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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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0.12
•【字号】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施行日期】2023.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晋建市规字〔2023〕209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服务管理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0月12日。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第一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机构二、评标原则及程序三、评审指标设置四、评标方法第一节评标机构1、评标机构的设立评标机构是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设立的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

评标机构根据招标工程规模情况、结构类型设立;其形式可以是评标小组或评标委员会。

评标机构由招标单位与技术、经济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招标单位及其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参加人数占评标机构总人数不大于三分之一;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机构入数的三分之二。

招标单位外请的评委,由招标单位在开标前一天从招标管理机构或上一级招标管理机构设置的相应评委库中随机选定,选出的评委与招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重选。

评标机构负责人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担任。

2、评委库的设立2.1评委库可按专业、级别设置。

2.2评委库由本地区各类建设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设立;可以是有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建设工程管理或工程技术人员,上述人员由单位推荐、本人自荐,经招标管理机构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亦可成为评委库评委。

2.3评委库评委应具备以下条件:2.3.1熟悉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有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2.3.2能自觉遵守招投标工作纪律,廉洁自律。

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敢于坚持真理,抵制不正之风;2.3.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本专业从事建设工程(技术或经济)管理工作一定年限的。

第二节评标原则及程序1、评标应遵循下列原则1.1竞争优选;1.2公正、公平、科学合理;1.3质量好、信誉高、价格合理、工期适当、施工方案先进可行;1.4反不正当竞争;1.5规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2、评标程序评标可按两段三审进行,两段指初审和终审;三审指符合性评审,技术性评审和商务性评审。

评标只对有效投标进行评审。

2.1初审2.1.1投标文件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鉴定。

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的评标定标工作。

国家、省以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办法是指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标准和方法。

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过程。

第四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工程项目实际确定具体的评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招标人不得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办法写入招标文件中。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特点采用下列评标方法:一是合理低价法(平均值法)。

适用「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低于3000万元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

二是综合评估法。

适用于如下招标项目:(一)依法必须招标且招标控制价3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O(二)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项目。

(三)建筑工程设计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依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或者设计团队招标。

第六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定标活动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信用、业绩奖项、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的因素,不得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和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七条招标项目评标前,应当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服务类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招标经开标会审查所有有效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资格后审;施工类项目招标结合投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信用等级和投标报价等因素参与资格后审(具体方法详见附件1)0第八条采用本办法评标,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总人数为5人(含本数)以上单数组成。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为了规范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了《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评标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诚信”的原则。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招标人应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地区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应当与招标文件同时公布,特殊情况下,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公布。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评标办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原则上采用综合评估法,采用通用技术和性能标准的小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评标专家在评标时应结合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利用工程量清单清标软件对其投标价格进行全面分析。

对已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应先进行合理最低价的评审,再进行经济标评审。

对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人,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严格禁止低于实际成本的价格作为中标价格。

综合评估法是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首选评标办法。

评标专家应当从技术、质量、安全、进度、服务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权重进行打分。

最终中标人应是得分最高的投标人。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经济标进行综合评审,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组建,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共分为七章,包括总则、评标组织、组织准备、定量评标标准和指标、分值、评标方法和报告备案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和主要目的,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评标原则是实施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从公正、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等角度规范评标工作。

评标方法部分介绍了施工综合定量评标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资格审查、计算得分、综合得分计算等。

评标办法的实施细则对评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报告的编制和备案等。

实施细则在评标的过程中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评标过程的公开透明。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必须符合专业资质要求,并进行公示,保证评标过程中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评标报告的编制和备案要求详细规定了报告的内容和要点,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资格审查和评标过程中的关键指标和标准,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效果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同时,细则还详细规定了相关的计算方法和分值设置,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细则的实施能够进一步规范施工项目的综合定量评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过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这将为建设工程施工提供更加规范和规范的评标指导,确保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国家要求,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总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实施细则通过规范评标工作,提高招标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施工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国家要求,保障国家投资的效益最大化。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第八条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评标前自行或者组织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专业机构进行清标,即对基础性数据进行分析和整理,但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等评审性工作。

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建设工程评标方法是指在公开招标环节中,对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质量控制、施工组织、投标报价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

下面是常见的建设工程评标方法:
1. 综合评价法:根据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经济实力、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技术方案等多个维度的评估指标,通过对每个指标进行加权得分和综合评分,最终确定中标单位。

2. 技术打分法:根据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项目经验、关键人员的专业背景等方面进行评估,给每个指标设定一个评分等级,并最终按照评分高低确定中标单位。

3. 技术与经济评分法:将技术评分和经济评分结合起来,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施工方法、施工周期等技术因素与投标价格进行权衡,综合考虑技术和经济两个维度的评分情况来确定中标单位。

以上只是常见的几种建设工程评标方法,具体评标方法的选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定。

也可以根据需要综合运用多种评标方法进行评估,以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办法(3篇)

工程建设招标评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1.1 为规范工程建设招标评标活动,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二、评标原则2.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合法权益。

