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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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险保险合同
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 的保险合同。 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 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 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 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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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保险合同 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 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 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 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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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损失多少,赔偿多 少的原则来进行;而对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 ,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例: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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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2款指出,“保险金 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 (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 (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 (3)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 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 值。
(2) 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 的不足额保险。 (3) 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 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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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额保险合同中赔偿方式: (1)、比例赔偿方式 即按照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 偿额。 计算公式: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
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低 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 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即属于第 一种赔偿方式。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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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 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 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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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实定合同 是指合同在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即 已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 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尚 未确定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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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 (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 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 第二,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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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 两者性质不同: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 权,是原始取得;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的 分割,是继承取得。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 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但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有为被继 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
“定”与“不定”——时间--投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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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值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 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 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 合同。 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 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 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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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财产保险(以艺术品、矿石标本、 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 财产为标的)。 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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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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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 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各类保险中的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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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足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全部损失: 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 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 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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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足额保险合同(低额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 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
(1) 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 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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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合同是条件合同。 合同的条件性是指,只有在合同所规定 的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才 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可以不履行其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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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 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 一是附和合同的条款是由单方事先决定的, 一般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事先决定 的,相对人不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 二是附和合同的相对人只有订立合同的自 由,而没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处于一 种附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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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 《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 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 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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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 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被保险财产发 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赔偿。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取得对其生命、身体和健 康保障的人,同时他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 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是对他人的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负有法律 责任,因而要求保险人代其进行赔偿,由此对自己的利益进 行保障的人。 信用保险:被保险人是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 人 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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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附和合同,又称附从合同、定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充分协商 而订立的合同。附和合同的特点如下: 三是附和合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四是附和合同以书面明示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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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思 表示一致,达成协议的同时双方交付合同 中的标的物,合同始为成立。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 致,即达成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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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103条
根据保险当事人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 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 险契约。保险标的如有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 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 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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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集团”)由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36,407,611,085元,其中财政部持股15.09%,中 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8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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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额保险合同 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 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 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 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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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
与超额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 将保险合同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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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 得超过保险金额。
给付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 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保险金额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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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指定险保险合同与一切险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人所承保风险的状况不同,可将保 险合同分为指定险合同与一切险合同。
保监发〔2010〕95号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 就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 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的有关情况规定如下:

一、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 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 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 付的保险金总和均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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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险保险合同
优点: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而且一旦保险 事故发生,便于明确责任,易于理赔,从而减少当事人 之间的争议。
缺点:1.不易区分保险标的的具体风险状态,易于产生投保人 对投保风险费用分配不合理的情况。 2.由于在“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未列明的风险都是承保 风险,而随着实践的变化,有一些在签订合同时不存在的 风险,或者当时并不显著的风险都将成为保险人所承保的 对象,这必然使保险人面临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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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 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 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 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 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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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 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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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 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 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 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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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 定额 ※ 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 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 值保险合同。 “值”——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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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 :1 、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保险事故发 生 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 续简便; 2 、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 免 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缺点: 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 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 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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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定值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 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 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 合同。 确定”值“的时间——出险时
中再集团源于1949年10月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7 年10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4年末,中再集团控 股5家境内子公司: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再 产险”)、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寿 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大地保 险”)、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再资产”)、 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称“华泰经纪”);设有5个境外机 构:中再UK公司、中再承保代理有限公司、伦敦办事处、香港 代表处和纽约代表处。 中再集团秉承“市场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战略取向,做 优做深再保主业,积极发展直保业务,着力提高资产管理水平, 努力构建重点突出、运转高效的集团管理模式,致力于成为专 业能力突出、品牌卓著的国际一流再保险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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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关系人-
辅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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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 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 付责任的人。 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 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 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 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 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 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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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任何合同的订立都是以合同当事人的 诚信作为基础的。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它从订立之日起, 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使它比一般合同更 加需要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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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对当事人一方只发生权利, 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借贷合同等都属于单 务合同。 双务合同则是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 在等价交换的经济关系中,绝大多数合同 都是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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