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一)即时行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竞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连续竞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首次上市证券在上市首日的前收盘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则规定,首次上市股票、债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其发行价,基金为其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0.001元)。
(二)证券指数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编制综合指数、成分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公布的股票价格指数有样本指数类、综合指数类和分类指数类三大类。
(三)证券交易公开信息1.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1)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2)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3)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 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应分类指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中小企业板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基金指数。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对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证券交易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3.对于证券交易异常波动。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证券交易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是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累计买入、卖出金额:(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2)ST股票和*ST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3)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4)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还包括封闭式基金)、增发上市的股票、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等在首个交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对于证券实施特别停牌。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1)成交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2)股份统计信息;(3)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另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二、交易行为监督(一)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时监控事项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按照法律的这一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相关的交易规则中,进一步明确了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13个异常交易行为)1.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2.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4.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5.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6.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7.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10.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11.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13.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二)出现异常交易行为需采取的措施证券交易所会员如果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上述所列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另外,出现上述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证券交易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证券交易所可以直接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供有关材料。
证券交易所会员及其营业部、投资者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口头或书面警示。
2.约见谈话。
3.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4.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5.报请中国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6.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如果相关人对第4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
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限制证券账户交易的措施包括:限制买入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卖出);限制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但允许买入);限制买入和卖出指定证券或全部交易品种。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在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简称“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制度启动于2002年年底。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重新发布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一)投资运作的一般规定▲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每个合格投资者只能委托1个托管人,并可以更换托管人),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施监督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有关的投资额度、资金汇出入等实施外汇管理。
▲合格投资者可以委托在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等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一一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以自身名义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应当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
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人民币金融工具,包括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权证、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考试大论坛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如《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1.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
2.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但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交易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合格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规则基本相同。
为便于叙述,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为例介绍相关情况。
▲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16%及其后每增加2%时,证券交易所于该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合格投资者已持有该公司挂牌交易A股的总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单个合格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减持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予以平仓,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当日交易结束后,如遇所有合格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挂牌交易A股数额合计超过限定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将按照后买先卖的原则确定平仓顺序,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发出通知。
合格投资者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做出相应处理,以满足持股限定比例要求。
来源:考试大的美女编辑们▲5个交易日内,如遇其他合格投资者自行减持导致上述持股总数降至限定比例以下的,被通知减持的合格投资者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继续持有原股份。
▲合格投资者对超过持股限定比例的股份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结算公司有权通知受托的证券公司及托管人实施平仓,并可对该合格投资者予以警告、公开谴责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