2.2 诚实信用原则。

评标工作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2.3 科学合理原则。

评标工作应科学合理,充分体现招标投标双方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信誉和业绩。

2.4 依法依规原则。

评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三、评标组织3.1 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7至15人。

3.2 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提出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3.3 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评标程序4.1 投标文件接收。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投标文件,并进行登记、签收。

4.2 投标文件审查。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资格预审和符合性审查,确定合格投标文件。

4.3 投标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合格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财务等评审。

4.4 评标结果公示。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审工作后,将评标结果公示,接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

4.5 评标报告编制。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编制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提交。

4.6 中标候选人推荐。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4.7 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中标结果公示。

五、评标标准与方法5.1 技术标准。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措施等进行评审。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

宣城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方法一、小型工程采用“明标明投”法1、适用范围:控制价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项目施工招标(含园林绿化、装饰等)以及项目合同估算1500万元(含)以下市政道路和房屋建筑项目(含园林绿化、装饰等)的监理。

2、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由招标人负责编制,招标人不具备自主编制的,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审核,报市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3、中标价确定:房屋按控制价或费率下浮不低于10 %;装饰按控制价或费率下浮不低于15 %;市政道路按控制价或费率下浮不低于15 %;园林绿化按控制价下浮不低于15 % 或按费率下浮;其它按控制价下浮不低于15 %或按费率下浮;监理按费率包干;4、合格投标人确定:资格审查及技术标通过者。

5、中标人抽取:在合格投标人中由投标人代表在监察室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

6、采用“明标明投”法,投标人只需提供资格审查及技术标资料。

中标后,中标价及各分部分项子目单价均按控制价相应子目单价同比例下调。

二、经评审最低价法1、适用范围:凡不适用“明标明投”、综合评标的工程施工招标。

2、有效投标人确定:①资格及技术标评审通过者;②商务标初审通过者。

商务标初审有以下之一按废标处理:①投标报价高于控制价;②修改清单、未按要求报价的;③单价乘数量出现5处(含5处)以上错误的;④规费金额低于控制价规费金额的;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金额低于控制价相应金额90%的;利润按零报价的;暂列、暂定未按要求报价的;⑤措施费与施工方案不对应的。

3、计算投标最低控制价①设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A,若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为7家或7家以上时,去掉其中的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取算术平均值为A,招标控制价为B,则:②投标最低控制价C=A×K1×Q1+B×K2×Q2,Q1的取值范围一般为30%,35%,40%,45%,50%;Q2=1-Q1;③ K1的取值范围为95%~98%;④ K2的取值范围,建筑工程为90%~100%,装修、安装工程为88%~100%,市政工程为86%~100%,园林绿化工程为84%~100%,其他工程88%~100%。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评标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自主与注重信誉的原则。

二、评标办法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评议与比较、推荐中标单位的活动。

本评标办法分为百分制评标法、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两种。

招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各评标办法适用范围选择其中的一种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使用百分制评标法,分胜任程度及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施工组织设计、投标报价等四个单位评分。

单项评分按计分人的有效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与一个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

单项评分后,按下式计算总分为:P=K1P1十K2P2+K3P3+K4P4其中:Ki(i=1、2、3、4)为权数,Pi(i=1、2、3、4)为单项评分,P为总分。

使用百分制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推荐的中标单位;使用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通过了技术标后最接近造价衡量值的投标单位为推荐的中标单位。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后应该制作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单位名单。

三、适用范围本评标办法适用于设定标底的建设工程施工评标。

1、百分制评标法,适用于通常的建设工程项目。

2、技术标商务标两阶段评标法,适用于有较高技术要求与专业性强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计分规则使用百分制评标办法时,应遵循下列计分规则。

(一)评分计算保留2位小数(百分比亦取2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二)评分计算中出现中间值时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项评分为无效分;1、评分高出规定最高分或者低于规定最低分的;2、评分明显不合理;3、一个计分内容有2个或者2个以上计分的;4、其它违反百分制评标办法规定要求评分的;(四)评标计分人务必在评标计分卡上签名。

五、本评标办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施行,往常公布的评标办法停止执行。

百分制评标法注:1.质量、安全、市场行为情况扣分以省建委的统计报表为根据;新开办企业质量安全情况计规定最低分。

2.鲁班奖、芙蓉奖、优质工程奖以国务院、省、市(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建筑业协会、湖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者证书为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

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定量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量化评标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四)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五)查验评标用表格和评标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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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最新4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行为,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评标活动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三条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评标委员会第五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方面的评标专家应当不少于二名。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其中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代表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七条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产生或者招标人直接确定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主要负责以下工作:(一)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实行暗标评审的应除去能够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信息等。

(三)在评审项目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四)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五)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六)回收评标用表格和评审记录并查验完整性及有效性。

