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手册制度教务处提供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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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2016年5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学籍管理,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新生入学,必须持本校《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
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如下一年度该专业同学制班不招生,则不予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课程的修读与考核
第七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学校现阶段实行学年学分制,课程修读、课程考核、成绩记载、免听和免修、补考和重修等有关问题,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持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旷考论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经转出院系(专业)同意,转入院系(专业)测试通过并同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审批,可予转专业。按照《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需本人申请,经转出学校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
公安部门。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或注销学籍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规定学制年限延长一倍。
第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但在校总年限不得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一倍。
第十七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申请休学,须将休学的有关证明和申请报告,向系和教务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学。
(二)获准休学的学生,须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领取休学证明书。
(三)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满,如没有后续班级,允许学生办理转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学生应征服兵役,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医院复查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证明,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始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一律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校可对申请复学的学生进行政治复查。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二)休学期满,逾期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复学申请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在一年内考核不及格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分达到该学年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最低总学分的五分之四的;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六)因其它特殊原因,学生本人或所在单位认为不能继续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退学学生本人申请,相关学院(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由教务处报广东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获批准的退学学生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