(七)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便于社会各界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凡采用本办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公示制度。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举报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第三条招标投标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以及相关事项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社会监督员可依法随时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五条单位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工程的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即除500万元及以上的幕墙、200万元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200万元及以上的消防系统、100万元及以上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建设单位单独招标发包外,其它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单项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或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过程中未确定或暂定价的专业工程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必须进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第六条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群体工程确需要划分标段时,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30000平方米.第七条工程评标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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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青建管字【20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维护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辖区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景观亮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工程项目,均实行工程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公开发布制度。

公告、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期满准予办理各项手续;期间若接到异议或投诉,经查属实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作出相应处理。

异议或投诉处理期间,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过程监督。

第五条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进入当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工程发包采用施工总承包招标制度,同一立项或同一规划许可文件内的工程内容原则上需整体招标,确需分开招标的,须具有充分理由,一次性列出招标计划,并遵循以下原则:(一)房屋建筑工程除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幕墙、钢结构工程,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空调、电梯和单独出图的分部分项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均应整体招标发包。

市政工程除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城市道路照明、电力工程可由发包人单独招标发包外,其他部分原则上应整体招标发包。

(二)工程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须符合以下要求:房屋建筑群体工程招标每标段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房屋建筑单体工程施工招标不允许划分标段;其他工程招标每标段工程合同估算价原则上不得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工程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一般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所需评标专家,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当天从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的评标有关费用由招标人支付。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通过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来自同一单位的不得超过2人。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应提交经本人签名的评审意见。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事项持不同意见时,应进行充分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最终意见。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备案。

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九条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工程施工招标,实行无标底招标,投标报价应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第十条评标办法分合理范围低价法、综合评定法两种。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Ⅱ类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概算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市政工程及概算为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含)的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原则上应采用合理范围低价法的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一条本《办法》评标基准价采用二次平均法进行计算。

第一步确定报价均值。

当n(投标人个数,下同)﹤5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5≤n﹤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7≤n﹤9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1个最高、2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9≤n﹤11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2个最高、3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当11≤n﹤13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3个最高、4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以此类推)当n≥17时,所有投标人的有效投标报价去掉5个最高,6个最低后的算术平均值为报价均值。

房屋建筑总承包工程的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3%至107%(含93%和107%),其他工程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为报价均值的90%至110%(含90%和110%)。

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第二步计算评标基准价。

去掉超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投标报价后,对剩余投标报价,按照第一步计算报价均值的规则进行再次平均,所得算术平均值为评标基准价。

第十二条同类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且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一致。

同类工程应按照工程类别、建筑面积、工程造价、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中的全部内容或其中部分内容进行界定。

按照工程类别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实际类别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按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界定的,同类工程应为招标工程建筑面积或工程造价上下浮动30%范围内选定的规模及以上工程,且结构形式和使用功能应符合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同类工程的界定不得排斥符合投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十三条工程量清单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工程量清单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工程量清单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招标人随工程量清单发布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仅作为投标人确定综合单价的依据,投标人不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对于明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投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提出书面疑问,由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或修改。

第十五条招标工程应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或招标控制总价(招标控制总价包含招标控制价和招标代理服务费,下将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控制总价统称招标控制价)。

工程招标控制价应由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编制,并加盖注册造价师执业资格印鉴。

招标控制价由招标人编制的,招标人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需具备相应专业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资格。

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和招标文件同时发放。

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当作废标处理。

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编制的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批准的概算投资额。

第十六条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并接受招标投标管理和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先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进行澄清或修改,并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人仍有异议的,可向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经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要求招标人重新编制并发布工程招标控制价。

(一)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提出书面质疑,且质疑合理、确需重新编制的;(二)招标控制价中主要人、材、机单价明显背离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近期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的;(三)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或造价管理部门认为存在其他异常情况需要复核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与所有投标人约定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八条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应计入投标报价中并单列,均不得让利和优惠。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报价均值和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第十九条投标人清单报价为综合各种优惠让利后的最终报价。

在此基础上,投标人不得对涉及工程价款方面的投标内容进行再次优惠。

投标人违反本条规定做出的工程价款方面的优惠及其他方面的优惠,均不作为评标依据。

第二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按工程造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第二十一条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能够对本单位投标报价当场做出解释,否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不利于该投标人中标的裁决。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人民币(不含)以下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5000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不含)之间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和投标项目经理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招标控制价在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工程项目招标时,投标人相关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投标项目经理和项目班子中的质量员、安全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按时到达开标会现场。

其中,投标人参加开标会的相关负责人以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内容为准,项目班子成员以投标文件商务标书中配备人员为准。

违反本条规定的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受理其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投标项目经理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注册建造师证书(或其他相关证书);属于房屋建筑工程的还应携带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企业投标时的项目经理与企业报名时的项目经理原则上应一致。

如确需更换,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人盖章确认,并将更换的有关材料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核留存。

拟更换的项目经理应符合招标公告要求。

第二十三条外地企业参与投标的,原则上须已办理入青信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质量、安全事故和无违法违规行为证明。

第二十四条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中必须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的协议,协议中须约定联合体各方的分工。

联合体投标人的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联合体投标人的工程业绩、社会信誉等情况,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进行加权折算。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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